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古希臘的Democracy、基督教國家社會結構與中國文化中的“民主”
——關於Democracy與西方政治文化問題的思索之四——
仲維光
按:11月19日是林肯在1863年發表的葛底斯堡演說159週年紀念日。這個272字的演說,不僅是理解Democracy制和現代民主制關係及美國制度性質的鑰匙,也是理解孫中山三民主義的思想基礎,本文繼續辨析了如何理解Democracy,票決制,及它只有在哪些前提或者說原則基礎上才能夠向現代民主制演變。最後一節對比了國民黨和共產黨及民進黨在現代民主制問題上的區別及存在的問題,最後揭示:
一部當代中國地區的西化史,竟然是從國民黨的原始追求節節蛻化的歷史!-2022.11.18
對於把Democracy,這個作為方法表述的術語——“票決法民治”,錯誤地翻譯成中文“民主”,且竟然百年來沒有人直接對如此一個理解近代思想及社會史的關鍵性的概念提出質疑及辨析,必須要加上邊界條件才能夠接近中文所說的“民主”的這一事實,表明當代中文領域的“政治學、社會學”存在著嚴重問題,當代中文領域對於“西方思想史及學術研究”的理解及認識存在著根本性的問題。因為這本是個只要不使用穿鑿“附會”的方式,有辨析研究的態度就無論從西學還是中學都很容易看到其指向、指謂不同的問題。
而這樣的誤解對譯,不只是一個單詞的問題,而且必然會為中文界理解把握西方思想帶來更多的問題。對此,我自己在圍繞這個概念及當代思想史的探究中體會很深,且我從中走出來竟然用了五十年的時間。我將在本節中繼續梳理我所碰到及思索的這些問題。
1.“民”主性票決與“神”主性票決
由於中文把Democracy,投票法來解決執政及政治問題,翻譯成了“民主”,為此,弗格林認為,只有基督教國家及社會的文化適於Democracy曾經引起我極大的困惑,甚至有一段時間加劇了我對於弗格林的厭惡,認為這是基督教思想的學者的不可原諒的偏見。因為“神主”和“人主”、“民主”完全是互相對立的範疇及存在事實。如果把Democracy譯成民主,那麼弗格林此說,神主文化及其社會能夠最完善、完滿充分地運行“民主制”,就是荒謬、可笑的妄言!民主如何能夠進入及到達被某些人認為“神主”的內容及機構、機制中,如教會及宗教領域的事物,如何能夠堅持由“民”來做主替代以“神”為主?
但是,當我逃脫中文譯名的思維,徹底回歸到Democracy的原來意謂——“投票法決定執政及決策”,作為方法來思考——票決法民治,那麼一切就變得非常簡單明了——一個再簡單不過的道理。教會及其信徒在神主前提下是可以在一些領域中實行投票決定的。票決不是用民主來取代神主。
而這就更進一步讓我一下子看到:一個每個人都具有權利的投票法,如果要使他導向一致的,被認為是確實存在的那種唯一的“好”或“真理”,而不會如上世紀中葉前的歷史那樣,導致人、政黨、階級、種族或者區域性、特殊要求的群體的專制或極權主義專制,那麼當然會是——在一個一切以神-上帝的意志為命令,且具有一致性的社會中投票,一定導向預期要求的完滿結果,而不會有產生任何偏離基督教要求的結果。
為此,弗格林的設想太天經地義了!理解這點也太容易了!這其實是基督教思想最簡單、最合乎邏輯的結果。只有在有一個統一的信仰,誰都自覺地不逾越這個信仰劃定的邊界的群體,投票一定會朝向完滿的結果。為此,這就是Democracy在基督教社會中才能最完滿、不帶負作用,走向歪路地運轉!但是,有一點同樣很清楚,那就是Democracy絕對不能夠譯成“民主”。
對此的另外一段經常被彰顯在網路,十八世紀末葉德國著名的Romantik運動,宗教性羅馬化運動中的詩人諾瓦利斯的語錄,如果按照“民主”翻譯,根本就是一句昏話!因為這段語錄居然說,
“Christianity is the root of all democracy, the highest fact in the rights of men.”
