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是元规则的门徒
——论暴力元规则的荒谬和元规则的变迁
叶边天
通过搜索,百度、搜狗、维基百科对“元规则”解释都是一样的,都是吴思的暴力最强者说了算,源于中共的军头拍板制。邓小平对江泽民说:“毛在毛说了算,我在我说了算,什么时候你说了算,我就放心了”。1982年中国宪法还规定:军委主席有最后决定权。吴思的说法符合官方的利益,否则,听命于中共的百度、搜狗,肯定早就删了。吴思认为:其元规则从空间看,放之四海而皆准;从时间看,暴力抢劫比生产劳动还古老。这是企图把中共的元规则说成永恒规律。
一,普适全球的暴力元规则是吴思的胡搅蛮缠
吴思认为暴力元规则普适于全世界。他对BBC说:我认为“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条元规则,跟宪政民主并没有冲突。在宪政民主国家,例如美国,谁是暴力最强者?总统是三军总司令,而总统是选民选出来的,因此,选民或公民就是暴力最强者。”这完全是胡搅蛮缠。
因为:总统有指挥军队的“权力”,选民有选举、罢免或批评总统的“权利”。权利、权力和“暴力”涵义都不同,吴思却把它们糊弄到一起,乱用一气。
人们往往把权力解释为控制力(强制关系)、影响力,或解释为统治-服从模式的支配关系,或解释为是以强制力为后盾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阿伦特认为:这不是权力,而是支配人的强制力,强制力(force)是作为暴力的同义词使用的;暴力(violence)是通过工具而强化了的强制力;力量(strength)是自主独立的个人所具有的能力,在本质上是生产物质和进行工作的能力。权利(right)指的是人追求尊严、要求利益的资格及其“各种边界”,这些边界设定了个人合法活动的范围,没有本人许可,不得进入。权利是个人与生俱来的。
而权力(power)是以人们同意为前提的。“权力”是人们平心静气地协商一致后的行动能力。权力永远来自人的平等理性的对话。权力是语言的,暴力是非语言的。“有权力”意味着被他人授予权力,这只在民主形式下才能实现。权力作为一切政府的本质,必须以支持和同意为基础。权力为大众所公有,权力姓公,权力从本质来说就是公有化的。而其他三者在本质上是个人的属性。把专制王朝称为家天下,恰恰说明了专制王朝的统治具有私人属性,权力未公有化。
阿伦特反对将暴力与权力归于同类。权力不倚赖于“命令-服从”的关系而存在,而这个关系却正是暴力所必不可少的。暴力有可能破坏权力,但暴力不可能产生权力,也不可能完全替代权力。人们认为现代的革命很少发生是因为政府的暴力相比于革命者的暴力实在过于强大。但这是一个错误的观察。因为政府具有的优势是在“政府的权力结构未受触动的情况下才是存在的,也就是说,只是在人们服从命令,军队和警察力量愿意使用它们手中的武器的情况下才是存在的。”换言之,这时候政府还没有完全丧失人民的信任,没有完全丧失权力。否则就会发生1956年匈牙利革命中的情况:军队和警察倒向革命者。归根结底,权力仍然比暴力更重要,只有合法的权力才能维持长久的统治。没有合法性的暴力最终是脆弱的,而合法性只能来自人们的同意和支持,不可能来自暴力。从革命时期政府权力的崩溃中可看出,在革命胜利的前夕,政府一方的暴力总是先行停止的。政府暴力的无效化,是由于人们不服从命令而产生的结果。她还说:在权力解体的地方,革命可能产生,但不是必然产生。这要看是否有人挑战它们的统治。即使在权力解体、权力流落于街头的情况下,也要有人“把这种权力捡起来并承担责任。”如果革命的力量把它捡起来,就会推翻政府的统治,但是如果没有人捡起来,那么,政府的统治即使失去了合法性,失去了权力,仍然可能依靠暴力、依靠惯性延续下去。她还谈到了XX学生运动时期是“一个典型的没有发展为革命的革命形势。”“因为没有人,学生更没有准备抓住权力以及与权力相伴随的责任。”
