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余有害“依法治国”的党的领导
王向理
中共特别强调自己的领导作用,姑且不说战争年代,我们主要讲中共武装夺权以后的建国60多年来,毛泽东、邓小平和江泽民所谓三代领袖共半个多世纪之久,再加上胡锦涛十年和习近平上台以来,“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东西南北中,工农兵学商,中国共产党领导一切,“四个坚持”中的党的领导尤为重要,等等口号式地喊叫说教,从不曾停止过,不管在什么年代,是“形势大好,越来越好”,“莺歌燕舞”,还是“问题不少”饿殍遍野,鬼哭狼嚎;是“形势不是小好”“成绩最大最大最大”,还是百万千万,甚至上亿正直人非法被整被关被杀被屠杀;是从中央到基层一级严密控制一级,还是各级组织停止活动,只靠“两报一刊”发社论传达“最高指示”,等等,都证明党的领导是绝对必要,绝对正确--因为我们党根本是伟大的光明的正确的。
近一二年,习近平和以他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强调党的领导方面,甚至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大家肯定注意到了,总书记在各种报告、讲话、文章和视察谈话中,“党的领导”是不离口的,其他几个中央政治局常委和政治局委员,紧随其后,也大喊党的领导的重要和绝对。在当前“依法治国”舆论宣传中,中共四中的长篇决议和习近平的长篇讲话,以及报刊社论文章中更是突出党在“依法治国”的领导和决定作用,说这种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和保证,它贯穿在立法、执法和监督的宪法和法律体系中,“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更没有“依法治国”了。
党领导国家,党领导“依法治国”,党领导军队,党领导所有党派、社会组织和所有人,总之党领导国家和国家的一切,其法律法理根据是什么?好像还是有的。我国从1954年第一部宪法到1982年的几部宪法,2004年82宪法最新修正版,都在序言中予以肯定。修正版里说:“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把我国建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不过对此,不少法律专家,我自己更认为,宪法序言不同于宪法正文,后者干脆利索,具有实践操作性,前者多半是叙述历史和现实,展望未来,缺乏规范性,所以不具有法律规范和强制性。如果我们宪法序言中党的领导之说是个例外,可以以此制定一部各族人民必须接受、不能反对的法律,或在刑法中写上几条反对党的领导的量刑标准,但这样做应该建立在全国各族人民接受的基础上,现行宪法其实是协商制定,人民代表大会几千个代表通过的宪法,事实证明,并不完全,甚至有的例如文革中将林彪作为接班人居然写入的宪法,一点也不反映民意,宪法应该有公民权利的全国各族人民“一人一票”决定,才是真正的宪法。
全国人民决定宪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制定各种法律,执法,司法和监督,“依法治国”,是各级人民代表和政府,和所有公民的义务和权利,任何人都没有特权,都是作为普通公民“依法治国”的。何政党和社会组织和团体,也没有特权,“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党领导“依法治国”之说之实践,就是将自己置于特权地位,和这条宪法条款规定相悖的。本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选出的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可以修改宪法,可以根据宪法制定法律,可以监督中央和地方政府执法,有什么必要还要让一个政党出来领导自己呢?这个党的领导从法律关系上并非全国人民授予的。所以宪法序言中的所谓党的领导,所谓领导“依法治国”,本身就是违背宪法,对人民权利的剥夺,应该删去。 其实党领导“依法治国”完全是多余之说,宪法里说的已经很清楚,总纲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需要一个政党来领导吗?
问题是这种领导主要还不在于“多余”,是在于有害于“依法治国”。这是65年来大量事实证明了的。中共要求大家,要求其普通党员,要求全国平民百姓,遵纪守法,但其最高和各级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却带头不守自己的党规,无视国法,破坏宪法和法律。毛泽东时代所有政治运动和运动式经济建设,反右派,反右倾,四清,特别是文革,何止是违背,简直公然大规模破坏宪法和法律,全国性的抄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遍布全国城乡的非法牛棚监狱,甚至例如北京大兴县等地的大屠杀,绝不是用错误解释,绝对是反人类大罪。邓小平的六四枪炮镇压,江泽民的法轮功大迫害等,都是这样的大罪。胡锦涛和今天的习近平,不认真汲取历史教训,不揭露这所谓党的领导的罪恶,竟好意思大喊大叫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什么毛思想、邓理论、(江)三个代表, 搞“依法治国”,行得通吗?现在除了共产党自己主要是其领导人大呼党的领导外,谁还相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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