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号-民主墙 受害人简介 受害人文章检索

 

 

政府公安齐上阵,欲盖弥彰把事藏



受害人

 


  一、在我因工伤残后,厂方侵害我合法权益

  1996年1月15日,我因工负伤住进济南市中心医院治疗,同年4月22日出院;出院时医院要出具证明我需再做修复术。1996年12月28日,医院通知我住院做修复手术。厂方(济南天齐特种平带有限公司)认为住院押金高,要求医院拿出医疗费用的明细帐来。医院说要等手术后才能有明细帐。因厂方拒付住院押金,使我第二期手术至今未能做,造成残疾;我工伤后还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厂方就将我的工资改为病假工资,克扣我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而且厂方未向劳动行政机关申报我的工伤事故。

  在我等待二次手术期间,2002年济南市劳动局在报纸上刊登公告:1996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全市统一补报,但办理工伤后没有任何补助。厂方为推卸拒不支付进行第二期手术修复费用,使我不能做第二期手术的责任,强迫我进行伤残鉴定。并分别向市中心医院和省中医各开具一份证明,让我复印住院病历。除去单位丢失的我出事故当天的门诊病历以外的全部病历及住院病历复印件,我全部交给厂方。厂方却把我的伤情“漏报”。在做鉴定时我发现漏报,即向济南市劳动局医保处刘海军主任提出漏报伤情的情况,刘主任让我先做鉴定,看看再说。鉴定结果出来后,我立刻向厂方提出申请复议,厂方让我自己到市劳动法医保处申请复议,当日上午八点我到市劳动局医保处申请复议,医保处刘海军主任说我无权申请复议,只能由单位申请复议,刘主任并立即打电话通知了厂方,厂方却不予办理。厂方仍是不申请复议,使我被评定为拾级残。

  我向厂方坚持要求做二期修复术和要求复查工伤等问题但厂方一直没答复。2003年4月30日我与济南天齐特种平带有限公司合同到期,厂方未通知我续签劳动合同,在厂方与我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两个月后,突然登报称我劳动合同于2003年6月10日到期不再签劳动合同(以往虽然是签4月30日的日期,但实际都是错后几个月签订书面合同),幸好同学看到报后告诉我。在公告之前三十日,厂方未向我本人送达关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

  在我被评定为因工伤残后,按照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争议仲裁处编辑供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人员办案使用的《劳动争议处理手册》所刊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手册第四册第6页)”;《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手册第五册第37页)”;《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在目前工伤保险和残疾人康复就业制度尚未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对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仍由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医疗等待遇(手册第六册第87页)”;《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鲁政发[1995]57号)第十条:“用人单位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应当安排适当工作。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本人要求终止的除外(手册第六册第149页)”;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因工至残被评为七至十级的人员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否与其终止合同的复函》[(99)鲁劳仲函字4号]“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鲁政发[1995]57号)第十条:“用人单位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应当安排适当工作。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本人要求终止的除外”的规定,因工致残被评为七至十级的人员,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第八册第162页)”。因有以上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被评为十级因工致残后,厂方与我所签定的《劳动合同》就应当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厂方在我没提出解除时,不得解除或者是合同期满后,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而且,我两次因工受伤并未痊愈,还需要做修复手术,厂方更不能与我不续签《劳动合同》。我是否还需要再做第二次手术,不能由厂方说了算,因为厂方不是医疗机构,缺乏基本医疗知识。做不做第二次手术,应当由医生决定,既然医生出具《住院通知书》,那就证明我还需要做第二次手术。因为厂方拒不交付住院费用,使我不能住院做第二次手术,使我残疾。因有上述事实,就证明说我等待做第二次手术是“违纪”,就是“莫须有”的罪名!厂方以此为借口不和我续签劳动合同就是违法行为。

  我从1994年进厂做工。《劳动法》实施后,1995年5月厂方与我签订三年《劳动合同》。从1998年5月开始每年一签《劳动合同》,至2002年已经超过四次。而且还有1994年9月至12月和2003年5月1日至6月10日事实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我没有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从1999年5月起,我没提出订立固定期限或者不续签《劳动合同》,厂方就应当和我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解除或不续签《劳动合同》。以上法律证明厂方侵害我合法权益。

