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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张千帆、梁治平、贺卫方北大精彩演讲
日期:5/25/2011 来源:博讯 作者:博讯

    
     最先有一个记者来采访我,对于李庄案件的看法。我说对于李庄的问题我不太了解,他给我看了一个材料。当初对李庄是两个罪名来起诉的。一个是合同诈骗,欺诈。再有一个就是伪证罪。后来我们看到头一个罪名,也就是说新的罪名比原来更重的罪名取消了,没有再提出。从这点来说检察机关也算实事求是。那么现在只剩下一个伪证罪了。伪证罪严格说来,我觉得这个伪证罪应该是更多强调疏证罪,确实他确确实实伪造了一个文件那你还好说,现在伪证的是什么呢?是口头的证据。而口头证据又没有让证人来出庭。第一次的伪证罪涉及到的那个姓宫,以眼色来指示人家翻供,这就是个很玄妙的问题。当时的被告全部都是在公安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见的面,怎么可能做伪证呢。而现在这一次所说的伪证居然还是吸毒犯,而我们这个吸毒犯本身他的心理状态就是很不稳定的。而且吸毒犯他所指证的究竟是一个借款的伪证,还是一个投资款的伪证呢,里面也有说不太清楚的地方。那像这种情况下为什么不能够换证人出庭呢。像西方国家辩护人和控告人对证人做交叉询问,这样的话以表示它的公证啊。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个问题上,最后检察院撤诉了,这是很英明的吧,或者至少说明它是在尊重法制的表现。
    
     有人几次问这个案子究竟是法律的原因撤诉呢,还是政治的原因撤诉。我说我不太了解,我这个人也没有通天的关系。但是从我本人来看,我觉得这个案子应该说既有法律上的胜利,又有群众舆论上支持的胜利。因为我们从法律上来看,法律的漏洞太大,如果检察院再继续这样一种办法,它在法律面前是站不住脚的。政治方面原因有没有?我觉得也有。这就是我们现在所处的时机,这一次对于李庄漏罪再次提起诉讼,绝对在许多人的心目中觉得欲加之罪何患无穷,因为一个人已经判刑了,你又要他的身上加一点罪那还不容易啊,他也可以说他对我的案例里边也做了伪证,从动机上来说也可以减轻自己的罪过,所以这次的漏罪的提起诉讼,应该说失去了民心,失去了律师界的民心,失去了法律界得民心,也失去了中国许多普普通通老百姓的心。
    
     也可以说我们的领导人也要思考思考,在现在中东危机还在继续存在,还在扩大,从利比亚闹到叙利亚,闹到中东许多地方不得安宁,这个风波会不会继续蔓延,这个问题要思考。如果确实老百姓意见比较大,有些聚会再有一些动作知道不知道,为什么在一个普普通通的律师身上给他穷追不舍,抓了不放,非要置之死地,这就不合适。我觉得作为政治家他要思考这个问题。
    
     我们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出路,我觉得在中国现在情况下,影响到我们法制建设有两个最根本的矛盾。这两个矛盾一个就是稳定压倒一切论,第二个就是中国情况特殊论。蔡骏建同志在他的文章里面明确提出两个凡是,新时代的两个凡是。就是指这两个凡是。一个是稳定压到一切,凡是影响稳定的都要不行,第二个就是中国情况特殊。我也在不同的情况讲到过这两个凡是。你想想看,中国开始改革开放的时候,我们改革开放是首先的,发展是硬道理。但是现在我们提了稳定是压倒一切的,这个口号的改变我不知道由来有些什么,但是至少有一条说来很明显的讲话的重点发生了变化。当然发展是硬道理,严格说来也有不准确的地方。所以后来我们改成了科学发展。这也对。你不能盲目的来发展,你不能破坏资源的来发展。
    
     但是你不要忘了如果现在我们提的是稳定压倒一切,那这里面就有了人治的嫌疑,因为什么是稳定。我们没有稳定法,没有给稳定作出一个界限,到什么情况是破坏稳定,我们的稳定都是由当地的党政机关一把手负责人来决定是不是影响了稳定。就像现在的深圳一样,现在深圳说八万人住在这影响稳定,那就是稳定压倒一切,这八万人就要离开深圳,不能在这居住。可是这个稳定是人治因素主要作用。如果我们人治确定什么是稳定,什么是不稳定,甚至一个政法委员,甚至一个公安局他就能确定是稳定还是不稳定,那中国又是走向了人治的道路,又退向了人治。这是一个很大的可怕的现象。
    
