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号-理论探索 周舵简介 周舵文章检索

 

 

什么样的民主才是好东西?

(再修定稿)
 


周舵(北京)

 


  一句话点题:自由民主才是好东西,民粹民主不但不是好东西,而且可能是古往今来一切政体当中最坏的一种。

  如果以“范式”(paradigm)之有无作为科学与前科学的划界标准的话(1),那么,迄今所有各门社会科学,尤其是政治学,都只能算是前科学(大概只有经济学除外)。这从“基本概念的多歧义、无共识”一条即可看出。即便在已经充分成熟的西方民主国家,长期以来对民主的理论认知之混乱,左翼知识分子对于自由民主抨击之猛烈,简直可以说是到了匪夷所思的程度(2)。幸亏,当今西方的自由主义主流民主不是靠先有了理性自觉的民主理论而后创立的,相反,它是极其幸运并且特殊的英国自由宪政历史传统自发演化的结果,是在和其它各种政治制度的激烈竞争中一再显示出综合优势而后被人们坚持和维护的,所以,理论落后于实践,大多数人对民主“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更糟糕的是,西方国家在向外输出民主时的一再误导(3),就是毫不奇怪的了。特别是在20世纪六十年代那场全球性的极左民粹大爆发之后,西方传统文明遭到严重破坏,西方民主普遍向民粹下滑,思想理论的混乱就更是雪上加霜。中国知识分子以为今天的西方人都很懂民主,他们的意见足以指导我们未来的民主化,这实在是极大的误解。

  我们中国人没有英国人从自身文明的历史传统中自发演化出自由民主那样的历史幸运。我们的现代化只能由精英从西方学习和引进,然后用理性认知指导现代化的实践。我们只能是理论先于实践,于是,我们最严重的问题可能就会是“错误的理论导致错误的实践”。如果说西方人没有正确理论的指导也能行,那么,我们则是恰恰相反。尤其在今天,中国已经站在了启动实质性政治体制改革、民主化改革的门槛前,如果我们对于民主的认知发生严重错误,那么,未来的前景有可能是灾难性的。而依据目前我国各界精英的民主认知现状作一个冒昧预测的话,坦白说,对于我国未来的民主化前景简直毫无乐观的理由可言。我国知识分子深受法俄激进政治文化的影响,深信“知识分子的天职就是批判现实”,进而还以“只管批评不开药方”为理所当然。他们似乎不知道,自古希腊以来,西方知识分子还有另外一个也许是更重要的传统,那就是“以发现真理、传播真理、捍卫真理为天职”,进而运用这些真理改良社会。没有药方,如何改良?开药方无疑比仅仅批评、“批判”困难得多,既需要很高的智慧,又需要更大的道德勇气。批评人人都会,小婴儿都知道什么事情不如意,“哭”就是他们表达批评意见的方式;“只批评不开药方”和婴儿的哭、和庸人的牢骚抱怨没有什么本质区别——甚至更坏,干脆就是破坏性的。“发现真理”则不然,那要从一砖一瓦的细微建设做起,从每一个基本概念的澄清和界定做起,还要尽最大可能地遵从客观公正的科学理性,而不能任由一己的所谓“正义感”和别的什么道德热情所驱策。力求客观公正,这恰恰是从事科学研究事业居首位的学术道德,它来自于不惜众叛亲离、只服从上帝诫命的自由独立精神及个体主义的西方“罪感文化”,和我们中国人以社会舆论、“人民大众”或所属群体的评断为准的集体主义“耻感道德”差别极大。中国人死要面子和怕得罪人是出了名的,孔孟原儒“虽千万人吾往矣”的精神自来稀见,这对于我们“发现真理、传播真理、捍卫真理”极其不利。

  毫无疑问,本文的观点不但得罪人,而且可能得罪绝大多数人;不但得罪绝大多数中国人,而且得罪相当大多数的西方人。我并非对此麻木不仁,更不是对于自身的名誉毫不在意,只是由于这里将要表述的真理至关紧要,并且至今无人论及,所以职责所在,不得不然!

  本文的主旨,还可以用另一句得罪大多数人的话来概括:据我看,未来中国政治改革最大的危险,就是各种极端主义势力崛起成为主流,而最大危险中最大的——对不起左派先生们了——就是激进民主、民粹民主的崛起。

  因此,清晰无误地区分自由民主和民粹民主,坚决拒绝和防范民粹民主势力的崛起,对于我们未来民主化的前途,堪称生死攸关!
 

一  两种民主的谱系


  1 民粹民主

  我们说自由民主是“主流民主”,是从“绩效”即自由民主的现实成就角度而言的。它从英国发源,先是传播到美国,然后传遍全球,被当今大约近百个基本稳定了的民主国家所采纳。但十足吊诡的是,从历史渊源上说,自由民主历史短暂,它是近代才有的东西;而民粹民主反倒是源远流长,从古代希腊就有了,因此更有资格占据“主流”位置。从民主认知上说,自由民主的制度建构及其运作很复杂,需要很高的政治智慧、社会共识和文化条件,所以难于理解,难以进入多数人常识的“主流”;而民粹民主却“很简单,小学生都会”(岂止小学生,文盲都会——哪个文盲不会往候选人身后的碗里丢豆子?),所以,常识性的“主流”很自然地,就全是民粹民主的“人民主权”、“人民的统治”、“民众的权力”、“全民普选”和“少数服从多数”那一套,而这些咒符式的民粹民主的神圣教义——非常遗憾——全都是和自由宪政相冲突,和建立在自由宪政基础上的自由民主相冲突的!

  本源的、本义的,“不带修饰词”的“纯粹”民主,“少数服从多数”的民粹民主起源于古希腊,它是指“多数人的统治”。请特别注意:民主的词义“人民的统治”中的“人民”根本不是指全体国民,甚至不是全体公民!“国民”即城邦全体居民当中只有大约1/10是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即自由民成年男性,奴隶、妇女、小孩和外邦移民都不在其中。而“多数人的统治”当中的“多数”,仅仅是指公民当中比较贫穷的那一部分人,即自由民成年男性中的中下阶层,那1/10人口中的多数穷人。

  可以说,实际上直到法国大革命的时代为止,人类历史上根本就没有过占国民多数的“多数人统治”这回事,这“多数”仅仅是极少数人(即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中的穷人;而法国大革命的“多数贫穷国民的统治”则毫无“统治”或“治理”可言,不过是多数群众的恐怖暴政、半无政府状态加上罗伯斯比尔的个人独裁(“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不就是这么一幅景象吗?不过是罗伯斯比尔被毛泽东替换了而已)。多数人的统治(“人民的统治”)从一出世就名不符实,后来也从来没有名实相符过。

  更大的问题还不在此。对多达156种希腊政体做过比较研究的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古代希腊名为“人民的统治”、实为“少数自由公民中的多数平民(或穷人)的统治”的“民主”又有大不相同的两种:一种是以城邦全体人民的利益为依归,遵照正义良法而治的“温和民主”,后世把它称为“共和”;另一种是多数穷人只照顾穷人(与富人相对)或平民(与贵族相对)自身的阶级私利,不依照法律的、任意专断的统治,这就是“极端民主”。极端民主是温和民主败坏之后的“变态政体”,它起源于伯罗奔尼撒战争战败后雅典城邦民主的衰败期。此时的雅典城邦,公益心丧失,公民美德崩坏,共识破裂,各种人各谋私利、互不相让,阶级斗争、政变、内乱此起彼伏,最终以善于蛊惑煽动穷人,非法篡夺权力的“僭主”、“民众头领”的独裁和外族(马其顿)的征服告终。

  古代雅典的城邦民主产生于公元前五世纪,那时的人类文明还很幼稚;希腊则刚刚脱离原始部族社会不远,当然就更加幼稚。而恰恰因为希腊处于文明的幼年期,使得民主成为可能——希腊城邦民主无非是原始部落军事民主的延伸。也正因为如此,古代希腊的民主很不完善——首先是根本没有近代自由民主的个人自由和人权保障概念,当然也不会有相应的法治、宪政等等制度安排,希腊人的“自由”是所谓“集体自由”,即整个城邦免于被征服、沦为奴隶;其次,抽签当官、公民大会多数决策式的直接民主导致决策和治理水平低下,这是招致雅典最终战败投降的最主要因素;第三,希腊的直接民主离不开奴隶制所提供的经济基础,没有这个基础,公民们绝大多数时间精力耗费于谋生,哪有可能成天开会搞政治?第四,希腊城邦无时无刻不处于战争状态,没有这种严重的外部威胁,城邦内部的团结互助很快就会烟消云散,变成阶级战争、贫富恶斗;第五,支撑雅典民主的浩大公共开支,很大一部分仰仗对提洛同盟(所谓“雅典帝国”)其它城邦的压榨剥削,而不是来源于自身的经济能力;第六,雅典城邦的强盛很重要的原因是由于有伯利克里斯等杰出领袖的领导,但这在雅典的直接民主制度下恰恰是少见的例外,杰出人物通常不但不被信任,而且时时面临被“陶片放逐”的危险;第七,希腊城邦是小国寡民的熟人社会,和当代广土众民的陌生人社会根本不可同日而语;等等。试想两千五百年前的远古社会和当代高科技的信息社会差别有多大?这是小孩子都不难理解的,十足荒唐可笑的是,几乎全世界的左派却完全不顾两者之间的天渊之别,放任罗曼蒂克的幻想汪洋恣肆地泛滥,一厢情愿地把雅典城邦的直接民主、甚至是直接民主败坏之后的极端民主当成当代的理想,偏执狂般地向发展中国家推销这种“错置时空”的原始主义白日梦。

  其实不必费那么多理论的口舌,用一句最通俗的大白话来说,起源于古希腊城邦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无非就是穷人、弱者、无知者依仗人多势众,迫使富人服从穷人、强者服从弱者、有知识的人服从没有知识的人。揭去一切漂亮衣衫,究其实质,“少数服从多数”就是多数人的专制,再往前走一步,就是多数暴政,而这里的“多数”,就是指占人口多数的穷人、弱者、无知者。无论后来的一切极端民主派怎样费力替他们心目中的神圣教义涂脂抹粉,也无法掩盖“纯粹民主”亦即极端民主这一最核心的秘密。

  极端民主在随后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衍生出众多子孙——源于卢梭的法国大革命式的民主,巴黎公社式民主,直接民主,大众民主,“革命民主主义”的民主,民粹民主,文化大革命式的“大民主”,20世纪六十年代法国学生造反式的民主,等等。其中和当前中国现实关系最为密切、根基最为深厚的,当属民粹民主。文化大革命的“大民主”,实在就是登峰造极的民粹民主。所谓“民粹”,可以简单理解为“人民崇拜”(“人民”指多数穷人、底层民众、体力劳动者),把穷人神化、道德化,从同情穷人变成美化穷人,从美化穷人滑向歌颂贫穷愚昧,“富则修”,“越穷越革命”,“知识越多越反动”(4)。

  自由民主和民粹民主的区别,说到底是多数人如何对待少数人的问题——是平等对待,还是排挤、仇视、压迫和剥夺。采取第一种立场的,就是自由民主;采取第二种立场的,是民粹民主。而民粹民主这个家族当中,对少数人的剥夺和压迫的程度又有差别,其中最极端的,就是马克思主义这一支——它公然宣称要对少数人实行赤裸裸的“专政”。

  希腊后来被罗马征服;罗马前期既不是民主,也不是专制,是共和。罗马共和上承希腊传统,但已经不是什么“多数人的统治”,而是被认为集中了君主制、贵族制、温和民主制三种“正统”良治政体的优长,一种多元平衡,“现实最优”的“混合政体”。这个罗马“共和”,而不是雅典民主,才是当今主流自由民主的历史渊源。

  罗马共和衰败后被帝制取代,成为罗马帝国。罗马帝国被日耳曼蛮族灭亡,整个欧洲遭遇上千年的文明大倒退,这就是所谓“封建”。在这上千年里,断断续续地也曾有人提出类似民粹民主的主张,但都应者寥寥。直到卢梭的几篇极权主义民主的大作(5)极大地影响了法国大革命的中间阶段(激进阶段),民粹民主才不但复苏,并且成为法国政治持续至今的一股主流;再经巴黎公社等等法国激进主义的革命造反、尤其是借马克思主义者的大力鼓吹与实践而席卷全球,在20世纪前半期几乎和纳粹主义一起联手埋葬了“资产阶级民主”即自由民主。

  我们说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是民粹民主,并不意味着马克思本人,和“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像今天认为“民主是个好东西”的人们那样真心信奉这个民主。他们对于民主,哪怕是民粹民主,从来没有什么好的评价。

  从举世公认的科学方法的角度看,马克思,和出色地继承了马克思学说“革命精髓”的列宁的民主观是十足混乱、自相矛盾的,但这在“辩证法”家的眼里却不但不是问题,相反,正是马克思主义作为最“高级”的科学方法的表现——因为矛盾是推动事物运动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所以,自相矛盾正是马克思主义的最高明之处。简而言之,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民主和专政是“对立统一”的,无产阶级民主是“人民大众最完全、最彻底的民主,和对资产阶级等等阶级敌人的暴力专政”,所以这个“无产阶级民主”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6)。民主就是专政,专政就是民主 (同理,黑即白、白即黑,是即非、非即是,依此类推,可以推出一切相对主义、虚无主义的命题,直到当今“后现代”们的“唯一的规则就是没有规则”)。至于“资产阶级虚伪的自由民主”,不过是少数剥削压迫阶级对多数人民的专政,所以,民主还是专政。总而言之,马克思主义者放眼看去,无论何时何地,民主永远就是专政而已——不是少数人对多数人专政,就是多数人对少数人专政,别无其它。理由呢?简单之极,因为民主是一种国家的统治形式,而国家无论何时何地,永远就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暴力统治即专政。必须等到共产主义彻底实现,阶级消亡、国家消亡、政治消亡、任何“统治”和“专政”一律消亡,当然,民主也就一起消亡了,毫无必要了。到那时,作为专政的民主也好,作为民主的民主也好,全都“消亡”了。

  总结一下:按照马克思主义者的阶级斗争史观,共产主义之前的政治通通是专政,民主不论是无产阶级的,还是资产阶级的,当然毫无例外,通通是专政:“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列宁);共产主义之后则专政和民主都毫无意义了。所以,在一切认为“民主是个好东西”的人们眼中的那个好东西,在马克思学说当中实在难说是个什么好东西。它要么就是专政,要么毫无意义。

  作为非辩证法家,你如果坚持“低级”的形式逻辑,非要把民主和专政区分开,那么,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还剩下什么呢?当然,就是无产阶级的统治亦即多数穷人的统治,并且是多数穷人绝对的、“直接凭借暴力,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统治(列宁)。这不但在民主理论的类型学上就是不折不扣的极端民主即民粹民主,更妙的是,列宁还毫不隐讳地道出了民粹民主的凶残本相——对少数人“直接凭借暴力,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专政!