  二、该局仲裁委员会支持厂方违法行为

  我到槐荫劳动仲裁诉单位,开始诉的是要求厂方补发克扣的工资(包括工伤后克扣的所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支付住院费用给我做手术和要求重新鉴定伤残等级,但肖家庆不同意不给立案,让我和厂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再来打劳动争议。因为厂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同时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不同意和厂方解除劳动合同。肖又说我只能打续签合同,他不让提工伤后克扣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他甚至强迫我交了一些与本案无关的证据。开庭时,肖让双方回去写的调解意见。庭后,肖走过来对我讲:“你不能上班,不是无故,是有故。”(指我等待做第二次修复手术。)庭后我和律师下楼后,看到肖家庆早已在槐荫区劳动局楼下等候,他笑着对我说“你是有故不上班,不是无故。”肖走后,我的律师对我说你马上给肖送礼,我说我没钱,我律师说:那你就等着败诉吧。

  我去交调解意见时,肖又让我把调解意见拿回来,说我不明白,让我过一天和我律师去,他一块给我们讲讲,让我和厂方解除劳动合同,我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我问肖开庭时他说庭后调查的证据是否调查,肖不予答复。在厂方宴请肖家庆等人及双方的律师一块喝酒吃饭后,肖便说:我是无故不上班,是违纪!?2004年2月10日,该仲裁田胜利来我家说我是违纪,还说他可以让厂方把补偿的费用增加。我不同意其意见,我说:与其让别人依法执法,不如你自己依法执法。田胜得让我看了未盖公章的裁定书让我找他领导,如果领导同意改裁定他就重新下裁定,于是我向槐荫区劳动局分管局长江局长反映情,江局长让我等候答复,并收下我们的证据。且本案开庭时肖家庆称有些证据需庭后去厂方调查取证,但后来我再三追问他们既不答复调查取证情况,也未依法再次开庭质证。

  另外,该局未按法律规定告知合议庭组合人员等属程序违法。

  三、该局“裁决书”和《关于姜XX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违法

  1、我向该局提出申诉,要求厂方与我续签《劳动合同》,为我缴纳住院押金和补发其克扣我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等。开庭后首席仲裁员说我是有故不上班(指我在等待做第二次手术),不是无故不上班。在厂方宴请该局人员后,肖家庆在裁决时就说我是无故不上班,是违纪。因此,该局就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因工至残被评为七至十级的人员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否与其终止合同的复函》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裁决厂方与我续签《劳动合同》,而是支持厂方的违法行为,并且,该“裁决书”并未向我送达。

  2、该局《关于姜XX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违法

  《答复意见书》第12行写道:“2004年2月26日仲裁委派三名人员到您家中送达裁决书,因您对裁决不满拒绝签收,遂仲裁委将裁决书留置送达。”这是该局又在说谎。在送达的问题上,我和该局都是当事人。既然,该局说已经“留置送达”,那就请该局拿出符合法定程序的“留置送达”的证据。如果该局拿不出证据证明已经“留置送达”,该局就应当承担说谎的责任。

  3、该局坚持不纠正其违法行为,我向上级信访我的问题后。2011年10月8日,济南市人社局信访处王存孝处长给我一份该局在《生活日报》上刊登“公告”全文如下:“公告姜XX:您的信访事项已办结,因您联系方式不准确无法送达,请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槐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答复意见。特此公告槐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4月7日”。至今我通的信地址仍然是济南市历下区岱宗街24号。在每封信上我均写明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该局田胜利等人又来过我家。该局因为撒谎的需要,就“公告”说我联系方式不准确无法送达!而在2013年4月3日,在该局《答复意见书》的信封上写的收信地址还是济南市历下区岱宗街24号。我既能收到《答复意见书》,那就证明“联系方式不准确”之说不存在,是该局又在谎言。

  4、该局《答复意见书》说:“您提出撤销裁决书的要求,目前尚没有任何相关法律依据,只能通过申请法院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这是该局又在自欺欺人,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第三十四条就规定:“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和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早在我立案前的1993年10月18日就有了这条办案规则,该局却说“目前尚没有任何相关法律依据”!证明:该局不是依法办案,并极力掩盖违法行为。

  在与槐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法规处通话中,该处栾小泉告诉我他们尊重仲裁的意见,他们的答复内容就是仲裁给他们的报告内容。该局没有听取我的陈述,没有调查,就如此尊重仲裁的意见,那还要他们法律法规处干什么?另外,信访答复也不符合法定格式。

  我对槐荫区局的意见不服,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查复议,第一次济南市人社局要求槐荫区人社局重新答复;第二次申请复议时,济南市人社局答复不予受理。证明市人社局一事二理。对此,我有向济南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议办公室申请复查复议。2013年8月6日10:08从0531—66609243来电话。济南市政府复查复议办公室李老师来电话称,我7有21日寄出的复议申请他们8月1号才收到,几个人一商量不在他们的受理范围。所以下了个告知不受理我的申请。因为,济南市政府复查复议办公室不受理,不符合复查复议程序的规定。为此,我在2013年9月7日用挂号信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寄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该件于2013年9月12日送达,并有回执为证(国内邮政回执XA23875303137号,附后)。但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至今没给答复。

