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什么推崇人民主权?
郭飞雄
2012年4月30日
1,“低调民主论”遮蔽了人民主权作为“大地上的理想性”的至上精神价值
英国二战时期的首相丘吉尔曾说过,“民主制度很不好,但是其他制度更不好。”这一名言后来被引申为“民主是最不坏的政治制度”的说法,为人们所熟知,它反映了自由民主主义对乌托邦终极梦幻的排拒,其中包含的理性审慎立场,带有英国经验一贯的低调、务实和风趣。但是,它并非没有偏颇,其偏颇近二十年来在中国大陆又被不断加强,导致人们对人民主权理念产生了某些误解。因此,有必要对基本概念进行逻辑辨析。
任何政体都有一定缺陷。与皇权、威权、极权相比,民主制度因为消除独裁,解决了权力滥用之弊,其负面效应堪称最小。但是,这种比较意义上的“最不坏”,并没有否定民主的理想性,并没有排斥人类对政治理想的指向、对容纳而又超越了现实功利的精神价值的确认和追求。
民主的理想性至少有两方面:
一、仅仅作为独裁制度的反面的民主政治制度的理想性。
二、作为人民主权的理想性。
民主政治制度的理想性,在追求民主时日趋兴盛,实现后又往往伴随部分幻灭。但人民主权的理想性是永恒的,至上的,优先性的。
与那些超越现世的终极理想相比,人民主权的理想性是“大地上的理想性”,是现实中可以见证的,部分达到了和体现着的,却又向着更高状态指向着的、引领着的理想性。它主要是一种具体实现于制度和行为之中,却又超越于制度和行为的精神价值。
目前流行的低调民主论,仅仅看到民主政治制度的程序化,功利化,以及部分幻灭性,却没有领悟人民主权作为“大地上的理想性”的崇高精神价值;在某种程度上,它因为过于强调民主制度的世俗化,而湮没了人民主权的优先的、至上的理想价值。
2,具体的、程序化的选举投票本身凝结着至上的理想性:每个人都是主权者
我一直非常欣赏西方政治哲学在自由、民主、平等各个主要价值之间寻觅质的差异和排序先后的方法取向。在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中,国家是个人的工具,个人是目的,全体个人和具体的个人乃是真正的、终极的目的,国家作为工具必须为个人服务。因此,作为政治制度的民主,是个人自由实现和保障的手段。在这一层面上,民主的主要价值是一种工具性的价值。这诚然是不错的。
但是,民主还有着高迈于具体政治制度程序运作的精神层面的价值。这就是人民主权的理想性。
民主,不仅作为民主政治制度这一手段而存在,而且,还作为目的而存在。民主的更高级的涵义,即人民主权,本身就是目的,作为目的,人民主权与个人自由并列,享有作为目的的至上价值和地位。
个人所分享的人民主权,当然是通过具体的民主政治制度而实现的。民主政治制度实现了人类数千年的政治理想:天下为公,人类大同,权力由私有彻底变为公有。这一权力来源问题,实质上是政治哲学意义上的第一起点问题:即,谁是主权者?答案是,全体个人,以及具体的个人,都是主权者。他们是政治权力的主权拥有者,是他们将政治权力通过选票合法而公正地授予了当选的政治家。从前的主权者是皇帝、国王、僭主、强人、军阀和导师,在民主政体下,主权者是全体的人民和单一的个人,总统、总理等官吏不过是主权者通过选举等程序委托的公仆。个人是一国全体主权者之一分子,个人本身就是主权者。那种认为“民主是人民有权选举自己的统治者”的英国式说法,是完全错误的。真正统治者即投票的选民个人,被选举的总统、总理和议员,仅仅只是政治系统的管理者、职业经理人。民主将统治和管理区分开来。作为群体和系统而存在的人类,通过人民主权的具体实施程序,如选举等,将政治权力委托给官吏,乃是人民自己统治自己的一种方式。而选举之后人民对当选的总统、总理的合法行政指令的服从,仅仅是一种管理意义上的遵守规则。主人也有义务接受管家的安排,老板也有义务遵守职业经理人的决策。
作为理想价值而存在的人民主权,首先现实地、程序化地体现在选举国家领导人和各级领导人、议员上。其次现实地、程序化地体现在人民的代表——议员对行政官吏的监督、批评、弹劾权利,以及重大决策(如立宪、修宪等)的全民公决上。还非程序地体现在舆论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抗议活动上。随着技术的发展、社交耦合网络的变革,不断还会有新的程序性和非程序性地政治参与方式出现。但人民主权首先体现和凝结在现实的、程序性的政治参与权(选举等)上面。
