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未来中国民主转型后的转型正义问题
胡平
(一)
这是两个密切相关的问题:一是民主转型,一是转型正义。所谓民主转型,是指一个原先是威权或极权的专制国家,由于种种因素的作用,转变成一个民主的国家。所谓转型正义,是指一个国家完成民主转型后,对原先专制政府犯下的种种违犯正义的罪错进行纠正。
以何种方式实行转型正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主转型是以何种方式发生。大体上说,如果民主转型是以暴力方式进行的,对专制者们的审判和惩罚则势在必行;如果民主转型是以和平方式进行的,对专制者们的审判和惩罚则既不可行,也不必要。
回到今日中国的现实,我们的当务之急是推动民主转型。对绝大多数民众而言,非暴力抗争是他们唯一的选择。不消说,愿意参加非暴力抗争的人大都怀有强烈的正义感,对暴政怀有正当的义愤。不过非暴力政治学专家基恩.夏普(Gene Sharp)提醒我们,在非暴力抗争中,参加者们在坚持抗争的同时,应当努力克制自己对对方人员的敌意和仇恨,增加自己对对方人员的善意。
这层道理是显而易见的。面对掌握镇压机器的专制者,赤手空拳的民众如果一上来就说我们要报仇雪恨,要严厉地惩罚你们,那只会增加抗争的风险,多数民众必然会望而生畏,止步不前。再有,面对民众的和平抗争,如果统治集团的主要成员都认为,一旦他们今天作出退让,明天就会被抓去受审判坐监狱;那么他们就很可能拒绝退让而做困兽之斗,用武力镇压抗议者。
这也就是说,当民众以和平的方式反专制争民主,他们需要让对方知道,他们要求的是改变制度,而不是惩办具体的人;他们要制止罪恶,但不是要制裁罪恶的执行者;他们愿意宽恕那些原先干过坏事的人。
这并不是说民众就会对先前的暴行置之不理了。该清算的还是要清算的。不过在这里,清算的只是罪恶,例如:要宣布先前的暴行是错的,是违法的,要给受害者平反昭雪,经济赔偿等等,但是对罪恶的执行者,只要他们放下屠刀,我们就既往不咎。
我们承诺既往不咎,对过去做过坏事的人不予追究,这于正义似乎是有亏的,但是我们这样做的结果是可以早日结束不正义,是可以使正义的建立少付代价,因此于正义其实是有利的,是值得的。再说,当专制统治者放下屠刀,促进或接受和平转型,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赎罪乃至是一种立功,因此理当既往不咎,理当宽恕乃至鼓励。这在道义上也是成立的。
(二)
1995年南非成立“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提供了一种从高压专制到民主政治的新的转型模式。其要点是:调查和公布过去压迫者的罪行,同时又宽恕其罪行并与其达成和解。只有通过调查和公布过去的罪行,才能终止过去的罪恶并告别过去的时代。如果没有宽恕与和解,则和平的民主转型难以发生难以进行。
转型后的中国也应该开展真相与和解的进程。新政府应早日成立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可以是议会内阁之下的一个独立机构,由总统或总理提议、经由议会批准。该委员会的主任与副主任可由政府或议会或司法部门的重要领导人出任,由总统或总理提名、经议会批准。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成员可由下列人员组成:政府官员、议会的议员、社会活动家、相关领域的学者专家、政治受害者或家属(如“天安门母亲”、民运团体、法轮功,还有藏人、维吾尔族人、蒙古族人等)的代表,也可包括部分前政府的领导人。
又,议会应通过关于真相与和解工作的法规条例。
在政府成立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之前,民间就可以成立真相与和解促进会一类组织开展若干相应的工作。事实上,民间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例如“天安门母亲”三十多年来一直在收集“六四”死难者的名单,坊间出版了多部有关“六四”真相的相当完整的叙述,并对如何提出平反“六四”提出了若干具体建议。一些维权人士和法轮功学员收集和整理了那些在镇压行动中劣迹昭著的官员和军警名单。国内的和海外的中国作家、记者、学者和其他人士对中共历次重大的政治运动都写下了大量的著述,海外的华人学者建立了中共历次政治运动的庞大的数据库,如此等等。
大致上讲,真相与和解这一进程需要做以下一些事。当然,有些事情可以而且应该在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成立之前就着手进行。
1、促进实行真正的言论自由,以及出版自由、集会自由与结社自由。
