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王若望归葬大陆 昭雪冤案

丘宏达

            

 

最近中国新闻社北京十二月三日电报道,李鹏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指出,“一切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

超越宪法的特权。决不容许对宪法根基的任何损害,任何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他还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就要求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都必须严格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立法,不得越权,抵触和相互冲突,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宪法规定职责,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各级司法机关必须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做到公正司法。”

 

一九八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至四十条规定如下: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王若望先生身前,中共的有关部门有没有违反上述条文侵害其权利?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查;如有,应将有关人员依法公开治罪。解释上的疑问则应依宪法第六十七条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相关条文及法律来确定。行使上述权力可以邀请大陆各级法院的院长、庭长及台湾方面的司法院大法官旁听,并邀各国的记者及媒体观察,才能取信于人。

 

如能在王若望先生去世将其冤案昭雪,则有助于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形象,对统一大业亦有正面的作用。

 

20011228

 

本文作者是:美国马里兰大学国际法教授,国际法学会(伦敦)永久副会长,

当代中国研究中心董事长

 

    【原载:《北京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