挟策当兴汉,持椎复入秦
——读宋教仁集感言
(北京)刘自立
社民主义对峙民社主义
坊间关于宋教仁宪政主义争取说言与司和,良谋尽筹;但是,宋教仁观点源流与结局很少有人涉及;且以为他的宪章可以横空出世而不被东、西方文化政治条件约束,只是因为与孙文有些龃龉和分歧;而一旦这个分歧去孙、持宋,即可转换局面,做成一个历史上的“如果”:
如果宋如何如之何;孙如何,如之何……中国之革命,之前途,之命运就可以一路依渔父主张而行,而果。事情果然如此单纯,如此简陋吗?当然不是。读宋集,可以看到宋虽眼光四射,视野广大,但是,就像很多中国人中国知识人一样,涉及事务,踏足哲理抑或转而践行,往往呈现浅薄简约甚至固陋之处而归于失算和败阵;换言之,渔父挟策兴汉复持椎入秦,于国,于民之大局可否初成,其实取决于他对于西方宪政主义现状和历史之深入研究。这个研究如果周道准确,如孟德斯鸠研究之三权分立,约翰.穆勒之研究代议制政府,且吴钩待出,渔父有种,整顿宪制,收取关山即可;那么,这个中国化宪政主义或许可以越过革命阶级和军政阶段一稻而赴也。但是,历史并不是这样乐观。宋之关于宪政的主张不像穆勒等人直接产生于本土。他的拿来主义之知行观,先该是知,后该是行(虽然孙文并不同意这个知,行关系论……)当断如何,当形怎样,并不十分严谨。之所以这样判断,是因为我们仔细研磨宋文后发现,他的很多想法,虽然先知于人,先行于众,却并不足成类似孟德斯鸠或者穆勒之对于法国,之对于英国之改变路线图。这里要说的是,宋的关于社民主义和民社主义之观点,虽然尖锐剖析,定位准确,却不免简单划一而显无法针对历史悠久和包袱沉重之中国政治。二,宋关于清末立宪,丑态百出,文题相诋,事洋不化等尖锐批判,却有但书之援,国情之顾,也并不能周全理延而说服大众——尤其他关于日本问题和英国(宪政)问题的短文,呈现他的视角之局限(他说,1911年5月,英国“国会名义上虽为二院制,而上院经此次改革,虽有若无,实际上已变为一院制”(宋教仁
《宋教仁文集》)——而相对于穆勒观点,(一)“一院之组成假定有民主性质,另外一院的组成,就是对民主加以限制。(二),一个没有社会力量支持的议会是无效的;
“只有在贵族的社会状态中,一个贵族议院才是强有力的。
“(三),上院一度强大而下院可对其制衡。
“(四),如果‘贵族几乎是社会上唯一力量的时候。我不相信,在真正民主状态中,充当民主政治调解者的上院会有任何实际价值。’
“(五),于是穆勒认为,较弱的一方如想执政必须‘作为混合在一起的群众的一员进行活动。’
“(六),在民主政体中应该存在一个抵抗民主的核心——……我把它视为政府管理的一个基本准则。
“(七),这要看群众、国民是不是‘更愿意忍受第二院或上院这种形式的抵抗中心,而不是其他形式,这就全形成一种强有力的理由使得抵抗中心具有第二院这种形式。’”(见穆勒《代议制政府》暨鄙文《好政府与代议制习读录》)
三,就当时历史、学理、情形之世界状况而言,宋业已是全面周到之人,但是,关于如何区隔宪政于革命,革命于传统等课题,宋亦不免人云所云,并无突破惯常意识之处——这就是他说,他无法有效把东、西方政治做横向研讨而得出中国革命或者改革的具体应用之道——这里主要是指路线图而不是观点之泛泛而言——道德制高点上如果没有耶稣或者彼得、或者保罗的政治路线图可用;如果圣经不是延后希腊民主几百年后生身,那么,进入箴言的民主和自由之精神该如何发展,势将成为西方政治学的一种难题——反之,只有现在这样的先希腊,后耶稣(诞元),才是这个程序顺理成章的发展和定位。于是,中国渔父主义关于中国政-教两分法之研究,在宋集里很少涉及。这样,如果没有道统的预设和先验之布,正统(政统)之顺道很难理清——反之,如果没有顺道之政治单纯路线图而纠结在道统语符(宗教语言)的诗意纠缠中而考证彼得之渔和保罗之马,那么,渔父之称谓,势将不能成就彼得,也不能造势保罗——且将圣经世界化,普世化。难道不是这样吗?以下,我们习读、也是细读宋集,以求一概。