  请务必注意:马克思,列宁都根本没有“歪曲”或“篡改”民主——当然是指民粹民主——的本质,也根本没有生造一个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民主新概念。许多(说不定是全部)西方学者对此理解有误。马克思主义者所理解的民主不但源远流长,而且曾经长期占据过民主的主流位置(7)。后发现代化国家民主化最大的困境,恰恰就在于此!

  在当时那个科学落后的军国主义普鲁士,和德国浪漫主义哲学背景中成长、接受教育的马克思,终其一生,都惯于翱翔在人间天国幻想的云端,让诗人的浪漫思絮漫天飞舞。他哪怕是稍稍脚踏实地一点,也应该想到,他那个“无产阶级对阶级敌人的专政”有什么保证,不至于演变成对于任意划定的随便什么人的专政,甚至演变成“对无产阶级的专政”?不错,马克思有一个区分敌我的客观标准,占有生产资料的多少。且不说何为多、何为少的界限如何划(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有过规定,雇工七人以下为合法,以上即“剥削”——试问理由何在?),无产阶级专政既然已经剥夺了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资产阶级已经成了无产阶级,为什么还要被专政?因为“拼死反抗”?因为“思想反动”?因为“世界观没有改造好”?那么,思想反动或不反动就成为划分阶级的标准了!但划分的标准是什么?什么叫“思想反动”?由谁来定?

  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践证明,阶级斗争以及“专政”永远会“扩大化”,以致斯大林把列宁时代的老布尔什维克几乎杀光,毛泽东把他的老战友们整得死去活来,都绝不是什么个人品质问题,正是马克思学说的逻辑必然;而马克思本人的“科学预见”却恰恰与此相反,他认定他那个巴黎公社式的无产阶级民主亦即无产阶级专政是一架直接通向彻底和谐人间天堂的天梯——这是太无知,太天真,还是过分沉迷于完全不切实际的白日梦幻,把美梦当了真?或者,是因为他把哲学和科学混为一谈,甚至误以为某种哲学比科学更科学(一个科学欠发育时代的德国人所犯下的低级错误)?(8)

  西方人至今仍然普遍认定,无论如何,共产党统治的国家不可能是民主。大错特错!无论如何,那是货真价实的民主——民粹民主,多数暴政式的极权民主。只不过,无论如何,那绝不可能是自由民主!共产党人并没有故意行骗,他们只不过是选错了民主类型,受骗上当了。他们的民主观其来有自,甚至,你说那曾经就是民主的主流,搞不好,未来说不定还会成为主流,也毫不为过。正是因为有着这样一种遍布全球,极为“雄厚”的民主思想理论和社会文化的基础,我们才格外忧虑,一旦贸然开启中国民主化的大门,十之八九,就会是民粹民主的漫天狂潮席卷天下!

  2  自由民主

  任何一种政治制度,都必须设法解决秩序、自由和平等三大基本价值目标之间的复杂关系。评价政治制度的好坏,无非就是根据它们达成这三大价值目标的绩效高低。这三大价值目标当然就有充分理由称之为“普世(普适)价值”。

  三者当中最基本的是秩序。“稳定”是秩序的通俗但不准确的说法,因为一个良序社会还得有活力、有变革,“与时俱进”,否则无法“稳定”。无论如何,“秩序”是一切人类文明得以存续的最起码条件;没有秩序,人类社会就只能倒退回群兽间相互吞食的原始丛林状态,“文明”便根本无从谈起。一切激进派——激进民主派,民粹民主派,革命党,法国式放纵不法的绝对自由的信徒(比如著名的极左文人萨特),等等——的一个通病,就是无视秩序对于文明的极端重要性,以为无政府状态值得向往。他们极度天真地设想自己将成为摇动那架无政府绞肉机手柄的那只手;而无数历史事例反复证明的却是,根本没有那只手,所有的人都只不过是这架无政府绞肉机里面的肉馅而已。原始丛林里没有最终的赢家。

  人类尝试过许多种建立社会秩序的方法。凭常识即可了解,参与决策的人数越多,秩序越是难于建立,即便建立也难于稳定。古代民主总是要滑向无政府状态和僭主独裁,原因即在于此。这也就是为什么多数人类文明只要成熟到一定程度,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一人决策即君主专制的原因所在。只有英国人是个令人惊奇的例外,他们居然从中世纪封建的一团混乱当中创立起了自由宪政,即专制秩序的对立面——自由秩序。也许可以说,这是有史以来,人类政治智慧所创造出的最大奇迹。

  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冲突一望便知:秩序就是对自由的限制;至于自由和秩序之间能够相反相成,结合成一种自由秩序,即法治、宪政、人权保障(9),也就是哈耶克所说的“法律下的自由”,却是常人(更别说古人)难以想象的;专制秩序才适合古人的想象力和知识水平。如果不是由于种种幸运的偶然因素先是在古代希腊催生出一种特异的城市商业文明,传入罗马成为罗马共和,后来又融入基督教和日耳曼蛮族两种成分,到近代又加入一系列其它成分,错综复杂地结合在一起,终于在英国促成了议会宪政体制,然后输入美国发扬光大,才有了两个“自由秩序”的现实范例的话,很可能没有哪一个聪明人能构想出这种秩序。自然界、生命和社会的演化之奇妙,过去不是、将来也不可能是人类理性能够构思、设计和预测的。但是,一旦一个制度和文化范本演化出来,我们就有可能学习、仿效、嫁接和移植,而不必消极无为地接受自身文明的任何自然演化结果。历史不是任何人可以随意创造的,但历史也决不是什么受历史客观规律支配的“自然历史过程”,它是如哈耶克所言,无数世代的无数个人“有意创造的非有意结果”。

  自由秩序的演化成功,有赖于诸多有利因素极为错综复杂的相互作用,其中如古代希腊的城邦民主、理性哲学、逻辑数学、自然科学;罗马的自然法原理(法律、“规律”不是人订立的,是神的律令在宇宙、自然和人类社会中的体现,人只能发现并服从它),和分权制衡的共和混合政制;基督教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神权高于俗权的主张;日耳曼蛮族的部落军事民主(战士大会)、自由精神和习惯法(比如“王在法下”)传统,等等;总之,希腊、罗马、希伯莱、日耳曼这四种文明因素共同造就了中世纪中后期的封建主义,而恰恰是这个封建,成为英国自由宪政之母——历史的真相与我们脑中被灌输的“封建专制主义”先入之见完全相反。这个话题值得多说几句。

  “封建主义”从狭义说,主要是指中世纪欧洲的日耳曼因素,即日耳曼蛮族在被征服的领土上建立的一种相当原始的,政治权力多元分立、治理松散低效的世袭贵族等级制;其中的王权通常很软弱,国王不过是所谓“平等者中的第一人”,如同兄弟伙中的大哥;全国(这“国”只是个模模糊糊的领土-人口概念)的土地都被层层瓜分下去,每个大小贵族在自己的领地和城堡里都是有完整权力的统治者,不受国王干预。国王自己的封土并不多,有时比一些大贵族还要少;他没有常备军,因为除去习惯法规定的少量礼金贡献之外,他不能征税,所以既养不起军队也养不起官僚机构;遇有战事,他有权征召大小贵族骑士自备马匹武装粮饷临时征战御敌;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宫庭法、庄园法、封建法等等各行其是;很长时期以来,从王而下,大小贵族全都不识字,纯是一帮文盲武夫……总而言之,“封建”的那幅图景简直与中国同时期高度发达的典章文化处处相反,只能用野蛮落后、杂乱无章、肮脏愚昧、不成体统这些字眼来描述。请务必记住:欧洲封建是还处于原始部落社会末期的日耳曼野蛮人把希腊罗马古典文明几乎彻底毁灭,所造成的上千年文明大倒退的结果,很自然地,它与中国自秦汉以来大一统皇权专制的中央集权儒家礼教官僚制的井然有序(过分有序了!)、优美精致的高度文明和经济繁荣几乎没有相同之处。我们最接近“封建”的,是西周;自春秋以来,封建就“礼崩乐坏”了。

  但野蛮自有野蛮的好处。首先就是封建贵族的自由精神。举两个例子,可以生动说明什么是封建主义,什么是贵族精神。有一位西班牙贵族对国王说过这么一番话:“国王陛下,只要你遵从我们祖上传下来的传统惯例和习惯法,我们就服从你,尊你为王;否则,贵族们将不会服从!”在西欧封建贵族中有一句广为传布的格言,叫作“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意思是,我的领地、我的城堡,风可以吹进来,雨可以刮进来,但是,再尊贵的人,哪怕是国王,如果没有我的准许,他不能进!——你能想象哪一位秦以后的中国臣民敢对皇帝这样说话吗?自秦至清两千多年的中国社会只能称作“皇权专制”或“帝制”,绝不可称“封建”,因为封建主义正好是专制王权的对立面。

  正是封建主义的这种分散、混乱和“落后”,形成了王权、贵族和基督教会的教权长期僵持不下的拉锯战,事实上成为一种分权制衡的权力格局,一方面在封建贵族中保留住了坚决维护自身权益不容王权侵犯的自由精神,并且在与王权的长期争斗中逐渐发展出一整套制衡王权的法律和制度,即自由宪政;另一方面,又给中世纪中后期的城市复兴时代大批自治城市和城市联盟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近代资本主义、市民社会(公民社会)、科学技术和人文主义就是从这些自治城市中孕育出来的。掌管着天国入门券的教皇权威至高无上,他们经常打压王权,在国王和贵族之间挑拨是非、趁机渔利,成为限制王权的另一大因素。更为凑巧的是,到了近代早期(1750年工业革命以后),由欧洲整体的文明进步、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提供了足够条件的王权扩张、民族国家形成眼看就要把贵族和教会的权力剥夺干净,快步走向王权专制的时候,英国的城市工商金融资产阶级和中产阶级已经壮大成了足以抗衡甚至压倒王权的力量,于是,早先为反对封建贵族领主这个共同对手而结成的盟友——国王与城市市民——此时成为新的竞争对手,资产阶级转而与贵族在议会中结成政治联盟,联手以自由宪政约束、限制王权,防止王权走向专制,最终以自由宪政的全面胜利结束了中世纪的封建史。在英国,资产阶级化的旧贵族,贵族化的新兴资产阶级,和有名无实的王权,便成为近代自由主义议会宪政的三大主角——原则上,立宪君主充任公正中立的国家元首和总裁判官,担负全社会整体平衡之责;贵族为维护保守主义价值和土地所有者(包括农民)的利益掌上议院,资产阶级为维护自由主义(自由贸易、自由竞争)和工商金融界的利益掌下议院,工业无产阶级等底层民众则被排斥在政治边缘。显而易见,这是对古代共和制那种君主(执政官)、贵族(富人)、平民(穷人)三大政治力量相互平衡制约的近代重构;孟德斯鸠和洛克正是在这个自由宪政的经验现实基础上,建立起近代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分权制衡系统学说。

  从1688年光荣革命,到19世纪上半叶启动议会改革,这将近两百年间的英国,是有自由,无民主。这里的“民主”,实际上主要是指底层穷人的参政权;这里的“自由”,是指在宪政、法治、代议制议会、自由竞争市场经济等一整套制度设置和现实中,多元政治力量的相互竞争制衡所保障的,每个人与生俱来、任何人不可剥夺的,“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个体基本自由权利——请注意:其中并不包含“平等的政治权利”;政治参与当时还是受财产、教育、性别、年龄等严格限制的。1832年以前,英国只有大约2%的人口拥有政治权利。

  这时的贵族阶级虽然处在无可挽回的衰落之中,却早已脱尽了中世纪日耳曼蛮族的野蛮粗鄙,占据了精致优雅的高度文明教养的制高点,养成了“生为模范阶级,就必须具备治理天下的优良品质,以承担社会责任”的高人一等的阶级意识;他们虽然自己也投资工商业,但对那些教养不良、浑身铜臭、除了发财别无追求、恨不能榨干雇佣工人每一滴血汗的资产阶级暴发户满心鄙夷;而资产阶级也自惭形秽,不得不把政府的高级职位拱手相让。按照封建传统,农民一方面要承担沉重的劳役贡赋,另一方面也有权利享受封建主的保护和体恤,这种庇护-受庇护传统向工业无产阶级的自然延伸,就使得贵族阶级自认为是工人阶级的保护人;不受约束的自由放任资本主义的头一批批判家,和首先提出改善工人阶级劳动和生活条件立法(缩减工时、限制使用童工女工、举办社会救济等)的改革家,很大一部分来自保守主义的贵族阵营。良好的文明教养永远会有一种使人的贪婪自私和冷酷无情温和化的功能。

