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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思的暴力元规则 野蛮反动完全不成立

 

叶问天

 

通过搜索,百度、搜狗、维基百科对“元规则”解释都是一样的,都是吴思的暴力最强者说了算,源于中共的军头拍板制。邓小平对江泽民说:“毛在毛说了算,我在我说了算,什么时候你说了算,我就放心了”。1982年中国宪法还规定:军委主席有最后决定权。吴思的说法符合官方的利益,否则,听命于中共的百度、搜狗,肯定早就删了。吴思认为:其元规则从空间看,放之四海而皆准;从时间看,暴力抢劫比生产劳动还古老。把中共的抢民财、夺民权的暴力元规则说成永恒的普适规律,让国人沉沦于专制的深渊,实乃黄粱梦一场!

一,抢民财、夺民权的暴力“元规则” 野蛮反动无合法性

2007年5月吴思在中国人民大学演说道:毛泽东在1960年代提出:资产阶级就在党内,走资派还在走。党内资产阶级即中共特权阶级在文革时期受到了冲击。“唯物史观的毛病就出在这儿。为什么呢?我觉得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处理好暴力集团,没有给暴力集团安身立命的场所,使他们无处安身。”这显然是批判毛泽东打压了特权阶级“使他们无处安身”。吴思特权阶级的立场鲜明凸显。“元规则就是决定规则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暴力最强者说了算。所有立法的设立等规则的设立都会涉及到这个元规则。凭着这一项,暴力集团就有了安身立命的地方,他就立法、定规。暴力集团凭着这个元规则就可以安身立命,就在社会中吃香的喝辣的,一代一代往下传。……只有暴力集团看中哪块肉肥就挑哪块,直接垄断。”

这里说的“元规则”就是国家立法权的垄断,法律是“暴力最强者”的旨意;“元规则”导致利益的垄断,“看中哪块肉肥就挑哪块”,看中的女人就日。吴思在其他场合还提到“打你没商量”、“文明就是打出来的”历史规律,“打你没商量”当然就是思想垄断、真理垄断。可见,吴思“元规则”就是共产党的三垄断“党帝制”。

吴思说:“暴力集团在利害计算之中有最要紧的一项就是,具有能让你承受不了的最大的损失,就是把人宰了……”可见,草菅人命是中共基本特征!这种残暴的“最强者说了算”还被称为元规则,真是野蛮之极,违背了“人命关天,生命神圣”的原理。

“你想有饭吃吗?你想种地不交租吗?你想睡地主老财的小老婆吗?赶快参加红军。——中国工农红军宣1930年8月1日。”这是央视军事新闻记者邓新力2010年在江西亲眼所见。这和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说的“在土豪劣绅的小姐少奶奶的牙床上,也可以踏上去滚一滚”的流氓劲,一模一样。正如国民党一些右翼人士所言,中共1920年代在湖南农村实行的“打土豪、分田地”运动,实在是一场不折不扣的“痞子运动”,后来以此为基础的武装力量到了井冈山后,表现的也是烧杀抢掠,“匪气”十足。红军将领龚楚在《我与红军》一书中写到:“党中央指示‘要杀绝地主,烧毁其房屋,以赤色恐怖对付白色恐怖’。眼见到这种违反人道的行为,我内心觉得很难过。……这既违背了人道主义的精神,也没有增进社会人类的幸福,反而使生产萎缩,农村经济破产,人民固有的生活方式破坏了,新的生活根本没有建立起来。这难道是我所应追求的理想吗?”