宋教仁属于先知先觉者无可嫌疑。他的《宋教仁文集》中讲到关于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普列汉诺夫主义甚至片山浅主义时,我们产生了很多兴奋……因为,在此叙述《万国社会党大会略史》之时,宋的关注视线当然十分宽广;他甚至提及当时法国出现的德雷福斯事件。虽然,他并未就此展开——是源于无法结合中国国情,还是因为世界情势不明——于是,德雷福斯百多年之事件,当初对于宋教仁是一个新闻,是一个启示——以至于在宋集中“人权”二字,明确出现。在此大文章中,宋历书各国社会党大会之历届历次内容、纲要、策略而做概括云。他甚至提到笔者十分感兴趣的关于社会党人之纲领之一种,要取消(资本主义国家)常被军,代之以民兵武装……——这个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提到的滑稽之谈——笔者也说过,文革时67年二月逆流以后,毛,江一度有“抓军内一小撮”意图——后来因为保守势力过大作罢于7.20事件后(武汉事件);而毛云:英雄运去不自由——就是说他无法取消常备军代之以民兵……这个列宁主义观点——而列宁自己,也彻头彻尾作罢于民兵而用托洛茨基之红军——至于这个所谓巴黎公社原则,在中国,在文革,则一秒钟也未施行。这是一段历史演绎的丑闻。宋教仁书关于这一点,他自然做梦也不会想到,不是民国施行社会民主党之民兵制度而是列宁和毛施行武装夺权,一极于民(就连基本自卫之器也要管制于无限之中也。)
那么,言归正题。宋文字虽为译文,但是他的基本观点就是当初社民党之基本看法。这些看法就是,社会主义要素里面之基本观;劳工受压迫,受剥夺——而资本家阶级穷凶极恶……他甚至援引马克思共产党宣言说,工人在此斗争里不会失去一切而会赢回全世界——这不是他直接的印证和例助,而是一种泛泛之观。二是,宋集中关于“社民主义”之关注尚未发达到对于“民社主义”之延言。这是两个关键词。社会民主主义,为一;民主社会主义,为二。宋虽然未作此区隔,而且,在20世纪初叶,十九世纪末叶,这个问题本来就是捆绑在一起的难兄难弟。但是,后来,这两个兄弟开始分道扬镳。一个成为资本主义政治体系中的合法合群,合作存在;另外一个,成为岂有此理的乌托邦。之所以呈势如此,是因为同样两个前提。一是,资本主义自我调本为来期,他们还处在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的黑暗资本主义。二是,资本主义对内民主,对外殖民的经营方式本来就是祸害中国之侵略;国人何以欢呼你来宰我之资本?三,宋教仁救国平衡之道本是寄托于“连鸡之救”,以夷制夷……那么,国人自己的对付对内民主之他人,对外殖民、侵略之他人,又要如何办法?他本在文中不厌其详地对欧、美、俄、日诸国区隔谁是保全(中国领土、主权)派,谁是侵略派——主要责罪和提醒国人,一俄,一日,最坏,最狠,最恶(诸如此意)——而英法美德诸国则有缓于中国危机。这是一种无奈之说。这个说法追究到约翰.穆勒之文明高超说(相对于他的代议制政府不可用智地素差之人说吻合;国家,人头都有高低贵贱之分——这是穆勒精英主义常常说法……)——成为宋教仁无法诠释的国格,国人和中国文明,中国道德定位、定性和宪政主义结合之深层次课题——换言之,如果并不首先定位中国文化保存之问题,之是非,之优劣,中国,西方,谁是权力权利的拥有者和保护者;谁是权力和话语的主宰者和主导者——继而产生宪政主义和代议制主义——就不好讲清楚,说明白。这是渔父不能深入如穆勒,如洛克等人成为世界政治学纲领之所在。
