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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从法治舆国际的视野 来评判“文革”及其后的改变和关键缺失

 

黄永森

 

(文革反思之二)2023.5.18.

尝试从法治舆世界的视角,来作“文革历史”的评判!并对“改革开放”时期大面积“制度性腐败”的体制根因加以比较概括剖析。

首先,审视“文革”历史,比较其后的改革开放,我们应该把握正确的视角和方法,从而确立历史舆现实评判的基本标准:即法治的视角(标准)舆国际覌的视野(国际法公约的规范标准)。否则,就只能继续在历史错误的认知舆困惑中彷徨,而走不出中国“治乱相间”的恶性历史循环!沉重的历史教训“殷鉴不远”,但如何正确认知舆汲取其教训?需要国民整体的现代法治政治理念的“修行、改造”和人文心性道德水平的全社会提高舆“升华”!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北京政府于1998年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但迄今仍然没有获得人大批准和进行相关法律确认与制定相关法律执行细则等等。简单说,就是有鉴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签署了,我们也认了(签署)但并没有准备实行。这就是目前大陆舆香港乃至台湾的重要差别(一个重要方面)!关于北京政府對所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后的立法确认与制定相关法律执行规则情况的审视检讨的问题成为必要课题。

简单历史类比分析可见:一、《国际人权公约》制定并开始各国签约(1966年)正值大陆中国毛发动“十年文革”之时; 二、而《公约》于1976年正式生效之时,也是毛逝文革结束。由此可作历史舆时代的基本比较鉴识:

其一,大陆中国毛统治时期继续暴政,发动“惨无人道”的文革之时,世界国际人权事业开始了《国际人权公约》订立舆人权体系完善新的历史一页(当时,北京并非联合国成员)。故此,“文革”开启的全面的国家权力残酷斗争舆全社会的无序和非法非人道的混乱,显然,是非法治和逆世界国际人权发展大势而动,而造成大陆中国巨大的灾难。

其二,大陆“文革”所遭遇的十年浩劫,乃是中共逆世界大势“暴劣统治”尤甚的年代(大陆多少人失去人格尊严乃至遭遇酷刑与被失去生命?!)由此也可以看到中共毛治及其发动“文革”的政治本质与根源所在。

其三,在北京政府于1974年加入联合国之后,對于联合国于1984年制定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 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仅仅到1998年才签署,但迄今并没有获得人大批准、法律订定与法治实践的严格遵循。

其四、由于北京政府的人权观念与法治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如對相关《世界人权公约》的签署而不履行人大国内立法认定程序,从而沦为“法律空窗”没有相关《公约》的国内法化以及缺乏相关法律适用与司法执行程序规则的执行保障等等。

而另一方面,北京中共与政法理论学界以所谓的“发展权”理论来抵触世界人权公约体系及其诸多相关《世界人权公约》的实施与执行;或以相关人权公约条款已经在宪法与刑事法律中订立“形式条款”而拒绝国际法的适用,但其现实中的司法无视人权的恶劣状况,是世人熟知极其恶劣的(由此而论,香港人民不认同和不接受大陆法律政治统治的“反送中(修例)”运动的原因昭昭,“法意正当性”可见一斑);这是当今整个世界的国际共识!也是大陆中国“法治状况恶劣不能为世界所认同的关键所在”!

究其根因在于:一是,中共的政治意识形态理论观念上的根本弊端缺失所造成;二是、其政府与立法机构实为一体,都是在中共“党主一切”下运作。根本上就不存在西方国家中议会主权与政府行政分立,舆政府签署国际法或没有经过立法机构批准认定的问题。

所以,大陆政府签署确认的《世界人权公约》(诸公约)本质上就是视为必须执行的“国家承诺”。而迄今没有完成人大立法确认和国内法适用,完全可以视为北京中共政府的一种“政治欺骗”:既是對大陆人民的政治法律方面的欺骗,不以当今国际通行的法律与法治标准,来实施司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法治化治理”;又是對整个世界国际社会的欺骗:因为既然签署了《世界人权宣言》与相关《国际人权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等,那么中共政权就必须履行相关国家责任与义务。

而整个联合国人权法律公约体系,包括了各项各类人权内容;但都不能容许中共假所谓的“发展权”及国家社会的“整体权力”来掩盖其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的统治行径!所以,欧美等国现在突出强调北京中共违反其签署的《世界人权公约》,不履行其应负的“国家责任与义务”是非常重大的议题,因为仅依据《国际法》對国家违法责任的追究原则,那么,就不仅仅只是谴责,更严重的惩罚也是国际法规制所要求的!应该就此进行广泛深入的法治探讨和法律司法实践甄别!

(二)、相关联的法治政治课题在于:我们在反思“文革”以及深入思考大陆“改革开放”时期产生的“大面积腐败”现象的法律政治根源背景方面,国际视野方面国际法治与政治背景内容意涵方面的知识欠缺(知识信息与学识储备不足)可能是必须重新关注和深刻思考研习的议题。

从比较大陆中国“文革”同一时期国际历史情势与国际法治进步(以相关《国际人权公约》即世界人权法律体系形成的时间过程与各项具体人权公约内容的建构等等),就可以比较清晰的发现与深入的理解大陆政治运动与各特定时期与特定国际背景下产生的国家政策转变的国际脉络。就有利于人们正确认知“文革”(全面错谬)舆全面评判“改革开放”不足的制度根源。提供了法治思维的理路和正确客观评判的方法。

换言之,仅仅只有大陆的经验与经历,尚不能完整理解其真实情境下政策发生舆转变的国际背景意涵;从而也就不能深入的解析并发现其问题的关键与存在错漏的根因;思考如何全面正确地推动其进一步改革和发展进步的有力的杠杆、动力支撑及其有效路径方法等等。

(三)、相信有关的更加广泛的国际视域情势的梳理,并以此与大陆中共统治历史和社会情势的比较,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理清思路与把握“中国问题”深刻思考的方法。因为,时代不同了,国家的真正繁荣舆进步,是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基本良知舆当代法治思维意识(水平状况)息息相关的。所以,如何认知“文革”舆评判“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大量的制度性(国家权力性)腐败?法治思考舆国际视域的比照,就是绕不过去的“一道坎”,考验我们的智识良知舆水平。同时,也会促进我们更深入的探索国家体制变革的径路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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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黄永森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23年5月21日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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