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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罪证:“转发500次”
日期:9/10/2013 来源:德国之声 作者:德国之声



言论罪证:“转发500次”

“两高”发布最新司法解释,“浏览5000次”、“转发500次”成为网络热词。维权律师认为中国当局对网络的恐惧源自网民的反腐热情。

9月9日下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明确网络谣言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5000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500次以上的,可认定“情节严重”,可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下,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

这份全称为《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在网上侮辱恐吓他人,或者发布和散布虚假信息,以寻衅滋事罪处理;在网上发布、删除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以营利为目的,以删除信息为由牟利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这一司法解释发布之后,“浏览5000次”、“转发500次”迅即成为网络热词。网民普遍认为,这是司法机关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进一步打压。维权律师刘晓原接受德国之声采访时认为,“两高”司法解释中很多条款,已经违反了中国《立法法》的规定。他认为,这是“两高”配合近段时间以来“网络严打”作出的规定,目的是方便给已经抓捕和将要抓捕的网民定罪。

违背法律程序,不懂网络技术

宪法学者童之伟表示,在司法解释层面规定网络诽谤罪的边界,具有进步意义。但他认为,同一信息被实际点击、浏览5000次,要比被转发500次容易得多。就诽谤罪的构成而言,点击、浏览5000次的门槛过低。刘晓原律师表示不同意见,认为没有门槛高低的问题,因为在此之前警察就以“造谣”抓人,事实已经突破了法律边界。
中国有数亿微博用户

刘晓原认为,将互联网虚拟空间视为现实社会公共场所,按寻衅滋事罪追究,突破了《刑法》的规定。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适用法律依据时,就应按照《立法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因此他在网络发布《请求对“两高”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作违法审查》,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予以审查处理。

《新京报》在微博发表快评指出新司法解释的技术缺陷,认为熟知互联网的人知道,所谓“点击”“转发”是可操纵可注水的。按此标准,水军乃至普通网民都有能力轻易陷人于罪。推特网民“@camour2004”认为,“要构陷一个人太容易了,直接动用水军,10分钟不到就能达成‘情节严重’了”。网民“陈年老酒”对此评论说,“党要你死,不得不死”。网民@Hakunamatata_E提议,“新浪做点好事,把浏览和转发功能去掉吧”。也有人提议新浪开发控制转发和评论的收费功能。

维权律师浦志强嘲笑说,“两高司法解释,划500次转发或5000点击如何如何,说明起草者专业素养不错,精通刑法,不懂宪法,不懂互联网传播规律,要命的是智商与网络不匹配,不明白给几亿网民下套儿会很惨的。为国家好,为安定祥和计,请尽早收回成命”。

网络意见并非“大字报”

《环球时报》发表社评《互联网“大字报时代”正在结束》,认为“9月9日很可能是中国互联网发展史上有重要意义的一天”,“这一《解释》将极大压缩谣言类非法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空间,从而标志着互联网‘大字报时代’的结束”。

刘晓原律师说,中国互联网的管控众所周知,以“大字报时代”来描述并不合适。他指出,很多方面都涉及互联网管理,新浪网本身也随意删帖,他自己发表的很多与谣言无关的敏感言论都被立即删除。他认为中国政府对互联网的恐惧,源自近年来网民针对官员腐败的举报日益增加。网民@白酒调酒师说,新司法解释是“贪官的福音,法律给贪官送保险柜”。

法律学者陈杰人在《经济观察报》发表文章《两高对诽谤的司法解释开恶劣先例》,认为这份匆匆出台的司法解释,不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而且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应景之作”,它对立法原意的突破和随意扩大犯罪范围甚至不惜以类推的方式来确立犯罪标准,是对现行刑法的亵渎,也是对广大使用信息网络的民众的威胁。

“生死由命,我要发言”,律师王甫在新浪微博表示,“‘两高’在警察面前一如既往自降身价,无视人大权威出台不伦不类的司法解释僭越立法职权,将司法捆绑在妨害言论自由的机器之上,这是对公民思想自由权赤裸裸的恫吓,这是对公民表达权毫不掩饰的打压”,并“请各位转发5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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