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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杀一人死,李昌奎夺两命生
日期:7/14/2011 来源:VOA 作者:海涛

云南李昌奎奸杀姐弟二人被云南高院判处死缓,在中国司法界、学术界、民间特别是互联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巨大的争议再次将杀人偿命这个中国传统观念把云南高院推向风口浪尖。这是西安大学生药家鑫因杀人被处以极刑以来中国相当多国民再次关注死刑案。

*李昌奎杀人免死,舆论哗然*

针对李昌奎杀人案,云南高级人民法院早些时候二审做出判决:昭通男子李昌奎二审改判死缓。29岁的李昌奎因为奸杀19岁的少女王家飞,摔死其3岁弟弟王家红而在一年前被昭通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云南高院“一言既出”,引起舆论哗然。

*云南高院二审结果不通知受害者家属*

其实,云南高院的二审判决是三月就做出的,只是法院并没有通知受害人家属。家属是5月才得知结果的。安徽电台援引该院负责此案的赵伟庭长的话说:“因为一审你方是服从判决的,所以,二审就没有通知你们到庭也未送达判决书,这是合法的。”

*网上舆论一边倒支持判李昌奎死刑*

安徽电台报导,7月上旬,云南高院的二审判决被曝光后,腾讯微博“李昌奎判死缓引争议”相关话题有27万条,还有人在腾讯微博上调查了2万3千人,“百分之98的微博网友认为,李昌奎应判死刑。”

*大学生药家鑫杀一人被处死*

很多网民把李昌奎案同上月初被处死的药家鑫案相提并论。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学生,2010年10月,他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今年4月 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药家鑫犯死刑。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李昌奎夺两命生*

药家鑫杀了一人,李昌奎杀了姐弟二人,还强奸了一人。药家鑫被执行死刑,李昌奎被判处死缓。有很多中国法律专家学者还有无数的网民都参加了李昌奎死与不死的大讨论。重点围绕量刑标准、“自首”是否可以免死而展开。

李昌奎案情回顾:地点:云南昭通市巧家县茂租乡鹦哥乡。07年,李昌奎托人到王家飞家提亲遭到拒绝。09年5月10日,李昌奎在王家门口遇到了王家飞和王家红姐弟,将姐姐打晕强奸后用锄头打死,将3岁的弟弟摔死,其后,李昌奎用绳子将姐弟俩脖子勒紧后逃逸,四天后,投案自首。

2010年7月15日昭通中院一审判李昌奎死刑的理由是: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但云南高院二审认为,李昌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原判量刑失重,改判死缓。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死缓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般情况下,这个人就免于死刑了。通常改为无期徒刑,而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者还可减刑,在有生之年还可重见天日,再回社会。

*媒体:云南高院判决掀起舆论风暴*

羊城晚报(7/13)说,云南高院的二审判决“最终引发一场轰动全国的舆论风暴,并被称为‘赛家鑫案’”。面对巨大的舆论压力,云南高院负责人开始对外解释。7月4日该院发言人对记者说:高院处理案子“都是很慎重”的。该院副院长田成有说,这个判决是法院“27名审判委员会成员讨论而来的。”云南高院强调的是李昌奎有自首行为。

*云南高院田成有:不能以公众狂欢方式杀人*

田成有星期二(7/12)对记者说,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田成有的这番讲话得到了广泛转载。羊城晚报援引田成有的话说:“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就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法学专家:高院判决不能服众*

不过,云南高级法院的说法,并不能、也没有服众。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张远煌说,“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相对于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手段,不足以削减其罪该处死的罪责。”

曾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宣东说,法律规定,投案自首不一定要从轻处理。他说,投案自首可以从轻,但只是“可以从轻”,不是“应当从轻”。要看犯罪情节。如果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恶劣,民愤极大,那么,就不能“机械从轻”。

曾在重庆“唱红打黑”运动中为“黑社会犯罪嫌疑人”担任律师的北京李庄,他自己也因“伪证罪”被判刑。为李庄担任辩护律师的杨学林说,法院减少死刑判决的理念是对的,但是选择这个个案作为典型案例不大恰当。

*云南高院:改判无期是基于少杀慎杀理念*

7月5日,云南高院负责人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终审改判死缓,主要是基于法界提倡的对于“刑事犯罪尽量‘少杀’、‘慎杀’的办案理念。

*最高法院:自首不必然免死*

不过,中国最高法院(2010年12月22日)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很多网民都提出,有这样的条款和规定,云南高院不应判处李昌奎死缓。有的网友指出,如果在1983年中国严打期间,光是一个强奸罪就足以判处死刑。而李昌奎案,他强奸一人,杀死两人,最后被判处死缓。中国北方新闻网7月13日报导援引网友的话说,李昌奎被药家鑫更“凶残”,无论如何看不出对奸杀少女、摔死幼童的行为量刑从宽的依据从何而来。

羊城晚报援引刑事技术专家高级工程师阎笑古的话说,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这样的犯罪其罪当死、死有余辜。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琳说,对李昌奎案,由于(审判)之前舆论甚少关注,就出现了失之于法也有悖常理的‘改判死缓’。他说,可怕的并不是舆论压力影响司法独立,而是无舆论压力影响就没有司法公正。

*公民施怀基逐条驳斥云南高院说法*

中国知名度很高的互联网天涯社区网站的‘杂谈’论坛,发表了署名公民施怀基的一篇文章(程序合法无腐败不等于判决正确公正)。文章说,云南高院解释说,高院判决程序合法,不存在徇私舞弊。施怀基说,人们都相信高院的说法,但是,“程序合法与没有循私舞弊,不必然等于判决公正与正确。”

云南高院的另外一个解释是,李昌奎案属于民间矛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施怀基说,如果这种理由成立,那么高院无疑在鼓励民众,与别人发生矛盾,可以学习李昌奎,杀死仇人,这样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不会判处死刑。“在这个案子中,如果被害少女王一飞家属,因此而去杀死李昌奎多名家属,高院是否也会免除死刑呢?”

云南高院还有一个解释是:“杀人偿命”传统与“少杀慎杀”现代理念有差异。而施怀基认为,少杀慎杀,没有错。但是,少杀的对象,应该是过失杀人者,或是有极大冤屈杀人者。比如,一个钉子户被非法强拆而犯罪杀人,或者是一个人屡屡被欺负后忍无可忍杀人。而对李昌奎这样的杀人者,“是绝对不应使用‘少杀慎杀’理念的。”

中国司法实践是:2007年以前,地方法院就可以终审决定死刑并且执行,从2007年元旦开始,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把死刑审核权收归中央。但是,四川当局在此之前就匆忙处死犯人陈滔而且也不通知家属。

*四川案例:一警察命案,一人犯死,一人无期*

美国之音06年12月报导,陈滔是四川汉源农民,被处死前在这个世界生存了二十年。四川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陈滔杀死镇暴警察张志明而二审裁定处死陈滔,并在2006年11月28日执行死刑。

2004年10月底,四川汉源发生了大规模警民流血冲突,警察张志明在冲突中死亡。当局逮捕了陈滔和蔡昭等四人,指控他们杀死了张志明。20岁的陈滔被执行死刑,蔡昭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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