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号-民主墙 吕耿松简介 吕耿松文章检索

 

 

向侵权者提起国家赔偿
——与西郊监狱找官司系列诉讼之六

(浙江)吕耿松

 


  自2月17日向司法部寄出控告信后,迄今没有得到任何回音。看来,中国司法行政当局想使杭州西郊监狱非法扣押我私人财物这件事不了了之。从向杭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到向司法部控告西郊监狱,我在行政法学方面走了五个程序。本来我还想继续走下去,即直接起诉西郊监狱,然后再上诉、申诉,因为我的主要目的是想借此揭露、批判中国所谓的政法系统的法西斯性质。“政法”这一概念是中国特有的,这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最重要的特色。周永康说过,中国政法委姓党,何止如此?中国的法律姓党,立法机关姓党,执法机关姓党,司法机关姓党。有如此一个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党存在,中国的司法能独立吗?“政法”是一个似是而非的概念,中国的监狱是一个似是而非和机关。你说它是一个司法机关,它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实际上它受共产党领导(监狱里第一把手是政委而非监狱长);你说它是行政机关,它说它是“刑罚执行机关”,是刑事程序的最终环节。正因为它是一个似是而非的机关,所以要起诉它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我一直在考虑要不要起诉它。

  《北京之春》2月号刊登了李夏先生的《维权方法再探讨》的文章,使我受到启发,我接受他的建议,走国家赔偿的程序。以前考律师的时候,我学过国家赔偿法,那时的国家赔偿法没有经过修改,国家赔偿有个确认违法的前置程序,即要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自己违法后,才能提起国家赔偿。出狱后,我没有看过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与西郊监狱打官司,我曾考虑过国家赔偿,但想到那个前置程序,西郊监狱根本不可能确认自己违法,所以也就没有作更多的考虑。李夏先生的文章提醒了我,我仔细地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了解到这个前置程序己经取消,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侵权单位提起国家赔偿。西郊监狱对我侵权的事实非常明显,所以我决定对它提起刑事赔偿。下面是我的刑事赔偿申请书。

 

刑事赔偿申请书


杭州市西郊监狱:

  我是吕耿松,2008年4月17日至2011年8月22日被中共当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发配在贵监狱服刑。2011年8 月23日我刑满释放出狱时,贵监狱副监狱长周卫平于当天凌晨3时半带领四个状似黑社会打手的便衣将我从床上拽起,押到入监监区警官办公室,并对我进行非法搜身,把我的六本日记(从2007年8月24日进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到2011年8月22日在西郊监狱服刑期间所写的日记)、一本书稿(《中国民主与中国民主党》)、两本剪报、两本诗词抄本、三本笔记本等物品非法扣押,还将我于前一天交给监区检查的《政法往事》、《民主是一种生活》、《1911年中国大革命》等书籍以及8月11日我家属探监时带出的一本《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也非法扣押。当时我要求周卫平出具被扣押物品清单,遭到其拒绝,并让两个便衣强行将我架到汽车上。当时的目击证人有:西郊监狱入监区监区长汪国平、副监区长余爱民、入监区警官何松源,值班护监杨先澄、徐小弟(服刑人员)。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本人在出狱时被非法扣押的上述物品都是我个人的合法财产,其中六本日记包含了我的财产权、知识产权和隐私权,书稿《中国民主与中国民主党》包含了我的财产权和知识产权,贵监狱无视宪法和民法、物权法的规定,采用黑社会式的手段,强行将我的物品扣押,并且到今未归还,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为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于我的权利,保护我合法的个人财产,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贵监狱提起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本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二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根据上述规定,本人于今日向贵监狱提出赔偿请求,要求贵监狱归还被非法扣押的日记、书稿、书籍及其他物品,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百元人民币。

  我的联系地址:杭州市九莲新村31幢110单元108室,邮编 310012,电话88057334。


  申请人 吕耿松

  2012年 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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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吕耿松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12年4月30日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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