2、释放一切良心犯,即因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而被捕被监禁的人士。
第2条看上去意思很清楚,但实际上却很复杂。自江泽民时代以来,中共当局就对异议人士采取了“政治问题非政治化处理”的办法。中共当局把先前的“反革命罪”改成了“危害国家安全罪”。近些年来,“危害国家安全罪”已经成为中共当局迫害异议人士的主要罪名。此外,中共当局又把“寻衅滋事罪”变成口袋罪,在这个罪名下任意抓捕异议人士。再者,中共当局在整治异议人士时,常常不再以政治理由入罪,而是安上经济罪或其它刑事罪名。在高层内部的权力斗争中,中共当局也常常给被清洗者扣上经济罪或其它刑事罪名。这就使得释放良心犯的工作变得比较复杂。
我们可以采取下面的做法:
首先,对于明显属于良心犯的人士,一律释放。其次,对于那些因发表异议但以其他罪名定罪的人,则须分别不同情况加以处理。比如有的企业家,本来都平安无事的,在发表了重大的不同政见后即遭到逮捕,可见这实属因言获罪。但是当局给他安上的经济罪名却也不是凭空栽赃而是确有其事;只不过有类似经济问题的企业家比比皆是,别人个个都逍遥法外。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就应该把他当作良心犯无罪释放。至于他的经济问题,则与其他情况类似的企业家一样,作为他们这类人的“共业”或曰“原罪”,一律另行处理:退回不义之财,对当事人不进行审判与惩罚。既然这位企业家已经因经济罪名被捕入狱,并且其财产被没收或被罚款,已经付出了代价,甚至常常是付出了过度的代价,因而就更没有再把他继续关押的道理。有的人也许还应该得到一定的赔偿才是。
3、取消黑名单,恢复因“六四”以及其他名目的政治迫害的原因而流落在海外的中国公民自由返国的权利;那些已经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如果他们表示愿意恢复中国国籍,则应立即予以恢复。
4、与释放良心犯同步进行的工作:平反冤假错案。包括毛时代的冤假错案以及后毛时代的冤假错案。需要说明的是,毛死后,中共当局曾经对毛时代的冤假错案进行了大规模的平反,但当年的平反有很大局限性。例如对地主,当时只是摘帽,说是“改造好了”,但没说本来就搞错了,地主并没有平反,所以还需要平反。这批人虽然都已经过世,但也需恢复名誉,以正视听。
后毛时代中共制造的冤假错案也堆积如山。其中,重大的案件有三个。一是六四案件,二是法轮功案件,三是在西藏、新疆等地对少数民族强制同化案件。另外,还有一直持续至今的对异议活动和维权活动(包括维权律师)的镇压,对家庭教会和其他宗教与信仰群体的镇压。
5、还原历史真相。确定中共建政以来历次严重侵犯人权的重大事件:毛时代——从土改、镇反到文革,后毛时代——六四、镇压法轮功、镇压异议活动与维权活动,对少数民族的人权侵犯和强制同化,等等。
谈到后毛时代中共当局严重侵犯人权的事件,还需要讲一讲所谓“活摘器官”的问题。2015年3月15日,前卫生部副部长、时任中央保健委员会副主任、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的黄洁夫接受凤凰卫视采访,谈到中国的器官移植手术的问题。黄洁夫说:“这(器官)怎么来的你也不知道,(器官移植)做了多少也是秘密......”。(1)所谓“这(器官)怎么来的你也不知道”,这就暗示,器官并不是都来自死囚和自愿捐献者。“(器官移植)做了多少也是秘密”,为什么要保密?道理很简单,如果我们知道了每年进行的器官移植手术的数量,又因为每年执行死刑的数量是有统计、有数字的,自愿捐献者的数量也是有统计、有数字的。把两组数字一对照,如果器官移植手术的数量竟然比执行死刑的数量加上自愿捐献者的数量高几倍甚至高几十倍,那岂不说明有大量的用作移植手术的器官,不是来自死囚,不是来自自愿捐献者,而是来自别的大活人。黄洁夫已经间接地承认了中国存在大量的活摘器官。这不可能是一般的刑事犯罪。这只可能是政府行为,因此必须列入中国政府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之中,必须要查明这一罪行的真相。
真相与和解委员会须广泛收集材料,邀集各相关当事人陈述意见,举行各种听证会,同时公布有关档案,然后撰写报告,公诸于世。
6、对受害者的经济赔偿。经济赔偿分两部分,一部分是一般性的赔偿,给政治迫害的受害者给予一定的金钱赔偿。另一部分是对经济剥夺的赔偿,例如当年土改无偿剥夺了地主的土地,应该给地主的后裔适当的赔偿。对那些遭受政治迫害而被剥夺私人财产的人也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
