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中国民主制度设计有奖征文活动》初选论文一览
按语:未雨绸缪胜过临阵磨枪。对未来民主中国的制度设计展开认真的研究和讨论,是此时此地的我们应该做、能够做、也必须做的一件大事。
为了推动民间对于建构未来民主中国的总体战略和具体方案的思考,2022年上半年,“中国民主转型研究所”与“中国民主教育基金会”、“人道中国”决定共同 发起未来中国民主制度设计有奖征文活动,并于8月1日发出征文启事。到 10/31为止,组委会一共收到25篇来自世界各地的投稿。经过网络评委会初评后,其中9篇文章入围下一阶段,将由专家评委会与网络评委会联合评审。预期 在12月中得出最终的排名。现将这9篇初评入选文章发表,供广大读者研读鉴赏。因评选尚在进行之中,所以每篇文章的作者暂隐其名,以编号数的方式发表。作 者姓名待评选结束后再行公布。
《未来中国民主制度设计有奖征文活动》初选论文一览
为了宪政的巩固——中国未来宪政制度关键细节设计方案
编号 6
宪政的巩固绝非易事,很多西方国家和新进民主国家的宪政道路都有过巨大波折,个中原因固然复杂,但制度设计的细节是不容忽视的因素。俗话说“成败在于细节”,宪政制度方方面面的细节都需要推敲,其中关乎宪政存亡的(亦即不当的设计很可能给反宪政的势力开方便之门,以致颠覆宪政)主要在于三个方面:政府架构(即政府的组织框架和部门关系,主要是立法与行政的关系)、国家结构(指的是地方区域与国家政府的关系)、选举制度(包含选区设置和投票方式等要素)。每个方面都有不止一种模式,很多人一知半解的一些模式在中国具体国情民情背景下的效果可能迥异于人们的善意期待。为了避免中国民主化之后的宪政发展遭遇顿挫,为了尽量减少中国人民在宪政巩固的过程中付出的代价,我们必须未雨绸缪。
关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制度设计,一些在学界广受好评的模式或类型尚未进入大多数中国人的视野,值得大力推荐。概言之,政府架构首推德国式改进型议会制,国家结构宜采用两岸邦联制、宪法保障的地方自治以及非汉语民族特殊保障,选举制度则首推比例代表制,辅以排序复选制。本文将做出详细分析和论证,并对某些细节提出改进意见。
1 政府架构:首推德国式改进型议会制,兼述进一步改进的设想
1.1 政府架构主要类型辨析
在有成文宪法的宪政民主国家,政府架构都由宪法做出规定,主要类型是总统制、议会制(又称内阁制)和半总统制(又称双首长制)。其中,半总统制在政治学领域经常被分为“总理总统制”与“总统议会制”[注1],区分的意义在于二者的运作和绩效有明显不同,所以下文采用四分法。
1.1.1 总统制:兼具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双重身份的总统与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产生于不同的民意授权,总统不对议会负责。
从部门人事的角度看,立法与行政在总统制之下有严格的分立,但二者在权力归属角度的分立并不严格,例如美国总统有权否决在议会得票过半但不及2/3的法律案,亦即行政首脑享有一部分立法权。巴西等国的宪法甚至允许总统直接向议会提出立法案。
1.1.2 议会制:行政领导机构(俗称内阁)从议会获得授权并对议会负责。行政首脑(下文统称总理)一般由国家元首提名,但需要由议会批准任命或获得议会信任投票(议会通过不信任案即所谓“倒阁”),元首则是礼仪性的虚君或虚位总统。南非等少数国家主持行政的总统由议会任免、没有独立于议会的民意授权,这是议会制的一种特殊形态而不是总统制。此外,如果议会设有两院,绝大多数议会制国家都由更具人口代表性者(例如日本众议院、印度人民院,通称议会下院)产生内阁并对其问责。本文中的议会在作为内阁负责对象的具体实例中皆指下院,在抽象分析里可以假定为单一议院。
议会制之下,不但内阁对议会负责,而且总理和阁员通常由议员兼任,这就意味着立法权与行政权没有严格的分立,亦即政府没有严格的三权分立。可是,成熟的民主国家无一例外都在立法部门和行政领导机构实行政党政治(原因在于竞选活动在人口较多的选区需要大规模组织动员)[注2],立法与行政之间即使设置了人事界限,二者的分立也往往由于政党的作用而流于形式,总统制国家在总统的政党占据议会多数席位的情况下即发生立法与行政的合流。反之,如果议会制国家的议会没有多数党或多数联盟,仍可产生“少数派内阁”,此时立法与行政的分立就得到加强:某些政党的议员可能支持另外政党的总理人选,使其成功组阁,但自己不加入内阁(常见的原因是担心入阁会不利于将来的选情,更有利的做法是拿赞成票做政治交易,例如换取己方力主的法案获得通过);一些国家如德国甚至允许议会以不过半的相对多数票选出总理。所以,政党政治的实际运作导致立法与行政严格分立的形式缺乏实质性的意义,二者分立不明确并不是议会制的缺点。
1.1.3 半总统制之“总理总统制”:“半总统制”这个名称令人费解,其别称“双首长制”则可顾名思义,这种架构在宪法字面上有总统和总理两个实权人物,总统具有不同于议会的民意授权(一般由选民直选),总理对议会负责 [注3]。在民主政治的实际运作中,总统总理孰轻孰重取决于制度细节和宪政惯例,最为关键的是总理是否还要对总统负责。
