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因逻辑学概论》之三
唐付民
第四节、多因逻辑的实用基础
前文有述,逻辑是关于“事物相关性(或关联性)的原理”,逻辑学是研究和规范人类合理认知与正确处理各种事物“相关性原理”的科学学科。由于事物“相关性原理”会(需要)分为简单与复杂,因此,逻辑学学科也需要分为“单因(简单)逻辑学和多因(立体系统或复数结构)逻辑学”。单因逻辑学主要包括“演译逻辑与归纳逻辑及其逻辑规律(定律)”,而多因逻辑主要包括“辩证逻辑和系统逻辑及其逻辑规律(定律)”。至于数理逻辑,它是一种“专属逻辑”,它会依赖单因逻辑和多因逻辑的各项基本原理与规则,也必然会(或应该)受到它们相关的基本原理(原则)的引导和规范。它偏重(突出)反应“自然物理领域的内容与功能”,会弱化反映“人文社会因素的内容”。当然,数理逻辑中的一些基本原理,在单因和多因逻辑学中也会有所体现。譬如“一元、二元、N元及对称平衡”逻辑学原理,就包含着“数理因素”。
如果把“单因逻辑”认定为“性质逻辑”,那“多因逻辑”则可称为“关系逻辑”。如果把前者理解为“简单定格逻辑”,后者则为“复杂变化逻辑”。同样,前者还可能被视为“抽象(哲学)逻辑”,而后者则为“形象(直觉)逻辑”。如果把前者理解为“哲学思维”,后者则为“专家思维”,因为实现完善的“系统化认知”常常是各类专家(专业人士)的行为或职责。
很明显,“单因逻辑”具有反驳与被反驳特性(功能),而“多因逻辑”则可以让反驳(反对)者失去“反驳机会”,因为它能够全面的反映事物的各项特征。而“单因思维”容易漏出认知错误或缺陷,会为反驳者提供了生存条件。“多因思维”实现了全面(全方位)的反映事物特性,没有漏出认知缺陷和错误(具有“自证合理性” ),自然就会让反对者失去了“反驳(生存)机会”!
我们知道,演绎法和归纳法都是用“推理形式”来体现合理性,但系统性和变化性认知(多因性认知)是很难用“推理方式”去规定的。它只能是用“主动联系和主动取舍”的方式去实现各种认知活动。由于“多因逻辑”是以系统和完整(全面)的方式去反映被认知事物的各项特征,因此它以“主观性”方式(主动联系和取舍)实现“全方位认知”,具备了充分的“自证合理性”的作用或功效。如果将“推理逻辑”称为「客观性联系」,而将“联系逻辑”称为「主观性联系」,它们都会具备《逻辑学》意义的实际运用价值,也都需要具备相应的“逻辑规则(规律)”的严格规范(规避错误)!
演绎法和归纳法主要是以反映事物的“共性与个性”之间的逻辑关系(关联性)为核心,而系统法和辩证法则是以反映事物的“结构与变化”之间的逻辑关系(关联性)为基础。这就是说,孤立或片面(单纯或简单)的去研究所谓“辩证思维” (矛盾和变化或矛盾与统一)的逻辑关系,是十分错误的,更无法成为独立的逻辑学学科。只有将“系统思维与辩证思维”结合在一起研究,才会产生正确结果,才能组建出正确合理的分类学科《多因(关系)逻辑学》。不仅可以与由“演绎法和归纳法”组合成的《单因(性质)逻辑学》形成合理分类,也能够将错误和有害的所谓《辩证法逻辑学》(黑格尔逻辑学)实现彻底废除!
