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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庭审实录
日期:8/22/2013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庭审现场5

被告人:我补充一两点,第一个,刚才公诉人讲唐肖林讲友谊宾馆、市府大院他是口误记错了,这是不可能的。沈阳的友谊宾馆是别墅区,而省政府我的家是宿舍单元五六层楼,这个都能记错,那五万八万怎么能记得那么清楚?第二个,刚才讲到我们有一个共用的保险柜,随着我的工作的搬迁不断的移动,这不是事实的,我现在的保险柜就有六七个,这个情况搞错了。再有一个,说唐肖林跟宋广仁打过招呼,这个钱给薄熙来的。如果这也算证据,那任何行贿的人在行贿前找个人,打个招呼,这个钱我给某某人,然后他贪了,这也可以成为证据了。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无新意见?

辩护人:刚才公诉人称薄谷开来的精神状态完全可以作证,我们质疑会不会导致她的记忆力减弱。第二,公诉人说原因已消除了,但不知道消除的原因和方法。我们也提供了很多客观的证据,证明这些钱没有。还有两个具体的事实,一个是送钱的地点友谊宾馆,公诉人称唐肖林是口误,但笔录里没有这个记录,没有记录纠正这个,对于8万美元的送钱时间,他说记不清了,但刚才录像中说2005年4、5月份,而其它的证言他又说8、9月份。最后,关于宋振军的证言,我认为我们的怀疑是完全合理的。

我不同意公诉人说控制力减弱并不影响证言真实性,一个人在容易激动的情况下完全可能信口胡说。随后我们有证据证明薄谷开来有多次说谎的习惯,所以不能说控制力减弱对证言没有影响。公诉人称现在已经完全好了,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现在薄谷开来的精神状态已经痊愈。薄谷开来虽证明说先后三次在保险柜里拿过钱,但侦查人员从来没有问过她是不是往保险柜里放过钱。换句话说,如果薄谷开来往里面放过钱,那就无法证明他拿出来的钱到底是薄熙来放进去的还是薄谷开来本人放进去的。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由相关书证组成。

(1)出示证人宋振军提供的记载“2004年6月,付唐总香港费用,50000元”的账外资金记账页,第7卷第32页。

(2)出示2002年7月l日至2002年12月31日,美元外汇牌价表,见侦查卷第7卷第35一41页,证实美元兑换人民币外管局中间价最低是827.66。

(3)出示2005年7月l日至2005年12月31日外汇牌价表,第7卷第42一57页,证实美元兑换人民币外管局中间价最低是807.02。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我不了解这些事。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对此我们不了解。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主要是被告人薄熙来供述、亲笔供词、自书材料。

鉴于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在中央纪委审查期间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不一致,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被告人薄熙来原有的自书材料、亲笔供词及供述节录。被告人薄熙来自书材料、亲笔供词及供述对三次收受唐肖林贿赂5万美元、人民币5万元及8万美元的事实予以承认,且内容基本一致,见侦查卷第3卷第71、90页、审查起诉卷第20页,公诉人仅宣读其2012年7月26日自书材料节录。

我应向组织交代的是,我的孩子薄瓜瓜从中学时代就到英国读书,我妻子谷开来去“陪读”。唐肖林就以他母子俩在国外日常生活之需为由,曾先后两次送钱,一次是2002年在我沈阳的家里,送了五万美元,钱交给了开来。一次是2005年在我北京的办公室,送了八万美元,钱拿回了家,放在了家里我和谷开来公用的一个保险柜里。

此外,2004年,我刚到商务部工作时,唐肖林曾专程去办公室看望我,并捎去了五万元人民币,说是“添些文具”。钱我拿回了家,也放在那个共用的保险柜里。这八万美元和五万元人民币,我跟开来打了招呼,未说明来源,让她需要时自取。以后她告我,为瓜瓜曾动用过保险柜里的钱。

唐肖林还多次从深圳、香港给我捎过办公用品、护发素、小电器、玩具等。

过去三十多年,我内心的原则是拒收钱款的。但因唐肖林是我在“文革”患难时相处多年的工友;其父又是老华北局的干部,有个老感情;我就思想麻痹,放松了自己,十分后悔!向组织诚挚地悔过!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为了保证这个案件审理的连续性,所以也希望你和我们一样,都能坚持一下。