如果总理只对议会负责、不对总统负责(即总统无权罢免总理),那么议会的政党分布通常能够决定行政权在政党角度的归属。学界把半总统制的这一子类型称作“总理总统制”,其运作有数种模式,较为著名的是法国所代表的换轨式,如果总统的政党或联盟占据议会多数,或议会没有多数派,总统就享有行政决策权,总理听命于总统;反对派赢得议会多数的情况下,则由反对派领袖出任总理并执掌大部分行政决策权,总统保有外交和国防方面的一些权力 [注4]。另一个常见模式是总统的法定权力与议会制国家的虚位总统相差无几,总理主持行政,各党党魁依照宪政惯例竞逐总理职位而不是总统职位。
1.1.4 半总统制之“总统议会制”:这一子类型在制度设计上与“总理总统制”的区别在于总理由总统任命后既对议会负责,又对总统负责。表面上看,议会的倒阁权与总统对总理的罢免权是对等的,但实际运作并非如此。此制的绝大多数实例中,总理对议会的负责都形同虚设,不管议会有怎样的构成,总统都掌握行政决策权,其权力之膨胀往往超过总统制国家的总统 [注5]。
“总理总统制”和“总统议会制”两个名称过于学术化。由于前者更接近议会制、后者更接近总统制,下文称之为“接近议会制的半总统制”和“接近总统制的半总统制”。
1.2 政府架构类型的比较和分析
政府架构类型的比较研究是政治学领域三十余年来的热门课题,成果相当丰富。研究的内容主要在于政治绩效和政体寿命两个方面。
1.2.1 统计比较:关于政治绩效,两位北欧学者2018年发表的论文《厘清半总统制:四种独特的政体类型的民主表现和政府表现》[注6] 比较了前述四种类型总计173个民主国家和半民主国家(包括俄国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反对派参与竞选的“选举式威权政体”)的民主运作和政府施政,主要结论是:(1)议会制和接近议会制的半总统制不相伯仲,都优于总统制;(2)接近总统制的半总统制稳居末位。
关于政体寿命,由于半总统制直到“第三波民主化”方才盛行,总统制和议会制的大范围实践则悠久得多,所以不宜把全部类型放在一起比较,而是应该分为有可比性的两组:总统制和议会制之间,以及半总统制的两个子类型之间。对民主政体寿命的多项研究都表明议会制远远超过总统制,接近议会制的半总统制也超过接近总统制的半总统制 [注7]。例如美国学者柴巴布(J. A. Cheibub)2007年出版的《总统制、议会制和民主》[注8] 一书指出,二战后五十余年的时段内,议会制民主政体的平均预期寿命比总统制民主政体长一倍多(之所以引述这份资料,是因为其作者并没有否定总统制,而是从政府架构之外寻找总统制民主政体易于崩坏的原因)。
由于半总统制的两个类型各自接近于议会制和总统制,下文对政体架构类型运作方式的分析主要围绕总统制和议会制。
1.2.2 总统制的危局:美国学者林茨(J. J. Linz)1990年发表的论文《总统制的危险》[注9] 开启了三十余年来政府架构比较研究的热潮。林茨主要着眼于政府架构对宪政存亡的影响,认为总统制的一些特点加大了宪政崩坏的风险。这些特点可以总结为四个危险因素:(1)总统和议会的双重合法性,即各有各的民意授权,在二者政见相左时容易导致互不相让的激烈冲突。(2)总统有固定的任期,议会不能出于政策分歧而罢免总统,如果发生冲突,往往旷日持久,造成僵局(亦即总统制具有制度性的“僵硬性”)并加剧政治极化,不像议会制那样具有倒阁机制的灵活性,议会制之下的政治危机通常是可以在宪法框架内解决的政府危机而不是政体危机。(3)总统选举的“赢者通吃”性质,即只有一个赢家的零和赛局,不利于反对派表达政见,不像议会制那样有助于实现跨党派的妥协。加以总统的固定任期,反对派如果失去耐心,更有可能试图诉诸宪法框架外的激烈行动。(4)总统作为唯一具有全国范围民意授权的政治人物,有挟民意以自重进而权力个人化的倾向(一些仅凭不过半的相对多数票当选的总统也是如此),甚至走向独裁。
从说理的角度看,林茨的分析基于对人性的认识,有很强的说服力,对学术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当然,也有多位学者提出了质疑,其中影响较大的是上文提及的柴巴布,他在《总统制、议会制和民主》一书中指出,林茨的论点固然适用于1973年智利军事政变等案例,但多数案例可以从军人干政的传统得到解释(不但政变的先例对后来者构成诱因,而且军人统治之后重建的民主政体大都选择总统制),如果排除了军事政变传统这一因素,总统制与议会制民主政体的寿命即不相上下。这一论点的数据分析无懈可击。然而,不容忽视的是,一个强因素在效果上可以掩盖其他更为微妙的因素可能起到的作用。所以,虽然军事政变传统可以解释总统制民主政体短命现象,但是这一解释在逻辑上并不能否定林茨指出的总统制本身的危险因素。此外,总统制民主政体运作期间的政治绩效并不取决于军事政变传统,而林茨指出的因素直接影响政治绩效——总统与议会的冲突主要影响施政表现(反对党控制议会时甚至刻意损害总统的政绩,以期赢得下一次总统选举),总统权力的个人化则影响民主品质。况且,不论一个国家有什么样的历史,一旦发生军事政变,哪个军头不拿出民选政府的不佳表现作为政变的理由?