  也就是说,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既有来自无产阶级、社会主义左翼立场的,还有来自贵族阶级、保守主义右翼方面的。左翼批判关注的是经济利益的分配是否公平,它无非是说,资产阶级分得太多了,工人阶级应当多分。所以,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其实是一个东西,即经济利益。右翼的保守主义则不同,它是反物质主义、贬低经济利益的,注重的是精神文化等高级需求。

  随着工人阶级力量的发展壮大,他们参与政治的要求日益强烈,西方近代文明中除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之外的第三大政治思潮——社会主义开始迅猛兴起,以普选权为主要诉求的民主化时代随之揭幕。到了20世纪上半期,由封建贵族催生、资产阶级和贵族联手加以巩固的“自由秩序”,演变成了“自由平等秩序”;“有自由没民主”的自由宪政,成为“既有自由又有民主”的自由民主。我们务必要非常清晰地了解,普选权并不是自由宪政的要件;没有普选照样可以有自由宪政。自由宪政当然要有选举,否则议会下院从何而来?但那只是少数人选举极少数人。按照一种通俗的、不严格的说法,自由宪政是少数人的“精英民主”,比如现在有不少人所主张的共产党的“党内民主”(严格说来,精英民主不能算是民主,因为普选权是民主、包括自由民主的要件,近代的民主几乎可以和普选权等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民主化受“普选神话”和“多数决神话”两大神话误导,把自由和民主、自由化和民主化、自由民主和民粹民主混为一谈,以为民主就是普选,就是一人一票投票,然后少数服从多数,结果当然只能是一团糟的民粹民主。优质的自由民主首先需要订立一整套游戏规则,宪政法治等等,公民们还得自我约束不越界、乐于妥协退让,养成严格按规则比赛的信念和习惯,仅有普选和言论自由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在许多中国知识分子当中流行一种极度简化的肤浅民主化观念,以为民主化就是开放党禁和报禁!这种无规则约束的游戏,怎么能不乱象丛生?这和体育竞赛的道理是一样的,比如足球。足球原本是英国一帮野孩子在胡同里乱踢乱抢,踢伤人、打架斗殴、断胳膊断腿是常事,以致英国政府一度把它给禁了。经过一两百年的演化、不断改进,足球才成为现在的样子——有严格的规则,有公正执法的裁判,球员能够按照游戏规则和体育道德竞争,“踢球不踢人”,观众文明观赛,从旁公平监督规则的实施,等等。什么条件都不具备,只是一个“全民开放”,让所有的人全都进场疯狂抢球,再加上一小撮野心家从中煽动冲突、斗争,那会是一幅何等光景?

  如果说,没有封建主义就没有不平等法律下的自由、没有资本主义就没有平等法律下的自由的话,那么,应当说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与经济平等、政治权利平等相伴随的民主。熊彼德说“没有资本主义就没有民主”恐怕失当——除非他是在说“没有资本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10)。而“民主的悖论”,亦即自由民主和民粹民主的冲突也就此登场。
 

二  政治的悖论


  在进入“民主悖论”的讨论之前,先要谈谈一切现实政治的悖论。民主悖论不过是这个整体难题的一部分。

  自由民主和民粹民主之间的另一个实质性区别,来自于对“统治”完全不同的理解。“统治”的核心问题无非就是两个:谁统治?如何统治?民粹民主完全不理睬、也根本不理解“如何统治”,它的眼界当中只有“谁统治”——只要是多数人统治就是好的,少数人统治就是坏的。它只有单一的“权力”视角,只关心由谁来掌握强制性的政治权力。马克思则进而把一切政治权力统统解读为“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专政”。这是一种对于国家治理问题极端天真,高度脱离实际的大简化思维。自由民主则直面国家治理的复杂现实,清醒地看到国家治理问题根本没有最终的完满解决、彻底和谐可言,人类社会永远要面对诸多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而所谓的良治、善治,无非就是设法兼顾这些多元价值目标,设法把其间的冲突尽可能限制在无害的范围内。它一方面承认统治的“权力”面相,充分理解由于人类永恒的局限性(“罪性”sin,不是刑事犯罪crime),所以强制性的政治权力永远必不可少,否则无法制止侵害他人的反社会行为。而政治权力从来是由少数人掌握的国家强制力,所谓“人民主权”只在历史上有其反对君主专制的批判性价值,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历史经验已经充分表明,所谓“人民的统治”只不过是句毫无可操作内容的空话,它无论是指全体人民或多数人民的统治,事实上都根本不可行。政治权力不得不交付由少数人组成的政府来行使,“统治只能是少数人的事 ”(11)。另一方面,同样由于人类的罪性,任何人,无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哪怕是最“先进”的个人或群体(精英,群众,阶级,政党……),一旦掌握了政治权力,其天然趋向就是滥用这个权力,用来侵害他人、侵害社会——“权力使人腐化,绝对权力绝对腐化”(阿克顿勋爵)——所以这个政治权力极其危险,必须设法防范。一方面,我们不得不让少数人掌握政治权力;另一方面,对这个权力又要严加管理和防范——这就是一切现实政治的悖论,也就是“如何统治”所要关注的核心问题。迄今为止,对这个难题解决得最好的,就是自由宪政。它的解决办法,归结起来就是两大套东西:有限政府,和有限政治。
 

三  有限政府


  现实世界中的政治,治理国家的权力只能由少数人行使。为了防范掌权者滥用权力,自由宪政的核心理念,就是不允许存在任何绝对权力——不允许存在任何至上性、不受约束监督的权力,尤其是绝对不能允许“直接凭借暴力,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权力。具体办法就是法治、宪政。法治和宪政实际是一回事,只不过前者是从法律角度看问题,后者则是从政治角度理解而已。

  大多数人不知道阿克顿的另一句名言:“不是哪个阶级应该统治的问题,是哪个阶级都不应该统治!”由于人人皆不可免的罪性,所以谁都不应该统治,谁都不配统治!任何人都是靠不住的——知识分子是靠不住的,无知分子更靠不住;富人是靠不住的,穷人也靠不住;总统固然是靠不住的,人民则同样靠不住!

  那么,该由什么来统治呢?英国人的答案是:由法律来统治!只有法律——正义的良法——至高无上,它管束每一个人,首先是管束政府。

  但什么是“正义的良法”?它和非正义的恶法区别何在?

  简括起来就是一句话:能够有效保障人权的,就是正义的良法。反过来说,违反人权的法律,就是非正义的恶法。

  但什么是人权?

  人权,就是所有自由宪政国家的宪法,和联合国几个人权公约中所载明的,每个人都必须享有的、平等的自由权利。人权也有一个逐步递进的历史过程,从第一代人权的“最基本自由权”——生命、财产、居住、迁徙、择业、创业、经营、订约、信仰、思想、言论、出版、通讯、集会、结社……等等自由,到第二代人权的平等的政治权利,再到第三代人权以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和社会福利权为核心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只要有了法治对第一代人权的切实保障,它就是自由宪政,这是近代工业革命、科技革命、经济发展、资本主义兴起最重要的原动力,而民主是工业革命近百年之后,随着工业无产阶级以及代表其利益的社会主义兴起之后的事。人权的渐进落实过程自有其内在的历史逻辑,但不需要死板照搬西方的历史过程。笔者认为,最好是以“涉他”(涉及、影响他人)还是“不涉他”的程度为标准,涉他程度越大的权利越应当慎重,越应当往后放,因为,涉他的权利都有权力的面相(权利rights是“我享有的”,权力power是“我施于他人的”,务必小心区分!),需要一系列的约束条件予以规范,否则就会侵害他人和社会。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第三代人权的落实应当提前,而把第二代人权的实现放到最后——理由是,除了存在“民主悖论”这个大难题之外,还因为它的涉他性最强,一切政治权利一旦付诸实施,马上就成为政治权力,具有强烈的、全面的涉他强制性。

  人权,人人享有的平等自由权,最好地体现着所谓“共和正义”。共和不是民主,共和也不是君主制的反面——立宪君主制完全可以与共和的原则一致,毫不冲突。(12)共和是按照“正义”原则组织起来的政治制度,而正义,就是“让每个人(不可以排除任何人,哪怕是“十恶不赦”的罪人)都得其应得”,每个人的利益和愿望都得到兼顾,人人都各安其位、各谋其利,不偏袒任何人——穷人或富人、强者或弱者、有知识或没知识、男人或女人、城里人或乡下人……。按照中华传统,其实共和正义就是中庸、中道、执中,不偏私、不偏袒、不走极端。

  “应得”不等于“平等”。有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但有的不平等却是应得的。同样,有的平等是应得的,有的平等却是不应得的。

  按照经典自由主义的观念,应得的、正义的平等有两种: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即人权(不包括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第三代人权),和机会平等。超出这两者之外的平等,都超出了“应得”的正义范畴,进入了慈善和博爱的领域。一个对社会毫无贡献的残疾人,坐在家里什么都不必做,就可以享受用政府强制性的收入再分配、转移支付来支持的社会福利,富人的合法所得被强制性地转移给穷人,这不叫“正义”,是超越了正义,是比正义更高的价值,是把家族亲朋小范围熟人社会的团结互助价值观推广到全人类最广大的陌生人社会之中;这不能算是穷人所应得,是社会慈善与博爱,是富人对穷人的关爱和帮助。极左派把这解释为穷人的应得,让受帮助的穷人失去感恩之心,只能鼓励越界索取、不劳而获,煽动仇富的戾气。正义和博爱不应混为一谈。第三代人权是穷人享受博爱关怀的权利,当以法律强制的方式实施时,它和第一代人权的“财产权的平等保护”显然是冲突的,这就是为什么自由至上的美国人至今对此争议不休的原因所在。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第三代人权不是天经地义、不容置疑的“天赋人权”。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左翼则主张,应该把第三代人权计入正义范畴,它也是天赋人权的一部分。“天赋人权”的边界究竟应该划在哪里,几派意见至今争论不休,这也说明人权并不是“天赋”的,不是“不言自明”的,而是人类文明历史演进的结果。

  共和是一个动态的多元平衡体——多元价值、利益、意见、立场、阶层……的动态平衡,很像是在模仿生物体的自动调节,我们古人叫作“阴阳平衡”。走极端、偏向某一方就要失衡,社会就会生病;病得严重了,又讳疾忌医,社会就要失序崩溃,就像生命体的衰亡。

       共和,其实就是自由民主;就是不走极端、恪守中庸之道,以中左和中右两大政治社会力量为主体的,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共和的英文commonwealth,就是人人有份的“共同财富”、“公共利益”——那不就是“和谐社会”吗?

       

  需要进一步追问:符合共和正义、保障人权的自由宪政的宪法是从哪里来的呢?它不是由人制定的吗?不是由立法者所立的吗——且不管这立法者是谁?法律至上,那不就是立法者至上吗?那不就是立法者的绝对权力吗?有什么保证,使得立法者所立的法律是共和正义的良法,而不是偏向立法者自身私利的非正义恶法呢?有什么保证,使得马克思阴郁的断言“法律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至于成为现实呢?人能立法,就能修法,有什么保证,使得立法者不把正义的良法修改成非正义的恶法呢?

  自由宪政的法理学强调,法律不是由人制定的,它是如同自然规律一样,由上帝所立的神律,或自然界本身所固有的“自然法”。法律是宇宙秩序、“道”、“逻各斯”在人类社会中的体现。正如同人不可能制定自然规律,只能去一点一点发现它一样,人也不能制定法律,只能去发现法律。这样发现的,符合自然法、和“道”一致的法律才是正义的良法,而由人的意志任意所立的法律往往是非正义的恶法。

  请特别注意:这个发现法律的过程,既不是某个圣贤、某些“先进”群体如“阶级”、某个经过“启蒙”之后“掌握了科学理性”的世代所能完成的,也不能仅仅依靠“不言自明”的逻辑推理。正义的良法是人类无数世代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人类历史漫长演进的产物;是在诸多不同文明的相互交流、激荡、竞争中,优胜劣汰的结果。迄今为止,它最好(但永远不会是完美无缺)地集中体现在自由宪政当中。自由宪政的系统形成虽然是在英国,但所有的人类文明都有类似的制度和社会文化安排,如中华孔孟原儒以士阶层“从道不从君”的贵族精神,礼治、德治、文官制、史官制、言官制等等一整套办法来约束皇权;只不过我们先贤设计的那些办法没有英国式的自由宪政那么完备和有效罢了。

  “徒法无以自行”,有了正义的良法,还得有人去执行和维护。如果立法、行政、司法等等权力全都掌握在同一人或同一些人手中,正义良法得到执行和维护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只有“用权力限制和约束权力”,才是最有效的办法。权力必须分开,互相监督制衡;同时还得相互合作,有效地履行其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的职责;而这就是自由宪政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多元权力相互制衡”的制度原则。除此之外,还有联邦制、议会的两院制等等——联邦制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权制衡,两院制是议会内部的分权制衡。具体的制度安排可以根据情况灵活处理,但如果违背了自由宪政分权制衡的根本原则,那就没有了什么正义良法可言,也就没有了最基础的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法治是用法律给政府(狭义政府仅指行政部门,广义政府指一切政治性权力,包括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明确划出权力的界限——人权是每个国民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范围,政府不得进入;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只能在界限内行使,越界则政府违法,同样要受法律惩处。宪政则把政治权力分散,每个政府部门只能掌握部分的有限权力。合起来,这就叫“有限政府”。它的反面,就是集权专制政府或全权极权政府。
 

