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7年的美国宪法是一部真的宪法,但是,制宪者在奴隶问题上却打马虎眼,用"服劳役的人(person held to service or labor)"这样模糊的概念代替"奴隶slavery"概念。一方面宣布人人生而平等,承认服劳役的人也是人,具有人的一切权利;另一方面又保护奴隶制继续存在,规定:服劳役的人,如逃往他州,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将逃亡的人交出(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这就是后来的南北战争的宪法根源。蓄奴主义者人为,蓄奴是有宪法依据的;废奴主义者认为,废奴也是有宪法依据的;不打仗才怪呢!如果美国宪法对奴隶制的妥协让步有一个明确的期限,20年,30年,哪怕50年甚至更长一些的时间期限,不打马虎眼,后来的南北战争还会打起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