更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这个总统制的样板业已黯然。曾几何时,绝大多数中国民主派都出于直觉认为美国的总统制是中国应该效仿的对象,2020年大选之后的危局和社会割裂方才促使很多人反思自己对总统制的偏好。美国学界和政治评论界对此也有深刻的探讨。身为政治学者的林茨“唱衰”总统制时尚且把美国视为一个成功的特例,几年后,在美国宪法学界享有泰斗地位的阿克曼(B. Ackerman)就在《新分权》论文 [注10] 中延续了林茨的思路并把批评的火力指向总统制在美国的运作,进而推介“受节制的议会制”(详见下文)。阿克曼2010年出版的《美利坚共和国的衰亡》[注11] 一书更是为总统制在美国的前景敲响了警钟,他详细描绘了极端人物作为具有个人魅力的“局外人”异军突起成为总统后利用媒体煽动民众、惯于发布与议会授权相抵触的行政命令、动辄动用紧急权力等图景,如果在当时有危言耸听之嫌(甚至让时任总统的支持者恼怒),现在呢?时至今日,对美国民主前景的忧虑和探讨在美国已经成为显学,改行议会制的呼声也明显增多——当然,这种改变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正如福山在2014年出版的《政治秩序与政治衰败》[注12] 一书中所说,美国政治正在走向衰败,许多问题可以通过改行议会制得到解决,但这是不可想象的,因为美国人几乎把美国宪法视为宗教经典,根本性的改动极其困难。
概括而言,总统制在近年来的比较研究中居于下风,对总统制怀有深刻的疑虑乃至推荐议会制者居多,为总统制辩护者亦为数不少,排斥议会制并推荐总统制者则寥寥无几。如果学界的争论可以让已经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姑且不必考虑改行议会制,那么尚未民主化的国家面临政府架构选择的时候何去何从,是否显而易见呢?
1.2.3 议会制的弱点和改进:议会制当然不是完美的。可以说,议会制与总统制针锋相对的操作差异如果走向极端就成为负面,最为突出的就是政府稳定性的问题。与总统制的固定任期相反,议会制之下甚至不需要反对党发动倒阁,执政党内部的政策分歧、用人不当的连带责任等原因都可以导致总理下台。一些议会制国家如法兰西第四共和国曾陷入频繁倒阁的低效状态,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改行半总统制,就是对议会制的否定。
然而,戴高乐作为军队支持的政治强人给法国开出半总统制这剂猛药之时,德国业已走上了在议会制框架内解决问题的轨道。1949年西德制定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沿用于统一后的德国,迄今七十余年只发生过两次倒阁(其中一次未获通过),政府稳定性胜过许多总统制国家,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德国基本法给倒阁设置了如下条件:联邦议院只有以其议员总数的过半数票选出继任总理时才能对总理提出不信任案。这一条件不但抬高了倒阁的门槛,而且避免了新旧总理青黄不接,不会出现反对派倒阁成功却迟迟选不出新总理的尴尬局面。德国对议会制的这一改进,在学界称为“建设性倒阁”,已被西班牙等国效法。此外,德国还有一个有助于形成议会多数派的制度设计是借助政党得票率门槛来避免议会里小党林立(德国采用的门槛是5%),详见下文关于选举制度的探讨。
政府稳定性过强,也会走向反面。绝大多数议会制国家对总理的连任次数没有限制,学界通常不视之为议会制的缺点,但是,在宪政尚未巩固的国家,总理无限连任、走向独裁的可能性不容忽视,例如匈牙利欧尔班。南非宪法规定总统(相当于总理)任期五年、最多连任一次,类似的任期限制在民主化初期实属必要。