四  有限政治


  激进民粹民主派们都是些政治狂热分子,他们秉持一种一元价值观,一心想把政治弄成高于一切、笼罩一切的人生唯一要务,要让政治来解决一切问题,“政治挂帅”,容不得半点政治疏离和政治冷漠。不错,政治确实很重要,有时甚至生死攸关,但人世间根本没有什么唯一重要的事;生命需要丰富的色彩,多元的社会才会有自由,有自由才有活力和创新,而“自由”当中当然应该包括不关心、不参与政治的自由。历史经验一再证明,政治狂热、持续发高烧必然导致情绪化,情绪化必然走极端,走极端的结果,就是秩序失控、剧烈冲突、社会动荡甚至爆发内战。所以,仅仅有了有限政府还不行,还得让整个政治领域理性、冷静,给政治活动降温,让政治——理所当然的包括民主政治在内——归回常态、归回原位,回到它应有的有限地位上去,而这就是有限政治。代议制间接民主,以中左和中右为主流的中派政治,等等,就是给激情澎湃、走极端的直接民主降温的办法。更重要的是,由于“民主悖论”的存在(见后文),民主不但要受法律的限制约束,还必须限缩范围,许多领域是任何政治、包括民主政治在内不得涉入的。民主是一味药,是赋予受忽视的底层民众政治权利(别忘了,同时也是政治权力!)、令他们“扬眉吐气”的一味药,但民主不是万能药;不但不是万能药,而且副作用非常大。在吸毒成瘾的人眼里,只有毒品是万能的,我们没有理由把民主弄成毒品,把自己弄成吸毒成瘾的可怜虫。

  自由民主是自由加民主,是自由和民主结婚所生的混血儿。自由民主的“民主”部分,是指平等的政治权利,即第二代人权。这是“权利”视角的民主,它是人权即自由权利的一部分,所以和自由完全一致,没有冲突。如果我们有勇气把自由民主的内在逻辑推到底,那么很显然,“自由”已经涵盖了“民主”(即平等的政治权利),没有必要再单立一个“民主”的名目。自由民主就是、也只能是自由宪政——包含平等政治权利在内的自由宪政。当今的大多数西方人习惯成自然,省略了修饰词“自由”,把自由民主简称为民主,毋宁说是正好搞颠倒了。其实“自由民主”恰恰应该省略掉“民主”,简称为自由。

  而民粹民主的“民主”简单通俗地说,就是“少数服从多数”。这是“权力”视角的民主,它主张多数人拥有强迫少数人服从的强制性权力,这里当然就没有了平等权利(或平等权力),只有多数人优于、高于少数人。有“服从”关系的地方不可能有平等。很显然,这种民主和自由无法相容,它和自由、和平等权利是根本冲突的。(13) 而事实上迫于不得已,我们在某些情况下又不得不使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规则,这个“平等的政治权利”和“少数服从多数”之间的冲突,就是所谓“民主的悖论”。

  共和正义的原则是公正无偏,不偏袒任何人。落实到实际决策层面,当然就应该是“全体一致”,不能是“少数服从多数”,因为少数服从多数显然是偏袒多数、歧视少数的。问题在于,全体一致经常是很难达成的,其协商交易的成本极高,经常导致决策僵局。为了在有限成本(包括时间成本)之内作出决策,我们便不得不退而求其次,把决策权交给部分人。这又可分为三种情况:交给一个人、交给少数人或交给多数人。实际上,就是在最民主的国家,这三种决策方式也是要视具体情况灵活采用的。在战场上、飞机轮船上、手术台前,就是一人决策。哪有一架飞机是由乘客民主决策来驾驶的?都是机长一人独裁。委员会、董事会,就是少数人决策。公司由股东大会作决策的少之又少,更别说全体员工作决策了。南斯拉夫曾经搞过全体员工做决策的工人自治,搞得一塌糊涂,完全行不通,这都是有其充分理由的。而少数服从多数,实在是利益相关的人数很多,每个人又都享有平等的决策权,全体一致又达不成的情况下,万般无奈,没有办法的办法。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多数人就比少数人更有水平或更有美德,或别的什么长处。被民粹民主的习惯势力套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头上的光环必须拿下,转而放到“全体一致”原则头上!只有全体一致,才有正义可言。

  符合正义原则的决策必须力求达到全体一致——特别是在制宪过程当中。用通俗的说法就是,制宪的原则必须客观公正、“大公无私”,对所有的人“一碗水端平”,就如同制宪者完全不知道自己的私利何在一样——罗尔斯的“无知之幕”说的就是这回事(14)。这和全体一致的决策原则是等价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拿宪法草案交全民讨论,然后全体一致通过;那是完全脱离现实,根本做不到的。只要宪法能够切实保障人权,其实质就符合了共和正义的全体一致原则。人类文明的历史已经实际演化出了自由宪政这种符合共和正义的制度,我们学过来就是了,并不需要采纳那种由全体人民从头讨论起,然后按照“全体一致”的实际决策过程来制宪的愚蠢办法。这是一种从人类历史这本“打开的大书”中寻找到的解决办法,依靠的是英国经验主义的、哈耶克所谓的“演化理性”,而不是法国启蒙运动式的、“让一切存在物都站到理性的审判台前,来辩明自身存在的理由”那种“纯粹理性”。法国启蒙运动否定历史传统的智慧,认为历史只是偶然形成的一团乱麻;法国启蒙哲人们所高扬的“理性”,是指所谓“最先进”的、当代人的“科学理性”,严格合乎演绎逻辑的理性。英国经验主义哲学的立场则与此迥然不同(请参看注15)。

  我们还需要把“制宪”和“行宪”区分开来。制宪的原则必须是全体一致;行宪过程中的决策,则可以多种多样。一般原则是,越是至关重要的决策,越应该符合全体一致原则,比如制宪,比如部分国土的分离(所谓“民族自决”);越是需要尽快做出决策、决策越是依赖专门知识技能的领域,就越是应该交给少数人甚至一个人决策,比如驾驶飞机轮船,比如动外科手术。这两方面的原因——全体一致决策和一人或少数人决策的必要——都是为什么必须限缩民主、即限缩少数服从多数决策原则之范围的主要理由。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限缩民主的范围呢?

  1  人权。必须把人权放置在任何政治决策、包括民主决策之外,不但不允许政府侵入,也不允许民主政治侵入。人权和“少数服从多数”根本没有任何关系。这前面已经说过了。

  2  独立司法。同样,必须把司法放在任何政治决策、包括民主决策之外,不允许政府(指行政和立法部门)及民主决策侵入。司法是专门化、职业化的法律人士的职责范围,连国王都不许进,更何况别的什么人(15)!

  3  公务员制度。执政党只能任命部长以上的政务官,局长以下的事务官、一般公务员,包括军队和警察,都应该是政治中立的,他们都应当经过资格考试终生聘用,不受政治干预。任何政治决策一经合法作出,他们就要照章执行,但政治决策本身与他们的职业行为无关。

  4  公民社会。公共事务应尽可能交由公民自发自愿的公益组织、民间社团办理,无需政府费心,当然也和国家层面的民主决策无关。至于这些组织、社团内部如何管理,是民主管理还是一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只要不违法,那都是他们自己的事,别人无权过问。

  5  市场经济。只要不违法,政府也好,民主也好,都无权过问市场经济当中各当事人的活动。这在今天已经无需多说了。

  这五大领域都是优良的自由民主必不可少的基础,而这些基础的建立却和普选制民主没有关系。有了这些基础之后的民主政治,就是这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当然不能成为随时干预和动摇基础的政治决策——哪有人们在建筑里面的活动要不断改变基础这样荒谬的事?即便基础确有改动的必要,那也一定是很稀少、很重要、伤筋动骨的大工程,这就是修宪,那也一样不可能交由“一人一票投票,然后少数服从多数”如此简单化的决策来完成。没有一整套稳定的、不可以随意改变的制度和游戏规则的约束,让一切公私事务全都交给多数人投票决定,随时随地“服从民意”,想怎么变就怎么变的“巴黎公社式民主”,纯粹是政治外行的胡思乱想。至于这些基础如何在我们中国建立起来,正是政治体制改革要解决的核心任务,当然是最大、最重要的政治,这和制度建立之后的“政治中立”领域是因果关系。毋庸多说,创立自由宪政的政治决策,和自由宪政建立之后的政治决策大不相同。

  把这五大领域放到政治之外,就可以避免政治狂热,防止“政治肥肿症”;每个人就都可以享有非常大的自由空间,去安安心心地追求他自己的最爱,实现他心中的人生理想,不必担心政府或其他什么人——管他是少数还是多数!——横插一杠子,来破坏他的美梦。政治,包括民主政治所要做的,就不过是处理新情况、新问题和非常规的突发事件,就不过是锦上添花,无关宏旨。就算最坏的情况出现,政治决策、民主决策的结果是我无论如何不能同意的,那也没有什么了不起,因为,照老百姓的话说,“我不靠那个东西吃饭”!为什么西方国家的地方政府甚至中央政府因为议会不批准政府的财政预算而关门,社会照样运转,人民照常生活?为什么不管哪个政党上台、谁当总统都关系不大?说到底,社会如何实现和谐?国家怎样才能长治久安?无他,靠的就是这一套政治消肿术,政治减肥术!这就叫有限政治。

  这是多么高明的政治智慧啊!这不就是我们古人所向往的“无为而治”的圣人境界吗?

  但这些仍然不够。当我们习惯成自然,或者为了图方便省事,在许多决策场合使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时,还必须给受损、被压制的少数人以足够补偿,或者说,多数人必须以利益补偿“购买”少数人的同意,否则就是双重的非正义。西方民主国家近年来开始尝试一种“慎议民主”(协商民主),就是要通过充分说理、讨论、辩论、讨价还价,在决策过程中尽可能落实全体一致原则,以纠正少数服从多数带来的弊病。当然,政党轮替必不可少,但健全的政党轮替一定是建立在双方的选民数量差别不大基础上的,而这又需要中产阶级充分发育,成为社会的主体,否则,就难免掉进泰国7:3式民主的陷阱。(详细一点的论述请参看《附录一》:同意的计算,和《附录二》:泰国民主的启示)
 

五  怎么办?


  概念、理论理解得再透彻,毕竟那都是理想,不是当前的现实。我们的现实距离理想还很遥远,只能通过渐进、有序、可控的改革,去逐步实现。这就需要有具体的、可操作的可行方案。设计操作方案不能仅仅从概念、原则、理想或神圣教义出发,必须从问题出发,从我们所不得不面对的、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出发。

  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一方面成绩显著,另一方面也问题严重、隐患巨大、危机四伏,其中民愤最大的,就是各级官员的特权腐败和滥用权力,不作为或乱作为。而造成所有这些问题、隐患和危机的原因追究到最后,我们都会发现,它们几乎无一例外,全都来自一个东西:政府的权力太大并且没有受到有效监督约束。解决之道,不是民主,是宪政!就现状而言,政府的权力太大,意味着人民的权力太小,似乎合逻辑的结论就是伸张人民的主权即民主,然而,本文已经一再说明,人民的权力如果不受约束,那照样还是专制,而且是更恶劣、破坏性更大的暴民专制!当年毛泽东发动文化大革命并非毫无道理,据中央文革小组成员王力回忆,毛泽东经常思考的大问题是,中国究竟怎么办?每到一个地方,都是封建性的独立王国,不管它改换成怎么漂亮的名字也没有用,怎么办?这个毛病究竟在哪里?毛说,我什么办法都用过了,教育,不行;整风,不行;三反五反,也不行;反右也不行;反右倾机会主义,又不行。一直到四清,还是不行。因此他又把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理论提出来了。后果却是灾难性的。——什么是“封建性的独立王国”?不就是一朝权在手,便胡作非为,谁也管不了吗?不就是当下愈演愈烈的官僚主义、特权腐败,脱离群众、脱离社会,高高在上、当官作老爷吗?毛泽东“什么办法都用过了”,就是没用唯一有效的办法:宪政!

  所以,归根结底还是这句话:关键不在于谁掌权、谁统治,而在于如何掌权、如何统治!而“如何统治”的全部问题就在于:是专制统治(包括多数人的专制统治),还是自由宪政?

  对于未来的宪政改革,我们冒昧提出八点建议,既就教于各界志士仁人,也希望执政党认真考虑和采纳:

  1 首先要达成广泛、深入的精英共识——关于改革目标和路径的基本共识。这实际上是一个思想解放和理论更新的过程,从已经完全过时的“四项基本原则”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的过程。邓小平三十年前提出“四项基本原则”可能有当年现实的必要,但它不应该成为永恒不变的教条。尤其是“无产阶级专政”,与法治、与和谐社会根本不相容——法治的核心目标是保障每个国民的自由权利,哪怕是“十恶不赦”的罪犯,除去依法剥夺的部分权利之外,仍然必须享有其它人权,因此,法治国家决不允许把任何人设定为不受人权保障的“敌人”,国民之间不能有“敌我”之别,只有守法/违法之分。所谓“敌我矛盾/人民内部矛盾”的区分是阶级斗争学说的延伸,不能作为法治国家的治国理念。要设法形成“世间没有永不犯错的政治家,每个人必不可免地都有其时代和个人的局限”这样的共识,前任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必要一股脑背在后任肩上,认错和道歉是政治家勇敢、正直的美德。所有的历史遗留问题,都可以按照南非的“真相与和解”模式加以妥善解决。只有这样做,执政党才可能获取人民的由衷敬意和拥戴;这种敬意和爱戴的流失(“政治合法性”的缺失),正是执政党现在面临的最大危险!