阿伦特预测到吴思之流的人出现。阿伦特说:暴力可以摧毁权力却不能产生权力,枪杆子产生最完全的服从,却“永远不会从枪管中生长出权力。”苏联的坦克镇压了布拉格之春,共党因使用赤裸裸的暴力而完全丧失了合法性。共党在剥夺团结工会的权力的同时,也失去了自己的权力,波共通过暴力获得统治的同时,是合法性的丧失。越是没有合法性的政权就越是要施暴,而越是依赖暴力就越是变得在政治上无能。虽然暴力可以暂时对权力取得胜利,但却是这种胜利中却内在包含“自我挫败”的因素。一个权力不能战胜暴力的时代必然是一个政治黑暗的时代,人们会争相迷恋暴力,同时对政治采取犬儒主义的态度:“政治本来就没有道理可言,暴力集团说了算,政治家都是坏人,政坛就是大染缸”等等。这就是吴思暴力元规则的思想起源,极大地败坏了我国的政治文化。匈牙利、波兰、捷克都出现个共党坦克镇压民主运动(是中共党魁教唆的),但人家没有出现这种野蛮的“暴力元规则”思想,这就证明,中国的历史、文化具有的毒素。
吴思对暴力定义完全是一种狡辩,一点概念的逻辑都没有!暴力当然是人与人的强迫关系。吴思却偏要把暴力扩展为“人与物的关系”,他说:“自然状态非常自然的包含暴力因素,而且我们对暴力的定义是高度以人为中心的。比如你去打猎,那叫生产,那你不是对另外一个物种的暴力吗?”按照吴思的逻辑,关门就是对门施加了暴力,开汽车就是对汽车施加了暴力。吴思本意思说:你打猎就是“抢劫大自然”;我抢你,也是“抢劫大自然”;彼此彼此,完全等价。这种“抢劫乃美德”谬论早被古希腊诗人赫西俄德批过了。
二,暴力抢劫比生产劳动还古老吗?
吴思对BBC说:“我对暴力要素的强调,是就历史事实而言。在人类历史上,暴力行为比生产行为更早出现,要早的多。为什么人会生产?如果那些猴子猩猩能以很低的成本去抢劫,收益很高、成本很低,为什么不继续抢?”2007年5月吴思在中国人民大学演说道:“如果抢劫合算,我干嘛跟你作买卖,看你手里有好东西,我还要找别的东西跟你交换,掏钱跟你买,我把刀子一拔,要钱还是要命,这不就完了吗?这成本多低啊。”“先有抢劫,抢不过才被迫生产。”“所有的动物(包括人)第一反应都是抢。”
圣经里说,亚当夏娃最初住在伊甸园里,采果为食。后来他们犯戒吃了禁果,被上帝赶走了。世界就他们两人,抢谁呢?他们不得不劳动。吴思把人类的采果子、采野菜,捉鱼的行为与动物采食行为等同起来,他说人类与“牛羊是没有差别的”。这显然亵渎了人类尊严,人有思想,牛羊有吗?亚当夏娃在伊甸园里是采集,离开伊甸园后就开始了种植和养殖了。养殖比种植更早,譬如捉鱼后把它放在小水池里养着,便于随时吃,这就是生产劳动。连儿童都会养鱼呢!
遥远的古时候,人类稀少,黄河边就二、三户人家,他们都是女娲伏羲的后代,他们会相互抢劫吗?因此,“所有的动物(包括人)第一反应都是抢”,相互抢劫必然是你死我活的战争,必然是人吃人,直到人类灭绝,绝对不会“出现生产”的迹象。
可见,“先抢劫,后生产”极端荒谬!其他的“打你没商量”,“文明就是打出来的”等众多谬论,只能是这个马列脑残者的蠢话。
三,“暴力最强者说了算”的共党法律观批判
斯大林却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为统治者服务的。马克思主义的法律不过是秦始皇“朕即法律”的“王法”,是党“律”,是一个政治集团的“律”;而不是人类的“律”。1950年代中国全面学习苏联,使中国法学带上了浓厚的阶级色彩。毛压根儿就不相信什么“法治”,他说: “我是和尚打伞,无发(法)无天”。有诗为证:“朕即国家朕即法,最高指示乃宪法,谁敢反对朕思想,他的脑袋得搬家。”这纯粹是“暴力最强者说了算”,是“家天下”的强盗国家观在法律上的反映,即“谁打天下谁坐天下”的观念所致。吴思正是从明朝初期的法律制定过程中得出元规则是“暴力最强者说了算”的。
坚持“法为阶级意志”必导致“成王败寇”。如果法律真的就是意志的话,那么即使明显背离自然法的正义精神,只要是多数人意志就必须得到强制执行,那么历史上曾出现的法西斯主义和纳粹主义也就具有正当性和不容置疑性了?!如果没有一个正义支点的话,那就会陷入“成王败寇”的暴力怪圈。比如说,日本侵略中国是不正义的。那日本人就会问:为什么中国有960万平方公里,我们才那么一点呢?为什么你们占那么大的地方就是正义的,我们来抢就是不正义的呢?