社会主义甄别
在书绍万国社会民主党大会一览之前,有必要先行证例渔父对于社会主义之评价和甄别。这个观点似乎有些耳熟能详。因为宋之高级社会可以施行社会主义说,和马克思主义社会进化论-共产主义说,有些偶同。他说,果社会主义是良果,则“吾国社会必已跻于不可不行无治、共产二主义之间,于能行无治、共产二主义之程度。……”;“是吾国行真正社会主义而得恶结果也,则是吾国社会必尚未跻身于行此二主义之现状与程度。……国之所以幸存者,盖亦不过赖有此仅存之政治制度以为维系,一旦变本加厉,并此而去之,人类社会必至全然不得安宁幸福及生活,以成为毫无秩序之社会,亡国灭种之祸,因是促成,乃至欲求政治财产制度时代之不自由不平等而不可得,画虎不成,反至类犬,吾人试想像此悲惨之状况,其亦不能不生恐惧之心者矣。”于是,宋教仁的适应与否说,其实过了一百年还是没有固定答案于试行此主义者。遂有各种说法而无定见。那么,当时兴起的铺天盖地的社会主义学说,运动和思想,何以大潮席卷而各国必然应试呢?因为,那时的资本主义问题多多,并无倚它解决之道;可是,哲学核心之说,却在同时应试资,社两派而呈犄角之势。我们看到,渔父记录之万国社民党会议提出的议题,即可一知。先是宋记录各届大会之前之序说。他言,“财产盗夺矣,权利蹂躏矣,人格侮辱矣,而犹谓有不动之理?果也,平民自觉之声,遂借布尔敦(Proudon/布鲁东)之咽喉而发也。曰:‘财产者,脏品也。’噫!是言也,非平民对于富绅宣战书耶?”
“阶级斗争之幕既开矣,旗鼓堂堂,为执戈立矛,而进于两阵之间。……”复,援引马克思共产党宣言也。他说,“万国社会党之起源,则万国劳动者同盟其嚆矢也。万国劳动者同盟,实由马尔克之指导而成,而亦为经济的情势必然之结果也。且确知马克思和巴库宁之争——这是一个较为固执的话题——而马克思主义是建立政府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巴库宁反对政府;含现政府和以后之政府。但是,马克思主义导致的反政府主义和巴库宁反对现存政府,在此一点尚同——这也就是列宁允许在莫斯科举行克鲁泡特金的盛大葬礼。复言之,巴黎公社之无政府主义原则,布朗基主义原则,一是没有体制可操作性;二是为列宁主义政府所禁绝;同样没有哲学的和实践的意义。三为,无政府主义倡导人类互助和人性可塑论,和一切预设人性改造和人格试验之政治操作一样,杜绝了体制制衡和法治约束,尤其对于当权者和统治者——这一点是无政府主义的最大败笔;也为现在西方政府所摒弃之。四,这种平民阶级主义严重违背了洛克和穆勒关于杜绝阶级政府和阶级立法的警告,而以虽反对“特别之阶级掌中而为私有财产”,却不能不符合马克思主义之阶级先进论。“于是荷兰、比利时之会议(1872年,1877年,)“遂不能达到目的”,两派“布离散之势”,马,巴分道扬镳。此外,法国社会党之“可能派”(Possibilist/机会主义派)因提倡“自治村邑”而反对“国有化”体制。此后召开六次所谓万国社会党大会,且龃龉于可能派——德之立布克勒希(李卜克内西),法之拉发尔孤(拉发格),比之俄尔德尔,荷兰之牛温秀士与会。为了区分可能派,马克思主义派遂另开会于巴黎;而后则于比利时(比律悉),苏黎世(租利希)伦敦,巴黎和阿姆斯特丹(安斯德旦)。在巴黎一会上遂提出“全废常备军,使以民兵代之。”阿会上俄国之普列汉诺夫和日本之片山浅(潜)会晤;会长是斐安哥尔。此间,可能派即机会主义发展的第二国际,其实业已为进入西方主流政治做好准备,也就是修正主义派;他们后来成为区隔革命和马克思主义派的社民主义者类;而李卜科内西等人作为德国被排斥的左派,逐渐消失于魏玛共和国时期(希特勒同样抛弃了马克思主义阶级论改为日耳曼主义血统论,也是短命一瞬)——直至战后,这股势力业已融和到代议制政治之中成为西方一般而言之左派。