  2 然后,在精英的引导下,建立自由宪政与法治的基本制度和政治竞赛规则(游戏规则)。如前述,其核心是分权制衡(checks and balance)。是否“照搬”西方三权分立的具体形式并不重要,当年邓小平提出“党政分开”,深圳正在试行的党内决策、执行、监督分权制衡,都是权力制衡的不同形式,但其基本原理是一样的。目前至关重要的是司法独立、执行违宪审查职能的宪法法院的创立,以及媒体对司法的监督。这是从根本上治理贪腐、包括司法腐败,消弭绝大多数群体事件、防止百姓求告无门的治本之道。可以先从司法系统的垂直化管理入手,切断它们和地方党政、人大的关系。执政党的领导应当体现在议会中多数党对立法的主导,司法不过是执法,“照章行事”、依法判案而已,司法独立怎么会破坏“党的领导”呢?行政部门的道理也一样,行政不过是执行执政党的政治决策而已,执政党有什么必要把手伸进行政的每一个层级呢?什么都要管,势必什么都管不好,势必民怨集于一身。还可以考虑从最高法院定期派出巡回法庭,审理民众因司法不公的上访,和地方行政诉讼案件,陈腐过时、政法不分的信访制度则应大幅缩减,然后转交给人大。英国13世纪就有了从中央派出巡回法庭,审理地方政府和地方司法不当作为案件的制度,我们总不能连这个水平的司法基本制度建设都没有。现代社会一定是分工专业化的社会,我们现行的政治体制分工专业化水平实在过于落伍,党、政、立法、司法一把抓,混淆不清,民众该找法院的事情找警察,什么鸡毛小事警察都要处理,该找人大的事情找政府,而人大代表由执政党内定,除了每年开一次表面光鲜、随声唱和的大会(网民讥之为“大派对”)之外百事不理,选民连他的面都见不到,这样的社会如何可能善治?分工专业化,党才能像党,政府才能像政府,议会才能像议会,法院才能像法院,一个四不像的政治体制是不可能建设起和谐社会的,相反,只能把国家民族领进混乱不堪的衰败泥潭。目前存在的一个民怨最集中的问题是,新法不断出台,但往往形同无物,根本得不到执行和落实,层出不穷的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源出于此,原因何在?就是因为各级党委把政府、人大和法院全都抓在手里,使得只要是涉及党政官员滥用权力的案子,法院既无法独立判案,即便作出公正判决也得不到执行。人民留给改革的机会和时间已经不多了!什么叫“绝不照搬三权分立那一套”?是不原样照搬,还是一点都不搬?原样照搬既不必要,又不可能,等于废话一句;一点都不搬,那不就是拖下去、敷衍下去,拒绝政治体制改革,发誓要大搞特权和腐败吗?清末新政失败的殷鉴不远,陈胜吴广绝非民族福音,再拖下去,就横祸将至了!

  3 在宪政法治的制度化,以及“规则约束下的竞争”并且“按合法程序改进规则”的政治文明行为习惯养成的同时,积极稳妥、协调有序地扩大政治领域内的公民权利,主要是政治参与,和言论、出版、表达两方面的权利(“先法治后民主”是指全民普选式的大民主要往后放,并不是说法治和民主要截然分开)。政治参与应当区分为精英与大众两个层次。精英层次的政治参与,是指人大、政协向真正的议会转型,成为独立的立法机构。为平稳过渡计,执政党可以在相当一段时间内维持多党竞争下的一党独大,但必须从高居于议会之上的“议会老子党”,成为在宪法约束下,以议会为主要政治舞台的议会党,通过议会中的多数席位来主导立法、组织政府、行使行政权。同时,议会要逐步向独立的民间人士开放议席,走“内源式”的两党制发育之路——像17世纪英国从议会中发育出托利党辉格党两党制的演进模式那样,而不是在现有体制之外,以街头运动的抗争方式形成非法状态的反对党。两党制优于多党制,选举制度的设计应当有利于中左、中右两个大党的形成,但不排斥其它小党获得一定议席,这样可以使议会得到更广泛的代表性。没有竞争,一家垄断,必定低效和腐化,政治和经济的客观规律都是如此;不疏通民间精英的合法参政渠道,他们就只能走非法组织的对抗之路。大众层次的政治参与,可以采取自基层民主选举逐级向上递进的方式,借以兼顾“在民主的实践中学习民主”和“防止参与爆炸”两个目标。人世间没有什么人人素质均等的绝对平等这回事,民主参与权的获得应当与选民的素质相适应,在与选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选民的知识和眼界所及的村镇和城市社区一级,当然可以、也应该实行直接选举,而市县一级则视具体情况既可以直选、也可以间接选举,而省、自治区乃至全国则必须实行间接选举,以堵塞民粹型“群众领袖”篡权上台的机会。目前已经到了认真推行县市一级的民主选举和司法独立试点的时候了,否则,愈演愈烈的“官商匪三位一体”的地方政府黑社会化必将导致社会治理的失效。“县治则天下治”,全国2900个县市得到现代法治宪政的有效治理,国家长治久安就有了基本保证,又兼顾了“全面系统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防止全局性动荡”这两个目标。扩大言论、出版、表达的权利也类似,可以在政治性、现实性、大众动员性的言论,和非政治性、非现实性、精英小众范围内的言论之间做出区分,后者应尽可能自由,前者则不妨随着各方面条件的成熟逐步放宽限制。可以考虑对于出版物从事先审查逐步过渡到事后追惩,以及恢复内部读物的出版发行,任何“反动”的“毒草”,都应该至少让领导阶层和各界精英了解。片面灌输下的无知井蛙不可能承担起治理复杂社会的重任,坚持信息封锁的结果,只能造成官员们思想僵化、知识陈旧、眼界狭窄、和社会进步日益脱节,使得官民冲突、政府与各界精英的冲突日益恶化。既然可以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为什么不可以“让一部分人先自由起来”呢?

  4 官员(包括军队和警察)队伍应当明确区分政务官和事务官,执政党任命任期有限的政务官,事务官和一般公务员职位则应当向全社会开放,按考试成绩终身录用。这也是保证国家稳定治理,不至于“人亡政息”的基本制度,“党政分开”的另一层涵义。

  5 执政党内部应当逐步建立多元权力的相互制衡监督,以及自基层党员民主选举逐级递进的民主化机制。“以党内民主带动社会民主”,从精英民主到大众民主,“让一部分人先民主起来”,先从党内开始建立起充分反映民意、引领社会进步的汰劣留良、除旧布新的精英竞争筛选机制,然后,随着各方面条件的逐步成熟,再从党内民主推进到全民民主,不失为一条积极稳妥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可行路径。对于全民民主,可以考虑在每次选举之前,对选民先进行自由民主知识、能力的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才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就像文官、公务员的资格考试一样。没有理由认为,公务员需要具备一定资质,而选民却可以蒙昧无知。美国的移民入籍都需要考试,道理其实是一样的。我们必须顶住压力,在各个方面和民粹民主坚决划清界限。此外,“选民资格考试”还会产生一个附带效应:因为这个考试的公平性要以受教育权的平等为前提,所以,它必然会促进教育资源的平等分配。

  6 “服务型政府”则理所当然应当把凡是市场和民间社团办得了的事情让渡出去,一个兴旺发达的、由各式各样民间自组织的志愿社团组成的民间社会,是合法有序决策参与、人民利益和意愿表达、满足归属需求、提供社会支持系统,防止无政府无纪律、情绪化街头群众运动和社会动乱的重要社会基础。近年来的国进民退、“伪市场经济化”已经成为爆发社会不满的火药桶,这种与改革开放背道而驰的倒退趋势必须尽快扭转,国企(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应当退出一切盈利部门,只做市场和民企不做、或做不好的事。国企大把盈利,却不上交利润,名为国有企业,却不受国民控制,其盈利国民无法分享,还到处伸手、与民争利,甚至日益成为权贵资产阶级的特权领地、腐败温床,这是天下奇谈,我们还有什么理由要求市场经济地位?

  7 教育和医疗应当作为立国强国之本,作为国家战略的最优先项目、拉动消费的支柱产业。教育的方法和内容都要有明确的改革目标,就是要让教育领域有充分的独立自主和思想学术自由,着重培养具备“独立人格、自由思想”和高尚情操的良好公民,而不能仅仅是精神文化空洞、人格养成缺位的职业培训。执政党自身的指导思想不应该变成独霸天下的一元化强迫灌输,而只能是以理服人、以德服人,在和其它多元思想的平等竞争中努力胜出。马列主义有多少真理性、先进性和优越性,只能在这个多元思想的自由平等竞争中来证明自身,靠政府权力强行灌输终归是缘木求鱼,适得其反。执政党思想创新的任务很艰巨,但是势在必行,只要下定决心、稳步推进,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否则,“保持执政地位”就是一句空话,就只能靠暴力来维持,正在蓬勃兴起的中产阶级、企业家、知识界、网民是不可能长久容忍的。

  8 目前的民族划分、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等“民族政策”是照搬斯大林的,理论上错误、实践上有害,蕴含着国家分裂的极大风险。“民族”作为领土、人口和历史文化的集合体,应当按照“国族”来定义,全中国只有一个民族即中华民族;56个“民族”应称为“族群”,仅仅是语言文化概念,不能包含“领土”内涵。族群的集体权利只限于保持自身独特的语言文化、宗教信仰、生活习惯和历史传统的权利,不应该有领土和政治方面的集体权利,相反,应该完全取消目前的“民族”身份,大力提倡族群融合混居。第一步,可以考虑通过重划行政区域,把目前的省、自治区拆分成50—60个行政单位。

  总而言之,执政党一定要走在社会进步的前面引导改革,前瞻性、全局性的改革顶层设计必不可少,尤其是一定要清楚了解“哪条路是绝不能走的”。改革已经进入风险越来越大的核心攻坚阶段,继续在河里瞎摸一气十之八九要导致不可挽回的巨大失败。“代表先进文化”不应沦为空谈,死抱住西方160多年前的激进边缘思想理论不放(别忘了那还是前清道光年间的东西!),“先进”从何谈起?另一方面,改革的顶层设计并不需要如同公司《商业计划书》那样完备的方案,凡是符合“渐进、有序、可控的民主化”原则的改革措施都不妨尝试一下。早开始、稳步走,“碎步快跑”,和社会进步力量保持同步,既不能超前太多,更不能落后于社会进步的步伐,按照现代土耳其之父凯末尔的“交替运用费边战略和闪电战术”推进改革(16),执政党才有可能掌握改革的主动权,不至于重蹈清末新政的覆辙。辛亥之前,我们错失了君主立宪的良机,现在,中共能否抓住“党主立宪”的历史机遇,必将成为决定中共历史功过的分野!

  有了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经济成就,中华民族已经站在了振兴、腾飞的门槛前,恰巧,2008年的金融和经济危机又把西方国家拖进了衰落的通道,这是当今世界给中国、也是给中共的巨大历史机遇。然而,我们能不能抓住这个历史机遇,却并不乐观。一个不容乐观的重要因素,是我们对于西方文明的了解仍然十分浅薄,我们至今仍然没有能力正确区分西方文明当中的好东西和坏东西。中华振兴和腾飞,不是、也绝不可能是靠西方民粹民主“向下看齐”那一大套最坏最坏的坏东西,不是、也绝不可能是靠“多数决神话”和“普选神话”,相反,是要靠自由宪政,靠尚贤尚智、选贤任能、精英主导的儒家治理理念。西方文明为什么会衰落,少数西方右翼思想家早有洞见,一句话:“群众”的崛起和统治!(17)也就是本文所说的,民粹民主的崛起和统治。西方国家为什么无节制地借债消费?为什么社会福利压垮国家财政?为什么政治家只知道谄媚大众,越来越平庸无能?为什么媒体、教育和文化越来越低俗?一句话,因为民粹民主大行其道,多数大众绑架了整个社会。精英们无话可说(开口就是“政治不正确”!),无路可去,只好逃往华尔街,逃往跨国公司,放弃对国家的政治责任,只顾个人致富,当国际人去也。更可怕的是,绝大多数西方人至今对此毫无反省,不区分自由和民主,不区分自由化和民主化,不区分自由民主和民粹民主,不但把民粹那一套当成不容争辩的神圣教义,还把它向全世界大力传播。当前中东的乱局,也许勉强可以算是又一波民主浪潮,什么“阿拉伯之春”,但十之八九,那只是被伊斯兰极端势力所左右的、低劣的民粹民主,却很难导向宗教宽容、言论自由、人权得到坚实保障的优质的自由民主。北约在联合国的授权之下武力干预利比亚内政(中国政府很明智地没有反对)的积极意义在于,它向全世界的专制政权传递了两个强烈信息:第一,屠杀和平集会示威的民众再也不能为人类文明社会所容忍;但这是人权保障原则的自然延伸,与民主并无必然关联,更别说是自由民主。第二,专制独裁政权如果不能主动推行宪政改革,早晚会被人民起义推翻,结果将是一个双输的局面,因为,人民起义可以推翻一个老独裁者,却很难建立起自由民主。多数西方人误以为“中东之春”的选项就是“专制或民主”,所以,推翻旧专制,当然就是民主。根本不切实际!事实上,没有宪政改革在先,中东现实存在的选项仅仅是“亲西方的专制或反西方的专制”——“以人民主权的名义并由人民进行的革命,是不可能使一个民族获得自由的”,托克维尔说得多好啊!(18) 可惜得很,这在如今普遍历史无知、蔑视传统智慧的西方世界简直就是反人民、反民主的反动言论!