“基督教是一切民主的根源,是人的权利的最高事实。”
雖然這段話飽含Romantik運動中的那種宗教的專斷性,其給文學哲學帶來的妄斷的意識形態氣——古希臘的Democracy,票決法怎麼根源就成了基督教?但是,如果譯成“基督教是一切票決法之根,它是上帝賦予人的權利中最崇高的事實”,還是可以理解,且是個非常明了的事情。上帝雖然不會讓选民們自由地为自己做主,但是可以讓他們票決,讓他們在神主、教主、教會或神授君權主導下投票。
對此的理解,我也第一次心平氣和地理解了共產黨的論斷,共產黨社會是個Democracy制的社會,且他們的投票制的運行及結果都是最正確的。同樣,可以如我們說宗教社會那樣,Democracy一詞絕不能夠不假解釋及限制地翻譯成中文的“民主”,因為共產黨社會絕不是“民”主社會!共產黨自己就明確地說,他們是黨領導一切——黨主。在這點上,正如自由主義大師達倫道夫所言,共產黨一定會反傳統——反對中國文化傳統的民本、人本,及由此而來的民一定大於黨操縱的政府的思想。
2.重新解析丘吉爾關於民主的名言
破解Democracy只是一種選擇執政及決定政治問題的投票法,而沒有民主的意謂,也不是民主之後,我們對於很多政治學思想就會有全新的理解。很多過去被用“民主”一詞來翻譯論述的思想也就更清楚、準確且容易理解。這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丘吉爾曾經引用的話:
Indeed it has been said that democracy is the worst form of Government except for all those other forms that have been tried from time to time.…
過去譯為:的確有人说,除了那些一次又一次地曾尝试過的所有其他形式,民主是最糟糕的政府形式。
如果按照西文原意應該譯為:
的確有人说,除了那些一次又一次地曾尝试過的所有其他形式,票決法民治(亦或譯成“投票法決定執政及決策”)是最糟糕的政府形式。
據說丘吉爾引用的這段話的出處是William F. Buckley, Jr.所說
We are made to ask what it is that political democracy gives us. The system is utilitarian. But is it a fit object of faith and hope?
這段話按照西文原意翻譯如下:
我们不得不问,政治上的“投票法決定執政及決策”帶给了我们什么東西。這個投票系统是功用性的。然而,它是信仰和希望合适的对象吗?
如果按照中文“民主”來翻譯Democracy一詞,那它是難以理解的。
3.丘吉爾是如何看待票決法——Democracy的
對於Democracy,毫無疑義,丘吉爾在上述論斷中是把它作為一種方法來理解的,并且他當然也看到在當代更多的人獲得了投票權以後,這種方法在政治上所產生的影響及意義。一九四四年十二月八日他在英國下議院的演講充分說明了這一點。他說:
How is that word “democracy” to be interpreted? My idea of it is that the plain, humble, common man, just the ordinary man who keeps a wife and family, who goes off to fight for his country when it is in trouble, goes to the poll at the appropriate time, and puts his cross on the ballot paper showing the candidate he wishes to be elected to Parliament—that he is the foundation of democracy.
And it is also essential to this foundation that this man or woman should do this without fear, and without any form of intimidation or victimization. He marks his ballot paper in strict secrecy, and then elected representatives and together decide what government, or even in times of stress, what form of government they wish to have in their country. If that is democracy, I salute it. I espouse it. I would work for it.
這段話的中文譯文如下:
如何解释Democracy这个單词?我對它的想法是,一个樸實、平和的普通人,也就是一个撫養妻子與家庭的凡人,在相應的时候可以投票,把他的十字畫到选票上,向他希望当选進议会的候选人展示,在他的国家陷入困境时他願離家為国而战——這就是說他是Democracy的基础。
对于这个基础来说,同样必不可缺的是,这个男人或女人应该是在没有任何形式的恐吓或伤害的時候,毫无恐懼地做這一切。他是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標識其选票,并由此选出代表來共同决定什么样的政府,乃至在具有压力的緊張时期,他们希望国家應拥有什么样的政府形式。如果这就是Democracy,那我要向它致敬,我會支持它。我願意为它工作
——下议院,1944年12月8日
丘吉爾的這段話既簡練又清楚且明確。它告訴我們,Democracy是一種決定政府及政策的方式方法,它不是一種價值,當這個方式設立在價值的基礎上的時候,即在具有價值的原則性的邊界條件下,它的選擇及其決策才代表了小民的利益,且可以說是直接由小民決定的。也正是為此,丘吉爾最後強調說——只有在這樣的條件下,他才會向這樣的方式方法致敬,並且為它服務。
很顯然,丘吉爾理解的Democracy自身不帶價值,也不是中文說的“民主”。如果它自身就是價值,是中文的“民主”的話,那麼運行它就不僅不需要任何邊界條件,而且必須要敬畏它,執行它,不可觸犯它,為它服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你不可說,如果這樣運行,我才尊敬它,服從它。所以可以說丘吉爾的這段話,比前述那段舉世皆知,膾炙人口的話還要清楚、明確——Democracy是方法,不是中文的“民主”!正確地按照原意的翻譯是“票決法民治”,亦或“投票法決定執政及決策”。
在此,丘吉爾談到的Democracy同時也說明:在時下的西方社會中運行的很多機制、機構,以及使用的很多方法,都必須加上很多邊界條件,很多時候甚至要加上嚴格的價值性、不可觸碰的邊界條件,才能夠保障已經被西方普遍接受承認的普適價值平穩地繼續向普適發展。而在中文中我們就可以更進一步說,加上邊界條件的某些西方機制及結構,才能夠使用中國過去傳統社會中的基本的理想——民為本,民為水的“民主”來描述。
4.作為方法的“票決”和作為價值的“票決”
綜上所述,對於來自古希臘的Democracy,與後基督教社會中西方當代社會及其制度,以及中國文化傳統中的“民主”說法三者之間的關係,我們從左右兩個思想傾向對此做了討論及認識——詹蒂萊和弗格林;也從一位具有相當歷史性影響,且和當代西方朝向自由化的制度密切相連的政治人物——丘吉爾對此的看法,來多方面具體描述及說明了Democracy不是“民主”,也不能夠不假邊界條件,簡單地翻譯成“民主”。
Democracy是一種“涉及社區民眾政治”的方法,而它導致的政治制度及政策的性質,由運行它的價值基礎,亦或說由具有價值導向性的邊界條件決定。這個特點在近代,尤其是最近二百年的歷史中及對於歷史問題的探究中得到充分的顯示。
詹蒂萊顯示的是具有自由主義傾向的政治學者對此的認識及思索。他根據Democracy曾經在意大利和德國失敗且其導致了極權主義,以及在美國和世界其它地區的正面和負面的經驗認為:既然導致各種負面結果出现的原因是基督教及其變形的“世俗宗教”和各種替代性的“變體宗教”,那麼建立一種公民宗教就能夠對抗、克服乃至避免各類負面傾向,積極地運行Democracy。
弗格林提出的則是具有原教旨思想的保守的基督教文化思想家對於Democracy的反省。他從三千年來的各類人為的、人代替神講話的政治化宗教,以及世俗宗教,各類意識形態和人本思想為人類社會帶來的災難,認為只有在對於超越性的基督教的追求及信仰基礎上,Democracy才能夠完美地施行。
如果說這兩種傾向的追求是建立在觀念思想的基礎上,那麼丘吉爾對於Democracy的理解及開出的邊界條件所具有的性質,就完全是另外一種——一種極為典型的與歐洲大陸不同的英國的經驗主義的傳統。對於這種傳統及其與德國等歐洲國家文化思想的不同,弗格林一到美國學習就深切地感到、認識到。
丘吉爾的觀點毫無疑問地顯示,他同樣認為Democracy是一種決定政府及政策的方法。對於決定及保證這種方法的性質,他和詹蒂萊與弗格林求諸於觀念思想及信仰不同,他認為保證這個方法的性質的是我們摸得著且可以具體實施的、英國思想家所一貫推崇的“通常感知”(common sense)。因此他所設立運轉它的每一個限制條件都是具體的,而不是觀念的、信仰的、抽象的。
丘吉爾對於Democracy運行的要求,或者說必要條件,從他的這段論述由前到後,逐點可以概括如下:
A.價值性的要求——投票決定政治問題是每個最普通的人的權利;
B.行使它的條件——自由的、不受威脅恐嚇及實質性的強迫,並且必須是秘密的;
C.對運行它的結果的限制——被選擇的執政者或者決定者,直接和選民的意願及選擇他的要求相連,直接服從選民意願,而不是政黨或可以背離選民的要求。