  做工伤鉴定时因厂方对我的伤情有漏报,当即向济南市人社局工伤处刘海军提出,但刘让我先做完鉴定再说。鉴定结果出来我不报提出申请复查。刘海军说我不是当事人不能申请,只能由厂方申请。然后厂方却不给提出申请。2011年10月8日济南市人社局副局长徐为民说济南市人社局工伤处刘海军的做法不对。但却未对该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正。

  至今无人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这些侵权行为,使我没有工资,没有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依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生命,生活极端艰难困苦。因此,我向上级信访。在事实如此明朗的情况下,山东省三级人社部门以及槐荫区政府均不纠正该违法行为;我到人社部信访引起人社部的重视,2012年3月山东省人社厅说回来督导,济南市人社局说回来协调,但回到济南市后又石沉大海。因此我再次到人社部信访而引起了信访处及工伤司的重视;下面却更加疯狂的截访。

  我单位辖区是济南市槐荫区,并且本案涉及槐荫区人社局;然而在2012年11月9日,济南市历下区信访局驻京办带着济南市信访局驻京办的人,到人社部以次日谈话为由将我们带走并软禁起来。

  在被软禁期间,我犯了心脏病,很厉害。历下区信访局及大明湖办事处和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大明湖派出所的人不让我去看病。2012年11月11日凌晨四点多,在我们拨打120后,企盼来的不是北京市的120医生,而历下区信访局、大明湖办事处和大明湖派出所的绑架者,他们都身着便衣,他们从济南市带来的120医生,自称是专门心内科的医生(济南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王洪良),没有行医执照,没有心电图仪,更没有救死扶伤的药物。他们对我们动用暴力,并且抢去我父亲的拐杖,就向拉动物一样的把父亲从北京市木樨园的如意酒店二楼上拖到车上,扔到座位之间。当时由于我犯心脏病很厉害,我乞求大明湖办事处舜井街管委会副主任陈诗冬、大明湖办事处政法委綦浩(医生出身)、王小东,还有另外一个中年妇女,等我心脏好受点再下楼,结果綦浩和王小东拼命锤打我的后心并往床上摔打我。他们把我父亲的眼镜弄坏、上衣撕裂、棉鞋撕毁,打得我父亲身上多处伤痕,打得我也是遍体鳞伤(这有医院病历和证人证词和照片为证)。把我们从北京非法绑架到济南市后,历下区公安分局大明湖派出所副所长王威、民警杨振祥、协警左某和历下区大明湖街道办事处政法科綦浩、王小东及办事处人大办公室的段林勇等人,到济南后刚下火车他们就对我们父女大打出手;在铁路工作人员帮助下我和父亲逃到二楼,綦浩和王小东仍然跟着我们。我打110转后济西站派出所后他们让车站值班民警[陈振(音)]等两人申请辆车护送我们安全回家,结果该铁路民警竟然将我父女出卖给大明湖派出所。办事处和派出所将我们从在济南西火车站绑架到章丘海龙假日大酒店。另外还有区政府雇佣的以宋满为首的六个“济南特勤”。从济南西火车站到章丘海龙假日大酒店一个半小时的路程,他们用了五个小时,期间我们父女要求小便,我们再三苦苦哀求,宋满就是不准,甚至对我父女动用暴力,到达章丘海龙假日大酒店后,我已经小便不出来,此后我小腹不断疼痛。到达章后海龙假日大酒店王威竟然对我残疾和父亲动手暴力。在被绑架的过程中我们向济西站铁路公安求救过,得到的是漠视。我又多次拨打110求救,然而铁路公安和济南市公安局营市街派出所的推诿,使我们失去获救的机会。甚至济南市110的一位女接警员让我把电话给绑架我的黑保安宋满,她要和宋满说话,宋满放下电话后立刻将我手机抢走。我始终没有放弃生的希望,在到章丘海龙假日大酒店后,我给区里赵东升副书记打电话求救,赵副书记说他在外地不了解情况。他却指示绑架者立刻安装了手机信号屏蔽器。但我并没有放弃生的希望,夜里曾停过电,我看到了生的希望,我给区里赵东升副书记等领导和市信访局王世民局长发短信救助;然而换来的不是生的希望,而后是一场更大浩劫和羞辱。大明湖派出所左某手持录像机带着宋满等六个黑保安(就是区信访局的特勤)及办事处、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其中就有曲水亭居委会的党支部副书记李春艳,按察司居委会的副主任兼区人大代表鲍颜;他们对我们父女两人进行了非法搜身。我们的东西被洒落到处是,包被弄坏。他们还脱下我的内衣搜身,这还不算完,我刚穿好内裤,李春艳甚至又把手伸进我的内裤去摸。我一个没结婚的姑娘却要经受这样的“洗礼”!在搜身的过程中,我们再三提出我们不是犯罪嫌疑人,他们没有《搜查证》无权对我们搜身,他们的行为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我们的抗议,他们置之不理。大明湖派出所副所长王威及大明湖办事处政法科的綦浩在这次违法行动中是知法犯法。他们故意对我们进行人身污辱,他们搜身的理由是我给领导发短信了!把我的三部手机都抢走后,删除里面关于他们的违法行为的录音和录像。他们还不放心,他们又把屋里加入了两部大功率的手机信号屏蔽器,距离我们只有短短的几十公分。因为我上厕所关门和不让吴贤玺跟着,黑保安宋满就把厕所门弄坏了。十二号夜因受到手机信号屏蔽器的辐射而导致我父亲犯癫痫,我的心脏病加重,大明湖派出所李向阳称他们带的120救护人员没有药。我要求去医院救治我父亲,李说给领导汇报。到在次日上午九点多,李才告诉没买到药。我和父亲只能就这样忍受。