中共每“解放”一个地方,便把那里的地主通通杀掉,夺取他们的财富;还把那些丈夫还健在的地主富农的老婆、儿媳和未婚女儿强迫分给了贫下中农。“红区”(共党占领地区)大大小小的“土豪”打光,没得油水可捞了,便派出突袭队,趁月黑风高之夜,到“白区”(国民党占领地区)去打“土豪”,斩尽杀绝、掳掠一空……在《陈诚回忆录之国共战争》一书中,陈诚引用上海德文日报主笔Mr.
Simon Ebarhard所做的报道《赣省首府县区视察记》所言“宁都县城原有居民2万人,劫后只有8千人,约有1.2万被杀”,杀死率60%。陈诚还披露,所谓“红色苏维埃”的首都瑞金原为赣南最富裕县份,素有种一年吃三年之说,唯1928年被中共侵占起,至1934年11月被光复起,原有30几万人口,被杀1/3,仅余21万左右,尤以知识分子屠杀净尽。”这与张献忠当年在成都以开科取士为名诱杀上万读书人的手段如出一辙。这种“匪气”与当年农民起义的杰出代表黄巢、张献忠其实是如出一辙,无非是以聚集流氓无产者暴力滥杀无辜、践踏人权、蔑视法制,造成一种人间地狱的恐怖的气氛,已达到震慑民众统治的目的,与黄巢、闯献的流匪气,实乃一脉相承。

中央苏区地处江西、福建。在它存在的4年中,人口在全国下降最多。根据中共官方的人口统计,从1931-1935年,江西根据地内为中共完全控制的15个县(不包括为中共部分控制的边缘县),人口减少50多万,占总人口的20%。闽西根据地的减少幅度也差不多。中央苏区人口共下降70万。由于住在这些地带的人很难外逃,这70万基本上属于共党所杀。这是俄罗斯最愿意看到的,他们通过中共很好地达到了屠杀中国人的目的。1927年到1936年第一次国共内战时期,江西人口从2千多万下降到1千多万,而由毛泽东掀起的肃反运动几年间就屠杀了10万红军和无数受牵连的百姓,其祸之烈,可见一斑。

小时候常听老师说:“江山是革命先烈抛头颅洒热血换来的。”现在才明白,这叫“血酬”!如果现在再说“革命先烈”,不足以概括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吴思用“暴力集团”代替了“革命先烈”,于是两头讨好。民主派看到“暴力集团”一词感到解气,以为吴思剥掉中共冠冕堂皇的外衣,露出其土匪军阀的本相;国民党早就说过共匪了,也没有阻挡住共产极权统治。中共因为吴思重申了“打天下坐江山”的合法性而感到欣慰。“血酬”比“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更能迷惑人。如果说“枪杆子里面出政权”还显得霸道、显得赤裸裸,那么,“血酬”一词的“酬”字,更强调了暴力集团所取得的利益的天经地义性。既然人家暴力集团垄断的一切、享用的一切,是人家“流血拼命换取的”报酬,你们“屁民”还有什么不服?吴思说:“打天下坐江山,你不能不承认人家的合法性,我玩命把天下打下来了,我坐江山享受点特权,这是最原始的道理,我付出了我就该得的,我玩命了就该得到。这可能是人类合法性的一个最基础的论证。我玩命了我付出了暴力,为什么就不能有的一个合法的地位,特权的身份?”

吴思宣扬“打天下坐江山”的合法性,这比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打天下坐江山”的歌更有欺骗性。吴思提出“劳动代价论”,为抢劫独霸国家权力提供理据。这些东西根本就摆不上桌面、见不得人;但它在愚昧的华人中还有一些市场。劳动代价论认为:拥有自己劳动成果,是人们公认的真理。抢劫政权要付出“心血”,所以,国家权力就作为“血酬”归抢劫者所有,天公地道。因此,共党从国民党那里抢劫到政权,就由共产党一党专政,是天经地义的事。中央党校校长王震恶狠狠嚷道:“有本事就抢劫共产党的天下,请付出3000万颗人头!”
这活像拿着把刀的流氓强奸妇女后对她说:你有本事杀了我呀!不过也请注意,流氓被惩治是正常社会的常态,是人们善良愿望的表现,是正义的体现。结束共党强权暴政恶政,进入民主社会是人类文明,势不可挡,也是人们善良愿望的表现,是正义的体现。

劳动者拥有劳动成果,不是绝对的。如果你在自己的地里把种子变成树,这树木就是你的财产。如果你向自然索取,例如摘野果菜、打猎所得,就是你的财产。若你付出劳动,抢劫了别人财产,那是犯罪,犯了抢劫罪。可见,并非“一切人类劳动的产物都构成产权”。付出汗水强奸成功后,被奸女难道就成了强奸汉的老婆吗?纳粹付出了并吞波兰的劳动就有统治波兰的权力?

