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先生:
抄送
最高法院主审法官李勇先生:
辽宁省高等法院主审法官苗欣先生:
沈阳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陈欣先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
中国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先生:
我这是关于同一主题的四次投送。
根据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国务院令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中说: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这里面没有提到法院是否在条例适用范围之内,似乎法院可以不遵守这个条例的规定,但是,在 第十五条 中又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显然,这个信访条例同样适用于法院,这个“法院”没有限定的规定,自然也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
在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中又规定
: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如果不存在其他情况,收信单位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因此,你____周强院长,你作为主要的收信人,按着国务院的规定,有义务在15天的时间内,对我的信访材料给予回复,但是,你没有根据国务院的信访条例予以执行,你犯了“不作为”和渎职的错误,你要改正自己的错误。
所谓政令不出中南海,你是带头顶风作案的,你曾经是湖南的封疆大吏,又是几届的中共中央委员,你却带头不遵守国务院的规定,你自己惭愧不惭愧,是不是应该好好反省自己的不作为和渎职?
我所问的问题已经在第一次投送和第二次投送中说得很明白、很清楚:夏俊峰为什么判处故意杀人?他杀人的动机是什么?他的杀人故意是怎么产生的?你们的三个判决书和裁决书都违反法律程序,只用了发生冲突之后,夏俊峰“即“、”遂“用尖刀剌向申凯等二人,你们故意隐瞒了整个冲突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却是夏俊峰杀人的关键,你们为什么避而不谈?这里面存在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
院长先生,你在2014年两会之后的记者招待会上说:
“(夏俊峰)但是这种人不杀就非常危险,就好像两个人关起门来吵了一架,你把人杀掉了,如果这样也是正当防卫,这个社会就会天下大乱。”这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你完全不懂法律,你没有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你作为最高法院院长,如此不依法办事,在全国都树立了一个很坏的榜样,全国那么多的错案,你要为此自责!
周强先生,周强院长,就这个问题我会一直追问下去,直到你伸出头来回答为止。
这次我还把自己地址发送给你,免得你以此为借口不给回答。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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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寺前街南里 8号楼一门101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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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1369 131 2501
王书瑶
201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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