议会的权力如果拔高到“议会至上”亦属过当。“议会至上”在偏于保守的英国没有被滥用,在匈牙利就结出了恶果,匈牙利现执政党凭借53%的选票夺得2/3议席后在不经社会各界广泛协商、缺乏透明度的情况下强行制定和通过了写入己党意识形态的新宪法。然而,“议会至上”并非议会制国家的普遍原则,一些议会制国家的宪法增修需要在议会超级多数批准后诉诸全民公决(有的还需要公决的超级多数),一些议会制国家要求两届议会的超级多数(议会两次投票之间有一次大选,让选民有机会对宪法问题表态)。
总览议会制的操作性缺点,不难注意到,这些缺点都不是议会制的本质特征(即内阁由议会授权并对议会负责)造成的,在议会制框架内可以修正或弥补。总统制则不然,不同党派占据总统职位与议会多数时发生的冲突来源于总统制的界定性特征(即总统与议会具有不同的民意授权),如果改变了这一特征就不再是总统制了。
对议会制最有力度的批评也许不在于操作层面,而在于威权政体民主转型的前景:两位日本学者2022年发表的论文《议会制的危险:行政首脑选择机制与选举式威权制的民主转型》[注13] 统计了近百个选举式威权政体(指的是反对派有一定的活动空间并参与竞选但持续遭到打压、选举有民主的形式但被当局操控),指出此类政体如果采行议会制的躯壳则比总统制更能阻止民主化,因为议会制有助于威权政体的各派精英共享权力,也为当局借助缺乏民主代表性的选举制度操控选举提供了便利,并且不利于具有个人魅力的民主派人物一举胜选。这方面的思考在学术界早已有之,例如福山在2005年的一篇论文中提出总统制可以加快变革的步伐 [注14](可是,2016年笔者利用福山在一场演讲后与听众互动问答的机会当面问他是否保持这个看法,福山直截了当回答说他已经改变了看法,转而否定总统制、推崇议会制)。笔者认为,即便总统制有助于选举式威权政体走向民主,问题在于,如果中国将来选择政府架构之时我们这些民间力量的声音能够起到一些作用,那么过渡政府就不是“选举式威权”了,因为“选举式威权”是不会听我们聒噪的!倘若中国国运不济,采行议会制但逐渐沦为选举式威权政体,那么由于“民选总统”的殊荣在有长期的君主专制传统的国家对威权人物势必产生巨大的诱惑力(例如土耳其埃尔多安)[注15],届时也许不需总统制的支持者力荐,总统制(或接近总统制的半总统制)就实现了。在我们的声音有作用的情况下,德国式改进型议会制不失为最佳选择。
1.2.4 半总统制的忧虑:接近总统制的半总统制,如果没有总统甘居虚位、政府按议会制运作的宪政惯例(仅见于两个欧洲国家),就具有总统制的全部危险因素,在全球范围内总的来说绩效不佳。可是,台湾现行政府架构恰恰属于此制 [注16]。在笔者看来,如果您认为台湾的民主政治可圈可点,那么改行议会制或接近议会制的半总统制可能锦上添花;如果您对台湾的民主政治颇有微词,那么在一定程度上也许可以归咎于政府架构。学界尚且有人推荐总统制,但似乎无人推荐接近总统制的半总统制,这个选项不值得考虑。
接近议会制的半总统制绩效不错。然而,此制健康运转的前提是总统尊重议会选举的结果,反对派只要赢得议会多数席位就获得大部分行政权。这一点,中国的民选总统能否做到?即使宪法划归总统的权力很小,在民主化初期不存在宪政惯例的情况下,如果某大党党魁出任总统,难道不能透过政党扩大实权?要想让半总统制在中国行得通,也许必须硬性规定总统在就职前若干年以及任职期间不得具有政党党籍,但是即便如此也未必能够保证总统没有扩权的野心——中国选民选出的总统,将是世界上获得选票最多的政治人物。为此,笔者对接近议会制的半总统制在中国的适用性持保留意见,视之为次优选择。
1.3 议会制的进一步优化
德国战后践行七十余年的改进型议会制是中国可以直接效法的样板。在此基础上,还有什么值得考虑的改进方案呢?