7、确定压迫者的责任并对其宽恕。说明:所谓宽恕,就是对犯下侵犯人权罪行的人不予以惩罚,也不要求他们必须认罪和道歉,但是有必要明确责任。明确责任也是还原真相的一部分。要鼓励过去罪恶的加害者公开忏悔和道歉,但不强求。对那些认真公开忏悔和道歉的人,应广加传播,以便起到示范效应,给那些拒不认错的人造成舆论压力。
8、开放政治档案。这又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有关党国的最高秘密,例如大饥荒到底死了多少人,“六四”是谁下令开的枪,开枪令是如何下达如何执行的,等等。和苏联、东欧的情况不一样。当年的苏联和东欧的共产党没想到垮台垮得那么快,没来得及销毁绝密档案。今天的中共早就有“亡党”的思想准备,有些绝密的档案恐怕早已经销毁了。但即便如此,开放党国高层秘密档案仍然是必要的。它能使我们尽可能了解历史的真相。
另一种情况是线人告密。有些东欧国家在实行转型正义时颁布过“除垢法”(Lustration Law),要求开放档案,把共产党秘密警察的行为透明化,包括把线人告密的事情予以公开。有的国家主张对告密的线人实行某种惩罚,例如不准出任公职,有的国家不主张惩罚,但要求公开,作为还原历史真相的一部分。台湾也有过类似的事。于是人们惊异地看到,原来,在反对派和异议群体中竟然有那么多共产党的线人,甚至某些大名鼎鼎的领袖人物也大有线人的嫌疑。
我对除垢法一类做法持保留态度。在别的国家实行除垢法,曝光了很多异议人士当过线人;在中国,很可能也是在异议人士这个群体中有大量的线人。正因为这个群体长期受到当局的迫害和威胁,所以才会有不少人不堪重压,经不起威胁利诱去当线人;而那些从不参与异议活动的人,因为他们不会受到当局的压迫和威胁,因此也不会被迫去当线人。如果把和秘密警察相关的档案全部公开,那很可能出现这样的荒诞局面:偏偏是异议人士这个群体的头上疑云重重,而那些从不参加异议活动的人倒是一身清白。
中国的异议活动基本上是和平的,是公开的。在异议人士的案件中,基本上都不是线人告密造成的。因此我主张从后果出发,只对那些由于线人的告密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案件,我们有必要去查明真相并酌情予以公布。其余的就大可不必。再说,在高度集权的中国,政治迫害事件都是来自最高层。我们要盯紧的是上面而不是下面。
真相与和解,有的事要落实到每一个个案,有的事宜粗不宜细。大体上说,对受害者的平反和补偿要细,要努力落实到每一个人。对一些次要加害者,明确他们的个人责任,则宜粗不宜细。
9、提出一套防止未来发生侵犯人权行为的建议并建立相应的机制。
10、移除暴政象征。在中国,暴政象征物太多,在转型初期各方各派在很多事情上会有较大的争议,很难一步到位。有些可以先移除。比如天安门城楼上的毛泽东画像和天安门广场上的毛泽东纪念堂,这两个物件是暴政象征中最大的暴政象征。天安门城楼上的毛泽东画像必须拿下,天安门广场上的毛泽东纪念堂必须改造。去掉这两大象征本身就有重大的象征意义。其他公共场所的暴政象征可以逐步处理。
11、采取象征性的措施恢复受害者的名誉,如建造纪念碑、纪念像、纪念馆;在发生大规模侵犯人权事件的有象征意义的地点保存遗址或建立纪念物。
12、经济清算的必要性,包括对党产和权贵私有化的不当所得的清算。
关于共产党的不当党产。在民主国家中,一个正当的党产可以包括:1、党员交纳的党费,2、包括党员在内的各界的捐款,3、党经营的产业。然而在一党专制下的中国,共产党把整个国家据为己有,把国库径直当成党库,所以中国共产党成了全世界最富有的党。伴随着中国的转型,这一点必须彻底改变。
首先,共产党,或者是由共产党蜕变后而继承了前共产党的资源的党,必须和国库彻底脱钩,这是不言而喻的。至于前共产党留下的党产,其中党经营的产业这一块,也要进行必要的处理。以媒体产业为例。严格说来,新华社和CCTV都是属于国家的,人民日报才是属于共产党的。人民日报这家媒体公司是共产党的党产。可是,人民日报之所以能成为中国的一个巨大的媒体产业,那又是建立在共产党的垄断地位之上的。因此,人民日报这家党产必须进行某种剥离和瘦身。其他的党产也应该做类似的处理。
关于权贵私有化问题。这是中国特有的问题。实行民主转型的国家大致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的私有制社会,例如南韩、台湾。在这些地方,民间的私有财产基本上是得到保护的。这些地方要实行民主转型只消结束政治迫害,达成政治和解,开放民主选举就行了。另一类国家是公有制社会,例如苏联东欧,这类国家需要进行两种转型,一是从专制转到民主,一是从公有制转到私有制。在苏东各国,政治改革与经济改革同步进行,他们是在有民主参与的前提下进行私有化,所以私有化的结果就有合法性,尽管其中也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总的来说,那里的人民对私有化的结果是认帐的,是承认的。唯独中国不然。