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号-理论探索 诗琪简介 诗琪文章检索

 

 

干预主义经济的局限性
 
 
诗琪
 
 
区别于纯粹的计划经济与自由市场经济,干预主义也被许多人视作解决社会问题的良药,可见的,政府管制经济的手段有如下几种:政府约束企业的行为并反制垄断,政府调节物价、约束市场中的竞争行为,政府调定劳动报酬,我们逐一来看:
 
国家约束企业的行为,也就是用强制性的行政力来遏制大企业的发展,或者给较小的企业提供给与较大企业相比有很大差别的福利来达到反垄断的效果,在这一过程中,公权力一定会演化成恶性权利,而资本主义的特质就是让每一次新的技术革命与市场的震动都会让新生的企业取代陈旧的企业,只有在盈利不多而陈旧的行业才会有企业长期坐拥垄断的地位,而在更具活力、更有竞争空间与盈利空间的行业中,新生的企业有着取代垄断企业地位的机会,而垄断在这里只是市场发展中一个必然出现、必然消失的阶段。
 
同理的,国家也不能手握更强的约束企业的权利,因为如果国家插手企业间的竞争,将会改变市场经济的性质,国家权力的扩张将会产生更多的暗箱操作,在给企业提供渗透入政府的机会的同时,给政府提供介入市场并从中获利的机会,国家能做的只有维持司法的公正性与透明性,在企业间的诉讼中不保有任何的倾向,把企业间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引入国家能够控制的领域内,从而在极为有限的范围内规范市场的竞争。
 
如果企业要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进行竞争,政府也应该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不管,也就是说在企业的竞争开始影响百姓的生活而非触犯到政府所定义的公平之前,政府都应对企业之间的“斗法”保持沉默,因为不正当的竞争并不同时意味着不公平的产生,不正当的手段是不同企业都可以使用的,事实上有些不正当的手段至多只是损害了企业彼此的利益,而非其他人的利益。
 
政府在进行物价管制时,这种管制的对象一定是国有化的企业或行业,因为如果民间的企业与市场中的某个行业的物价都由政府调定,那么该企业或该行业中的企业的销售额与实际利润的多少,以至于该企业的生存或倒闭、该行业的行情如何,都是政府可以直接决定的,这个企业与行业在实际上已经是国有经济的附属品了,并不是政府只能调控国有经济,而是政府可以调节其产品的价格的企业都可以被视作为国企。
 
如果市场中的所有企业都是政府干预下的国企,那么这个社会就已经无异于计划社会了,而如果政府控制市场中的一些特定行业,其控制的一定是关乎其统治根本、关乎民生大计的行业,如基础建设、能源产业、军工产业之类的根本行业,其收入不论在什么形态的社会中,都是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如果放任市场进行竞争,这些产业的产品的价格也不会低于一个最低值,政府不对其进行管理,则会让这些基础行业在竞争中筛选出能给社会提供更好服务的企业,而政府指派的管理这些产业的人员怎么能够被确信是有能力或是担任其职务的最优人选。而且不在这些行业的运作中营私舞弊、贪污腐化的?答案是我们无法确信。
 
如果政府不干预任何企业的运行,而是划定某一行业的产品的价格到一定范围内,从而使物价的上下浮动是有限度的,这种干预的方式是可预见的不可行而且会产生恶果的,在这里政府首先要面对与在管控国有经济时所面对的相同的问题,政府何以有能力划定一个合理的物价,而如果政府的确在常见的行业内划定了让所有人都满意的物价范围,这一范围对干预经济能否起到作用,同时进口货物奢侈品与其他特殊的服务的价格如何划定?而在不断的因为货币汇率变化而产生的物价的变化中,政府如何改变物价的范围?这种干预物价的权力,同时会赋予政府直接控制经济大盘的权力,这种权力的扩张对于社会来说是可怕的,政府的税收与其他社会中的支出都因此完全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
 
离我们最为相近的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是调定劳动者的工资,通常政府会在法律中规定社会中劳动者得到的工资的最低值,而这种最低工资的规定是毫无意义的,不是因为法律中规定的一串数字毫无意义,而正是因为法律无法顺从市场中行情的变化、货币的购买力的变化来做出相应的调整,但是如果政府预见到了这一点,把最低工资上调到让所有人都满意的程度,则会使社会中的企业承受巨大的运营压力,并会有大量的企业因为最低工资的标准过高而倒闭,如果政府把最低工资的标准调低,则是让法律上默许了企业对劳动者的压迫,将标准调至既不高也不低的中间态,则会触犯生产业与其他底层产业的利益,而在实际上在最低工资要被政府法定才能成为一种普遍的规范与伦理也就是工人的权利并未被普遍保障而法律也并未允许工人组成的工会通过其他手段和企业来商定工资的社会中政府往往会因为为了谋求发展而下调最低工资的标准。可以预见的,如果把调定工资的权力交给政府,这实际上是给了政府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整个社会,并把自己意志的实现产生的后果分摊到整个社会中所有人头上的权力。
 
政府迫于压力而不得不经常上调最低工资的现象对于每一位劳动者来说都无疑是有益的,但在这里先要具备两个前提,最低工资标准才能产生效力:政府的强大行政权力与政府对市场的完全放任不管,前者保障企业落实最低工资的标准,而非让其成为一纸空言,后者做保障政府不会通过操纵市场与汇率来抵消提高工资标准而产生的社会成本,而这两个前提是相悖的。
 
综上,我们不难发现,一个社会只能存在完全的计划经济或资本主义形态,程度大小的、手段如何的干预主义经济形态如果持续存在很长一段时间,政府就会更加深入的控制,市场也会使之暴露出更多的弊端,在这里并不是绝对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而是有权利就会产生绝对的腐败,只有政府对市场完全放任不管或接手市场的方式是可以为之的,其他的手段都是促成社会崩溃、与和平或暴力地把社会引向这两种形态的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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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诗琪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22年12月2日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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