在业已实现和应该实现的自由社会,公民个人,不仅拥有自治的权利,而且分享着统治社会、统治国家的主权。在民主之国的天空下,人类不再遭受任何个人、家族或集团的统治,他们自己统治自己,公民个人通过现实的选举等程序分享的人民主权,是个人人格独立的最好保障,个人自由因此而达到至上纯粹的境界。而在所有的平等权利中,再也没有什么比政治主权均等共享更高级的了。
所以,民主之国的大选投票本身,不仅见证着个人的偏好,而且具体地见证着个人神圣的主权。这一在具体投票程序和政治制度上凝结的个人的神圣主权,就是“大地之上的理想性”。它映射着人类在现世(在眼前,在周期性的大选投票中)真实地占有着、实现着至上的政治理想、至上的主权:权力公有,我统治我自己。
至此,个人的公民人格拥有主人性、主权性、至上统治性、终极目的性、合法起点性。在康德的“人是目的”这一终点性理想价值之外,事实上早已诞生了起点性理想价值:“个人是主权者。”只是人们囿于偏见,未能对此予以本体确认而已。
3,人民主权的抽象性及其误解
人民主权具体体现在民主政治制度中,但又不是制度本身,而是制度所映射的抽象精神价值。对于公民个人,它是一种投票中的选择权利等。它体现在选民对职业政治家的命运的主宰权、对未来重大国策的决定权之中,以及如是而为的选民的主人理性、主人自豪感之中。
对于这种投票程序之中所包含的精神价值,海耶克似乎理解不了,他对人民主权的抽象性存在基本上作了英国式的否定。持这一思路的人,一般看得到选举过程之B端中竞争规则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例如得票比例51:49,获51%一方胜,犹如下棋,按规则定输赢,非常公正,而非他仅仅代表51%的真实民意),却漠视了选举过程之A端——投票的公民,作为浩瀚的多数,在投票前的观察、参与、酝酿、讨论,以及投票过程中所体现的主人权利、主人理性的优先性和至上性价值。这,干的事实上是过去皇帝的工作。这,也是自古所梦想的公天下之现实化。这,正是政治哲学意义上的人民主宰、人民统治的核心环节——尽管,即使在成熟的民主之国,它都还需要不断地改进程序。随着社会的信息化、知识化、扁平化,投票选举的人民主权价值将会在公民个人更加实质主动的政治参与中体现出来,也会有更多的程序性和非程序性的高质量的政治参与、地方自治和全国共治形式,被创造出来。
人类事实上经常性地、每日每时地生活在抽象的精神世界中。人类文化和组织制度中抽象精神价值的存在处处可见。宗教、艺术、科研活动都是如此。在政治演进历史上,公天下作为无形的丝线,一直引领者各国政治的大尺度进程。许多制度设置,表面是短期功利考量,实际上是被更合理的抽象精神价值所取舍矫正。因为,像公天下这样的抽象精神价值更能与资源和实力的激发、配置、运用深度内在耦合,从而在各种各类生存斗争中占据优势。
民主与宪政是有区别的,两种制度分立、耦合,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自由民主的系统政治制度。民主化的后起之秀往往还会误读英国经验,将宪政与民主视为天然一体。其实,宪政民主,在英国,乃是宪政先行,民主后来。宪政,主要是分权、制衡、司法独立制度。它是一种反集权、防滥权、拒独裁的合理性政治操作技术,在实践中渐渐上升为系统的政治体制。而民主,在英国,早期只有贵族和富人享有,19世纪才扩展为成年男子享有,20世纪平等普及为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公民享有。今日主张宪政民主者,应当将政治权力运作的宪政框架和民主选举制度区分开来。如果将宪政框架视为一切,将会在精神层面低估人民主权的崇高理想性和精神召唤力,低估大选和各类选举、地方自治中所具有的政治参与、共识凝结、公正竞争、主人理性、充分辩论等等精神价值。
人民主权与法治至上关系如何?也即,人民统治与法律统治关系如何?二者并无概念冲突,两个统治概念实质内涵不同,指向不同程序的合理分工。人民统治的实质乃是政治主权在民,公民享有投票挑选政治系统管理者的主权。而法律的统治实际上抽象规则的统治力,在攸关法律事务领域,政治体制已经将之委托给独立的、专业化的司法机构主导处置,按规范和程序而公正进行。法律统治的涵义仅仅是程序正义和公正规则的涵盖、裁判,并非法律本身享有政治主权。法律正义与人民主权无关,既不是主权者的意志,也不是主权者的理性设计产物,它是自然正义的程序化,仅仅通过委托制宪、全民公决认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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