人们需要全面的认识各种事物特性,或者说需要对被认识事物的特性实现全面与细致化理解和掌握。这需要借助能够有效引导人们正确进行“多方位”认识现实事物的《逻辑学学科知识》才能达到目的,由于被认识的各种事物通常包含“性质与内涵(内涵与外延)的关系、结构与变化(系统与辩证)的关系、数与量(或速与数)的关系”。这就有必要把逻辑学区分为:《性质或单因逻辑学》,《关系或多因逻辑学》、《数量或数理逻辑学》。
整体与变化(系统与辩证)是多因逻辑的基本内核,但它却包含着许多具体的形式和原理。譬如“系统与系统、系统与结构、系统与变化、系统与平衡”,也会包括“辩证与统一、矛盾(对立、冲突、纠纷、偏斜)与平衡、阴阳与平衡、动态与平衡的逻辑关系”。另外,还会包括“因果联系的连续关系、因果联系的纵横关系、因果联系与综合平衡的逻辑关系”。
疾病预判、故障预判、天气预报、等等,都会涉及到《多因逻辑学》的引领与规范。脱离了“多因关系”,不仅会导致认知能力被限制,也会大大增加认知错误。国际秩序、国家运作、军事战略、工程建设、经济规划、社区管理、棋盘对局、学科探索、技术创新、模型设计、产品生产、商业模式、等等,更是离不开《多因逻辑学知识》的引导与规范。
多因逻辑的基本原理(特异性),主要包含:并列性与整体性、纵横性与连续性、变动性与排它性(否定性或差异性)、统一性与平衡性。传统的所谓“辩证逻辑” 是哲学家化或抽象模糊化的,只是体现了对“变动性(排它性或否定性)与统一性(平衡性)”的探索,而“整体性、纵横性、连续性”则属于“系统逻辑”,它们被人为的“分离开”。为此,《多因逻辑学》是包括“辩证逻辑与系统逻辑”的整合性逻辑学科。换言之,纵横性与连续性认知能够体现整体性,但需要结合上“动态变化与综合平衡”才能产生出充分的合理性认识结果。辩证逻辑的独特性,是它的“排它性(矛盾性或对立性)与变动性”。须将它归入《多因逻辑学》中,一方面它本身需要建筑在“平衡性”基本价值之上,而“平𧗽性”不只是存在于“平行或单一平衡”,还会包含“立体或综合平衡”。只有将它与“系统逻辑”进行结合和对比分解(说明),才能体现出充分的合理性。毫无疑问,这些独特性内容在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中存在着广泛的应用(影响)意义,十分需要进行专门的细致研究与分类整理。
对现实事物的“连续性、纵横性、结构性、差异性、动态性、平衡性(统一性)”进行综合化认知,是《多因逻辑学》需要重点表明的具体形式,也是区别于“单因逻辑”的重要原因(内容)。曾经广泛流传的所谓《辩证法逻辑学》(如康德、黑格尔学说)忽视了现实事物的“连续性、纵横性、差异性与平衡性”,只是强调“矛盾(对立)与统一或差异性与动态性”,不仅回避了重要的“系统性认知”,也偏离了“平衡性认知”的核心价值。不仅严重的误导了整个世界的人文价值观念,还制造(推进或泛生)了大量的社会灾难!主要原因,是他们的认知能力(标准或价值)被局限在了“哲学与抽象”的狭隘领域中,无法拓展“科学与具象”的认知领域!