  前路漫漫,中华民族实现全方位、多层次现代化的道路还十分漫长,路途中布满着“地雷阵和万丈深渊”,一旦跌入,重新来过是不可能的。“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在这个改革的顶层设计不能再拖延的关键时刻,我们的头脑务必要十分、十分清醒——尤其是要看清,什么样的民主才是好东西,什么样的民主是绝对不可以尝试的!

  注释:

  (1)参看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

  (2)可参看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第一卷第1页。

  (3)蔡爱梅(即“虎妈”蔡美儿)著《起火的世界》对“华盛顿共识”给发展中国家开出的“市场原教旨主义加激进民主化”这一经济极右搭配政治极左的错误药方做了有力的批评。这种建立在“选举神话”和“多数决神话”基础上的极左激进民主化,其后果远不止是“绩效不彰”而已!也可参看本人的《泰国民主的启示》及《穆巴拉克给中国当政者敲响警钟》,载《领导者》杂志38期。

  (4)读者若是想要系统了解什么是“民粹”,可参看林红著《民粹主义——概念、理论与实证》。特别是其中第七章。

  (5)塔尔蒙,《极权民主的起源》。

  (6)自古以来,“专政”dictatorship就是”独裁”即一人专权的意思,阶级是众人,如何“独”裁?马克思甚至缺乏政治学的入门知识。

  (7)同注(2),第一卷,第2页。

  (8)有人干脆认为,马克思信仰一种仇恨人类的魔教,所以处心积虑地要让人间血流成河。见 Richard Wurmbrand(理查德.沃姆布兰德):《Marx and Satan》。该书目录如下:

  1.马克思少年时最初信仰基督教 2.马克思学生时代的后期开始背离基督教仇恨人类 渴望向上帝复仇 3.马克思18岁时所著《Oulanem》剧本显示与撒旦签约出卖灵魂 打上撒旦印记 为撒旦代言 让全人类下地狱 4.马克思父子通信讨论灵异之事 父:只有你的心有人性地跳动 不让魔鬼令你的心疏离美好的情感 我才能快乐 5.女儿Eleanor的回忆录揭示马克思与魔鬼的协定 6.马克思的交友和对其的影响 崇拜魔鬼 朋友中都是这样的人 7.魔教徒混乱的私生活 马克思不例外 告密同志 女佣成女奴性奴 私生子塞给恩格斯 第二女崩溃自杀 8.恩格斯始信上帝 被鲍威尔和赫斯转化 与马克思联手 9.让所有人下地狱 毁灭一切 犹太人马克思反犹反各国各民族 10.马克思断言无产阶级:笨蛋、恶棍、蠢驴 11.马克思侮辱黑人:白痴、黑鬼 12.马克思竟然拥护美国奴隶制 13.魔教徒马克思敬畏上帝 在绝望中死去  马克思的秘密很少有马克思主义者知道 14.马克思的追随者列宁 同样存在秘密 15.共产国际总书记Bukharin(布哈林) 渴望成为敌基督 根据启示录 坚称他的母亲自认曾是妓女 16.马克思的追随者斯大林 被同志称为魔鬼 对上帝隐蔽的尊敬 告密同志 笔名恶魔 斯大林认为善良、宽恕、仁爱比最大的罪行还要坏 17.更多的魔教追随者 世界著名的共产党领袖和恐怖分子头目 18. 马克思魔教的目标:“永远的革命” 恩格斯:谋杀变成了家常便饭 多么壮丽啊 19.反基督教与迫害基督徒 20.撒旦魔教的印记:为杀而杀 无人例外

  还可参考关于“光照帮“the Illuminati的著作,如Bavarian Order of the Illuminati。这类著作的真实性如何,笔者无从判断,提出来仅供读者参考。但无论如何,如果不是故意为之,一个如此高智商而且博学的人,却犯下一整套根本性的低级错误,这确实令人费解。

  (9)我们不想去趟什么“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那摊哲学混水(一个雅典城邦的奴隶认识到古代希腊奴隶制之“必然”,他就自由了吗?),我们关心的是人际关系中的自由与不自由,尤其是政治领域内的自由或不自由。和我们中国人所熟知的,来自法国传统的解放式自由——解除一切束缚,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大为不同,从英国发源的,“政治自由主义”的自由,是指法律和道德约束下的自由,就是法治、宪政、人权保障。所以,自由民主就是法治民主、宪政民主、人权保障下的民主。

  (10)熊彼德 (J.A.Schumpeter,1976):《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

  (11)同注(2),第一卷,第6节。

  (12)君主制也不一定就是专制,比如,英国自有记载以来的历史上,除了“护国主”克伦威尔执政那一段以外,从来都是君主制,但英国的君主制从来不是专制。十足吊诡的是,英国历史上唯一一段短命的专制插曲,反而是砍了国王脑袋、取消了议会上议院(贵族院)之后,克伦威尔独裁下的所谓“共和国”。

  (13)种种“民权”说,只要这“权”是指权力,从自由宪政角度看,就全都不得要领。首先,民权之“权”只要解说为“权力”,就不但没有切中要害,而且是误导性的。关键是权利,而非权力。人人都应有权利,但人人都不配有权力!权力不论在何人之手都是危险的,必须严加防范,所谓“人民”当然也不能例外。仅仅从权力视角理解政治,无法超越专制主义的低下眼界。一切对于“谁掌权”的关切,实质无非是“谁当专制者”(“谁专政?”),如此而已。而“主权”既然是“绝对的、至上性的、不可分割的权力”,则尤其危险,因为,照此定义,主权就是不折不扣的专制权力,“人民主权”当然也就难免成为打着“人民”旗号的多数暴政。实践中,“人民主权”总是导致自称“代表人民”的那些人的专制权力,正是“主权”说的逻辑必然。其次,“人民”是各色人等的集合体,价值观、利益、意见和政治主张各不相同,“人民”没有任何可能去行使什么“人民的权力”,更别说什么“主权”。政治权力只能由政府代表人民去行使。因此,必须毫不含糊地指出,“民权”只能理解为“人民的权利”,即人权,而不是“人民的权力”或“人民的统治”。而“人民主权”则完全错误——它根本是民粹民主的原则;由于“人民”实际上没有可能实施“统治”,所以它必然导致自称代表人民的少数人的专制或一人独裁。

  (14)罗尔斯:《正义论》。

  (15)英国宪政史上,1608年大法官寇克拒绝国王詹姆士一世干预审判的著名事件,就是对于司法独立原则最好的说明。寇克告诉国王,“国王陛下,您不能亲自判决任何案件,案件应当由法庭按照英国的法律习惯审理”。按照贵族礼仪,寇克恭维国王说,“上帝赋予陛下优秀的美德和杰出的天赋,这是事实”,“但是”——重点在这“但是”后面——“陛下没有学习过英国法律,……法律是一门经过长期研究和实践才能掌握的技艺,只有经过长时间学习和具有实践经验的人,才可以行使司法审判权”。国王闻听大怒,厉声训斥道,“如此说来,国王将被置于法律之下了?”寇克毫不退缩,回答说,“布莱克顿有名言,国王虽然高于所有人,但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布莱克顿是著名的英国法律学者)。这件著名事例告诉我们几个重要的道理:第一,司法独立不是通过一纸法令一蹴而就的,是包括法律职业人在内的贵族们冒着极大风险,从企图扩张专制权力的君主手中不断斗争得来的,其间反反复复,经过一个漫长过程,一点一点形成众所公认的习惯传统,才得以确立的;第二,司法独立需要建立在英国经验主义哲学所强调的“实践理性”(“技艺理性”)的基础之上,这种“实践理性”或“技艺理性”一如寇克所言,是只有每个专门领域的专家(包括工匠)们,这些“经过长时间学习和具有实践经验的人”才可能掌握的;它特别注重专家意见和职业技能,强调“内行人说了算”,和法国启蒙学派所理解的人人皆有的普遍、抽象理性,以及民粹派一切付诸公论,“外行领导内行”的“民众智慧”迥然有别。因此,司法不但不应当受掌权者干预,也不应当受当下、一时的民意干预。独立司法所保障的人权是人民根本的、长远的利益,而当下、一时的“民意”、“公众舆论”往往不符合这一根本和长远利益。第三,没有普通人民的司法参与,法律专家难免内部勾结、整体腐败,所以英美法系有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它并不是什么“民意判案”,它是熟知自由宪政人权保障原理的普通人在法律专家指导下的司法参与,是被刻意隔绝于当下、一时舆论的普通人(外行)的“普遍抽象理性”,和专家(内行)“实践技艺理性”之间的平衡。

  (16)参看亨廷顿《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

  (17)其中,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和《旧制度与大革命》,古斯塔夫·勒庞的《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特别值得中国知识分子细读深思。

  (18)见《旧制度与大革命》。

  附录一:同意的计算

  就自由与民主的关系而言,如果不说自由和民主的“质”的一面(不是“本质”,是指品质、质量。何谓自由民主的“质”,除了说那和人民的素质紧密相关之外,恕本文无法详论),仅就“量”的一面(范围、大小、多少)而言,“自由”如哈耶克所说(我以为他说得十分中肯),是指“把来自他人的强制减少到最低限度”;这里的“他人”,包括个人、群体、机构(政府是各种“机构”中最强大的一种)、舆论、时尚、传统习惯和多数人的意见意志,等等(请特别留意“多数人的意志意见”这一项!)。他人的强制愈少,则自由愈多。至于社会和他人给了你自由,你如何运用、能不能运用你的自由,那是自由之“量”的方面之外、但与自由密切相关的其它事情。而“民主”,“不带修饰词”的纯民主、“民主本身”,从权利角度说,是全体成年公民都享有政治权利,在这个意义上,“民主”就是“平等的自由权利”之一种。照此界定,民主与自由是一致的。然而,从现实可行的政治决策角度说,民主就是“少数服从多数”,从这个意义上,民主就成了多数人对少数人实施的强制,成为与自由矛盾冲突的,自由的对立面。“民主的悖论”——民主既是自由之一种,又是自由的反面——便由此产生。按照民主的抽象原则,每个成年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等政治性的自由权利,宪法保障着你包括政治权利在内的,任何人不可剥夺的一套基本自由权利。然而,一旦把政治权利付诸实践,真正实行起来,麻烦便一起涌来。“选举”选举,必须是有得可选,必须是有多种选择的可能性,才说得上是“选”举,才能成为“自由”权利,而不同的人所中意的选择几乎必然不同;可选的方案愈多即自由愈多,选民的人数愈大即民主的“量”愈普遍、广泛而平等,则分歧愈大;究竟照谁的意见办,便成了无法完满解决(让人人满意)、而又不得不解决的大难题。而且不光是民主制,就算是少数人决定、少数人把意志强加于多数人的贵族制,只要不是一人决定的君主制或独裁制,都必定要面对类似的悖论。这就是为什么君主制会成为普遍选择的一个重要原因。

  政治与经济的最大差别,从根本上说是两点:政治活动中缺少市场经济的货币—价格这一套计算和交易的手段,以及,政治决定(决策)的涉他性比经济决定大得多,也重要得多。这就决定了,组织互利合作的政治秩序,比组织互利合作的经济秩序困难得多。

  但是,迄今为止,比上述困难或许更难解决的障碍是认知上的——绝大多数人迄今仍然没有认识到,政治和经济背后的根本逻辑其实是一样的,“民主悖论”就是建立在这一根本性的误解之上的。所幸的是,自上世纪六十年代开始,已经陆续产生了一批研究成果,对于破除这一障碍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两位美国学者,布坎南和图洛克在他们的经典之作《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J. M.Buchanan & G.Tullock:The Calculus of Consent)中详尽分析了“民主悖论”(他们当然没有用我杜撰的这个词)。这部杰作我认为极为重要,每一位关心中国未来自由宪政和民主化的有识之士都应当反复研读。以下就是对它的简要介绍,当然加入了我个人的理解和引申。

  好的、稳定的社会秩序必须扎扎实实地建立在“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的需要”(或说“人性”)之上。需要(欲望)得到满足,人便感觉“幸福”;得不到满足,便是“不幸”;所以,需要最大限度的满足,就是最大幸福。在进入“民主悖论”这个主题之前,我们还得做两件基础工作:什么是“需要”?以及,谁的需要?

  关于什么是“需要”,可以参考心理学的研究成果;我个人尤其想推荐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这里就不多说了。

  “谁的需要”之核心是:所有人的需要,还是部分人的需要?我们都熟知功利主义的伦理第一原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是,很少有人意识到这个命题和“民主悖论”的关联,很少有人质疑:以牺牲少数人为代价来提升“最大多数人”的幸福,这是“道德”的吗?特别是在强制(多数人强加于少数人)的前提下?

