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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秘密拘押条款”之命运
日期:4/2/2012 来源:RFA 作者:RFA

主持人:陈奎德 座谈人:李进进律师,纽约市执业律师

一、背景1、何谓“秘密拘押条款”?

刑诉法原草案的第73条的全文如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这个条款因为允许公安机关可以不通知被“监视居住”的家属,故被认为是“秘密关押条款”。

2、何以舆论汹涌要求取消“秘密拘押条款”?

近年来中国广泛存在的秘密拘押案例:高智晟  滕彪  冉云飞 艾未未 周勇军 ……

大量“双规”案例

《世界人权宣言》〝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国际习惯法根据强行法规范,任何国家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羁押人,哪怕是在战争状态都不在例外。

联合国的国际法院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关于任意拘押工作小组

秘密关押对人最大的危险就是掐断了被羁押人同家人和社会的联系,不让其获得该国既有的法律制度所提供的援助。这种做法就是法西斯。

二、人大通过了新的刑诉法后中国民间的失望与抗议

在全国人大表决此修正案前,新闻报道,全国人大主席团对草案做了五处修改,但是广受质疑的第73条未在此次修改之列。一些法律学者在网络上对73条表示担心,担心秘密拘捕会被滥用。

三、奇迹:“秘密关押”条款秘密消失了

三天后,新刑诉法的全文在网上登出来后,人们发现草案第73条中的“秘密关押”条款消失了。现在的第73条款关于通知被监视居住的家属规定全文如下: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对比草案的文字,其中“除、、、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的文字消失了。

可以说,新的刑诉法还是一个进步。

可是这个草案中的“秘密拘押条款”的消失在刑诉法修正案通过三天后,媒体才曝光。这么大的事情,国家的立法机关就是这样糊弄全国人民和世界媒体的。

秘密拘押条款秘密消失了。

四、何以秘密消失?

当权者面对两难:这些立法操操纵者反复考虑利弊,觉得还是不要这个“秘密关押条款”好。

他们过去几十年就那么做了,为什么要“立法”,还让别人说他们是“警察国家。”于是乎,智慧出来了:不讨论,不争论,也不通过这个秘密关押条款,就当没有那么回事。而且,先让别人批评,然后拿出没有“秘密拘押条款”的法律来打那些人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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