即使夺取江山时付出了再大代价,都不构成可以垄断政权的理由。因为每个人的生命属于自己,不属于任何组织和团体,任何人的生命牺牲都不应该成为“暴力集团”永久掌权的理由。

根据人民主权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天下是人民的天下,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暴力抢夺人民的天下!国家的权力暂时授予谁,由选民说了算!任何政党或个人想要获得执政权,就必须向选民提出申请,并获得多数选民同意才能执政。

鼓吹“打天下坐江山合法”,就等于鼓吹“侵权合法”、“掠夺合法”、“抢劫合法”,这完全是强盗逻辑。因为奴役天下人和抢劫天下人的财产(即共产)不可能为天下人所同意,没有天下人的同意,新政权就不可能有任何合法性。无合法性政权为了万寿无疆,唯有杀戮杀戮再杀戮,斗争斗争再斗争,这就是毛式共产政权的奉行的路线!所以,“打天下坐江山”不具备任何合法性。

即使在古代,权力合法性并非来自于暴力,而是通过对神的崇拜赋予了政权的合法性。古希腊人认为:真正的权力在于神,独霸权力是对神的僭越,是渎神行为。合法的统治者分别是君主、贵族和以多数为代表的人民。这三类统治者执掌政权不是以武力为基础,而是由抽签和人民的选票决定的。亚里士多德记载:君主国的首任君主是以军功和卓越的品德而被族人一致拥立为王;那些以暴力和欺骗手段来获得权力的人被称为“僭主”,僭主本人也不以自己的地位为合法。所以,推翻僭主统治的人都被当作英雄和恩人来崇拜。在希腊历史上,没有打天下坐天下的血雨腥风的真命天子,而是信仰之力的较量。

当代人类社会已进入了人人平等、权力为公的时代,家天下那套“打天下坐江山”的理论早已过时;抢民财、夺民权的暴力“元规则”是野兽(吴思以“猴子猩猩”自诩自傲)的法则,人类岂能承认?

二,“暴力最强者说了算”的共党法律观批判

斯大林却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为统治者服务的。马克思主义的法律不过是秦始皇“朕即法律”的“王法”,是党“律”,是暴力集团的“律”;而不是人类的“律”。1950年代中国全面学习苏联,使中国法学带上了浓厚的阶级色彩。毛压根儿就不相信什么“法治”,他说:
“我是和尚打伞,无发(法)无天”。有诗为证:“朕即国家朕即法,最高指示乃宪法,谁敢反对朕思想,他的脑袋得搬家。”这纯粹是“暴力最强者说了算”,是“家天下”的强盗国家观在法律上的反映,即“谁打天下谁坐天下”的观念所致。吴思说他是从明朝初期的法律制定过程中得出元规则是“暴力最强者(皇帝)说了算”的,其实邓小平“说了算”的话早刻在吴思的脑子里。

坚持“法为阶级意志”必导致“成王败寇”。如果法律真的就是意志的话,那么即使明显背离自然法的正义精神,只要是多数人意志就必须得到强制执行,那么历史上曾出现的法西斯主义和纳粹主义也就具有正当性和不容置疑性了?!如果没有一个正义支点的话,那就会陷入“成王败寇”的暴力怪圈。比如说,日本侵略中国是不正义的。那日本人就会问:为什么中国有960万平方公里,我们才那么一点呢?为什么你们占那么大的地方就是正义的,我们来抢就是不正义的呢?

