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只看條文——中國出入境新規真正改變了什麼
關永傑
2026年7月底,中國國務院公佈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條例》,並將於2026年9月15日起正式實施。這部條例是對2012年通過、2013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法》的配套實施細則,對法律條文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
新規公佈之後,網絡上已經出現了大量分析文章。有人逐條比較哪些規定比以前更加嚴格,哪些審核標準更加細化。但在我看來,他們看到的只是表象,真正的問題,不在於條文本身,而在於中國究竟是一個怎樣運行的社會。
很多人仍然習慣用法治國家的思維去理解中國。他們逐條分析法律,然後得出一個結論:“雖然規定更嚴格了,但對於正常旅遊、探親、留學等完全沒有影響”。當我看到“完全沒有影響”這幾個字,我不禁苦笑。按照我過去有二十年與國內體制內人士接觸、交流的經驗,如果沿著這一趨勢繼續發展,我認為,中國距離重新回到加入世貿前的那種狀態,已經不遠了。
(Ai製圖,圖片與現實無關)
因為中國從來就不是一個真正意義上的法治社會,而是一個以政治為最高原則的人治社會。法律並不是唯一的裁判標準,政治風向、領導意圖、穩定壓倒一切,往往比法律條文本身更重要。
因此,如果只研究法律,而不研究中國政治體系的運行方式,就很容易得出錯誤的判斷。真正需要觀察的,不是法律增加了幾條,而是北京向整個官僚體系釋放了什麼信號。對於基層出入境工作人員來說,他們每天面對的並不是一本法律,而是一套政治責任機制。在現實的考核制度下,基層工作人員往往更關注如何避免承擔政治責任和行政風險。
於是,他們心裡會有一套非常現實的計算:放行一萬人正常出境,對他們沒有任何獎勵,但是,這一萬人當中如果有一個人後來被認定為“非法”轉移資產者,或者是敏感人士,在海外發表了讓有關部門認為“不當”的言論,那麼對於具體審批人員來說,就可能變成一次政治責任事件。一旦出現這樣的情況,被追責的就不僅是個人,而是整個部門、整個單位。
因此,在這種責任機制下,他們最安全的選擇只有一個:寧可錯卡,也不要錯放,錯放了是政治事故,卡住只是按章辦事。這種行事風格就是中國官僚體系長期形成的一種運行邏輯。
也許大家還會問,基層單位有這麼大的能量隨便卡人嗎?那我們來細看本次規定。與以往一樣,中國很多法律條文本身都會保留一定的模糊空間,列舉幾條。
1、最大的“口袋”:“可能危害”
原文(第四款第三條):“中國公民違反出口管制、技術進出口管理等規定,可能危害國家產業安全、技術安全的,國務院商務等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決定不准其出境。”
“可能”無法量化,這條文並不依據既定事實,而是引入了“預判/推測”機制,邊檢或商務部門不需要證明你“已經”危害了安全,只需要主觀判定你“可能”危害就可以卡人。
2、剝奪知情權
原文(第六條):“對依法決定不准出境的人員,決定機關應當向當事人書面告知……;有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刑事案件偵查等情形的,可以不告知當事人。”
秘密邊控合法化:這一條直接打破了行政法的程序正義。什麼算“有可能影響國家安全”依然是由官方說了算。如果當事人連自己被限制出境的真實原因和依據都無法掌握,他們就完全無法通過律師提起行政復議或司法訴訟。
3、 以“為你好”為名“保護”你
(第二條),條文規定在“必要時”可“勸阻”公民前往特定國家或地區。所謂“必要時”邊界不清,中國文字一向博大精深,請將“勸”與“阻”拆開來理解一下。
最近較熱門的話題就是,日本現在已被中國定義為“危險國家”。
4、 “長臂管轄”
(第四款第二條),針對所謂在境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行為的公民,授權相關部門或省級政府限制其出境。此條規定將本來已經很寬泛的“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 概念下放至地方執行,意味著海外言行可能導致回國後被“禁足”,並且地方的自主裁量權又無限地放大了。
5、監控前置,壓力下放
(第十條),該條款通過要求中介機構報告“違規辦理”出境業務,實際上將出境控制的門檻前移。由於“違規”標準不明確,中介機構為求自保極可能選擇主動加碼,將出境服務演變為監控手段,中國人辦理出國手續的關卡又添加了一道。
中國法律條文的這種模糊寬泛,並非漏洞,而是一種故意的制度設計。如果白紙黑字的法律寫得過於具體,過於嚴苛,除了造成執法機關缺乏靈活操作空間之外,也容易在國內及海外引發強烈反彈,甚至成為海外指責中國沒有人權的鐵證。
而保持表述溫和、概念寬泛、標準彈性,就意味著基層擁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最終,到普通民眾真正面對的時候,實際感受到的限制往往遠遠超過法律條文表面所呈現的內容。
在人治邏輯下,真正決定普通人命運的,很多時候並不是法律寫了什麼,而是執行法律的人,意會到上級希望他們怎麼做。只有理解這一點,才能真正看懂這次出入境新規的本質。讀完全文後,你們覺得中國的大門,還有多大的縫?
北京之春记者站 张致君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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