法的中立性、超阶级性是法的最本质属性。古希腊人认为:只维护统治集团利益的政体是变态政体,只为统治者服务的“法律”不是法律。人们服从法律规则固然是由于规则对他们具有约束力,但更因为这种约束力是他们主动承认的;而强盗的暴力性强制,当事者出于无奈和恐惧接受强盗的命令,但它永远不能成为一条法律规则。中世纪著名法学家阿奎那说:“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为和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准则或尺度”;现代日本法学家惠积陈重认为:“法是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在民主国家,法律不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是用来约束统治阶级的意志的。现代立法是专门限制统治阶级的,例如宪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济贫法,高额累进税法、人权立法等等。
坚持“法为阶级意志”必导致逻辑矛盾。譬如:民法基本制度(物权、债权制度)发育于原始社会,成形于古罗马,完成于近现代,它是原始人、奴隶主、封建主,还是资产阶级意志?引入契约论理论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困境。现代社会产生的全人类共同利益,是超越于阶级利益之上的,例如生态平衡、防止各种社会灾难、共同打击恐怖主义等。利益不仅有物质的方面,还有精神的方面,精神利益更无阶级对立可言,例如宗教信仰、人格尊严等等。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世界性的法律,它的效力及于全世界,例如关于反对恐怖主义劫持人质的公约、防止及惩办灭绝种族罪公约等。这些体现全人类总体利益的法律无论如何是不能归结为统治阶级意志的。
蔡定剑在《论法的品质》中说,“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理论是自杀性的理论,这种理论是否认法治的。”主张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意味着统治者及其政党可不受法律约束,意味着法律是暴力压迫的工具,毫无公平、正义可言,法律就成了“大鱼吃小鱼”的丛林法则,所以,阶级论的实质就是达尔文的“弱肉强食”。把法视为统治工具,实际上是为某些当权者或某些集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弄法提供借口;把法视为统治工具,导致人治泛滥,法律权威荡然无存。法是对敌人专政的工具,法律越多意味着敌人越多,加强法制带来的将不是和平、安宁和秩序,而是人与人之间敌视的加深,使社会陷于内斗与混乱。可见,越是主张法律的阶级斗争性质,就离法治越远,并且法律本身也将在阶级斗争中毁灭。所以说,阶级意志论与法治目标是不兼容,如果不清除主流法意识中的阶级意志论,法治将永远可望而不及。它阻碍了中国法学的发展,弊大于利,应加以清算。
四,元规则=人民同意+人权至上=人民主权=人民最大
自由主义坚决反对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说法,因为这为统治者的专横意志披上了法律外衣大开方便之门;法不过是统治者的驭民术而已。评价法律、政府和社会制度,都是以保护人权为支点的,因为保障人权是成立政府的目的。所以,人权高于主权。
那么,“人权至上”是否是元规则呢?钉子户以“人权高于主权”的理由拒绝拆迁,蒋介石让步了,德国皇帝也让步了。钉子户不用搬迁。在紧急情况,政府征用民房,人们肯定不乐意,这时,政府必须给予较高的补偿才成;这也说明“人权至上”是元规则。
“人权至上”是怎么来,来自于生命自保的本能,更来自于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不尊重他人权利,就不可能有人权至上。人权至上还来自于人们一致的同意。亚当后代里第一次出现杀人犯,上帝说不可杀人,这就是保护人权。摩西十戒里还有不许偷盗抢劫,不许说谎,不许强奸通奸……这些保护人权的规则都得到所有人的同意。可见,人民同意是人权至上元规则的合法性程序。也就是说,当所有的人保证尊重你的人权的时候,你的人权才不会被他人侵犯。因此,可以说:元规则=人民同意+人权至上。也可以简称为元规则就是人民同意,因为历史最早的人民一致同意的事情就是保护人权。譬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就是最早的人类同意的保护人权的条款。“杀人偿命”在原始社会早期就存在,是用来制止暴力的;“欠债还钱”应是原始社会晚期的规则。这些原始习惯法,肯定与“暴力最强者”无关。又如,古人发明的围棋、象棋,棋类规则更与“暴力”无关。
部落联盟形成的时候,联盟最初领袖都是选举产生的,得到众人同意。部落联盟转化成国家后,人民同意原则就转化成了人民主权,人民最初同意的规则的文书形式就是人民公约或社会契约,也称为宪法。在当代“人民主权”又称为“人民最大”原则。英国法学家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提出:政治权力的获取与使用须经过人们的协商同意才是元规则,权力才有合法性,合法权力制定的宪法、法律才有效。总之:真正“元规则” 就是人民的同意,这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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