     我记得有一个报上发表了一个文章,讲到有一个法院做出一个判决,判决已经生效了,现在要执行了。但是当地的政法部门说稳定压倒一切,你现在这么个做法老百姓有意见,不稳定啊。不一定就推迟执行,所以一个法院的判决都可以因为稳定压倒一切而推迟执行,一个法律也可以因为稳定压倒一切而不生效,那这样的话稳定就在法治之上了。所以我说再多强调的稳定也不能够压倒法治,压倒宪政,法治和宪政是至高无上的,不能以任何理由来破坏它。
    
     我想我们在讲到中国情况特殊论的时候也应该认识这个问题。严格说来哪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的特殊情况,连一个澳门都有它特殊的情况。你能说澳门的法律与法治没有它的特殊点呢。它的法律当然跟葡萄牙本土的法律不一样。香港的普通法跟英国的普通法大大不一样了。那是因为考虑到香港自己的本土国情。但是我们不要忘掉,我们所讲的法治应该有三个角度,也就是我们所讲的法律既是一个制度,又是一个方法,而且它也是一个理念。说它是制度,当然很明显我们一个法律就是一个制度,我们的法律制度从某种角度上来说,我们的法律制度跟西方国家那是很大的不同,我们的土地制度,我们的其他情况都不太一样。外国有承包责任制吗,外国有集体所有吗?没有。所以从具体制度来说绝对是有每个国家的不同点。但是我从方法角度来说就不一样了。美国人爱讲方法,到美国学习法律,你一个课堂讨论,讨论完了之后你要问老师你的看法是什么,老师说我没看法。我教你的只是方法。因为方法是永远不变的。而法律的制度随着时代的变化,它会随时发生变化。在这一点来说,学习方法某种意义来说比学习制度更重要。
    
     但是我们不要忘了法律还有一个理念,这个法律作为理念来说就应该包含一个共同的准则。我想我们讲了法律它的自由也好,民主也好,我们讲的人权也好,我们讲的公平正义也好,这都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目标。一个法律如果没有公平正义还叫什么法律啊,如果我们法律本身的民族自由人权都不讲的话,我们还叫什么法律啊。所以在这一点上来说我们一定要看到法律作为它的理念来说它有很多的共性,而这些共性是不能够被人类所抹杀,而且也不能以强调一个国家自己所特有的民族特点来把共性抹杀,这是不行的。
    
     我们现在跟过去不一样了,现在我们已经是生活在一个世界范围内,中国跟各个国家来往更多了,我们把原来的阶级斗争也以我们现在的理解,法律来加以纠正和改变,所以这个共同的理念是不能够改变的。我想,我们要完善我们的法治和宪政,我们有很多其他的可以做的。
    
     你比如说怎么能够使我们国家的党政权力更好的完善,这个题目完全可以来做啊。我们现在不仅是党政不分,而且很多是以党的机构来行使政府的权力,这是很可怕的。我们说现在实行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或者在我们的各个机构里面都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负责制,这些是不是就是社会主义的特征呢。我常说我在莫斯科大学学习的时候,莫斯科大学就是一个校长,它的党委只是机关党委性质,只负责发展党员和教育党员。它没有领导一个学校的职能。那你说它不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吗?你能说在当时很多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了这样的一种机制,它就不是社会主义国家吗?
    
     我们现在也提出来搞两院制,我在苏联学习的时候,它也是两院制,联盟院和民族院,也没说两院制就是资本主义的。当时许多社会主义国家还是两院制。所以我们不能拿一种形式来确定它是什么主义的,就像小平讲的市场经济并不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我们现在提出来绝对不能够搞两院制,绝对不能怎么样。也有些问题还是值得继续思考。因为终究我们是人,我们是有思维的动物。我们总是要问一个为什么,我们总是要比较一下哪个好,哪个坏。这就是我很重要的想法。今天并不是我主讲,还有两位要讲,今天就讲到这。
    
     张千帆:江老师说没有准备,但是一口气侃侃而谈好几十分钟,很难得江老师谈宪法和行政,江老师主要是民法学者,但是说起中国宪法,我们大家都知道是一连串的伤心故事。江老师给我们提出一个很好的思路,能不能从法制逐步走向宪政。比如说从行政诉讼走向宪法诉讼,值得我们大家思考。下面我们就有请梁治平教授点评。
    
