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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突发事件可征个人财产
日期:10/7/2010 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作者:闻剑

四川省日前公布已经已经起草完毕的《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草案。其中,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时可征用个人财产的规定引起争议。自由亚洲电台记者闻剑的采访报道

像四川这样一个中国西部经济大省公布一个中国各地网友和媒体本不应该“品头论足”的应对突发事件草案规定是因为草案触动了中国人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这根日益强化的神经。天津律师任秀福对自由亚洲电台记者表示,当他在网上就四川省政府规定应对突发事件时可征用个人财产一事发表评论说“无知无畏的政府和立法者”是他“情绪上的一种意见”:

“我觉得从立法的角度讲, 立法权限上可能会有问题。因为如果你征用公民财产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才行。但是我认为它就是省级政府出台的一个规定,它也没有说上位法的一个授权也好,还是上位法的规定也好。从立法的权限上讲它是有问题的。”

早在2007年底, 中国就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经济时报》星期三有评论说,对照中国国家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的规定其实没有什么新意,人们之所以对四川的规定争议不休是因为他们对公权力在中国不受约束和被滥用“有不少悲剧性的体验”后“心中有阴影”。然而,重庆律师郑建伟表示,地方政府不是不可以制定有关法规:

“地方法规它可以制定,但是你这个地方法规你不能跳出国家的法律总体的框架,你可以制定地方法规,宪法它保护私有财产,但如果国家发生了突发事件,那么要进行征收,它征收应该不是很大的问题。重要的问题就是你征收之后,事情处理完了之后,你怎么办?问题在这里。而不是说你不能征收,如果你不能征收那国家就没办法运作了。但是可能因为你征收给公民财产、私人财产造成了损害,损害之后你应该怎么样去补偿或者是赔偿?这个才能体现宪法保障私有财产的精神。不能说因为宪法保障私有拆产,所以什么都不能动了。”

郑律师认为,四川省的规定必须对“突发事件”和征用个人财产之后如何合理赔偿有明确和详细的规定, 否则就像有评论担心的那样至少可能沦为“暴利拆迁的帮凶”。中国有评论分析认为,四川省的规定说“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于是,中国有评论分析认为,这里的“必要”一词很玄虚,因为究竟突发事件达到什么级别、造成多大影响、产生多重的危害程度才可征用个人财产没有一个标准,公众心中无数,所以执行起来带有很大主观因素,个人财产无形之中被置于危险之中。为此, 郑律师以“突发事件”必须界定明确为例表示:

“你不界定明确的话,那怕一个小小的一、二十人的或者三、五十人的这个是不是都可以作为突发事件?你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哪一类的人数、在什么样的地方发生这个事情算做突发事件?比如说有人出来上街游行了、示威了,是不是这个时候你要征收公民的财产?随意的征收,这个界定上肯定要明确。”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对突发事件界定不详的焦点出在“社会安全事件”上。 中国也有评论认为, 四川省应对突发事件规定草案的“制定者,也知道社会安全事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感到很棘手,所以界定不清楚”。

不过,天津律师任秀福表示,由于与中国现行相关法律有冲突和中国法律本身存在的缺陷,四川省草案规定最终被实施的可能性很小:

“也许它根本就实施不了。我觉得这种法规它实施的可能性不大。它是个征求意见稿,最后流产的可能性比较大。”

任律师认为四川省草案规定“最后流产的可能性比较大”。 但问题是:如果最终付诸实施, 后果将是如何?有网友不无幽默地说, “还是不拿群众一针一线的好”。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闻剑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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