阿克曼在《新分权》论文中提出的“受节制的议会制”乃是从更高的视角,针对代议制民主政治提出了改进方案,其中最重要的是在宪法中设置一个二元结构,即一个常规立法轨道(议会立法)和一个高级立法轨道,后者指的是少数重大问题(不限于宪法增修)需要诉诸人民,甚至应当要求间隔数年举行多次全民公决才做出决定,以避免短视和操控 [注17]。此外,这篇论文还涉及许多议题,包括议会上下两院的关系,阿克曼论证了议会制国家议会上院的权力应当远远小于下院(这也是大多数国家的状态,联邦制国家亦不例外,意大利、澳大利亚那样上下两院权力基本对等的为数极少),以及部门分权的设想,其中与本文相关的是设立一个承担监督职能的“廉能部门”。
笔者在此针对中国的具体情况,结合阿克曼和其他学者的研究做出发挥。
1.3.1 “协商性民意调查”作为“高级立法轨道”的操作模式:在中国这样的大国举行全民公决,不但难度很大、耗资巨万,而且很可能带来弊端,例如加剧社会割裂。美国学者菲什金(J. S. Fishkin)提出的“协商性民意调查”审议式民主机制,即从公众中随机抽取样本进行协商讨论以获得经过深思熟虑后的民意,是一个可操作的替换方案 [注18]。
随机采样,只要样本不是太小,其代表性就是显而易见的。考虑到地域的区别,并且为了便于开会协商,可以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分区举行协商审议(人口较多的可分为两个甚至更多审议区,具体标准不在此讨论),每个审议区选出一个无党籍的召集人,每次审议重大议题时在各区的注册选民中随机抽取数百个“审议员”集中开会(某种程度上类似于法庭陪审团)[注19]。召集人的职位不是全职,任内除了主持审议,还可以有一个职能就是提出审议案,但门槛必须较高(例如全国3/4的召集人联署),以免“高级立法轨道”使用过频 [注20]。审议结果似应要求两方面的全国多数(宪法议题需要超级多数)才算通过:以审议区为单位(照顾了地广人稀的地域)以及按选民总数成比例换算(审议员赞成与反对的票数投射到该区注册选民人数,照顾了人口稠密的地域)。阿克曼主张的针对同一议题连续公决通过才最终通过,也由于这一模式成本较低而易于实现。
1.3.2 总统在政局不稳时的特殊作用:虽然德国式改进型议会制透过“建设性倒阁”和政党得票率门槛的制度设计促进了政治稳定性,但是如果在德国式制度下政局仍然趋于不稳,在宪法框架内能否设计出另外的促进政局稳定的机制呢?笔者认为,可以从总统职位上寻找答案。议会制国家的总统在政局稳定的情况下必须是虚位的,在政局不稳时,总统如果能发挥一定作用来稳定政局,则可以视为对议会制的一种改进。
议会制国家的总理通常没有对法案的否决权,考虑到“少数派内阁”的总理有可能认为议会通过的法案难以执行,不妨以总统的同意为条件,允许总理把法案打回议会重新审议,议会达到更高的票数门槛方可再度通过法案。此外,左右摇摆的小党往往具有“造王者”的角色,能够对合作对象施加政治勒索(例如,执政联盟中的某个小党以在内阁中占据更大份量或更重要的职位为条件,转而与反对党结盟),获得与得票率不成比例的较大权力。为了遏制“造王者”现象,可以考虑给“建设性倒阁”加上总统同意这一条件。
上述设计有助于政局的进一步稳定,但是无论如何需要确保总统在总理和议会没有冲突的情况下完全没有擅权乱政的机会,让“无为”成为总统职位的基本期待。为此,总统的任职资格和选举方式必须慎重。除了总统职位的非政党化(甚至禁止曾任总理者参选总统),还需要隔断总统与选民之间的联系,让总统无法声称自己肩负着几亿选民的重托。上文提到的“协商性民意调查”在各个审议区的召集人,可以顺便兼任总统选举的独立选举人(自主、秘密投票选出总统),而且总统选举与审议区召集人选举最好错开至少一年,并禁止召集人公开支持任何总统候选人,以免总统人选影响召集人选举。
1.3.3 议会上院的监督职能:议会制国家的“多数派内阁”以及总统制国家的“一致政府”(即总统的政党控制议会多数)的情况,不利于议会对行政部门的监督。阿克曼指出议会制国家议会上院的权力应当较小,又提出设立“廉能部门”承担监督的职能。可否考虑二者合一,即议会上院承担监督职能?
