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当局通过《反间谍法》 直接剑指民主人士、异议人士 2014年11月1日,中共当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对这样一部法律,分析人士认为是直接剑指民主人士、异议人士、公共知识分子以及维权人士的。 然而,博讯记者却发现,在新浪微博上,网络大V们以及公共知识分子们对这一法律却讨论很少,好似与自己没有关系似的漠不关心。实际上,中共当局可以利用这一法律,将任何一名异议人士、公共知识分子、民主人士、维权人士定为“间谍”。 而据报道,中国一名不愿透露姓名身份的法律专家表示,此次出台的反间谍法,对间谍行为的规定模糊、宽泛和笼统,这实际上赋予国家安全机关更大的权力,在反间谍的名义下,让国家安全机关更容易打击中国国内的异议人士以及民间组织。 对于这一法律,网友”芝麻“@huozm表示:“似乎很少人去讨论中国新颁布的《反间谍法》,其中有两点是最值得注意的:‘走群众路线’之类的文革用词再现本法;而本法的前身《国家安全法》在真正实施过程中更多地应用在对现政治提出批评的异议人士身上、、、、、、” 网友“兰无忧在”11月1日直接说:“今天刚通过和实施的《反间谍法》,大家要认真研究,不要以为自己和‘间谍’无关。此法很广泛,异议人士都可以被套进去。它将和《刑法》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专章联合成为惩治异议者的利器,它堪称‘专政第一特别法’。” 兰无忧还表示:“四中全会之后,中共除继续使用扰乱社会秩序类罪名惩治一般维权、民主、异议人士外,‘危害国家安全’罪名的适用相比此前两年的慎重,会有所放开。特别是在《反间谍法》针对性出台之后,这也是习近平这个自诩男儿的所谓亮剑。” 兰无忧进一步表示:“从概念的周延完整上,显然“国家安全法”比“反间谍法”更好,因为“危害国家安全”并不限于间谍行为。那么为什么要把《国安法》升级为《反间谍法》,而用“其他行为准用”包括进来?这并非“境外敌对势力”突然加紧对中国的颠覆,而是剑指民运活动包括潜在的革命。” @wkpub:反间谍法里的“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这条是指为友军带路吗? @矛盾综合结构体 :反间谍法的制定和实施意味着是要准备抓部分大公知去监狱改造了。颤抖吧! @机遇瞬间的命运 :反间谍法是带路党们的丧 还有民主人士和网友则质疑反间谍的中非法律术语。著名网络人士北风表示:“‘第二条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中央统一领导’的说法,应该没有在宪法之外的条文中体现过,加上不知所谓的‘专门工作’、‘群众路线’,国家的法律写成这样,大概也算是法律史上难得的笑料之一。” 网友“千秋情怀”也表示:“【初读反间谍法感想】对什么叫间谍组织、什么叫其代理人没做任何法律界定,尤其是对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没做任何法律界定,给有关部门用有关嫌疑肆意抓捕公民留下了很大的理论空间。考虑到众所周知的我国司法执法中还残留的人治因素,该法被滥用被恶用被蓄意利用的理论可能性很大,令人担忧。” 对此,博讯创办人韦石说:“《反间谍法”》十分恐怖:以后任何和国外(工作、亲友、采访)联系都可能被定间谍罪。恐怖在中国没有法治,群众路线会重启文革中打小报告的恶习,成栽赃陷害,各阶层人士财产没收。当党真的没钱了,将企业家们一个个的当间谍抓捕夺财,现在和海外一点联系都没有的人太少了,何况企业家。眼下:逃为上!”
美国之音:中国出台反间谍法 凸显担心境外威胁 安华 02.11.2014 07:48 华盛顿—中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1月1日表决通过反间谍法,国家主席习近平随即签署后公布。这部法律取代中国1993年的国家安全法,更新后的条款将更加针对外国间谍以及与之合作的中国个人以及组织机构。 这是中国首次以法律形式具体界定间谍行为,并明确5类间谍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分析人士认为,法律名称的改变显示出新的侧重点,表明中共最高层担心中国面临来自境外越来越大的政治威胁。 分析人士还指出,在中国设立由习近平挂帅的国家安全委员会一年之后出台的这部新法律,更加针对外国,毛泽东时代色彩更加浓厚。 这部法律的第二条规定,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等原则。群众路线这种被习近平重新起用的毛泽东时代的政治词汇,出现在这部法律之中,意在通过普通中国民众的参与合作,让法律政策的贯彻落实更加深入。 另据报道,中国一名不愿透露姓名身份的法律专家表示,此次出台的反间谍法,对间谍行为的规定模糊、宽泛和笼统,这实际上赋予国家安全机关更大的权力,在反间谍的名义下,让国家安全机关更容易打击中国国内的异议人士以及民间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全文) 2014年11月01日 19:53 来源:新华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 第五条 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七条 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依照前款规定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存在隐患的部门,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第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第二十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二十九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三十一条 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三十三条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境外人员违反本法的,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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