法的中立性、超阶级性是法的最本质属性。古希腊人认为:只维护统治集团利益的政体是变态政体,只为统治者服务的“法律”不是法律。人们服从法律规则固然是由于规则对他们具有约束力,但更因为这种约束力是他们主动承认的;而强盗的暴力性强制,当事者出于无奈和恐惧接受强盗的命令,但它永远不能成为一条法律规则。中世纪著名法学家阿奎那说:“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为和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准则或尺度”;现代日本法学家惠积陈重认为:“法是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在民主国家,法律不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是用来约束统治阶级的意志的。现代立法是专门限制统治阶级的,例如宪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济贫法,高额累进税法、人权立法等等。

坚持“法为阶级意志”必导致逻辑矛盾。譬如:民法基本制度(物权、债权制度)发育于原始社会,成形于古罗马,完成于近现代,它是原始人、奴隶主、封建主,还是资产阶级意志?引入契约论理论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困境。现代社会产生的全人类共同利益,是超越于阶级利益之上的,例如生态平衡、防止各种社会灾难、共同打击恐怖主义等。利益不仅有物质的方面,还有精神的方面,精神利益更无阶级对立可言,例如宗教信仰、人格尊严等等。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世界性的法律,它的效力及于全世界,例如关于反对恐怖主义劫持人质的公约、防止及惩办灭绝种族罪公约等。这些体现全人类总体利益的法律无论如何是不能归结为统治阶级意志的。

蔡定剑在《论法的品质》中说,“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理论是自杀性的理论,这种理论是否认法治的。”主张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意味着统治者及其政党可不受法律约束,意味着法律是暴力压迫的工具,毫无公平、正义可言,法律就成了“大鱼吃小鱼”的丛林法则,所以,阶级论的实质就是达尔文的“弱肉强食”。把法视为统治工具,实际上是为某些当权者或某些集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弄法提供借口;把法视为统治工具,导致人治泛滥,法律权威荡然无存。法是对敌人专政的工具,法律越多意味着敌人越多,加强法制带来的将不是和平、安宁和秩序,而是人与人之间敌视的加深,使社会陷于内斗与混乱。可见,越是主张法律的阶级斗争性质,就离法治越远,并且法律本身也将在阶级斗争中毁灭。所以说,阶级意志论与法治目标是不兼容,如果不清除主流法意识中的阶级意志论,法治将永远可望而不及。它阻碍了中国法学的发展,弊大于利,应加以清算。

三,暴力抢劫比生产劳动还古老吗?

吴思对BBC说:“我对暴力要素的强调,是就历史事实而言。在人类历史上,暴力行为比生产行为更早出现,要早的多。为什么人会生产?如果那些猴子猩猩能以很低的成本去抢劫,收益很高、成本很低,为什么不继续抢?”2007年5月吴思在中国人民大学演说道:“如果抢劫合算,我干嘛跟你作买卖,看你手里有好东西,我还要找别的东西跟你交换,掏钱跟你买,我把刀子一拔,要钱还是要命,这不就完了吗?这成本多低啊。”“先有抢劫,抢不过才被迫生产。”“所有的动物(包括人)第一反应都是抢。”

圣经里说,亚当夏娃最初住在伊甸园里,采果为食。后来他们犯戒吃了禁果,被上帝赶走了。世界就他们两人,抢谁呢?他们不得不劳动。吴思把人类的采果子、采野菜,捉鱼的行为与动物采食行为等同起来,他说人类与“牛羊是没有差别的”。这显然亵渎了人类尊严,人有思想,牛羊有吗?亚当夏娃在伊甸园里是采集,离开伊甸园后就开始了种植和养殖了。养殖比种植更早,譬如捉鱼后把它放在小水池里养着,便于随时吃,这就是生产劳动。连儿童都会养鱼呢!