在中国这样的大国,设置一个地域代表性较强的议会上院是民主国家的通例。上院立法权较大,会对人口较多的地域造成不公,过小则不利于人口较少的地域。为了保护后者,以议会上院对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能作为立法权弱化的补偿,应当可行。具有这一职能的议会上院可由各省议会选出,并实行非政党化,以加强监督的公平性。专门的人权保障机关亦可附属于议会上院,不在此赘述。
2 国家结构:两岸邦联制、大陆地方自治以及非汉语民族特殊保障
2.1 两岸邦联
海峡两岸分治七十余年,台湾人民早已习惯于自成一统、定期举行民主选举,民进党说台湾年轻人是“自来独”绝非妄言。因此,中国大陆民主化以后即使绝大多数大陆人出于民族主义情绪而希望两岸统一,也难以得到台湾民众的广泛响应。
笔者认为,统一与否的问题在大陆宪政民主制度尚未巩固之时不宜急于列入日程,但两岸完全各自为政也很可能导致冲突。一个折中的方案是两岸结为邦联,依据邦联条约确保外交政策和国防政策的协调。对大陆的民族主义者而言,台湾在政治上乃至军事上倒向日本是不可接受的(他们的看法是否有道理,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如果通过两岸邦联让民族主义者安心,那么台湾以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参与国际舞台(包括获得联合国席位)应当不致在大陆招致巨大争议。这一设想对台湾而言也远远好过现今的局面。
台湾政权的国号问题则是一个燃点。如果台湾在中国大陆民主化初期突然决定“正名”,固然能够满足许多绿营人士的感情需求,但是实质意义恐怕更多体现为对中国大陆民族主义者的刺激,不但影响大陆的宪政巩固(反宪政的人物势必煽动民族主义狂潮,以求攫夺权力),而且很可能危及两岸的和平——大陆一旦在台湾“正名”的刺激之下滑向军事独裁甚至法西斯化,台湾能否保持民主自由实未可知!所以,台湾“正名”问题应当搁置,直至民主宪政在大陆业已巩固再与统一问题一起讨论。
出于同样的原因,中国大陆内部一些区域的分离诉求问题也有必要长期搁置。达赖喇嘛尊者主张的“真正自治”则是当务之急,下文将详细讨论。
2.2 宪法保障的地方自治
为了避免国家立法部门借助立法途径损害地方自治,大陆各省乃至各县的自治权应当由宪法条文提供明确而切实的保障(不仅在于宣示性的自治原则,还需要列举一些重要的自治权力项目,把这些权力划归自治体而不是中央政府),这种宪法保障的地方自治在学理上即可称作联邦制 [注21],不管宪法里是否明文采用“联邦”之称。
2.2.1 “名正”未必“言顺”:“联邦”二字对中国大陆许多民族主义者而言很可能带来负面的联想,因为他们唯恐中国步苏联、南斯拉夫的后尘。此外,这个中文词汇纯属美式联邦的意译,让人倾向于望文生义而认为“联邦”意味着“邦国的联合”,殊不知美式联邦并非联邦的唯一形态,加拿大各省组成的也是联邦(英文就没有这个问题,federal的拉丁词源仅指联盟,并不意味着成员具有“邦国”的名分)。所以,将来任凭民主派们如何苦口婆心解释民主联邦不同于那些早已解体的民族联邦,如果大部分受众出于情绪和直觉而听不进去,请不要奇怪。其实,只要落实了宪法保障的地方自治,何必强求“联邦”之名呢?印度就是没有联邦之名而有联邦之实的范例。
2.2.2 省份的划分:笔者相信,汉族聚居区的地方自治在原则上和自治权的具体设计上并不存在巨大的争议(民国初年围绕省权的争议持续多年是因为军阀割据,目前的情况当然不同);具有争议性的是省份划分的问题。中国相当多的省份纯属专制王朝不顾地方历史、地理、文化和方言而硬生生划出,利用省内的异质性削弱其凝聚力,这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如果在中国民主化的初期就急于重新划分省份,有可能给变局增添纷扰,甚至带来破坏性的后果,所以省份划分问题应当长期搁置。还有学者为了促进族群合作而提出地方自治体应当具有异质性 [注22],这一主张可以在中国得到检验,如果现有省份在中国民主化之后磨合良好,自然不必重新划分。
2.3 非汉语民族特殊保障
关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特殊保障,首先需要从学理上说明的是美国那样各州完全平等的联邦模式并非唯一选项,加拿大就是一个反例,魁北克省由于族裔和语言不同于其他省份而享有一些“特权”。因此,中国现有的五个自治区应当保持一定程度的特殊地位,在议会的议席数量亦可远远高于其人口比例,并拥有一些少数民族专属席位。但是,自治区是一个非常粗疏的划分,不但在中共体制下许多省的内部有自治州、自治县,而且五个自治区除了西藏这个例外,各自的内部也都有巨大的异质性,自治区层级一刀切的特殊保障做不到因地制宜(绝大多数自治州、自治县也是如此)。这个问题又是不容搁置的,必须在中国民主化初期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否则不但对少数民族不公,而且少数民族的不满有可能升级为冲突,危及宪政的巩固。