被告人:行,没问题。我觉得审判长的主持给我一种公平正义的感觉。谢谢!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对唐肖林问题,7月26日在中央纪委审查我的期间我写的笔录,的确有这回事。庭前会议上我已经把情况都陈述了,理由:一是对我不正当的压力的情况下写的。第二是有明确的诱导因素。

被告人:当时,我考虑到大势所趋,无可挽回。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得不表示拿两个大单,一个是唐肖林和一个是徐明。

审判长:辩护人讲。

辩护人:被告人讲其在中纪委谈话期间和侦查阶段受到了压力,并且被诱导,他自己已经讲了一些情况,同时他也给了我们一些在侦查阶段每次提审后的过程有记录,实际上也能印证他讲的一些情况,在此之前我们也提请法庭调取从中纪委的谈话录音和侦查阶段的录音录像,这些证据也能印证被告人的陈述。

审判长:公诉人有何答辩?

公诉人:有。在今天的法庭上,公诉人依法指控犯罪,出示与本案有关的证据,目的是要证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刚才的质证中薄熙来提出在中纪委期间其自书及供认在受到了压力下进行的。这一点在庭前会议当中,公诉人已经向合议庭、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了辩解,既然被告人在今天的法庭提出此问题,那么我也再次说明,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罪事实使用的证据是被告的自书材料,以及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材料以及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询问笔录,根据刑诉法第54条规定,根据最高法院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5条的规定,在本案当中,经过公诉人的依法审查,不管是中纪委的办案机关还是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依法依规严格文明,那么在庭前会议上被告人对中纪委的办案人员也是给予了充分的认可,说中纪委的办案人员大多是文明理性平和的,在整个谈话过程中也体现了这样一种状态。这些说法都在庭前会议记录为证。我们的办案是严格的依法的。第二点被告人自书材料,在7月26日及检察机关10月25日被告人对自己收受唐肖林的贿赂的事实及收受徐明贿赂的事实都写了自书材料,大家应当知道自书材料是被告人本人所写,没有办案人员在场。

公诉人:关于收受徐明贿赂事实,被告人当时是都写了自书材料的,且没有办案人在场,当时的材料是被告人自由意志的发挥,且自书材料在没有办案人在场的情况下也就没有非法取证的可能性,被告人当时可以选择写或不写,既然选择了写就应当对自己所写的内容负有应当承担的责任,负有对这份材料真实性的责任,按照被告人刚才说的其是被迫所写、诱导所写的辩解,试想,被告是有着多年从政经历的国家高级干部,如没有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的话被告人是应当坚持原则的,应不写才对,从刚才公诉人所说的材料形成的过程,反映了是被告人自愿写的,没有受到逼迫。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也出具了大量证据,包括证言书证,足以印证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谋取利益,收受贿赂。被告人的自书材料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被告人在今天法庭上推翻了原来在中纪委阶段、检察机关、侦查阶段作出的有罪供述,且被告人在今天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当庭翻供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当采信其庭前的供述。

被告人:中纪委对我审查阶段,专案组多数人是文明理性的,给我吃住挺好,伙食不错,有医疗保障,多数同志文明礼貌,但这种情况并不排除刚才我所说精神的压力,这些精神压力都是客观存在的。我自书或者笔录中,我不是一个完人,也不是一个意志坚强的人,我愿意为此承担责任,但我有罪无罪的基本事实我是要说的。刚才公诉人说我推翻了原来的指控我认为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即使在去年我还在接受审查时,对徐明和唐肖林的事,我觉得专案组要把它上升到法律高度时,我当时就已向相关人员表示过不同意,公诉人刚才当庭说我翻供,我认为是不客观的。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我国刑诉法第五十条已经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威胁和引诱获得的证据是不合法的,不应当采信。刚才公诉人说因为是自述材料,所以是真实的,你应当负责。这个逻辑关系本身就是有问题的,自述材料有真心的,有由衷也有违心的,如果违心的也推定为真实的,就要他负责任的话,这种逻辑是说不通的。刚才讲的“当庭推翻自己的供述,如果有其他证据证实的话,仍然以之前的供述为准。”这个法律规定本身是没有错误的,但如果被告人当庭的供述与之前的供述之间有冲突,或者按公诉人的说法是当庭推翻了以前的供述。那同样,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当庭供述是真实的,那当庭的供述也应当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审判长:各方意见本庭已听明白,尤其本庭充分注意到了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该份证据能否采信发表的意见,合议庭下一步将对这一部分专门进行研究,对此证据能否采信做出决定。

法庭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收受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贿赂的事实进行调查。

庭审现场6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带被告人薄熙来到庭。

审判长:现在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收受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shu,068.1141万元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被告人薄熙来,你可以起诉指控的这部分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陈述?