连续性与纵横性的有机结合是系统思维或有效反映系统事物基本的逻辑原理,差异性与平衡性的有机结合是辩证思维或有效反映事物辩证逻辑原理的基本方式。前者构成系统性认知,后者构成辩证性认知。全面的认识、理解、掌握和处理各种现实事物(事务、事件),是多因逻辑的核心价值。连续性与纵横性、矛盾(运动与变化)性与平衡性认知方式(规律)的运用和体现,是《多因逻辑学》基础的核心内容。
1)、用“并列逻辑”脱离(突破)“因果逻辑”是多因逻辑的重要基础
传统的“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都是建筑在“推理原理” (逻辑关联性)之上的,它们会限制我们全面和完整地认识现实事物。演绎法会限制“辩证思维” (差异与平衡逻辑思维),归纳法会限制“系统思维” (立体与结构逻辑思维)。换言之,辩证思维和系统思维都需要突破“推理思维原理(原则)”的限制,才能实现自己的成功应用(实用价值)。因为辩证思维和系统思维都需要通过“正反(交错)与并列关联性”原理来构建或体现逻辑关系,而不是被限制在“严格因果关联性”之中。如果被限制在“严密因果关联性”之中,就始终无法实现真正合理与有效的辩证思维与系统思维。
仅用一项结论(特性)去证明某件事物的性质是“单因思维”,用两项特性以上结论去证明一件事物的性质为“多因思维”。或者说仅用一项特性去肯定或否定一件事情的合理性属于“单因思维”,而用多项以上特性去判定某件事情的正确与否属于“多因思维”。换言之,仅用一项特性去肯定或否定某件事情属于“单因思维”,而用一项特性去认定某件事情的同时又会用另一项特性去认定同一事情属于“多因思维”。即,在认定某项事物特性的同时,也去认定另一项特性对同一事物的决定性,或者说:用一项特性去否定某件事情的正确性也不去(不能)否认另一项特性对同一事物的影响或决定性逻辑关系。
譬如,前面介绍的逻辑规律(定律)中例举的“电灯不亮”,既可以认定它(可以)与“灯泡损坏”相关,也可以认定它(可以)与“开关、线路、电源”多项故障有关。很明显,只是用一项结论去否认另一项结论(理论)的正确性属于“单因思维”,而用一项结论去证明某件事物特性的同时也不能否认同一件事物另一项特性的合理性,自然属于“多因思维或多因逻辑” (并列逻辑)。
“并列逻辑”分为:同性并列与异性并列。譬如“电源、线路、开关、灯泡”共同影响电灯不亮的性质是“同性并列”。如果说:一个人或一群人“既有优点也有缺点”,反映或表达出来的是“异性并列”。异性并列,无疑也会有着广泛的适用性作用(价值)!例如,关于“俄乌停战的争论”,一些人认为“消灭侵略”才能维护正义。其实,“停止伤亡和恢复安宁”也是维护正义。
2)、用“对称统一”替换“对立统一”是多因逻辑的重要贡献
“对立统一”既是一个哲学概念也是一项逻辑学概念,据说最早的提出者是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对它起到了强化性作用,他用《逻辑学》的名义把“对立统一律、质量互变律、否否肯定律”并列成逻辑学“体系”。由于这些所谓的“定律” (或规律)是纯哲学或抽象模糊化的,在哲学或意识形态领域产生了巨大影响。随后的马列主义理论,则用所谓“唯物辩证法”将“对立统一规律”推到了极致。在毛泽东推出的《矛盾论》文章中,更是把“对立统一规律” (斗争哲学)体现的淋漓尽致。(可参阅《改变中国:须证伪马列共产·社会主义》昆仑出版社,2023年)
由于所谓“对立统一规律”是一种错误的认知标准(详见本论著第二章第三节『逻辑定律』中的“矛盾对称律” ),被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广泛的运用于世界各地的社会政治活动中,造成了大量的社会灾害。我们知道,马列主义借“唯物”之名,用所谓“对立统一”去泛化“社会阶级或社会矛盾”的解决(消除)。用所谓“斗争哲学”去推动消灭“阶级矛盾”,这种社会运动至今依然在全球继续。用“运动、变化、发展”去提倡推进社会进步,用“对立统一或斗争哲学”去实现变革,不仅会制造大量的社会灾害或冲突,还会创生或强化“新生阶级与社会腐化”!
由于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所依附的“对立统一规律”本身是错误的,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广泛应用,自然会造成严重后果。只有彻底证明了它的错误性质,才能逐步消除它的社会危害性作用。用“对称统一定律”去替换“对立统一规律”,是《多因逻辑学》的重要贡献。因为只要有了坚实明确的替代标准,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早以形成广泛社会基础的社会价值(社会理念或社会学理论)。
对称统一,是以“平衡原则”去处理或消除各种社会矛盾或差异。中国传统的“阴阳平衡与中庸之道”,虽然都体现出了“对称平衡”价值原则。但由于中国始终没有建立起通俗实用的《逻辑学学科体系》,都是用极为抽象(简单)的哲学(或神学)理念去制定认知规则或标准。换言之,没有创建出通俗易懂(实用)的《多因逻辑学学科体系》,不仅无法让中国传统的“阴阳平衡与中庸之道”的价值理念受到广泛认同,而且还直接影响或限制了《西方逻辑学标准与原理》得到完整性体现(升级)。辩证思维会受到演绎逻辑的限制,因为,相对而言,“三段式因果”逻辑规则的强势地位很难让“正反反复”的平衡逻辑(对称统一)规则实现确立。而系统思维会受到归纳逻辑的阻碍,因为,相对而言,归纳逻辑强化着“同性并列”,自然会排斥“异性(差异)并列”。如果不能突破这些阻碍或限制,人类的认知活动与认知能力始终会陷入各种纷争的困扰之中。
中国传统的“阴阳平衡与中庸之道”,既没有讲明自己与“系统逻辑”的关系(或关联性),更没有体现出与西方文明创建的《单因逻辑学》(演绎法与归纳法)的相互关系,不仅影响了自己的作用效果也限制了自己的国际地位!
