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号-理论探索 刘大生简介 刘大生文章检索

 

孔德昌宪法草案评介
——民间宪法草案评介之十四

 

 

一、基本状况

    草案名称:中国宪法之设想。起草人、建议人:孔德昌,生平不详。草案发布时间:20143月。草案字数:八千余。链接:http://beijingspring.com/bj2/2010/280/2014316194758.htm。草案结构:第一章 总纲;第二章 国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四章 地方机构;第五章 宪法地位;另有序言。

二、主要缺点

    第一,语言不够规范。

    一是半文半白,如“兹宣布”,“中国之”,等等;二是用词不准确,如将拘禁和逮捕并列,将请愿和示威混同,等等;三是照搬外文文献的中译本,如国民在其行业中适当的提级的同等机会,除资历和能力的考虑外,不受其他考虑的限制”,是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中译本中搬来的,不是地道的中文。

    第二,法院行政化。

   该宪草主张:“各级法院及检察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各级法院及检察院的组成人员由院长任命及罢免。”这样一来,法官全部对院长负责,独立、公正审判恐怕很难保证。

第三,有的“创新”值得怀疑。

该宪草主张首席大法官为国家元首。笔者疑惑:既然如此,设总统干什么呢?

第四,逻辑不够严谨。

该宪草“规定”:“郡政府对郡长负责,县政府对县长负责。”郡长是郡政府的主要部分,县长是县政府的主要部分,让郡政府对郡长负责,县政府对县长负责,等于说“郡政府对郡政府负责,县政府对县政府负责”。

第五,照搬八二宪法中的瑕疵条款。

如,“国旗是五星红旗,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首都是北京。”其实,现行的国旗、国歌等等都是不太科学的,拙作《中国大统一后国家标志的改革》(载台湾《国是评论》1988年第5期)对此有详细论述,这里不再重复。再如,国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也是从八二宪法中搬来的不严谨的说法,拙作《现行宪法与法缺陷考》(载《福建法学》)1992年第1期、第2期)对此有详细论证,这里不再重复。

第六,官本位被进一步强化。

该宪草主张:“逐步实现包括议员在内的所有政务官从公务员中选任。”1949年以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领导基本都是从公职人员产生的,陈永贵、吴桂贤、吴仁宝等以工人、农民身份担任政务官,不过是政治点缀,是极少数、极个别例外。现在的全国人大代表,百分之七十是厅级以上高官,其余百分之三十基本上也是官员,如县长、县委书记、县处级和尚、县处级尼姑、县处级教授,县处级演员,等等,真正的平民百姓“被选为”全国人大代表的也是极少数、极个别的现象。尽管如此,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八二宪法都不敢露骨地规定“只有公职人员才有被选举为政务官员的被选举权”。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官员才能竞选领导职务的主张,是严重的倒退。

    第七,修宪公投的设计太草率。

该宪草“规定”:“经众议院全体议员的过半数赞成,国会可以制定对本宪法的修正案,然后交国民公投通过后生效。此公投通过,必须有全体成年国民的过半数参与投票,并获得参与投票国民的过半数赞成。”

笔者以为,这种所谓的“过半数”,实际上是“过四分之一”,只要取得过四分之一选民的支持,就可以任意修改宪法,很容易被操纵。俄罗斯的普京,就是通过这样的全民公决而修改宪法,从而成为俄罗斯的终身领导人的。

    另外,这种公投产生的宪法修正案或者新宪法,很难产生权威。埃及总统穆尔西就是通过这样的公投(过四分之一选民支持)修改穆巴拉克的宪法的,但是,很快,穆尔西及其宪法不到一年就被彻底推翻。

    笔者以为,全民公投要么不搞,要搞就应当追求全体选民过半数支持率。那样搞出来的全民公决,才是不易被操控的产物,才具有权威,才不会被轻易推翻。

    三、主要亮点

    第一,减少地方层级。

    该宪草主张:“地方行政区域划分为郡和县两级。”这一主张如果成为现实,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有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

    第二,耕者有其田。

    该宪草主张:“全国逐步实现土地,包括耕地、森林、山岭、草原、滩涂,归承包人所有。” 这一主张与苹果宪草中的耕久者有其田的主张不谋而合,如果被国人接受,将有利于农业生产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

    第三,国会不得解散。

    该宪草“规定”:“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国会不得解散。”笔者以为,对于中小国家,国会可以解散的制度或许是合适的。对于人口大国来说,国会的稳定,就是国家政治的稳定,经常解散国会,经常重新选举,成本太高,不利于国家的稳定。只要换届制度、弹劾制度得到完善,不解散国会的不利一面会得到抑制。

    第四,涨工资的决定换届后生效。

    该宪草“规定”:“包括议员在内的所有政务官薪资由国会议定之,但其决议必须在下一届生效。”这是从美国宪法中学来的好东西,可以抑制公职人员为自己涨工资的冲动。美国宪法规定,改变议员工资的法律必须等到众议员换届之后才能生效。美国宪法还规定,改变联邦主席年薪的法律,必须等到下届联邦主席就职时才能生效。所以,克林顿将联邦主席的年薪从二十万釖玏涨到四十万釖玏,自己却不能享受,仅仅为小布什和奥巴马等后来者谋了福利。

  

    刘大生

    2014319日星期三于南京求稗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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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刘大生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14年3月21日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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