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 —— UNHCR) 在日内瓦成立。这一机构原为处理二次大战遗留下来的欧洲难民问题而设立,后因世界各地陆续出现难民问题,工作范围扩大,一直延存至今。联合国还通过了难民公约。根据这个公约,难民是曾因种族、宗教、国籍或政见遭受迫害或有充分理由担心将遭受迫害而逃离本国,不受或不愿接受本国保护而又流离失所的人。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构成难民身份有两个要素:“遭到迫害”和“流离失所”。承认一个国家的叛逃者为难民意味着认承认难民产生国存在“迫害”,接受一个国家的“流离失所”者意味着对该国统治状况的谴责。因此,各国政府在处理难民问题时在不同程度上仍有政治考虑,既需要顾及与难民产生国的关系,也要考虑自己国内的承受能力。但联合国难民公约规定,不得将难民强行遣返回可能遭到迫害的原居住地,否则会被认为不人道,招致国际舆论的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