3)、推动全方位(立体完整或系统结构)的认知现实事物特性是多因逻辑的突出贡献
《系统论》的产生,得到了科学界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广。但是,由于它的粗略化(哲学性)表述,不仅影响其作用范围也难以避免出现各种认知偏差。关于“系统论”,在互联上查到这样的表述:“系统论认为,开放性、自组织性、复杂性、整体性、关联性、等级结构性、动态平衡性、时序性等,是所有系列的共同的基本特征。”尽管这样的表述似乎都反映了《多因逻辑学》的许多基础性内容,但它毕竟不是系统化的《逻辑学知识》。因此,对民众的“系统化认知”思维活动的引导和规范,很难产生实质性促进作用。因为,要产生出正确的“系统结构性”认知,在缺乏《系统逻辑学知识》引导和规范的情况下,不仅无法在普通民众中体现,即使是一些专家或专业学者也难免不出现逻辑偏差或得出错误结论!
系统化的认知各种现实事物,就是要彻底摆脱“盲人摸象式”的认知缺陷。把不同角度、不同时空、不同条件、不同关联性的相关特性,结合到同一件事件(事物)之上,进行综合分析理解(取舍)后得出正确的“系统性认知结果”。这种认知结果,不仅能消除认知缺陷也可以减少错误行为(错误操作)。
盲人摸象认知方式把客观的现实事物(事件)进行人为“分割”,是单因逻辑的重大缺陷之一。选择性“偏左或偏右”的认知(表述)方式,更是单因逻辑的另一种重大缺陷!它不仅支持和鼓励一些政府(或政治)组织或人士,利用这种认知模式(标准)的缺陷任意误导(或欺骗)和愚弄民众,也会导致社会观念(人生价值)与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多因逻辑提倡和引导人们采用“整体平衡”的认知方式与标准去理解、分析和处理各种社交“矛盾或纠纷”事件,能够从根本上逐步消除各种“左倾和右倾”的错误做法,也才可以逐渐消除各种各样的“选择性”认知或表述方式的欺骗性行为的存在!
全面完整和系统结构化的认知、反映和评价、处理各种现实事物,是《多因逻辑学》要体现的重要内容。它们会大大提高人们的认知能力和标准,会大大减少人们的认知缺陷或错误。自然也会大大降低整个人类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混乱与烦恼,会大大提升和改善人类社会的文明水平或文明价值,无疑是在造福人类社会!
4)、多因逻辑思维需要与推理(因果论证)逻辑结合使用,通常是以“分项表达”的方式呈现
多因性认知思维,虽然“不是概念、判断、推理逻辑思维”,只是不受它们严格限制。否则就无法实现有效的“自组织体系的价值应用”。但是,任何逻辑思维活动都需要结合上“推理论证”,因此,不要把《多因逻辑思维》理解为会彻底排斥“逻辑推理或逻辑论证”!毫无疑问,任何逻辑思想(结论)是离不开“推理论证”的,只是人们在反映“多项因素”共同影响和决定同一事物性质与变化的“推理论证”时,必定会与仅反映“单一因素”影响和决定特定事物性质与变化的表现方法是不相同的。不会被传统的“单因化推理论证原则(公式)”所限制!
