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陈光诚事件的若干问题之二
胡平
2012-05-28
陈光诚事件引起很多争议,有些争议至今尚未平息。在上一讲,我分析和澄清了一些问题;这里,我再谈谈另外几个问题。
我们知道,陈光诚进入美国大使馆后明确提出,他不打算申请政治庇护到美国,而坚持要留在国内。于是,美国方面和中国政府方面进行了多次秘密谈判,其后达成一项史无前例的口头协议:陈光诚将在住医院两周后前往7所大学中的一所学习(很可能是天津);两年之后可前往美国学习。
据说,一些美国官员私下里认为,他们已经达成了一项历史性的成就,可以作为以后在中国领土上和中国政府谈判维护公民权利时的一种榜样。
然而,不少在国内的和在美国的中国异议人士却对这一协议提出了强烈的批评。
他们认为奥巴马政府起码是太天真了,怎么能相信中国政府会履行协议呢?更何况这份协议还只是口头的,连文字都没立下。即便在短期内,由于世界媒体的高度关注,由于希拉里国务卿亲临北京,中国政府或许还不会对陈光诚怎么样,但只要世界媒体的关注退潮,只要希拉里离开北京,中国政府一定会撕毁协议,秋后算账。
我不同意上述看法,我认为中美这一协议是切实可行的,是靠得住的。
乍一看去,这些朋友的质疑十分有力:中国政府的承诺难道也是可信的吗?
不,不对。提出这样的质疑,其实是没有弄清楚问题之所在。
因为在这里,问题不在于我们是否相信中国政府的承诺,问题在于我们是否相信美国政府的承诺。
希拉里决没有寄希望于中国政府会自觉地自动地履行承诺。她在协议达成后发表的声明里说得很清楚--“关键是要确保北京信守承诺停止对陈光诚的骚扰”。为此,希拉里誓言:“美国政府和美国人民承诺将在今后的岁月里继续保持与陈光诚及其家人的接触。”(注)
在这里,希拉里押上了自己的政治信誉。在这里,希拉里是代表美国政府讲话。奥巴马-希拉里政府还有半年多就到期了,但是这项以美国政府的名义作出的承诺,未来的新人新政府也有义务履行。这是世界上最强大的民主国家及其人民,对一位中国公民--只是一介平民--及其家人的生存安危做出了最有力的承诺。
这样的承诺堪称史无前例。作为和平时期,作为正常邦交国,一个大国政府对另一个大国的一位公民及其家人所能给予的关切与支持,也许已经达到极限。
希拉里的这一决定是得到了奥巴马的支持的。都说里根总统是如何坚定,我也一直觉得奥巴马政府不够强硬。但是在这件事上,奥巴马-希拉里政府不能不让人刮目相看。
既然美国政府和美国人民在陈光诚问题上表现得如此关切如此坚定,那就对中国政府构成了在现阶段可能达到的几乎是最大的外部压力;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中国政府将不得不遵守承诺。
我们不是相信中国政府会履行承诺,我们是相信美国政府会履行承诺;我们是相信,由于美国政府会履行承诺,由此形成压力,从而会迫使中国政府履行承诺。
不错,这次中美双方达成的协议只是口头的,没立文字。我们只见到美方讲到这个协议,没听中方自己公开讲过。但是这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一项由两方签订的协议能否具有效力,取决于违约者是否受罚。通常,实行惩罚功能的是第三方,如法院,警察;所以协议才常常需要立下文字并公开发表--立文和发表就是给这个第三方看的。中国有公开的成文宪法,但是由于集权制度,没有独立的司法,因此当政府作出违反宪法的行为时,没有谁有力量去裁决去惩处。另外,人民手里没选票,因此拿着滥用权力的政府没办法。
这次的情况不一样。这次是中美双方订协议,如果中方违约,美方自己就是裁决者就是制裁者。在这里,不需要第三方--也不可能有第三方。因此协议可以不立文字,中国方面不公布这个协议没关系。只要你知我知就够了。只要中方知道,如果它违约,美方决不会听任,美方一定会制裁。这就够了。
当今之世,也就只有美国还能让中国政府忌惮三分了。面对力量强大意志坚定的美国,中国政府意识到,如果它违反这项协议,必定会遭到美方的制裁,到头来得不偿失,弊大于利。考虑到这项协议本身就是双方妥协的结果,对中方的要求并不高;这一步中方还让得起,所以,它就很可能不会去违反这一协议。
今天暂时讲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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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希拉里这句话的英文原文是: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nd the American people are committed to remaining engaged
with Mr. Chen and his family in the days, weeks, and years ahead".
把“in the days, weeks, and years ahead”翻译成“在今后的岁月里”自然是不错的,只是这种翻译可能使我们体会不到原文所具有的强烈语气。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
转自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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