如何因地制宜?就保护弱者而言,由于汉语的全面强势地位,中国少数民族人群中最弱势者的共同点是不熟谙汉语,甚至不通晓汉语。这些最弱势群体的分布并不取决于自治区乃至自治州、自治县的边界,应当以各个聚居区的通用语言为依据做出甄别。
如何为非汉语民族聚居区提供特殊保障?芬兰的奥兰群岛(原住居民为瑞典族、通行瑞典语)以通晓当地语言为移民置产的条件 [注23],这个模式值得参考。在通行少数民族语言、大多数居民不通汉语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对外来移民做出限制,要求长期定居、购置产业并参与政治生活者通晓当地语言,有助于保护原住民族的文化传统和就业机会。
奥兰群岛的其他自治权,例如当地语言是唯一官方语言、国家政府与当地政府之间的公文联系必须使用当地文字,在中国的适用性是值得推敲的。事实上,芬兰境内通行瑞典语的地区不只一处,唯独奥兰群岛由于历史原因而享有这样的特殊保障。笔者认为,内部同质性极强、有较为明确的传统边界并且远离汉语区域的非汉语民族聚居区(例如西藏自治区辖境)可以近乎完全效法奥兰群岛,其他非汉语民族聚居区(例如四川的藏区)应当获得以通晓当地语言为移民置产的条件这一特殊保障,但汉语可以成为与当地语言并列的官方语言,亦可成为中小学必修的第二语言。
顺便指出,虽然汉语的一些“方言”在语言学意义上具有语言的地位,但因其使用者学习汉字的便利,不应与少数民族语言同等对待。汉语方言文化传承问题和通行汉语的少数民族区域的文化保障问题不在此讨论。
3 选举制度:首推比例代表制 + 排序复选制
选举制度可以从民意代表性的角度分为几大类,但本文不从这个角度入手,而是着眼于议会选举的操作细节,重点是选区设置、投票方式、计票方法等要素。选区设置(包括各地的议席数量)的大致框架一般见于宪法,投票计票多由选举法做出规定。
3.1 西方国家选举制度概述
美国众议员选举采用单席选区制(即每个选区只有一个议席),而且绝大多数选区采用相对多数决胜制,得票最高者不需过半即可胜出。法国为了确保单席选区的胜者获得绝对多数票,采用两轮投票制,第一轮投票如果无人过半,排名前两位的候选人之间就需要举行第二轮投票决胜。美国数州则采用排序复选制,选民给候选人排序,第一轮计票按每一张选票的第一选择,如果无人过半,那么得票最少者出局,其所获选票的第二选择进入第二轮计票,依此类推,最后的胜者通常能够获得过半选票。
上述三种投票方式,从成本和效果的角度看,排序复选制可谓最佳。此制的另一个优点是对负面选举有所遏制——候选人如果大肆攻击竞争对手,难免丧失被后者的基本盘列入排序选择的机会,所以候选人之间的恶斗会有所收敛。负面选举并非洪水猛兽,但是在民主化初期有必要遏制,因为过多的负面选举可能让很多选民对民主产生幻灭感,使其中一些人倒向反民主的阵营,或在民主宪政遭遇存亡危机之时成为冷漠的看客。
还有一种与排序复选制有类似优点的投票方式叫做认可投票制(又称同意投票制),选民可以在选票上对多个候选人表示认可,获得认可票数最多者胜选。此制目前缺乏应用,但在学界颇受好评 [注24],对选民而言也降低了投票的难度,所以值得考虑。
然而,只要胜者是单一的,就无法避免一个巨大的不公:没有投给胜者的选票在效果上都成为废票。这就有利于大党(在英美促成了两党制),因为中小型政党大都因为选民分散化而在绝大多数选区毫无胜出的机会。一个极端的假想情况是某一大党在每一个选区都得到51%的选票,即可囊括全部议席;倘若不要求过半选票、只依靠相对多数票决胜,这一扭曲效应还可能加剧。现实中的一个例子是莱索托执政党在1998年议会选举中以大约60%的选票赢得80个席位中的79席,导致小党诉诸街头暴力。英国是一个不极端但是持久的例子,二战之后英国下议院没有任何一届的多数党获得了全国的过半选票。
要想避免这一弊端,就需要跳出单一胜者的窠臼。西欧大多数国家盛行的做法是全部或一部分议席 [注25] 采用多席选区之下的比例代表制,每个选区有多个席位(例如每个省是一个选区、大致按人口比例分配各省的议席,最极端的情况则是全国为一个大选区),各个政党在每个选区得到的议席与其得票率大致成比例。比例代表制的最通行也最易于操作的投票方式是政党名单投票制 [注26],每个选区的参选政党推出候选人名单,选民把选票投给政党的名单,计票时根据政党得票比例把议席分配给各党 [注27],再按照名单上的候选人顺序填充议席。前述政党得票率门槛就是在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的框架下实行的,以牺牲一部分公平性(排斥超小型政党)为代价来加强政局的稳定性,这种情况下的公平性仍然远远胜过单席选区制。