遥远的古时候,人类稀少,黄河边就二、三户人家,他们都是女娲伏羲的后代,他们会相互抢劫吗?因此,“所有的动物(包括人)第一反应都是抢”,相互抢劫必然是你死我活的战争,必然是人吃人,直到人类灭绝,绝对不会“出现生产”的迹象。

可见,“先抢劫,后生产”极端荒谬!其他的“打你没商量”,“文明就是打出来的”等众多谬论,只能是这个马列脑残者的蠢话。

四,普适全球的暴力元规则是吴思的胡搅蛮缠

吴思对BBC说:六四后我看见“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谁是暴力最强者?党指挥枪,党就是暴力最强者。“暴力最强者说了算,在中国历史上是事实,一直到现在还是事实。”他强调说:我认为“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条元规则,跟宪政民主并没有冲突。在宪政民主国家,例如美国,谁是暴力最强者?总统是三军总司令,而总统是选民选出来的,因此,选民或公民就是暴力最强者。”这是胡搅蛮缠。

因为:总统有指挥军队的“权力”,选民有选举、罢免或批评总统的“权利”。权利、权力和“暴力”涵义都不同,吴思却把它们糊弄到一起,乱用一气。

人们往往把权力解释为控制力(强制关系)、影响力,或解释为统治-服从模式的支配关系,或解释为是以强制力为后盾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阿伦特认为:这不是权力,而是支配人的强制力,强制力(force)是作为暴力的同义词使用的;暴力(violence)是通过工具而强化了的强制力;力量(strength)是自主独立的个人所具有的能力,在本质上是生产物质和进行工作的能力。权利(right)指的是人追求尊严、要求利益的资格及其“各种边界”,这些边界设定了个人合法活动的范围,没有本人许可,不得进入。权利是个人与生俱来的。

而权力(power)是以人们同意为前提的。“权力”是人们平心静气地协商一致后的行动能力。权力永远来自人的平等理性的对话。权力是语言的,暴力是非语言的。“有权力”意味着被他人授予权力,这只在民主形式下才能实现。权力作为一切政府的本质,必须以支持和同意为基础。权力为大众所公有,权力姓公,权力从本质来说就是公有化的。而其他三者在本质上是个人的属性。把专制王朝称为家天下,恰恰说明了专制王朝的统治具有私人属性,权力未公有化。

阿伦特反对将暴力与权力归于同类。权力不倚赖于“命令-服从”的关系而存在,而这个关系却是暴力所必不可少的。暴力有可能破坏权力,但暴力不可能产生权力,也不可能完全替代权力。人们认为现代的革命很少发生是因为政府的暴力相比于革命者的暴力实在过于强大。但这是一个错误的观察。因为政府具有的优势是在“政府的权力结构未受触动的情况下才是存在的,也就是说,只是在人们服从命令,军队和警察力量愿意使用它们手中的武器的情况下才是存在的。”换言之,这时候政府还没有完全丧失人民的信任,没有完全丧失权力。否则就会发生1956年匈牙利革命中军队和警察倒向革命者。没有合法性的暴力统治是脆弱的,而合法性只能来自人们的同意和支持,不可能来自暴力。从革命时期政府权力的崩溃中可看出,在革命胜利的前夕,政府一方的暴力总是先行停止的。政府暴力的无效化,是由于人们不服从命令而产生的结果。她还说:在权力解体的地方,革命可能产生,但不是必然产生。这要看是否有人挑战它们的统治。即使在权力解体、权力流落于街头的情况下,也要有人“把这种权力捡起来并承担责任。”如果革命的力量把它捡起来,就会推翻政府的统治,但是如果没有人捡起来,那么,政府的统治即使失去了合法性,失去了权力,仍然可能依靠暴力、依靠惯性延续下去。她还谈到了XX学生运动时期是“一个典型的没有发展为革命的革命形势。”“因为没有人,学生更没有准备抓住权力以及与权力相伴随的责任。”

