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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如此要求传媒协助政府
日期:9/10/2010 来源:中国人权双周刊 作者:楚寒

两年前,北京奥运前后及汶川大地震期间一度出现的新闻自由度的提升,曾令不少香港人为之欢呼,但随后人们发觉那只是昙花一现,好景不再。继2009年2月国务院港澳办出台规定,限制港澳记者赴内地采访的自由和权利、实施主要针对香港传媒的新闻管制之后,如今又一起新闻管制事件在港发生。今年8月19日,中联办宣传文体部部长郝铁川先生出席一个午餐会时发表演说,指在社会秩序危机时期,协助政府执行应急措施成为媒体的首要任务,监督政府则是第二任务,媒体在行使自己各项权利时要有所谦抑。

作为中联办主管宣传和意识形态的官员,郝铁川的这番“危机守则”论述对香港传媒造成很大触动,他所论述的所谓“社会秩序危机时期”传媒和记者的角色和职能,与香港传媒普遍的认知和做法南辕北辙,违反了香港核心价值中的言论及新闻自由。作为学者(郝铁川演说一开始就表明“以一个学者的身份”;他曾是华东政法学院法理学教授),郝铁川的这份“学术演讲”在形式上确实有着学术的痕迹,但却没有多大的学术价值,不过是在为傲慢的权力牵强附会地寻找理据而已。

郝铁川通篇演说引经据典,通过引述古今中外思想家的观点,以及历史上一些国家处于危机时期、政府拥有异于平常的较大权力的事例,从而得出在危机时期“媒体有义务协助政府执行应急措施,暂时收窄自己的权利”的核心结论。可是,郝铁川的引述或是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或是明显的引述不当,要不干脆就是生拉硬扯。譬如他引述了美国第3任总统汤玛斯?杰弗逊一次扩大职权的例子,可正是这位作为思想家的杰弗逊,其新闻思想乃是西方新闻业的精神源头之一,这篇演说对此却避而不谈。杰弗逊为言论和新闻自由作出过有力的理论贡献,他留下了一段著名的话:“民意是我们政府的基础。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是维护这一权利。如果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这段语录被美国新闻界作为标准的范文不断地复制出来,高悬于美国各报社的墙上。

我还想提醒郝先生的是杰弗逊关于媒介的第四权力论(The Fourth Authority)的经典论述。杰弗逊非常强调新闻自由,他认为媒介舆论是独立于行政、立法、司法外的第四种权力,杰弗逊的“第四种权力”的论述已被西方社会普遍接受。正如杰弗逊所说:“世界上每个政府都有人类的弱点和腐化堕落的胚芽,为了防止政府蜕变,必须由人民来监督。民意是政府存在的基础,要向人民提供它们自己事务的 全部情况。我们的第一目标就是给人们打开所有通向真理的道路。迄今为止,找到的最好的办法就是新闻自由。”对这一经典论述,郝先生是装作不知道呢,还是故意回避?我想,在新闻自由领域颇有建树的杰弗逊在天堂若读到这篇演说,一定会感到失落,并且哭笑不得,郝铁川先生在发表有关传媒的演说提到他时,居然说“杰弗逊认为他拥有超越法律的应急权力”,而没有引用杰弗逊誓死捍卫新闻自由的经典论述。

在法律依据方面,郝铁川引述的美国的《反间谍法》、《史密斯法》等多部法案,可以说是非常地不恰当,因为这些法案主要是针对战争期间或暴力推翻政府的言论的,是一种极端的“非常”状态,而不是一般的“社会秩序危机时期”。拿美国的《史密斯法》(The Smith Act)来说,这是美国于二战期间出台的法案,它针对的是鼓吹用暴力推翻政府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的言论,应当予以限制此类言论自由。郝先生又岂能引用该法案,来论证媒体应将监督政府置于“次要位置”的结论呢?

其实,郝铁川最应当引述的应当是为世界各国普遍认可、最具权威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于1946年宣布:“新闻自由当为基本人权之一,且属联合国所致力维护的一切自由的关键。”到了1948年,联合国新闻自由会议草拟了两个文件草案,其一是《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其二是《国际更正权》,后将此两个文件合并为《国际更正权公约》于1952年由联大通过,于1962年生效。这几份国际公约确立了“新闻自由”的原则,规定政府不得对人民依法发表和收取各种新闻与意见的自由的行为加以干涉,对于传媒记者应予以鼓励和给予便利。

为防止政府不当干预新闻自由,1948年联合国的《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更是明文规定,“政府不得对本国公民和缔约国人民在本国境内依法发表和收取各种新闻与意见的自由的行为加以干涉,或因政治上的原因予以任何人以差别的待遇,对于以采访相互间的新闻而传达于公众为职业的人,应予以鼓励和给予便利。”上述国际公约已成为世界各国国内新闻立法或判例的来源,是国际社会在新闻立法领域重要的法律文献,对此郝先生有必要补补课。

