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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颁布新拆迁条例草案
日期:11/26/2010 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作者:杨家岱

中国政府最近颁布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新拆迁条例规定:有关强制拆迁权的最终裁决将由法院而不是由行政部门作出。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杨家岱采访报道

旧的拆迁条例也涵盖了可以由法制出面进行强制拆迁的规定,但是据《新京报》 报道,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是问题重重”。

北京高博龙华律师事务所的李和平律师表示,新拆迁条例将强制拆迁的最终裁决权交给法院是一种进步,至少是表示了对司法权的尊重;但是他说,中国一元化领导的权力架构决定,这个新拆迁条例将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强制拆迁中的公平公正问题:

“原则上来讲,它把这个拆迁权,拆还是不拆,如何拆?这个权交给法院是有些进步的。原来中国的拆迁条例它里面最核心的一点,就是有这样一句话说:‘行政部门作出强制拆迁决定之后,这个被拆迁人可以提起诉讼。但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停止强制行政行为的执行’。这句话的本质就是权大于法。但是现在就是说它把这个最终的决定拆迁与不拆的权力交给法院,它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要认法院的司法权要大于行政权,这是这里面最本质的核心。重要的进步。但是因为中国强制拆迁也好,征收也好,它都是在地方政府主导下进行的。那么地方政府,村长、县长或者省长,后面还有一个书记。而书记又管着法院,又管着行政。他在这个权力的分配上是做了一些分离的,但权力的来源上他们又是一样的。所以,它 不能够从根本上出现公正,但是它分肯定是比不分要好。起码在形式上它是认可了司法权---终极裁决权。”

旅美人权活跃人士、中国事务评论家刘念春表示,中国的司法不独立,法院最终还得听党委书记的:

“它实际上没解决根本问题。法院很明显,它必须得听党委书记的。所以,法院摆出一个姿势,那只不过给人看的嘛。党委书记已经决定的事儿法院敢不执行吗?法院只能是听党委书记的。中国法院不管那级法院都是在共产党领导之下,不听党委书记的,他那个院长、法官也就不可能当下去了。”

新京报说,有关拆迁的公众利益和拆迁补偿标准原来都是由政府单方面确定,而新拆迁条例则在这方面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对此,刘念春说,拆迁的决定程序以前经常是黑箱作业:

“所以,都不透明嘛。它整个的行政措施都是暗箱操作。谁都不知道怎么样就决定出来的?老百姓根本就只能任人宰割。它没有发言权,更谈不上决定权了。”

李和平律师说,所谓“公众”,应当是指利益攸关的被拆迁人:

“这个‘公众’应该是被拆迁地区的这种居民的意志,因为就好比你现在拆我的房子。你让其他的人来说,那其他人有这个发言权吗?因为我是切身利益者。比如说你在我这个地方建一个飞机场或者建一个什么,我们这个地方所在的区域里,这些人应该有发言权。他对自己的公共利益,这个路怎么修?怎么个弄法?他应该有发言权,因为他实实在在住在这个地方。这个地方和他的利益关系最密切,不能够以其他的地方和这个地方无关的地方的这些人来判断这个地方的经济作用是否有益还是有害。”

李律师说,以前的拆迁补偿标准在许多情况下不统一、不公道:

“很多情况下是不给人家,或者是给的很少。每一个地方就说操作的时候,它没有一个统一标准。拆多一点,钱给的也有啊。有的就是后给,或者有的不给。它现在拆迁的时候,它也是把这些人、户是分开的。你先搬的时候是怎么一个价钱,后搬的时候怎么一个价钱?如果最后坚决不搬呢?可能到最后有可能它给的很多。它没有一个统一标准,而是根据各个被拆迁人的博弈能力的大小来给予的一种价格。”

刘念春表示,拆迁补偿费应当足以让被拆迁人购置新的住房:

“你得让人对方同意吧?你不能单方面作出决定,想给人多少钱就给人多少钱。你起码在决定多少钱价格之前,你得通知人买方和卖方。这是你强拆过程中也存在买卖问题。你首先得让人家对方有个意见吧?然后共同商量找出一个最大公约数。在人家能够同意的情况之下你提出一个价格来。你把这个房子拆迁了,也就是说人家没有住的地方。你给的钱是不是能购置一个住的地方?你给的钱没法买房子,他只能流浪街头。”

新京报援引学者姜明安的话说,取消行政强拆,只能由法院裁决是一种回归;本来所有的强制行为都应该由法院裁决,这是一种应该有的平衡。”


这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杨家岱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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