  绑架者对我们动用暴力,天天辱骂我们,24小时不准关门、不准息灯、非法搜身,不让看病不给药吃;不让睡觉;不给或者给变质的食物食用。我们被拘禁的章丘海龙假日大酒店1018号房间的窗户被用铁螺丝钉钉死,六个黑保安及派出所、120医生坐在距我们几十公分的距离吸烟,使我们房间内烟雾弥漫,我父女二人不断咳嗽,当我们提出他们不要吸烟时,黑保安宋满说我们无权限制他们吸烟的自由,甚至和黑保安刘某多次威胁我们。在我们被放出来后到医院检查拍片时,我的肺部已被感染。黑保安宋满不让我睡觉的理由是:怕我睡了觉养足精神逃跑了!黑保安宋满们想尽办法,拼命折磨我们。使我父亲犯了癫痫病,我的心脏病加重。会议结束,他们又将我们绑架回济南,宋满将手机扔给我们时,我们发现三部手机全都出了问故障,其中一部完全不能使用了,另其余两部也不能正常使用了。

  在2013年11月11日我再次去人社部时,人社部让山东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孙处长和我谈话。他们没和我谈几句就打电话。一会历下区驻京办于广宾和我和父亲辖区居委会人员又进去人社部接谈室,限制我人身自由并且企图非法绑架我。我打北京市110,和平里派出所来一个便衣,他说人家没把我怎么样他不能管,我说那你把我带走吧。我刚走出不到二十米,这些截访人员就跟了上来。

  2014年3月7日下午,有人冒充我亲戚辖区办事处的给我打电话。我出去一看结果是大明湖派出所的杨振祥等人。等我出来后,又来一群衣冠不整的警察及协警:警号为008506的警察,大明湖派出所的吴震、杨振祥、协警左某等近十人,要非法绑架我未果。自此开始大明湖办事处和大明湖派出所不允许我出屋门对我进行非法监视居住限制人身自由。2014年3月12日下午我在院里倒垃圾时,大明湖派出所的杜新成及一名不明身份的人将我打伤(两人均穿便衣),不久大明湖派出所副所长王威立刻开警车跨越管辖区到亲戚院里示威。当时晚十点我打车去医院看病时,大明湖办事处李某堵车头,杨振祥上来拉车门子,其他数人把出租车围住不让去看病。3月13日“协警”和大明湖政法委胡涛拦着电梯不让看病,还有“公安便衣”数人其中就有十八大期间在北京抢我电话不让我报警的人。导医台办错卡给我纠正年龄时,他们截住医生交谈许久。办事处司法所闵鹏等人在院里堵着。甚至入侵我的电脑、封我的IP致使我无法在网上求救。我只是替我七十三岁残疾的父亲上访,要求依法给其办理工伤、退休;使他有退休金和医保,不再靠低保生活,我有什么错?中国是法制国家,为什么法律不能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而这些违法者又为什么至今仍然招摇过市?现在提出老虎苍蝇都要打,如果虎头蝇尾的怪兽该谁打?

  2014年3月28日下午14:35我拨打山东省12388,一位女接线员让我打山东省公安厅的电话。本身就涉及公安部门参与的事件,这样处理是否欠妥呢?

  现在,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要求对组织、参与非法的非法绑架、非法拘禁、非法搜身的行为进行调查,追究刑事责任和进行问责;并行我们赔礼道歉,赔偿在这违法行为中损坏的物品和造成的精神损失。请将处理结果函复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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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受害人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14年8月30日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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