例如,“所有人都会犯错,因为张杰是人,所以,张杰会犯错。”这种逻辑思维和表达方式(演绎法),是建立在“单因推理论证形式”上的。再例如,“因为张杰交了申请、李伟交了申请、罗浩交了申请、范琪交了申请、邓平交了申请,所以,这里的五人都交了申请。”这样的逻辑思维和表达方式(归纳法),也是建立在“单因推理论证形式”之上的,都是在论证“交了申请”。
但是,还有另一种例题:“张杰的学历高、体态壮、工作勤、待人善、出生寒、不善言、缺社交、生活孤。”这样的逻辑思维和表达方式自然不能用“演绎法和归纳法”去体现和规范,需要由“另一种逻辑形式”去完善:“因此,张杰有优点也有缺点。”或者表述为:“因此,张杰有四项优点和四项缺点。”很明显,这样的逻辑思维和表达方式,乃是体现“多因逻辑推理论证形式”的。多因逻辑推理论证,是要体现和证明“多项因素共同影响和决定某一特定事物(事务或事件)的性质与变化”。不被狭义的片面化认知标准束缚,充分反映现实事物(事务或事件)的全面性。也更容易体现出维护现实社会中的各种公正与正义!
全面的认知事物,不仅是反映影响事物性质与变化的“并列要素”,还需反映事物的“差异(正反或冲突)要素”。譬如,“这个产品美观、新颖、价廉、质优”,是它不应该被人为分割(忽视)的“并列优点”。我们也应该去找出(总结出)被认知事物的“并列缺点”。譬如,“这项工程进度慢、不节省、投资高”,这显然是在总结“并列缺点”。无论是“并列缺点”还是“并列优点”,都是在“证明”被反映事物的“多因特性”。
“既有优点也有缺点”,作为逻辑思维或认知表达,自然需要进行“分别论证”。这种“分别论证”,必须体现在“同一事件(事情)”上,因此,必须进行“同时(同步或结合)论证”。也就是说,对于被反映事物(事情或事件)的“优缺点(或多项优缺点)”需要进行“分别推理论证”,但是,必须结合在同一件被认知或表达过程中。
通常情况,我们不应该只是去反映事物的“并列优点或者并列缺点”,而是应该把“各项优缺点”都做出客观公正的表述。如果只是去反映被认知事物的“优点或缺点”,不仅会导致认知缺陷(或错误),处事失败。还会推动(鼓励)各种“选择性价值观”的盛行,造成各种各样的“极左和极右”极端主义的大量推行。直接冲击和搅乱民众的和谐价值,严重危害(人为破坏)人类社会的文明秩序。
“同性并列与差异并列”的结合出现,也容易产生“倾向性评论”,这种“偏向于一方的评价”自然容易失去“公正性”。因此,人类文明的促进与维护,除了需要全方位的(包括正反两面)反映现实事物的各项特性,还需要强调“公正性结论” 。尤其是社会学者和公众媒体及立法与执法人员,更应注重或体现“客观公正”。失去“全方位认知”,自然会脱离“客观公正”。出现“偏向于一方”,更是在违背“客观公正”。
主张、宣扬、追求“客观公正”地反映现实事物的本质特征,是许多政府官员、政治组织、社会学者、专业媒体的共同特征。然而,由于缺乏系统完整的《多因逻辑学知识和标准》的严格规范,造成实际结果是出现了许多严重偏离“客观公正”的人为事件(欺骗行为或误导民众)。立法与司法,更是应该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的职业原则,更是应该全面的理解和接受(掌握和运用)《多因逻辑学原理与规则》!
演绎法与归纳法,是证明(推论)事物(或事物属性)的“共性与个性”之间的必然关联性,它不能证明(推导)事物(或事物属性)的“结构与变化”之间的关联性。在具备充分全面的“相关联信息”经验感知与现实感知的基础上,通过“主动联系”便可以产生出特定事物的“结构性和变动性”结论。它的正确与合理性,除可以被“经验和感知(记忆与直觉)”验证,有些内容还需要接受“试验或实践”的检验(修正)。因为,一些“预判性结论”属于《范围判断》,需要在“实践”之后才能产生出最终的正确结论。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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