  自由宪政的拥护者断然回答说:不,这是不道德的;只有一种情况例外:不牺牲少数人,整个共同体都要面临灭顶之灾;同时,这牺牲是自愿的、不是强制的;并且,牺牲的可能性是平均分配给每个人的。照这样理解,上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命题就必须修改成“每个人(所有人)的最大幸福”。其实,如果不是囿于误导性的成见的话,每个人凭个人的健全理性都不难得出这个结论。

  “民主”是怎样演变成“少数服从多数”的,这又是一大篇故事,本文无暇讨论。《同意的计算》的作者花费了很大的篇幅,相当严密地论证了,除非有办法转换成“全体一致”,否则,“少数服从多数”就是不合理、不道德的。“自由民主”的核心奥妙,就是这一套转换术。

  政治的本质,就是在一定的制度、规则、规范的约束下,作出涉他的决策。如前述,亚里士多德早已将其概括为两个方面:谁做决策,如何作决策。如果“如何作决策”的决策方法导致实现“公益”即每个人都受益的结果(帕累托最优),那么,谁作决策都无所谓。之所以大家越来越倾向于多数人决策,主要是因为“平等的政治权利”日益深入人心的缘故,而不是因为一人决策和少数人决策一定不可能让每个人都受益。无论从事实上,还是从逻辑上,按照“每个人都受益”这个结果来衡量,多数人决策并不优于一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实上和逻辑上都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多数人决策会比一人或少数人决策更“公正无私”(更合乎道德)、更正确(更智慧)。

  自由宪政的历史,是从不平等的自由权利向平等的自由权利逐渐进步的。今日世界的“普适价值”是平等的自由权利,这就意味着它必须是亲民主的,即肯定平等的政治权利的。但是,如果“民主”就是少数服从多数,这就变成了既反平等,又反自由——无论何时何地何缘故,一部分人结成多数联盟,就有了从根本上压倒少数人的权力,这两部分人之间就没有任何“平等权利”可言,当然,更谈不上什么“自由”,因为这多数人可以随心所欲地限制、削减或干脆剥夺少数人的自由。照此说来,少数服从多数,无论如何辩护,也只能理解为多数人的专制。这个“民主的悖论”不解决,我们就没有从两千多年前古代希腊人的政治水平哪怕前进半步。

  布坎南、图洛克两位学者把“民主悖论”表述为政治决策中的“外部成本”和“决策成本”(“内部成本”)的矛盾冲突:一切政治决策的道义(“正义”)标准只能是全体一致同意;但是,在多元化、个体主义(“独立人格”)的社会当中,一切现实决策要达成全体一致都是要付代价的;群体愈大,有决策权的多数愈多,其代价愈高,实现全体一致愈困难。这个成本就是“决策成本”或“内部成本”。为了减低决策成本,我们便不得不退而求其次,用种种办法减少有决策权的人数,把决策权交给一部分人而不是全体——交给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多数人也是全体中的一部分)。而这就意味着有决策权的他或他们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其他人,这就叫“外部成本”,即被强制的其他人为此付出的代价。和经济学的方法类似,这两种成本也可以表述为两条交叉的曲线,很像是经济学中的供求曲线。人间天国式的“理想最优”,即两种成本皆为零(或少到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好社会的好政治不过是设法实现这两条成本曲线交汇点处的“平衡”、“均衡”这样一种“现实最优”,或理想次优。

  最大的困难在于,因为没有类似经济学中的货币—价格手段,上述均衡仅仅是理论上的,无法靠一套“看不见的手”的现实机制来实现。两位作者的建议是,根据不同情况,来灵活适用“全体一致”,和多数与少数比例不同的种种“多数决定(少数服从多数)”;而在“多数决定”的情况下,必须给少数以足够的补偿。详细一点说,便是这样:

  首先,必须区分开“制宪决策”和“宪法既定条件下的决策”。原则或原理上,制宪决策必须是全体一致同意的,否则这“宪法”对于每个人而言都不成其为正义的良法,因为每个人都可能落入被强加的一方之中。但这并不是真正拿一部宪法草案交给全国人民逐条辩论,最后达成全体一致同意。显然,这样决策的内部成本将大到不可思议的地步,以至于完全不可行。阿罗的“不可能性定理”干脆说,就算事实上可行,逻辑上全体一致也不可能靠这种办法实现!这就是为什么必须将制宪决策交给一个人数足够少的“制宪会议”的理由所在。这个制宪会议的成员如何产生,是极麻烦的事,本文也不能讨论,只能提出几条合乎“正义”的原则:

  制宪会议的成员必须尽最大努力做到客观公正,也就是说,必须使宪法符合每一个国民的利益,而不是仅仅照顾其中的一部分人(不管这一部分人是多少)。偏袒少数人的贵族式宪法是不正义的,偏袒多数人的极端民主、民粹民主宪法同样也是不正义的。罗尔斯的“无知之幕”说的其实就是这回事——制宪者必须头脑中没有任何特殊性的考虑,他制定的所有条文必须普遍地适用于每一个人,“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即“得到全体一致同意”。

  正义的制宪原则固然只能是如此,但现实中却几乎无法做到。要制定出合乎正义的宪法,最现实可行的办法,恐怕只能是承认“历史”这部大书的智慧,也就是说,以西方文明自由宪政的历史演化所形成的现实的自由宪政为蓝本,把它作为优良品种的母本,嫁接在本土自生的优良父本之上,并使之成活。而宪政当中最为关键的一条,便是有效地约束每个人、每个群体(包括“绝大多数人”)、尤其是政府涉他的权力(“权力”总是涉他的),以确保前述每个人不涉他的“私域”近乎神圣不可侵犯。

  宪法当然要规定,哪些宪法既定之后的政治决策将委托给哪些人。总的原则是:愈是涉及人们根本利益、核心利益的决策,应当愈接近全体一致;愈是急迫的、需要尽快做出的决策,愈是要委托给少数人——当然,不论委托给什么人,事前事后的监督约束都是不可或缺的。

  宪法既定之后的决策,由于内部成本即决策成本之故,大多数都不可能是全体一致的,同时,在很多情况下也不必全体一致。为了降低外部成本(强制他人造成的成本),政治交易,即补偿受损方(被强制方)就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就谈不上“正义”。在非零和博弈中,这问题不大;难办的是零和博弈——这恰恰是政治决策和经济决策的又一大区别:在自愿交易的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当中,零和博弈原则上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涉及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就会产生所谓“外部性”,那又是一大堆麻烦事),而政治游戏常常是零和博弈。自由民主的零和博弈,只能要么直截了当地补偿被强加的一方,要么用“互投赞成票”来解决,也就是说,在一系列的、多次、持续的政治决策当中,在这个问题上我向你让步,接受我不愿意接受的决策,条件是在下个问题上你要向我让步,接受你所不愿接受的决策。而这就是政治交易。如果禁止政治交易,就意味着任何少于全体一致同意的决策都是非正义的。当然还有其它种种制度设计,如间接选举,代议制,两院制议会,慎议民主(协商民主),交叉归属的公民社会(而不是穷富、外省人本省人等等二元截然对立)等等,都是解决“民主悖论”必不可少的。

  把自由民主的基本原则和原理弄清楚之后,许多争论不休的现实政治问题就比较容易判定是非了,比如台独、藏独等等所谓“民族自决”问题。如此重大、根本的利益冲突,既不把补偿事先谈好,又不能依靠“互投赞成票”作政治交换,一次性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全民公决来决定,毫无疑问是根本不正义的——更何况“台独”连“民族自决”的边都沾不上,台独派也好,本省人也罢,根本不是一个民族。说到底,这种远远背离全体一致同意,一次性少数服从多数的“全民公决”,根本就没有正义性!环绕在“多数人的统治”之上的神圣光环必须拿掉,转而置于“全体一致同意”之上;民主一定要和自由(法治、宪政)亲密合作、携手并行,否则必定堕落为多数人的专制暴政。

  最后,让我以我自己的一篇介绍萨托利名著《民主新论》(Giovanni Sartori: The Theory of Democracy Revisited)旧作中的一段话作结:

  “民主学说是有主流支流之分的,而且这主流曾被丢失了大半个世纪之久,取而代之的是左的、甚至是极左的非主流民主学说。

      所谓主流,是指自由主义的民主——受自由约束的民主,兼顾自由与平等,以自由为目的、视民主为手段的宪政民主,以法治保障个人基本自由权利的民主,多数人与少数人、穷人与富人得到平等对待的民主。与之相对的,则是形形色色非自由的,甚至是反自由的民主——多数至上、平等至上,多数人(通常是占人口多数的穷人)拥有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力的民主,以激进的、走极端的暴力强制手段追求事事平等、处处平等的民粹主义(平民主义)民主,仇视、丑化富人,百般赞颂、美化穷人的,被塔尔蒙称之为“极权主义民主”的马列主义极左翼所主张的民主。自由民主源于英美,反自由的民主则源于法国大革命(再往前追溯则有古希腊雅典城邦小国寡民直接民主的渊源)。先自由后民主,则自由民主兼有(英美模式);先民主后自由,则民主自由尽失(法国模式)。”

  附录二:泰国民主的启示

  泰国近来的政局动荡引人注目。“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应当从中引出一些对于中国未来的民主化有益的启示。

  从形式上看,自由民主的一切制度要素泰国都齐备——普选,议会,多党制,宪法,宪法法院,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出版言论诸多自由,等等,无一不备。然而,这个制度的实际运行绩效却一塌糊涂。这让我们不由得联想起辛亥革命之后那个短命的“中式民主”。这两个例子已经足够说明,除了制度之外,稳固、有效的民主还需要一系列前提条件,当代许多民主化理论都会拿出大量篇幅论述这些先决条件。可悲的是,我国为数甚伙的激进民主派们却好像全然不知道这些研究成果,只是信心满满地一再重复“民主很容易,小学生都懂”,“只要推翻专制的坏政府,民主立刻就能实现”等等超级乐观主义信条,谁要是讲一讲“民众素质”一类的前提条件,谁就是为专制政府辩护,因为专制政府正是以此拒绝民主。这种正邪二分的“对着干”逻辑违背科学精神。科学必须从事实出发,而事实是客观存在,它是唯一的且可以运用科学方法去无限逼近;对事实的价值解读和利用则是主观行为,完全可以人各不同;这两者不可混为一谈。同样一件事实可以被不同的人做不同的解读和利用,专制者当然会以民众素质低为由拒绝民主,但我们没有理由抱着“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的逻辑,连同该事实本身也一并否认。至于中国的“民众素质”事实上究竟如何认定,请参看本书《民主的公民素质条件》一文。

  更麻烦的是,当今西方国家某些政治势力向全世界推销的民主化理论当中包含着同样的激进民粹民主“人民崇拜”的错误,严重误导着非西方国家的民主化进程,而泰国的他信一派所主张的就是这种民主。西方人尤其缺乏理解的是,共产党所信奉的也正是这种民主,而这种激进民粹民主和左翼民粹极权的毛主义从本质上就是一回事!因此,中国的渐进民主派始终需要应对来自两方面的攻击:一面是专制政府的辩护士,另一面是激进民主派。当今中国的现实情况是,“民主是个好东西”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因此,至少在话语层面,中国渐进民主派的主要论争对象已经越来越向后者转移,转向激进民粹民主。

  在谈论泰国民主的教训之前,我们首先要做一番基础的概念梳理工作,以便和激进民粹民主划清界限。

  按“民主”的本义(从古希腊城邦起源的本源之义),民主就是“人民的统治”,迄今为止,这仍然是民主的核心涵义。我们可以称之为“本源民主”,“不带修饰词的民主”。在古代希腊,“人民”的含义很清楚,是指作为“公民”中之多数的平民(或穷人),与作为“公民”中之少数的贵族(或富人)相对;占城邦居民多数的妇女、外邦人和奴隶则被排除于“公民”之外,这些人都不是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而“公民”其实只是城邦全体居民中的少数。所以,“人民”只不过是居民中的一少部分人即自由人公民当中比较低层的多数穷人。这是“少数中的多数”。

  这“本源民主”(“人民的统治”)在今天可以说是毫无意义——首先,我们既没有了奴隶制也不再歧视妇女,其次,更根本的问题是,“人民的统治”中的“人民”歧义纷繁——“人民”是指:1,全体“居民”(国境之内的所有人、每个人)?或2,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的全体“公民”(不包括无国籍的居民,未成年人等)?还是3,在各种需要做集体决策的情况下,作为有决策权的“全体”当中的一部分人、形形色色的“多数人”,比如,某次“全民公决”中的“多数”,某个或大或小的群体中的“多数”,等等?或4,发展中国家之中通常构成多数人的“穷人”(底层“民众”、“劳苦大众”、“劳动人民”)?或5,和政府(“统治阶级”)相对而言的“人民”,即“被统治者”?——显然,这五种“人民”全然不是一回事。而激进民粹民主派所说的“人民”,毋庸讳言,就是以上第4义,即多数穷人;于是,“民主”便成为“多数穷人的统治”,恰合民主之本义。这不是巧合,民主的本义、核心内涵就是这么从古希腊一路传承下来的,差别只不过是现代“公民”的范围比古希腊大为扩张了而已。但这只说到“民主本义”或“本源民主”的面相之一——“谁统治”。本义的民主是指多数穷人的统治。民主还有另一面,即“如何统治”。

  古希腊城邦民主的多数平民或穷人的统治,起初还是在“城邦整体利益(即全民公益)至上”的共和传统约束下运作的;后来则由于种种原因,“公益至上”逐渐被各阶级各谋私利的阶级斗争所取代,这“民主”遂演变为多数穷人为本阶级私利而压迫、剥夺少数富人的“变态”(变质)非法(任意专断)之治,变成多数穷人至上性的,绝对的,不受约束的统治权力。这种背离了共和原则即全体一致和公益至上原则的民主,便蜕化为多数人的专制、多数穷人的暴政。近代以来由卢梭、法国大革命、巴黎公社、马克思和列宁一脉相承的所谓“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内部最彻底的民主+对阶级敌人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蔑视自由宪政、法治、人权的极左激进民粹民主,剥去其种种将多数穷人神圣化的伪装,不折不扣,恰恰就是这种东西。

  请特别注意:“共和”与“民主”根本不是一回事!