這段簡短的論述,充分顯示了丘吉爾雖然不是學者,卻勝似學者!他準確地把握了問題所在,并從根本上辨析討論了Democracy問題——簡練、清楚、點點中的,而且等於直接駁斥了詹蒂萊和弗格林的看法。因為他們的論斷意味著——這個國家及社會的結構及機制是在宗教信仰上演繹出來的,而不是丘吉爾在他的第一點中強調的——價值性的要求上,即在普世價值前提上演繹出來的範疇及機制。
其次對於如何演繹及拓寬對此的認知,丘吉爾談論的兩條線索猶如現代物理學中理論物理和實驗物理的關係。理論物理代表思維的想象及其嚴密構造,實驗物理則代表還原成操作的可能及結果。丘吉爾為其開設了非常具體,且可以驗證的結果要求。這讓我們看到,對於未來普世價值上的現代國家的形式及功能的探索,一定如產生於古希臘思想基礎上的物理學的發展那樣——沿著相同的方向及方法的試錯法,不斷地進行辨析及修正,循序漸進地進行。
而這對於具有敏銳感覺的人來說,立即就可以發現:嚴格地在丘吉爾的這個觀點的要求下,美國的Democracy不是具有好的傾向的制度,它不是和具有投票權的個人直接聯繫,而是和選舉人——政黨,及“州”的利益選擇直接聯繫。這樣的方式從根本上說,不僅不是“民”主,而且和共產黨國家一樣,同樣是“‘黨’主”,不過是具有較為寬鬆的多黨及多元投票性的“黨”“主”,而非一黨的黨主。它在很多性質及形式上和共產黨社會相比,不過是小巫見大巫,堪稱為基督教社會的孿生子。
5.Democracy的演變——從美國到中國,從林肯、孫中山到今天
上述三種對於Democracy的認識及把握的討論可以讓我們看到:在一個西方文化思想占支配地位的社會和時代中,如果我們企圖繼續文藝復興的努力,讓社會及其文化思想徹底地從基督教的禁錮中解放出來,走向開放,那麼在我們生活的後基督教社會繼承教會國家的結構中,在我們已經知道且曾經存在的西方選擇政府及執政的方式方法及其制度中,包括繼承古希臘的,Democracy、tyranny、dictator、obligatory……等中,如丘吉爾所說,Democracy相對來說是最不壞的方法。但是決定使用它的走向的是在什麼基礎上,即什麼樣的形而上學前提下,運用什麼性質的具體操作下,如此得到的結果必然地和它的前提一致,即自洽。而這讓我們看到,只有在普世價值的基礎上,能夠導致一個我們期待的每個人都能夠參與決定的政治。
為此,Democracy的運行,必須加上不可觸動的基礎或者說前提,即普世的人權價值。或者用描述性語言說,運行Democracy必須加上邊界條件,而這些邊界條件最首要的是價值性的要求,它是前提或者說基礎,即每個個人不可動搖的直接投票權力,不受任何威脅的自由。這些邊界條件是強制性的,絕對不可有任何觸碰,且我們運行的Democracy不得與這樣的邊界條件分割,在有票決的地方就一定要有個人人權!在有人權的社會就必然會有獨立自由的票決民治。
這樣的要求直接導致的票決運作與其結果的關係,那就是“直接的聯繫”,而不能是“間接聯繫”。這意味著的是選民、選票直接與被選人,直接與被選的政府聯繫,而不能夠通過“黨”或中間的其它行政或團體機構和執政者及政策相聯繫。
這是作為方法的Democracy和作為價值的Democracy,回到操作性的層面,具體顯示出來的最根本的區別。而這個區別可以讓人們看到,未來在世界上可能存在著兩類Democracy國家,一類是作為方法的,一類是作為價值的。作為價值的是直接票決法民治,是民主,作為方法的是間接性票決,不是民主。
由此,我們就可以看到奠立在二百多年前的美國國家的結構及運轉機制,可以說是個較為完善的Democracy制度,及票決民治制度,但還不是個“民主”制度,因為現行的美國制度的運作機制是建立在政黨政治,州的利益為上的考慮基礎上的。這在它的“民”和選舉的目的結果的關係上可以看出。二百三十多年前的,一七八九年的美國憲法中的五分之三妥協,“three-fifths compromise”——每位黑奴僅能折算成五分之三個自由民,來作為各州產生聯邦眾議員的居民人數基礎。它暗示了對於奴隸及其制度的承認。
其次,選舉人制,即該州贏了的政黨掌握所有該州所規定應該擁有的選舉總統時的選票,這意謂著,美國的總統是各個“州”勝選的“政黨”選舉出的執政者。黨選總統,對黨負責,而非選民直接選舉出的總統,直接對選民負責。
第三,當具體政策產生爭議的時候,各州可以拒絕聯邦政府法規。而這就可以看到,美國不僅是個“黨主”國家,而且也是“州主”國家,但卻不是個建立在每個個人票決出的“民”主國家。
對於上述特點,不僅在美國的憲法中並不掩飾,而且在流行的辭典中關於Democracy的詞條中也毫不迴避地揭示了這個特點。
對於“民”(demo)辭典說,
Sometimes 16c.-17c. in Latinized form democratie. In 19c. England it could refer to "the class of people which has no hereditary or other rank, the common people." In 19c. U.S. politics it could mean "principles or members of the Democratic Party."