被告人:这段指控是完全不实的,他涉及到两个部分,一个是说徐明对我儿子薄瓜瓜有所自助,我知道他们的关系不错,谷开来、徐明、薄瓜瓜都未向我提过这方面的事。法国尼斯的房产我完全不知情,整个过程完全是虚构的,我对这2000多万元,自始至终我也没有承认过。至于说对瓜瓜学习上的自助我不知情,谷开来仅仅是提到过徐明对瓜瓜不错,也就如此而已。瓜瓜从来没给我提过,徐明更没有提过。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有没有讯问?

公诉人:有。被告人,你认识徐明吗?

被告人:认识。大概得到九十年代末认识的,当时徐明开了实德公司,我认识徐明时任大连市的市长。我与徐明认识以后,徐明与谷开来关系密切,与我的关系一般化。

公诉人:对起诉书中陈述的你对徐明的帮助事实有无异议。

被告人:这需要具体分析,我都是公事公办,没有任何个人私利在里面。在收购万达足球俱乐部的事情上,我不记得徐明找过我,谷开来向我提过俱乐部的事,但不是最先提的,好多人都向我提过,但谷开来只是其中之一。大连市大连市民引以为豪的足球城,大连队在联赛中多次夺冠军,万达董事长王健林原来主持这个球队,其主动向市政府提出要把足球队出让。大连市民对足球充满梦想,这时王健林率先与徐明说将球队转给他,还有一些人对我提过这个事并且鼓动我,包括谷开来对我提到过这个事。

公诉人:收购俱乐部后实德集团有何利益?

被告人:具体得到什么利益我不清楚,但得到冠军大连市民会称赞他们,如果没有能力得到冠军那就更赔钱。

公诉人:薄谷开来有无给你提到过直升飞球的事?

被告人:模糊印象中谷开来给我说过这件事,这个球核心问题也是和足球城形象相联系,也能突出大连足球城全象,只要是能突出大连的特点,我都是同意的。

公诉人:飞球地点选择在哪?

被告人:星海湾。

公诉人:它没有办理相关土地手续你知道吗?

被告人:我不知道,这不是市长指责。

公诉人:实德集团申报双岛湾项目时,徐明是否找过你?

被告人:直升飞球规划问题,我和主管副市长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一起看的地点,大家认为这个地方不错,至于最后怎么办,我没给出过意见,我也只是后来看材料才知道这个地方占地有3000平方米。

公诉人:实德集团申报双岛湾项目时,徐明到底有无来找过你?

被告人:找过,因为当时大连正处于改革开放推进发展是的关键阶段,需要有关键项目,这个石油化工项目对大连来说,我认为是适合的,基于此,我才愿意推进这个项目的。

公诉人:你具体做了哪些工作?

被告人:召开一些现场会和政府办公会研究讨论,具体有案可查。

公诉人:你到商务部担任商务部部长期间,徐明为实德集团申请的成品油进口资格备案名单的事情找过你吗?

被告人:我不清楚了,我没有多少印象,这件事情要办也完全是按程序办。

公诉人:你知道实德集团最后获得这项批准吗?

被告人:我知道,据我了解,成品油进口资格在实德获得后不久,我国都放开了,再追究这件事也没有多大实际意义了。

公诉人:刚才你说尼斯房产一事你不知道,但起诉书指控你是有大量证据的,请你向法庭如实讲一下你和谷开来、徐明一起看枫丹别墅幻灯片的事?

被告人:我没有印象。

公诉人:检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当时在场,且知道购房款由徐明出资。此外,你说过徐明为薄瓜瓜和谷开来提供各种资助,数额同起诉书,对此事实你还有什么要陈述的吗?

被告人:没有了。

公诉人:你刚才说帮助过瓜瓜,但从来没提过钱的事,那徐明是怎么给你提的?

