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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诱”
 


   我还总算是比较重视对孩子的家挺教育的。大孩子十二岁了,已经是小学四年级;第二个九岁, 小学二年级。 他们常把学校的成绩单给我看, 看到大孩子有了较多的“五分”, 我就鼓励他一番,同时刺激一下老二,教她迎头赶上, 多得几个“五分”。这就是执行表扬先进, 开展竞赛的方针, 用意并不坏。

  后来, 我又把这个经验加以发展, 吸取我们在工厂里实行的奖励先进的办法, 谁的“五分”多一些, 就能得到奖励, 而且订出了具体的条例。比如说: 一个月之内三门主要功课都有“五分”者, 即买一个玩具或一本笔记本; 要是只有一门功课是“五分”, 其它的只有“四分”者, 只能吃几块糖; 有两个“三分”者不予奖励。

  果然, 这个办法颇有效验。他们俩都很用功。过去下课回来, 一吃完饭, 就溜出去玩耍, 自从实行这个条例以后, 他们俩有一股竞赛的热情, 很少出去玩耍, 并且对老师批分数也特别认真起来。老大头一个月果然得了三个“五分”, 其它都是“四分”, 这种成绩是以前所没有的。老二得了两个“五分”, 其它都是“四分”, 她也有了很大进步。为父的看到儿女颇有长进, 也感到既光彩又自得。于是马上给大的买了一本漂亮的笔记本, 给老二买了一个小玩具, 结果是皆大欢喜。

  这个办法实行到第三个月, 老二到月终就鼓起嘴, 不肯把成绩单拿给我看, 而且哭了一场。 原来她未能争取到三个五分;而老大呢,却吵着向我要钱, 因为他这个月三门主课的平均总会都是五分。这时我倒踌躇起来了,如果再给老大买东西, 势必造成他们二人的不团结;老大吵着要钱时的那副神气,也使我嗅出味道不对, 好象欠了他的债, 向我讨债来的。 可是立法的我, 怎么可以毁法呢? 我还是按着条例给老大买了一个价格较贵的玩具, 给老二同样买了一本笔记本。虽然有点平均主义, 但是为使老二不至趋向消极, 在孩子身上犯点平均主义也不会有什么坏处。谁知纠纷闹得更大了,老大闹着说他不喜欢这玩具, 他要另买一支钢笔; 老二要他的玩具玩, 老大硬是不给, 而且还讽刺她:“这是爸爸给我买的, 你不配玩这个。” 过去给孩子买玩具都是公用, 自从实行奖励制度后, 玩具也“过渡”成“私有财产”了。

  这时候我已经感觉到这种“物质奖励”办法应该从根本上加以审查。审查的结论是:这个办法简直是“利诱”, 使孩子们努力用功, 目的是为了得到微小的眼前利益,这样就会使孩子们变成为只顾个人利益的渺小人物。这么一想, 我倒吸了一口凉气。决定宣布撤消这个奖励办法。

  这是半年以前的事, 但由于我的错误所造成的影响至今还没有完全清除。这个月老二得了三个“五分”, 便噘着嘴向我提出抗议:“轮到我得了三个“五分”, 爸爸又不给我买东西了, 我要你买,我要你买!”


作于1958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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