     梁治平:谢谢主持人,谢谢江老师给我这样的机会。点评二字谈不上,只是讲一点学习的体会。因为之前完全不知道江老师要讲什么。听的时候我觉得是我近年来听到的最好的讲演之一。江老师在很短的时间里非常紧促的一个论说,也提出了中国法律人和整个中国社会都面对一些非常重大的问题。我就想从里面挑三个问题刚才我提到的,我自己在想的,也是可以展开的,甚至可以提出一些不同的视角来讨论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就是江老师讲到私法和公法的关系。这是非常有意思的一个现象。当然江老师自己的背景他是一个民法的专家,在他数十年工作、教学和社会实践经历当中,作为一个民法学家,最后他发现你很难守着自己一个领域,不是说你有更多的想法还要去开阔别的领域,而是说你不去考虑更大的问题,像法制宪政跨越私法的整个的问题,你守不住私法最基本的原则。为什么会这样?在不同的社会里面,我们看有一些不同的经验。比如说法国,它的宪法更迭比较多,我很早的时候读过一篇文章,里面就讲法国的宪法更迭虽然非常快,并且给社会造成了很多的震荡,但是法国的司法系统非常稳固,而这个司法系统稳固实际上带起宪法某些很重要的功能。比如说我们讲到公民私法的保护,在私法基础上一套社会秩序和维护这套秩序的这套司法的制度这个体制它是相当稳定的。换句话说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民族历史经验,在这些不同的经验里面私法和公法之间有另外一种互动的关系,显然就不是中国的情况。
    
     中国的情况是什么呢?中国的情况是非常极端的另外一种典型。就是说宪法的问题或者公法的问题似乎是决定了私法的命运,而宪法之所以具有这样一种重要性,不是因为宪法在我们这个国家里面非常地崇高,非常地重要,是因为宪法内容不够好,或者宪法不够稳定而产生的问题,而是因为直接通向政治。换句话说,在中国是因为政治,是因为政治体制,政治的实践,还有支持实践的那些理论和论说,这些东西决定了私法的命运,也决定了公法的命运。简单的说是政治决定了法律。
    
     我今天来之前还看了一篇文章,就是谈私法和政治的关系。文章也是我们西南政法大学同年级一位同学江瑞新,他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他在09年求是杂志写的一篇文章,转这个文章的人很有意思是一个学生写给他的老师,他的老师谈了很多关于耶鲁法学院,关于政治和法律的很多论述,这个学生就说你看这篇文章和你传的很多耶鲁法学院的论述非常接近,就是说我们的理论和当今世界上最强大,最民主最自由国家法律的最前沿的理论是非常吻合的。中国政治和法律的关系和那些那么前沿的理论关系到底怎么样。在中国思想界我自己收到这样大量的信息,有一部分学者他们讲很多这类的事情,给我们很多这样的材料,我觉得这正是我们去思考一个问题,政治和法律显然不是简单的关系。
    
     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所有的问题,在我们说的时候似乎界定政治和法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这是有问题的。像美国和其他的发达国家,政治法律都呈现出非常复杂的关系。但是我们是不是说因为是这样,所以中国的情况跟这个情况没什么区别。显然又不是。如果是一样的话,起码不会出现一个现象,中国移民往美国跑,或者跑到欧洲去,中国的贪官把大量财产放到这些发达国家,法制保障很充分的国家。中国的企业家特别是最近这两年民营企业家,就做两件事情,第一件事情就是考虑投一个什么领域最赚钱,第二个就是怎么把资产转移到国外去。当然他们很多人已经这么做了。如果没有什么区别,至少我想在这个问题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如果我们比他们更好,我们利益基础更广泛,我们保障更好,那应该出现美国欧洲移民到中国来。这是一个常识性的判断。
    
    所以我觉得这是我们可以去思考。这对我们每个人的一个问题,如果我们看的不一样,但是理论论述上又有接近,问题出在什么地方,我们怎么解释。这是我们可以去思考的问题。
    
     第二个稍稍提一下,江老师中间提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宪法诉讼。自从齐??案例以后,关于宪法私法化给中国宪法学界注入一点兴奋剂,一时间文章和书很多,当然解读也有很多种。包括对这个案子的正面反面和各种不同的角度,我觉得都蛮有意思。因为它激活了我们一种对宪法重新认识和对宪政的可能性的想象。这是非常有好处的。
    
     当然宪法的诉讼,怎么样通过宪法的诉讼推动宪法权利的实现,这个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宪法法律化的问题。就是宪法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文本,宪法就是一个政治上的宣言,一种纲领,一种飘忽不定的文本放在很高的地方跟我们实际没什么关系呢,还是说具有可司法行,一个法律的文本,这个差距是很大的。当然宪法和其他的法律不一样,如果它有法律性,它也和其他的法律不一样。因为它还有政治的,哲学的,政治道理都有很密切的关系。所以从宪法的文本当中,从宪法的解释当中可以去生发出很多不同的论述。换句话说也可以在这个解释过程当中,论述里面加以很多法律以外很多的东西,政治道德,政治伦理的,政治责任的,政治哲学的等等。所以我觉得宪法是个很特殊的文本。
    