被告人:我没有在意过徐明,我只知道他是谷开来的朋友,我和他没有共同语言。

公诉人:徐明为谷开来、薄瓜瓜提供的资助,现有证据证明谷开来向你明确提出过,属实吗?

被告人:不属实。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辩护人:你回答公诉人问题时说到万达足球队当时是先要卖?

被告人:对。

辩护人:你做的决定是因为王健林和徐明两人一个愿意买,一个愿意卖,你才同意的。

被告人:是。当时王健林不愿意再经营足球队,他已经先行找到徐明商量卖足球队的事了,并且找到过大连当时分管领导也反映过相关问题。

辩护人:飞秋项目是在你去之前还是你去之后办理的手续?

被告人:当时大家只是一起去星海湾看了看地方,具体过程我并不清楚,从管理和手续上讲这项目占地很小、且是旅游项目,它由主管副市长和相关部门批就可以了。

辩护人:你当时在现场有没有说过违规也要建的话?

被告人:没有,当时大家只是在一起说星海湾这个地方不错。

辩护人:石油项目最后做成了吗?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公诉人指控你有四件涉嫌谋利的事,这几件事是否都是徐明本人找的你?

被告人:不都是徐明本人找的我,这些事情本身事关大连的发展,且都有不同方面的人给我反映过类似的事情,但具体当时谷开来是否给我提到过,我不排除。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辩护人:有,收回足球队的时候,徐明有无直接和你见面?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薄谷开来有没有说过这话:“这事帮他办成,徐明将来感谢我们。”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徐明直接给你说过直升飞球一事吗?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徐明有无说过要感谢你?

被告人:更没有了。直升飞球我隐约听说是个赔钱的项目。

辩护人:有无说过给你好处?

被告人:绝对没有,我还鼓励过他,这事你要办成了是对大连的贡献。

辩护人:成品油事项有没有?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你说徐明为薄瓜瓜和薄谷开来报销费用的事,你没听薄谷开来、徐明、薄瓜瓜他们中任一人说过?

被告人:他们都没提过钱的问题。

辩护人:在案证据显示有一次徐明在商务部停车场和你有此谈话?

被告人:在我记忆里完全没有这个事。

辩护人:在相关证据中,薄谷开来本人讲过,证人徐明也推测过,关于费用是可能给你说过。证人薄谷开来讲在吃饭散步时给你讲过。你简要讲一下你们的家庭结构以及你们家成员之间的相处时间多少。

被告人:讲到薄谷开来,我认为有几个不可能。一、我始终认为薄谷开来还是一个有文化品位的人,是一个现代知识女性,她每次见到我总要谈一些和我有共同语言的事情,而我和她的接触很有限,07年以前她一直在国外,偶然回国和我接触的时间就更有限了。07年前我在商务部工作,非常繁忙,我在京时间也有限,薄谷开来从国外回来,我从外地回来,见面机会本身就很有限,见面后不可能再谈徐明报销机票、住宿费的事,薄谷开来也不可能在我面前表现得那么低级。08年以后我到重庆工作,和薄谷开来相遇的时间也极其有限,不可能在一起她就跟我谈机票住宿报销的事,更不可能谈瓜瓜花了多少钱。

辩护人:第二个问题,你讲你平时对徐明不是太好,你认为徐明是薄谷开来的朋友?

被告人:对。

辩护人:他是不是你的朋友?

被告人:他不是我的朋友。

辩护人:平时你和徐明有无单独来往?比如相互请吃饭、喝茶。

被告人:没有。比如说沙特国王来中国访问,他想请有关领导接待,以推动项目。这个事我办过。

审判长:请公诉人就该项指控犯罪事实进行举证。

公诉人就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申请证人徐明出庭作证。

审判长:庭前会议上,控辩双方均申请证人徐明出庭作证。本庭经审查认为,控辩双方的此项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的规定,法庭准许并已通知证人徐明到庭。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徐明到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徐明,你的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

证人:42岁,汉族,大专,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

审判长:你与被告人薄熙来是什么关系?

证人:通过工作原因认识的被告人。

审判长:证人徐明,你是本案的证人,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明白吗?

证人:听明白了。

审判长: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宣布休庭。15分钟后庭审继续进行。

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

公诉人利用多媒体向法庭出示有关证人证言、书证以及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亲笔供词和自书材料。控辩双方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

法庭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收受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贿赂的事实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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