这样,从俄国革命(三次革命——05年,17年2月,10月)到日本较前之维新,结合社会主义问题,产生后来的事实和见解。一是,日本改革成功而摒弃了片山浅的社会主义(不管是民社、还是社民),走上了初定宪政大纲和三权分立且以板垣退助和大隈重信为“两大敌国”之反对党运动和反对党政治(政党政治)。说明了日本维新一次基本到位(而后倒退)的民主改革和制衡选择——这个选择的要义就是皇室-民间力量的融合和一体——这是中国戊戌变法无法相比的民间力量对于体制力量的参与和取代(大隈三次入阁为总理大臣)。而二,俄罗斯改革和革命却出现和日本官民结合势成相反的逻辑。这个逻辑就是,议会民主结合民粹力量,不单反对沙皇而且反对普世政治道路,使得民粹力量最终结合列宁主义和左翼社民党,成为颠扑西方政治路径之反动——含其“路标派”的宗教寻神路线图的绝对悬置和空想——他们的这条议会道路,就是民粹道路的补充和斜进,……乃至延续到今天之普京和梅德维杰夫的丑陋双簧和俄罗斯独有之议会制宪而一党(俄罗斯政权党/俄罗斯统一党)独大的滑稽戏。于是,三,日本之片山浅和俄国之普列汉诺夫在实际区隔今后走向和理论分歧上,完结于本质对立乃至天壤之别;普氏临终遗言之反对苏维埃独裁、反对列宁主义,势成普世价值之挽回,也挽回了普氏自己;而片山和幸德秋水之日本共产主义者却成为过眼云烟,灰飞烟灭,毫无价值。这又是宋氏来不及看到和做出结论如我辈事后诸葛之谈。可发一笑。最后,这又是人们无法就是论是,适时评估当时之社会主义路线图的难点。这个难点,成为后来延续到西方左派抨击右翼势力的一种武器的批判和批判的武器。这也是后来之孙文定论之歧义由来和发挥之所在。我们说,社会主义在遭到西方价值论最初的抵制之时——如俾斯麦说它“欲壑难填”——右翼作家也对资本主义施行激烈批判;但是,底线或有,就是无论是谁,都无法颠覆对于阶级政府和阶级立法的颠覆——而挽救资本主义才是要害;颠覆之施行社会主义,那就会像渔父所言,陷入劫难。
宪政西方和山寨中国
宪政这个概念和几个其他的议题关联。第一是民主。最早的民主来自希腊,来自普选和多数主政。第二是共和。这个概念甚至包含在王国和王权的实行地如英国;政体可谓共和;国体可谓王政——其大宪章,就是国王和主教之间的争衡(含贵族权力的争取)。第三,是正统(政统)和道统的关系,也就是文化渊源之判。第四,宪章或者宪政运动在19世纪和20世纪,发生穆勒所谓施行平民政府之优势的那种人民、监督、制衡之运动(狭义而言,英、法革命也是平民运动)。我们从后面谈起。英国革命以来,如何对待平民革命,如何对待领导平民革命——含其下议院权力做大,整个议会系统一度被黜;是一个关键话题。英国革命出自英之下院势力(独立派)之军队夺权成功;而克伦威尔主导之革命推倒和废弃议会和平民运动,成为枪杆子里面出政权。这样,平民革命成为考量宪政的一个新的关结点。这个关节点不同于英国宪章的出发点;大宪章的出发点刚好缺少平民民主和平民制衡之因素。这是一个蹊跷。故此,穆勒主义对于代议制政府的阐述,源于两个原则。一个原则是尊重革命前(几百年来)业已创造,制定,施行和贯彻之议会原则,宪章原则和民主(有限民主)原则。