     那么宪法的法律行在中国当然就是刚才江老师讲到的,从它的可诉讼性上的缺乏,我们看出法律性是很弱的。宪法的法律性还有另外一方面就是可宪性的审查,这个从理论上似乎很容易被我们所接受,被中国现有的这种法律理论所接受,因为我们非常强调比如宪法的至高无上是民法,是根本大发,是要指导其他的法律,我们又特别强调法律的为接性,我们还非常强调法律的统一性 ,如果你要维护法律统一性,它要统一宪法,最高位是宪法。如果宪法没有违宪审查的功能,不管是私法体制,普通的法院去做,还是由一个高级法院去做,还是宪法法院,还是宪法委员会,如果没有这一套程序,就意味着宪法的统一性,最高性,根本性是一个虚幻的东西,是不能成立的东西。我觉得这是完全从内部升华出来的问题怎么样把你这个理论变成一个现实。实际上这个和国家整体的利益,不管这个国家偏向左还是偏向右都是需要的。我们都不希望看到这个法律是不统一的。出现民族问题,我们说看宪法,宪法里面有民族区域自治,我们这个民族问题应该在宪法框架内解决,出现了言论自由问题,宪法里面有这样的公民基本权利,我们也要在这个范围里面解决,它有一个很基本的功能,但是目前来看不管是在宪法审查的层面,还是在宪法自治层面都是很缺。
    
     宪法诉讼一方面在技术上我们可以去想象,通过权利的救济,而推进实体权利的落实,或者权利的保障,实际上这一块的技术问题会比较多。宪法的这些概念我们说它这个文本是一个特殊的文本,这样的一些概念它的权利怎么样置换成一个在制度层面上,技术层面上可以操作或者维护司法的统一性,这是相当困难的问题。当然如果我们已经有一些案例,实际上我们是有齐瑞林案例也有其他的案例,比如说关于一个人的日记被别人偷看了,甚至拿去传播了,侵犯到什么权利?很困难。法官从宪法里面推导出公民通讯自由不受侵犯,推导出隐私权。诸如此类的很多私法的实践,点点滴滴的经验,有可能从学理上被观察,被归纳,被整理和总结。所以这是一个可能的发展方向,但是它是有特殊的难度,这是我们可以考虑的问题。
    
     从宪法的法律上来说,可能更重要的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什么中国宪法百姓如此之弱,除了观念上的认识问题,还有没有别的问题。我觉得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到底宪法是什么?到底我们如何对待宪法。我说的我们首先是指的有权力的人。是国家的统治者,我们到底要如何对待宪法,我们到底是认真的对待宪法,还只是把宪法当成一个冠冕堂皇的东西,一个华丽的外衣,一个表示和国际接轨的证据。我觉得这是最根本性的问题。
    
     从法律性的问题很自然的第三个问题就是法治问题。宪政法治这个概念我觉得最好我们还是分开把它讨论。最后江老师就讲到法治,他也提到两个基本概念,一个是稳定压力一切,一个是国情论,这个论述里面可以继续分解。如果强调稳定压倒一切,这个和法治是什么关系。我理解江老师还是讲稳定压倒一切之后是人治的问题。如果说稳定压倒一切,我们可以在稳定的口号下做很多事情,确实我们今天在稳定口号下做了很多事情,而这很多事情都被公民本人,当事人或者一般的公民,或者知识分子,或者法律学者等等从法律的角度来提出质疑,你们这些稳定措施可能不符合法律,超出了法律的戒律。
    
     在这个地方其实最关键的问题不是稳定的价值,而是人治的问题。法治的障碍不来自于稳定或者其他的社会价值,稳定是一种社会价值,就好象说我们社会秩序是一种社会价值,那么稳定当然也是,稳定有它的价值。只是说把稳定提高到什么样的程度,把稳定的价值或者在实行这种价值的时候,你使用什么样的方法。这些方法和现有的法律体系有没有矛盾,能不能够融洽。这是法治论题里面解决的问题。
    
     就用深圳这个例子,这八万人不管是他们自己,还是他们家属,还是一些代理人,还是一些打抱不平的学者,甚至是一些维权律师,我们代你申诉这个案子,深圳市的这个规定根本没有规定,我们可以通过现有的法律采取不同的法律措施。如果我们设想我们有一个基本要素具备的法律体系,有一个能够忠实于法律的司法体系,那么这个案件到司法,它可能会做出一个裁断,来看你这个措施,不管是用稳定的名义,还是社会治安的理由制订的这个政策,它能不能成立。我觉得这里面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说它的症结还是人治的问题,你到底实行人治还是法治。一个权力机构它如何实施它的权力,他是在法律的界限以内实施,或者谁来判断这个界限在什么地方,能不能通过司法途径判断。如果这个司法判断做出来以后,这个判决能不能受到社会尊重,能不能有利被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这是一个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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