中国是共产国家,改革前的中国不是传统的私有制而是公有制。中国(大陆)和南韩或台湾不一样而和苏联东欧一样,既需要政治转型,也需要经济转型。但是和苏东不一样的是,中国是在没有进行政治改革的情况下进行经济改革,在没有民主参与的情况下进行私有化,这样的私有化势必沦为权贵的私有化,这样的私有化的结果当然得不到人民的承认,根本没有合法性。时至今日,权贵们已经把国家的资产和集体的资产瓜分殆尽。中国的贫富悬殊,在很大程度上并非市场经济的结果,而是权贵们抢劫人民财产的结果。因此,未来中国的民主转型还需要对权贵们的不义之财进行清算。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也可以实行纠正罪恶但不惩罚犯下罪恶的人的策略,只要他们退还不义之财即可,不对他们个人进行审判与惩罚。退还的不义之财可用于公益和慈善。
(三)
真相与和解是一个过程。整个转型都是一个过程。它不可能一步到位。关键的问题是,我们必须确定轻重缓急。在推进真相与和解这一过程中,最重要、也是最优先的是,实现言论自由,确保基本人权,释放一切良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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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参考文献:
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Samuel P. Huntington:《 The Third Wave Democratization in the Late Twentieth Century》, University o Oklahom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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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安.J.林茨 阿尔弗莱德.斯泰潘 《民主转型与巩固的问题:南欧、南美和后共产主义欧洲》,孙龙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8年。Juan J.Linz & Alfred Stepan :《Problems of Democratic Transition and Consolidation : Southern Europe, South America, and Post-Communist Europe》,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6.
德斯蒙德.图图:《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江红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Desmond Mpilo Tutu:No Future without Forgiveness (Image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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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鲁.瑞格比:《暴力之后的正义与和解》,刘成译,上海译林出版社,2003年。Andrew Rigby :Justice and Reconciliation: After the Violence (Lynne Rienner Publishers, Inc.2003).
王天成:《大转型——中国民主化战略研究框架》,香港晨钟书局,2012年。
李怡俐:《转型正义的机制及脉络因素——以台湾为例》,《台湾人权学刊》,第一卷第二期,第145-179页,201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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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中国民主季刊》2025年第三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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