这个原则其实是自上而下的革命发动论和宪章制定论。因为,这样定义革命,来源于历史源头之论;也就是说,革命以前创造的革命原则和革命目的,不是平民创造之,更不是民粹主义发明之——这是穆勒关键词之一个重要启示——与此对应,穆勒对于专制和文明(阶段)的作用(如查理曼和彼得)充分肯定,认为这种领袖-专制文明,对于历史发生过重大推进功能。二是,近现代革命原则中对于古代克力司马主义的终结——历史不会终结,但是历史由伟大人物单独创作的历史,也许已经结束。这样,在十七,十八世纪的英、法革命中,第三等级和人民因素走上前台,且补充了以往由皇族,贵族,主教和领袖等创造宪政价值和原则之不足。这是上、下补充的宪章论,宪政论,革命论和制衡论之转换。于是,我们转向“中国宪政主义”之概述。中国宪政主义滥觞于清末立宪预备期——从而和宋教仁严厉抨击之秦王朝万世一系之法制产生讽刺性对比。此其一。
其二,中国法统源于何时?是一个值得争论得问题。换言之,如果言宪政原则本于上述之关键词:民主,共和和平民,那么,中国宪政天然缺乏这些元素却不是毫无此类者。中国古代制度源于贞观之治的那些制衡原则,主要源于中央政府中君相制衡,封驳权限(中书省权限于皇),政-教(有限)分梳,游民、官方对峙,地方、中央对峙(协同)……这些因素。那么,中国体制内外的这些亚民主因素,是不是等同于西方之宪政主义来源?我们认为或有异同,但是主要是程度不一,条理模糊和(上、下)通融不够。这些成为穆勒、孟德斯鸠、黑格尔等人判定中国文化逐渐停滞、凋零之所在。这个印象不能说错,也不尽然。诚如斯言,中国不单没有出现成为贞观之治之进步,发展和完备,反而在元、明、清几朝以来,罢相于前,废相于后,逐渐丧失了官方之间的制衡机制(虽然利马窦等人认为明、清官-宦之间,尚存一种制衡机制……)。这是上层机制发生作用;或者以后作用势微之史。游民,山寨,江湖之平民作用虽然永续存在,但是,其倾向往往趋于招安和“自治”,并不能带来朝野互动,而呈现一种朝廷往往吃掉游民之惯相。且山寨游民并无独自的价值创造论和政统文化论(含宪政论);这样,朝野互动虽为一式道统,可以免除意识形态之隔,但也为民间思想的不自由,不独立埋下弱种。故此,平民主义,一直以来,不灭于国,却也一直以来不健于国,是一个内里的原因。这样,无论是20世纪,提倡改革立宪之官方,还是呼吁革命和造反之民间,都没有西方政系那种早已存在的平民主义和官方主义——其间性存在之自由市和自治地,更是双向摆平皇室和(自由)民众权力分野乃至产生自由主义之载体,之意识。而中国政治,在此阙如这些西方几乎于生俱来的政治建设财富和革命皈依原理——这个原理就是,革命就是回到业已创造的那些远远早于革命的原则,价值和范式。(如基佐说过(见其《1640年英国革命史》)——
“革命不但远远没有中断欧洲事务的自然进程,而且可以说,不论在英国和法国革命中,人们所说所望所做的,都是在革命爆发前已经被人们说过,做过,或企求过一百次的。人们早就宣告过绝对权力的非法;而且关于法律和租税必须经人民的自由同意,以及关于武装自卫的权力,这都是封建制度的基本原则”。
“……那些被认为专门属于英国或法国革命的原则、意图、努力,事实上不但早于法国、英国革命前几个世纪已经存在,而且恰恰正是归功于同样的原则的努力,欧洲的社会才取得了它的一切进步。难道封建贵族是通过封建的秩序混乱、它的特权制度、他的残暴的暴力以及它对呻吟在它的枷锁下的人们的压制,难道他们是通过这些才参加各国的发展的吗?不是的:
“他们反对了皇族的暴政,他们形使了自卫的权力并保持了自由的准则。各个国家为什么要祝福君主呢?这是因为他们自称具有天赋的权力、具有绝对的权力吗?是因为他们的穷奢极欲,他们有个宫廷吗?不是的:
“君主们攻击过封建制度和贵族特权,他们将举国一致带进了立法,带进了行政机构;他们促进了平等。”
穆勒宪政观与宋教仁之简单比较
那么,穆勒关于代议制民主所谓何物?渔父主张的宪政主义又是什么?这里只是点到为限。
穆勒在主张实行代议制政府的时候,设置了很多条件;这些条件包含历史条件,社会条件,政治条件,文化道德条件和人性智慧条件乃至民族文明条件,等等。在所有这些条件中既包含了突破之而行新政的翼望,也包含回顾历史纠结的道德先验,更包括了文明状态和国民性质的区隔和同异等。这样一来,穆勒主义植生于本来就有议会传统,本来就有宪政基础,本来就有政教辨证的英国,其本身成为一种条件——这个条件和东方政治文化条件比较,可以说,穆勒得出比较宪政学的不适之根据。这些根据或者成为后来20世纪,21世纪革命条件的并不满足之证伪——但是,穆勒的提醒却仍旧不乏意义——这就是说,无论革命改革成败与否,他提出的这些限制和担忧,还是程度不等在这些抑或民主或者未来民主之体制那存在。而他所谓专制优越性的论述,比较他的民主优越性,大大得到批判(诸如文明阶段论;专制效率论;个人(领袖,天才,权威)崇拜论,……)。故此,即便是开明专制之说,开明君主之在,甚至在他们赋予人民自由以后,在特定条件下收回自由,也是司空见惯的实例。所以,我们赘引穆勒这些条件论,以应渔父后来的宪政说,予以比较。而渔父对于中国古代业已存在或后势微的那些制衡和宪政元素并无足够重视。诚如上言,他对于清末立宪的那些主张坚决反对而呈讥笑之态。这是可以商榷的地方。主要有几。一是,清末立宪不是西方程序主义作业。二,皇主立宪,不是立宪,是立宪之则之悖。三是,平民派,革命派和宋-孙派立宪,也不是立宪,他们缺少对于朝廷的改革,没有对于传统的修补,而只是呈现平民主义和革命造反。当然,就此狭义论而言,宋所说所做,对于同样狭义之皇族内阁之伪宪批判,当然十分正确,十分及时,十分必要——问题是,如果没有整体对于宪政的中国式(参考西方式)研讨,宪政发展往往难以走上协同大局,左顾右盼之周全主义,而会一发变为平民革命产物——也就是穆勒所谓议会本身成为骑在人民头上的新官僚阶层;而仅仅关注平民主义,又是穆勒这样的几乎是绝对精英主义者所激烈反对的。关于这一点,穆勒是这样发言的,
“如果人民的道德水平是如此败坏,证人常常说谎,法官及其下属受贿,那么,程序规则在保证司法目的上又能起什么作用呢?”这里,同样存在一些值得探索的问题。一,清廷程序造作说和枉顾说肯定有误。(“中国今日只有宪法大纲,且尚未有施行之效力,而资政院之发生,则由于一纸之上谕,何从得云宪法上之机关?……吾国人尚望其由此养成宪政,尚选举许多议员,以希协赞立法,预备许多政党,以谋监督政府,真做梦矣。”又说,“……于是乎有热中功名之政客辈,挟其所简练揣蓦之法政知识,欲以问世,籍取卿相,窥知凡立宪国不可无政党而可利用之也,则奔走呼号,若醉若狂,以致力于政党之运动。其以此为救中国唯一手段,果得当否。固有不论,但既言政党运动,则必确有完全组织要素,此固理论之所以应尔,而亦东西各立宪之国历史所明示者。乃观于今日京中所谓各政党之情况,则不禁令人大失望于中国政治之前途。”于是,宋列举各个中国当时之党派予以抨击之——
宪友会。“恣议局联合会之脱胎。”视为国体,政体不分之“尊重”……了;立宪政体,完全不合逻辑,“皆无有定为一党政见以谋实行之必要也。”