  共和,从原则上说,简而言之就是全体一致、公益至上,兼顾、平衡各色人等的权益。从实践上看,则必须建立各种社会力量(贵族与平民,富人与穷人,右派与左派,“外省人”与“本省人”,等等)之间,以及各权力机构(立法、行政、司法)之间的平衡。完美的平衡很难见到,历史实践中的共和,其统治权不是少数人居优势,就是相反,多数人居优势;前者就叫做“贵族共和”,后者则叫做“民主共和”;只要共和原则是大体被遵守的,就都不失为共和。习惯上,君主制不能叫共和,但立宪君主制却是基于共和原则的君主制,而且,君主在其中恰恰是充当着重要的平衡锤作用。“虚位君主”不是无用的装饰品。当代许多习惯于大简化教条思维的左派们对此可以说是毫无见识,不知区分共和与民主是一个重要原因。他们以为共和就是民主,就是推翻君主制,而君主制就是专制。全错了!

  按照共和的正义原则,合乎正义的、良性的民主不能是什么“多数人的统治”或“少数服从多数”,而是指“平等的政治权利”,即全体成年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等政治权利,而这就和历史上的民主共和很接近了。民主共和大略相当于今日世界的主流民主即自由民主。

  很容易理解,“少数服从多数”和“平等的政治权利”根本是抵触的——此时少数人的权利显然低于多数人的权利,何来“平等”?这还不算,“多数人的权利”还成了“多数人的权力”(“权利”是“我本身享有的”,“权力”是“我加于他人的”),成了多数人强加于少数人的带有专制强制性质的权力。

  我们务必要记住:共和的理想或原则,是“全体一致”,不是“少数服从多数”;宪法的制定尤其要遵循这个共和原则,而这就叫做“法律的正义之源”;不遵守这一原则的立法就是恶法。马克思在这方面又是完全相反,他认为法律一概是作为少数人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正义”则是统治阶级的欺人之谈,真正的正义(和所有的其它“真正”的、“实质”性的好事)只能等到共产主义实现以后。

  理想原则极为重要,否则就没有了判别是非的标准,我们也就丧失了改造现实的不合理,向更好的社会前进的方向;但是,现实与理想永远不可能完全一致,我们不能吊在半空中,脱离实际地处理现实问题。由于实际决策时达成全体一致的协商成本极高,人数众多时甚至无法达成全体一致,从而导致决策僵局,于是不得不降而求其次,把决定权交给一部分人——交给一个人,就是君主制;交给少数人,就是贵族制;交给多数人,就是民主制。如今人们之所以习惯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制,根本不是由于它具有任何“神圣性”,或多数人更智慧、更有德,仅仅是由于它与君主制和贵族制相比较,更接近“平等的政治权利”而已。从政治正义的角度看,我们看不出还有辩护民主的更多理由。所谓“多人准备的宴席好于少数人准备的”(亚里士多德)禁不住实践的检验。数量多从来不等于质量高。

  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如果和“平等的政治权利”这个原则本身作比较,而不是在“一人统治、少数人统治或多数人统治”之间作比较的话,民主制根本就不是“平等的政治权利”!因此,符合正义原则的自由民主必须用一系列制度安排,按照“公民文化”的原则,给被强加的少数以足够的补偿机会——在一次性的政治决策、政治博弈当中通过相互让步妥协、相互交易给少数人以补偿,或者,在持续的多次政治决策、政治博弈过程中,通过“互投赞成票”(“这次我们服从你们,下次你们得服从我们”!),以及少数转换为多数的翻盘机会来补偿——否则就不是共和,就没有正义,就是非正义的多数人的专制。共和,亦即自由民主、宪政民主、法治民主、人权民主、贵族君子风度的民主,才是我们应当服膺的根本政治理念,而绝不能是仅仅“少数服从多数”、无自由、反人权、无法无天的穷人民主,更不能是阶级斗争盛行的古希腊城邦衰败期那种劣质化的多数暴政式民主。

  前面所说的“人民”之前4义,关注的都是“谁统治”——是由全体居民、全体公民、各色各样的一般多数人、还是特定的多数穷人统治。第5义才涉及“如何统治”:人民直接统治,还是通过代表、代理人(议员、政府)来统治。活生生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谁统治”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恰恰是“如何统治”!马克思的政治学说正是在这个关键点上,堕入了极为荒谬的大简化和虚无之境:“共产主义”人间天堂落实之前一律是少数剥削阶级对多数被剥削阶级的“专政”,根本不存在“如何统治”的问题,“如何统治”一律是统治阶级的种种诡计;而“无产阶级专政”只是“阶级统治”最末期转瞬即逝的小小过渡;共产主义则一切“统治”统统消失了,当然更没有了“如何统治”。我们每个人不得不生活于其中的现实世界的现实政治、国家治理,就这样被伟大导师一笔勾销掉了!如果“共产主义”只不过是个虚无的梦境,乌有之乡、“乌托邦”,那么,理智健全的人们就不能不承认,良治社会的根本问题就是“如何统治”,就是永远不合理想的人间现实政治之不断改良,就是尽可能设法调和矛盾冲突、避免阶级斗争、保持社会和谐安定。由此不难看出,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全部论辩合理性,都是建立在“共产主义”这个终极目标之上的,这个东西一旦垮台,他的整个学说体系——阶级斗争史观、历史唯物主义、暴力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学说、剥削/被剥削二分的经济学、矛盾是世间万物运动变化根源的唯物“辩证”哲学,等等,都变成不仅仅是错误和荒谬,根本就是空前绝后,人类文明史上最冠冕堂皇、同时也是最完全彻底的犯罪教唆,变成了如我在别处所说的,“以血腥暴力的阶级斗争手段去追求一个纯属虚妄的目标;目标既然是虚妄的,剩下的就只有血腥暴力的手段本身了”。从马克思的犯罪教唆,到列宁-斯大林左翼极权的血腥暴政,这个逻辑链条绝非偶然;西方左派们极力想要剥离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这种企图不但是滑进了学术上的伪科学立场,而且,实实在在是学术道德的堕落,同时,也充分暴露了左派们的理论无能症,他们离开马克思这根拐杖,就无法挪动半步。

  “如何统治”的古希腊式争论——人民直接统治还是间接统治,至少在国家层面上,这个问题如今已经无须多谈:直接民主不可行;而且,不可行的原因不仅仅是由于现代国家的“广土众民”。“如何统治”真正的关键问题在于:是专制统治,还是自由宪政?凡有绝对的、至上性的、不受监督约束的权力的地方,必定就是专制;自由宪政与此恰好相反,就是不允许有任何绝对权力、包括“人民”的绝对权力在内,就是要用宪法、法律和其它一整套机制,来有效地约束和限制每个个人、群体(包括任何一种“多数人”群体!)尤其是政府的权力;而人民的直接统治,显然没有自由宪政的存身之地。

  所谓“民主就是人民主权”的说法也是误导性的——如果所谓“主权”就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最高权力”的话(“主权”从来就是如此定义的),那么,“主权”不是别的,只能是专制权力!只需稍稍考查一下“主权论”的起源,便知此点殆无疑义——那是一位名叫让.博丹的傢伙,专为辩护王权专制而发明的;随后便引出“议会主权”、“人民主权”等等互不相让的种种“主权说”。不难理解,任何“主权”,都是和主张“权力分散制衡”、“限权”的自由宪政以及共和原则相违背的。

  结论只能是:“人民的统治”也好,“人民的主权”也好,作为“民主”的定义,都是不但搅混水,而且误导人,有害无益。

  总而言之,我们必须清醒地区分民粹民主和自由民主——简单说,民粹民主是不受限制约束的多数穷人的绝对统治,而自由民主则是在法治和宪政(分权制衡,代议制等一系列制度安排)之下,每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任何人、包括多数人不得享有绝对权力的民主;所谓“法治”,是rule of law,不偏袒富人或穷人任何一方的正义良法之治,用此“正义良法”有效约束每个人、尤其是约束政府;而“宪政”,是指人权保障、分权制衡、两院制议会、代议制民主等一系列制度安排——人权保障首先要把一整套“基本自由权利”即“人权”用宪法规定为不受政治决策影响,被置于政治过程之外,民主决策不得触动的、近乎神圣和绝对性的权利;而两院制议会之所以必要,也是为了保护少数人的权益——上院代表社会上层,下院则代表社会下层,互相制约,从而使两者保持平衡。顺便提一句:台湾民进党把两院制改为一院制,要么是不懂自由民主,要么就是居心叵测。

  显然,“泰式民主”不是共和,不是自由宪政,不是正义良法和公民美德约束下的民主,而是少数人和多数人各谋私利的阶级斗争,狗咬狗式的恶斗:一边是少数富人和城里人坚持传统特权,忽视穷人和农民的权益;另一边则是穷人和农民在民粹煽动家的蛊惑下,企图凭借多数人的绝对优势永久把持政权,以推行片面偏袒穷人、损害富人权益的施政。险遭暗杀的林明达主张增加社会中上层选票的权重,不失为针对泰国民主弊端的纠偏之策,却被许多西方媒体指责为“反民主”,这充分反映了教条化民主观念的势力之大。

  泰国这种贫富两极分化、势同水火的“极左+极右”阶级斗争式社会格局在不发达世界极为普遍,成为阻碍良性优质民主化的最大障碍。我们若是把民主仅仅理解为“普选+少数服从多数”,然后贸然在中国推行,结局一定比泰国式的民主更糟。“坚定的自由民主目标+谨慎渐进的民主化操作”,这才应当是我们的核心信念。

  要想避免符合正义原则的共和、亦即法治和宪政约束下的自由民主蜕化为激进主义、极端主义的民粹民主,还必须具备其它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两条:

  首先是经济发展和城市化,以及,经济发展的成果为广大民众所分享。其主要标志,就是中间等级(中产阶级)和城市人口占人口的多数,巨富和极贫都是少数。而我们所看到的泰国的现状正相反,60—70%人口仍然是穷人和乡下人,经济发展的成果没有被普遍分享。这种情况在发展中国家很常见,当今中国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民国初年就更不必说。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偏向“市场原教旨主义”的所谓“华盛顿共识”给许多发展中国家提供的错误建议更使贫富悬殊问题恶化(可参看蔡爱眉:《起火的世界》),造成的一大政治恶果,就是民粹主义的兴起——一些民粹煽动家(如他信,如委内瑞拉的查韦斯)利用过急的民主化(建立在“选举至上”认识误区基础上的,不顾条件地推行普选)和穷人的不满这两个相互配合的条件,不负责任地一味迎合底层民众的平等要求,以多数穷人的优势选票合法攫取绝对权力,然后一步步走向个人独裁。这种民粹煽动家自古以来层出不穷,早在古希腊就被亚里士多德等政治学者系统论述过,认为他们是导致民主劣质化的重大原因。古代希腊人把他们称为“僭主”、“群众首领”。拿破仑、列宁、希特勒,乃至台湾的陈水扁,大体上都可以归入这一范畴。

  前面说过,从不可能完全合乎理想的现实出发,我们不得不接受“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规则,但同时必须给少数人以补偿,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少数必须有转换为多数,从而上台执政的机会;而这就意味着,“多数”和“少数”的比例不能相差太远,两者的划分不能是固定僵硬的。如果是像泰国那样几乎固定的七比三(或台湾本省/外省的八比二),少数人就永无出头之日,每次选举就都是他信的泰爱泰党胜选,他信就可以永远掌权,然后——几乎是必然地——走向“僭主”的个人独裁,和查韦斯一样当终身总统,成为“民选皇帝”。

  我们可以从中引出的几个教训是:1,两极分化对立的社会(不论是贫富对立,还是族群对立)不可能建立稳固的优质民主;此时不顾条件急于推进民主化(普选制,直接选举,等等),只能得到劣质化的民粹民主。2,要设法让力量大体平衡的中左派和中右派成为两大主流——中左是社会民主主义,代表中下阶层;中右是自由主义左翼,代表中上阶层;而这就意味着中产阶级要成为人口的大多数;同时,制度设计要有利于稳定的两党制(不排除两大党之外的一些小党),而不是分散的多党制。3,必须把“民主化”划分为两个阶段,先自由化(落实法治和宪政)、后民主化;“先自由、后民主,则自由民主兼有;先民主、后自由,则民主自由俱失”。

  经济发展、城市化以及消除过分悬殊的贫富分化之外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现代教育的普及。这个“现代教育”不仅仅是科学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学习,更重要的是人文教育和公民教育,借以培育出较高的文明礼仪习俗和“公民政治文化”(与自由民主相适配的,公民的价值观、信念、情感、认知、技能和行为习惯。可参看G.A.阿尔蒙德 & S.维巴:《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使多数人民具备共和主义的“公民美德”,能够把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和群体的私利之上,懂得在追求自身和己群的权益时,同时照顾到他人和其他群体的平等权益,养成“费厄泼赖”(fair play)的绅士风度,鄙视痞子流氓的不择手段。而现在的泰式民主正相反,个人和阶级利益至上,自由、民主、法治、公益等等都没有成为公民内化的信念、价值观、情感和行为习惯,都不过是漂亮的幌子和谋取私利、打击政敌的方便工具。我们辛亥以后的劣质民主与此如出一辙,直到今天,我们的许多激进民主派和一些书呆子气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仍然陷在“制度决定论”的误区里,严重忽视了自由民主的文化条件,更不理解“文化的移植难于制度的移植”这个普遍规律,他们很应当从泰式民主汲取足够的教训!

  20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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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周舵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12年8月26日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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