阿伦特预测到吴思之流的人出现。阿伦特说:暴力可以摧毁权力却不能产生权力,枪杆子产生最完全的服从,却“永远不会从枪管中生长出权力。”苏联的坦克镇压了布拉格之春,共党因使用赤裸裸的暴力而完全丧失了合法性。共党在剥夺团结工会的权力的同时,也失去了自己的权力,波共通过暴力获得统治的同时,丧失了合法性。越是没有合法性的政权就越是要施暴,而越是依赖暴力就越是变得在政治上无能。虽然暴力可以暂时对权力取得胜利,但这种胜利中却内在包含“自我挫败”的因素。一个权力不能战胜暴力的时代必然是一个政治黑暗的时代,人们会争相迷恋暴力,同时对政治采取犬儒主义的态度:“政治本来就没有道理可言,暴力集团说了算,政治家都是坏人,政坛就是大染缸”等等。这就是吴思暴力元规则的思想起源,极大地败坏了我国的政治文化。匈牙利、波兰、捷克都出现个共党坦克镇压民主运动(是中共党魁教唆的),但人家没有出现这种野蛮的“暴力元规则”思想,这就证明,中国的历史、文化具有的毒素。

吴思对暴力定义完全是一种狡辩,一点概念的逻辑都没有!暴力当然是人与人的强迫关系。吴思却偏要把暴力扩展为“人与物的关系”,他说:“自然状态非常自然的包含暴力因素,而且我们对暴力的定义是高度以人为中心的。比如你去打猎,那叫生产,那你不是对另外一个物种的暴力吗?”按照吴思的逻辑,关门就是对门施加了暴力,开汽车就是对汽车施加了暴力。吴思本意思说:你打猎就是“抢劫大自然”;我抢你,也是“抢劫大自然”;彼此彼此,完全等价。这种“抢劫乃美德”野兽谬论早被古希腊诗人赫西俄德批过了。

五,元规则=人民同意+人权至上=人民主权=人民最大

自由主义坚决反对法律规则由“暴力集团说了算”的说法,因为这为统治者的专横意志披上了法律外衣大开方便之门;法不过是统治者的驭民术而已。评价法律、政府和社会制度,都是以保护人权为支点的,因为保障人权是成立政府的目的。所以,人权高于主权。

那么,“人权至上”是否是元规则呢?钉子户以“人权高于主权”的理由拒绝拆迁,蒋介石让步了,德国皇帝也让步了。钉子户不用搬迁。在紧急情况,政府征用民房,人们肯定不乐意,这时,政府必须给予较高的补偿才成;这也说明“人权至上”是元规则。

“人权至上”是怎么来,来自于生命自保的本能,更来自于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不尊重他人权利,就不可能有人权至上。

人权至上还来自于人们一致的同意。据《创世纪》记载:亚当的儿子该隐因为亚伯所献神之祭物好而获神的喜悦,就心生嫉妒,把弟弟亚伯杀了。这是人类第一次出现杀人犯,上帝说不可杀人,这就是保护人权。摩西十戒里还有不许偷盗抢劫,不许说谎,不许强奸通奸……这些保护人权的规则都得到所有人的同意。可见,人民同意是人权至上元规则的合法性程序。也就是说,当所有的人保证尊重你的人权的时候,你的人权才不会被他人侵犯。因此,可以说:元规则=人民同意+人权至上。也可以简称为元规则就是人民同意,因为历史最早的人民一致同意的事情就是保护人权。譬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就是最早的人类同意的保护人权的条款。“杀人偿命”在原始社会早期就存在,是用来制止暴力的;“欠债还钱”应是原始社会晚期的规则。这些原始习惯法,肯定与“暴力最强者”无关。又如,古人发明的围棋、象棋,棋类规则更与“暴力”无关。

部落联盟形成的时候,联盟最初领袖都是选举产生的,得到众人同意。部落联盟转化成国家后,人民同意原则就转化成了人民主权,人民最初同意的规则的文书形式就是人民公约或社会契约,也称为宪法。在当代“人民主权”又称为“人民最大”原则。英国法学家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提出:政治权力的获取与使用须经过人们的协商同意才是元规则,权力才有合法性,合法权力制定的宪法、法律才有效。总之:真正“元规则”
就是人民的同意,这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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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叶问天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16年7月1日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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