帝国宪政实进会。“资政院钦选议员居多。”(指判其“法律制度之完善”说——“漫然以法律与制度二者并列。夫法律者,国家经正当立法手续而发布之之法规,与命令相对而称者也。制度者,则国家一切法的形式总称,不问为法律与命令者也。两者观念各异,而范围亦不同,不得拉杂并为一词,亦不得平列为二物者也。示其谓既已不伦矣,且以国家政治之作用言,立法与行政为平剖的分类,各种政务若外交若财政若军事,为立剖的分类,其统系已不相同,而法律则为立法作用之目的物,于各种政务皆跨有其半截,尤不得抽出之以与个政务并列。”所言极是。
而宋所谓“希望立宪者其失望矣”(一文标题),所谓何据?说,“吾国民其犹要求政府立宪乎?其犹希望政府之预备立宪乎?呜呼!吾国民之大梦其犹未醒耶?
“夫立宪之根本,孰有大于宪法者?立宪之精神,孰有大于立法机关之作用与责任政府之组织者?天下岂有虚悬一宪法于此,政府不必遵守,徒责人民之服从,而犹为立宪者乎?又岂有立法机关之作用与政府之组织不合宪法政治之原则,而犹谓之立宪乎?吾人试观北京政府今日之举动,其果若何矣。”
接之,渔父历数资政院、皇族内阁等之不法,无理和虚妄。
是耶,所谓宪政根基之共和,并非只是由革命党和老百姓一体作主即可出行。这是对于英国宪政原则之陌生导致——宪政原则其实就是共和,就是阶级利益共享,共襄,共合——去掉这个内涵和主旨,革命之反宪政主义往往就会从所谓人民主权论一发而不可收拾为无产阶级立法论,人民政府统治论,从而呈现20世纪极权主义之滥觞。
二是,穆勒在抨击了多数论,阶级立法论和文明颠倒论后(素质低者统治高者;文明劣者统治优者之批判),非常关注提升人民素质和文明程度;他认为这是历史进步之首要做法。不然,民主程序不会奏效,就连普选权力等等也会歪曲堕落;他说,如果没有道德坚守和利他主义,“很少选民会不利用他们投票的权利去为他们私利”服务。这样,“国民议会唯一的后果就是,除了那些真正进行统治的人以外,又多了一个骑在公众头上的议会。”穆勒这个说法延化于吾国,问题变易为民初议会几乎就是作伪,就是骑在公众头上的议会——而且这样的议会,其实,根本就不是议会。等等。这样的“不是议会的议会”居然持续百年,呜呼哀哉。
三,穆勒说,“国王的利益在于他鼓励各地的农奴从他们主人那里解放出来,并使他们直接服从他本人。在他的保护下,形成了许多团体,他们知道在他们上面只需要从国王。与服从临近城堡的统治者相比,服从远处的君主本身就是一种自由。国王长期迫于其所处地位的要求,作为那些他曾经帮助过获得解放的阶级的同盟,而不是作为统治者。这样一来,中央权力尽管在本质上是专制的,但是在实践中却受到限制,成为帮助人民通过通过必要进步阶段的工具性手段。而代议制政府,如果是真的,将极有可能阻止他们进入这一阶段。”这或许极为相似清廷立宪之法,之态,之则。因为,立宪并无施行共和于前而发展,发挥,壮大各个阶级,各个阶层甚至团体利益,而是继续一种平面化准极权主义之政治体系。这样,人民其实是在体制者和统治者的胸怀和促膝之下施行“宪政”——虽然,这个宪政对比古今,尚不能不说他的某种开天辟地之新景致。宋教仁批判地罗列了清廷所允“反对党”(其实是“拥护党”)之败坏,幼稚和腐朽性质。他说:
这是迥异于西方乃至日本真正反对党起事,运动和操纵政治之列——日本是反对党进入上层,参与组阁,施行权立,而清廷除去聘用改革人员于四品之位阶,并无丝毫可能施行类似大隈组阁之实。这个清廷也无施行穆勒所谓皇上民主而对峙地方专制之细节之梳——这是中国绝对罕见的中央民主之例——也许某种自治形成的自由尚天高皇帝远之反向状况。另外,他们坚决反对试行英国法治,谓其有反对党政治而规避之(见汪大燮考英法制后言)。