翻譯成中文意思是:在十六到十七世紀時由希臘語拉丁化成為Democracy一詞。這個詞在十九世紀,詞根“demo”在英國表示的是沒有世襲地位或者說那些別類等級的人,在美國的政治中則意謂著“‘承認票決法民治的政黨’的原則及政黨成員”。
這再清楚不過的指明,拉丁化語言後的Democracy一詞,在十九世紀英美指的並不是全稱的“人”和“民”。雖然如此,但是在啟蒙後,普世價值覺醒後的西方文化思想中,尤其是在英美對於demo預示的人的認識卻是越來越趨於全稱的人,大寫的人。林肯在一八六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著名葛底斯堡演講中,十句話,二百七十二個字,言簡意賅,極為清楚地指出以Democracy為基礎的美國國家的性質。這個講話雖然繞開了很多爭議,如意味著承認奴隸制的五分之三記數人口的妥協條款,但是對於Democracy選舉出來的政府,和民的關係及民的作用,林肯留下極為明確的指謂:
that this nation, under God, shall have a new birth of freedom—and that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shall not perish from the earth.
我們將使這個國家,在上帝的庇佑下,從自由裡獲得新生;而那一為民所有、為民所治、為民所享的政府,也絕不會從這片土地上消亡。”
德語關於政治學的辭典,Democracy辭條特別引述及強調了林肯的這個論述中說明“民”的三個介詞:of、by、for——認為這三個介詞說明了帶有民的性質的Democracy的三個特點:執政者出於人民的選擇,直接受制于人民控制,為人民的利益而運轉。
林肯的這一對於民的描述意味著:Democracy已經不只是方法,而是一個帶有強制性的邊界條件,或者說運用其前提的、具有價值性的術語。
回到百年中國。孫中山正是基於這一認識才在百年前為中國人總結了“三民主義”。一九一九年他在《三民主義》文言本中寫道:
“林肯氏曰“為民而有,為民而治,為民而享”者,斯乃人民之政府也。有如此之政府,而民者始真為一國之主也。”
一九二一年六月,他在演說《三民主義之具體辦法》時說:“這句話的中文意思,沒有適當的譯文,兄弟就把它譯作:民有、民治、民享。of the people就是民有,by the people就是民治,for the people就是民享。林肯所主張的這民有、民治和民享主義,就是兄弟所主張的民族、民權和民生主義!”
一九二四年,他演講《三民主義》之‘民生主義’第二講,結束前說:“我們三民主義的意思,就是民有、民治、民享;這個民有、民治、民享的意思,就是國家是人民所共有,政治是人民所共管,利益是人民所共用。”
孫中山在其關於三民思想的展開中潛移默化地帶有了很多中國傳統民主的思想及國家結構形式。在這個意義上,受林肯思想,近代西方開放性的普世價值影響的三民主義並不是如馬克思主義那樣的主義——一種在基督教神學框架及思想方法上的“意識形態”,世俗宗教,而是一個帶有較為嚴格的方法性指謂的價值。
在這個意義上,建立在三民主義基礎上的國民黨的政黨性質,不要說與徹底地建立在帶有中世紀特性的基督教文化思想基礎上,以及及其衍生出來的教會教團結構上的共產黨不可同日而語,就是比建立在具有強烈的排他性的地域主義的台獨黨綱——“意識形態”基礎上的民進黨,也更為開放和寬容。
這意味著,一直努力要把孫中山像從議會會場及社會存在中移除,試圖徹底在臺灣清除孫中山影響的民進黨的文化思想傾向,不是進步,而是倒退!從根本上說,臺灣政體,具有“Democracy制度”國家的性質,但是距離“民主國家”和社會的要求及其性質,還有很多要檢討的地方。而這就告訴我們:對於中國地區的人來說,一部西化的百年史,居然是從國民黨到達的開放及進步程度,節節蛻化的歷史!在近代不得不西化的路上,對Democracy的變化的辨析告訴我們,這個地區的人,至少應該從百年前的孫中山奠基的基礎,從林肯描述的政府及政治向前——向更開放、自由及和諧的社會走,而不應該倒退。因為歷史及現實已經告訴我們:從作為方法的Democracy——票決,到被五四後的新文化運動變成意識形態的Democracy,是一種災難性的後退!從作為基本文化思想核心的民為貴,天下為主,到時下作為排他封閉,地域主義的目的的意識形態及手段的票決法,是一種惡性倒退。
在上述意義上,對於Democracy的認識及辨析,對於理解把握中西文化思想傳統,以及對兩岸三地的百年史及未來社會及其文化思想走向的認識及把握是非常有效的思想及理論探究!
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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