郝铁川列举了数个美国在“危机时期”政府如何拥有较大权力、缩小媒体权利的例子。但不知郝先生是并不了解呢,还是故意漏掉了重要的环节——每当美国政府以战争或其他危机为借口,以法律或其他手段限制言论及新闻自由时,美国媒体总是会坚定地捍卫新闻自由,用尽宪法第一修正案等法律权利,最终让行政机关输得个灰头灰脸!这其中著名的案件,有氢弹秘密泄露事件、水门事件、五角大楼秘密文件案等等,最终媒体都取得最后的胜利。拿1960年代末发生的五角大楼秘密文件案来说,甚至可以说是一次美国整个新闻界对政府的一场总体对抗,结果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以6比3作出了对美国新闻界有利的裁决,并引发了全美范围内的反战浪潮,结果促使美国政府不得不彻底结束越南战争。

旅美作家林达在评论上述美国的案件后得出结论:“这个社会从根本上的运作正常,才是他们继续这样自由自在生活下去的保障,而新闻监督是整个游戏规则在操作过程中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如果没有这样的约束,一个聚集了巨大财富的美国政府,会迅速腐败下去,一个拥有强大权势的美国政府,会很容易地制造一些借口,轻易地拿走老百姓的那点自由。这是二百多年来,他们感到真正应该害怕的东西。”在这个问题上表达得最直接的,是197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斯特瓦特的观点,那一年斯特瓦特表示根据宪法规定新闻自由条款包括了对新闻机构的保障,新闻自由条款的作用就是直接保障新闻业,他提出“宪法保障新闻自由的最初目的是要在政府之外建立第四个部门,以监督官方的三个部门。”

由此可见,当人类历史进入现代社会,新闻媒体在一个社会中担负着监督政府的重要职责,已成为一国的权力组织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宪政制度。保障新闻自由的目的,就在于建立公权力三种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以便发挥其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的功能,以此来保障社会公众的基本人权。这是新闻媒体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职能,不能以任何冠冕堂皇的理由要求媒体退让、甚至予以剥夺。对于新闻媒体担负着监督政府的首要职能这一点,从郝铁川先生过去的学术履历来看,他应该是心中有数的。郝先生现仍兼任山东大学、上海交大的兼职教授和博导,从山东大学法学院网站上查询到,郝铁川先生先后获学士、硕士、历史学博士学位,后从事法学博士后研究、担任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在数所高校任教及从事科研期间取得过一定的研究成果和学术成绩。郝先生于2000年41岁那年自华东政法学院教授任上转而“从政”,从担任上海市宣传部副部长开始,直至今日官拜中联办部长,但是他内心的真实声音跟他东拼西凑堆积起来的这篇演说之间存在着致命的矛盾,让人看到学者与官员这两种身份间的激烈冲突,以及在极权威权体制下学者型官员的内心挣扎。我又一次看到学者向威权政权投怀送抱的后果——获得的是官衔、优裕待遇和显赫地位;失去的却是学者良知、学术伦理、人文价值和独立人格。

不难看出,此次郝铁川先生以中联办官员的身份与香港记者协会会面、发表演说,有着显著的时代背景。大陆近年来骚乱、群体性事件、灾害事故频发不断,民众的上访、示威、请愿、集体散步等行动层出不穷,而香港记者经常深入到第一线、在第一时间做出报道,挖掘出事情的内幕与真相,触犯了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令当局如坐针毡。于是针对香港传媒的打压日益严重,甚至出现多宗香港记者在现场采访时被殴打、被以涉嫌藏毒需搜查为由阻挠赴法院采访等恶性事件,加强对香港传媒控制的政策也应运而生。于是,有着学术背景的郝先生对此便“以一个学者的身份,从法理的角度略作探讨”了。可是,人类社会已步入资讯流通高度发达的互联网时代,民众对于言论及新闻自由的渴求,已经是如潮水般奔腾向前的历史潮流了。

对于曾经长期从事过学术研究、过去曾是高校人文学者的郝铁川先生,我愿意赠送他美国思想家爱默生的话:“人文知识分子不应该把对知识的追求当作获取报酬的职业。追求知识和真理是不可能为他带来任何世俗世界中的物质利益的。他只能依赖另一些职业生存,例如充当灯塔守望者。”对于决定加强控制香港传媒的更高级别的决策者,我愿意赠送他法国文豪雨果的名言:“军队的入侵可以抵抗,但无法抵抗的是那顺应历史潮流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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