四,共和之制是宪政之实的基准和前提,一如前说,即便英国王政/共和,不是名正言顺,其内核,依然如此。因为其政体还是阶级共助,共襄(“Commonwealth
is a traditional English term for a political community founded for
the common good. Historically, it has sometimes been synonymous
with‘republic’.“More recently it has been used for fraternal
associations of some sovereign nations. Most notably, the Commonwealth
of Nations, an association primarily of former members of the British
Empire, is often referred to as simply "the Commonwealth". (百科全书)
最后,反对党合法建制本身,其实就是各个阶级代表制度,代议制政府产生之根据——中国之国民党,或者其他政党,代表的是什么阶级呢?是不是就如毛氏所谓谁是我们的朋友,谁是我们的敌人——那样的阶级分析呢?——如果不是,中国社会之平面化实体,如何体现阶级分析和上、下对峙,协和和转换之局面于共和,于宪政呢?这个课题,百年未决。我们初步研讨之,得出的结论有几。中国革命(辛亥革命,共产革命,台湾转型等),下层势力做大,做绝,取消共和;抑或反向运行,上下一起努力,试行政体转型?这是制宪研宪之初衷,也是我们所谓共和乃立宪之基的基本论调。下层革命走向如不是走向毛式民粹主义路线,转而极权主义路线——文革路线等,而是关心上层,注重和协,试行阶级调和(如第二国际之),做到充分发挥上,中,下各种政治社会势力的纠合和分梳,乃至于产生一种中国-西方、古老-先进的执政制衡力道,以约束各种阶级,各种阶级政府势力之做大,之无法无天,也许就是道数,就是办法。再就是,中国宪政主义的道统来源和政统来源,宜参照西方上帝-民主之原则,施行某种宗教-政治之纠结和分梳——而不能一律打倒孔家店或者一律遵孔复古,不谋现代性探索。最后,最好模仿日本,施行西化于“化西”(大隈语)——也就是把中国传统中的政治制约力量培养成为中国式三权分立或者五权制衡——且从古代科举制度和武(曌)朝政治中,探索并非独一世袭制度的中兴知识界崛起(见陈寅恪语),当为官吏选拔和考试制度与之。这样的中、西结合,既可避免辛亥革命只是政治革命之表层转换——也可避免毛之社会革命之政治瓦解。两全其美,方能得道,得宪,得法。以往那种重视精英而忽视群众之路线,抑或反之,重视群众(平民)反对精英之路线,都会走向极端左倾或者极端右倾,是展开和施行民主之碍。所以,当宋教仁、张君劢等人开始伟大宪政试验和主张的时候,一是面临中国全部阶级之并不醒悟,并不参与和并不得法——
一是因为中国毛主义、列宁主义民粹运动对于知识人和高阶层的直接诋毁和打击,使得转还不留余地,革命无盛载体,变成一种虚无主义之举,暴殄天物,毁弃文脉,压迫百姓。这是中国人(国民党)到了台湾才发现的宪政主义老问题,遂予以土改,还权,普选(五十年代台湾选举自由……),进而转型到民主宪政。这是百年之宋,半百之张(君劢)地下有知,应感欣慰之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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