必须指出的是,政治学领域对于政府架构和选举制度的搭配有一个共识就是总统制最好不要配以议会选举的比例代表制,因为采用这种搭配的拉美国家的实践表明比例代表制所促成的多党制议会难以在总统制框架下健康运转 [注28]。换句话说,如果政府架构实行总统制,那么议会选举最好采用单席选区制。从总统到议会全方位“赢者通吃”的选举难免导致少数派的支持者产生疏离感,有可能不利于民主宪政的巩固。中国民主化初期的一项艰巨的任务就是让人民树立起对民主制度的信心,借以遏制反民主的势力。为此,有助于少数派进入议会甚至进入内阁的比例代表制胜过不利于少数派的单席选区制,比例代表制所促进的议会多党“共识决”[注29] 胜过单席选区制通常导致的大党“多数决”(不要忘记,单席选区制之下的议会多数党所获选票往往不过半!),而比例代表制恰恰难以与总统制的政府架构兼容,所以这是中国适宜采行议会制的另一个理由。
3.2 选举制度选择和进一步优化
如前所述,未来中国决定内阁构成的议会下院宜实行比例代表制。至于是否应当设置一些单席选区作为补充,中国的庞大人口将导致一个难以克服的困难就是每个单席选区选民过多(假定增设300个单席选区,每区平均人口将超过400万),每个候选人都势必需要筹集巨额竞选资金。因此,除了人口较少的澳门可作为例外设置单席选区,议会下院选举应当设置多席选区并实行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由政党汇集力量,拼政纲,晒团队。在必须选出单一胜者的情况下(例如县市长选举),可采用排序复选制或认可投票制。
然而,民主化初期的政党生态必然较为混乱,小党众多,最初几次选举时难免有很多小党无法达到进入议会的门槛,这些小党的支持者的总数很可能较多,导致总的废票率较高,不利于民主宪政的巩固。降低门槛,又可能导致议会里小党林立,不利于政局的稳定。有没有两全其美的办法呢?此外,由于中国人口的异质性(包括汉族内部的异质性),民主化之后难免出现地域性政党,虽然地域利益的诉求是有资格得到表达的,但是如果人口较多的地域对其他地域形成压制,亦不公正。能否在允许地域代表性的同时遏制地域政治的恶性发展呢?答案都是肯定的。
3.2.1 排序复选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两种较佳方式的结合,就是小党问题的解决方案 [注30]。在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的框架下,选民在选票上给政党排序,获得第一选择票数最低并且没有达到门槛的小党出局后,其所获选票的第二选择进入第二轮计票,依此类推,直至剩下的政党都越过门槛。
这一方案,可以使选民放心在第一选择反映自己的真实政见,在后备选择确保选票不致无效,一揽子解决了废票(难以完全消除,但可以减少到无足轻重的程度)和所谓“弃保效应”(即因为担心自己最支持的候选者无望胜出而违心投票给赢面较大者)的问题。此外,还有三个附带的好处:(1)有助于促使各个政党致力于正面竞选、强调自己政纲的优势,而不是大肆负面竞选、互相攻击。(2)政党自然有兴趣知道自己的支持者如何做出排序选择。如果其中大部分的后备选择都包含了另一个政党,那么这两个党渐行渐近就成为水到渠成之举。选民透过选票促成的政党整合,比政党高层互动导致的整合具有更稳固的基础。(3)过关而获得议席的中小型政党在决定是否与大党组成联盟之时,同样可以参考支持者的后备选择,这就为政党联盟的形成提供了有力的民意基础。
3.2.2 “票池”机制:以某些地域为基本盘的政治人物损害其他地域利益和全国利益的问题,在实行总统制的多民族国家因为总统制的“赢者通吃”性质而尤其突出,尼日利亚对此采取了被学界称为“票池”机制 [注31] 的解决方案,要求总统当选人必须在全国超过2/3的州获得超过25%的选票,否则即使总票数最高也不能取胜。这一机制在议会制的框架下也可以用于议会批准总理人选的投票(按议员所属选区计算票池),但如此操作有可能导致总理难以产生,所以笔者认为在选区设置和计票方法上引入票池更为妥当。
一个可行的做法是在议会下院设置较多的全国不分区议席,选票分为省级选区和全国不分区两部分 [注32],前者照顾地域代表性,在各选区分别计票,后者鼓励全国代表性,全国汇总计票,而且对每一个政党的全国不分区得票都根据该党在各个省级选区所获不分区票得票率的不均程度做出下调。不均程度的计算,不妨借助众所周知的基尼系数——人们未必知道基尼系数如何计算,只要知道这个系数是不均程度的指标就可以了,0意味着完全均匀,1则是最大程度的不均。不分区票得票率的基尼系数可以成为“偏区罚率”,假如一个政党的基尼系数为0.3,其全国不分区得票总数就要扣除30%。这样,一个政党获得的支持越广泛,得票下调就越小,越能把支持“汇聚为池”。
全国不分区议席不管是否引入票池机制,都有助于地方性政党与全国性政党的合作。例如,以集中于很少几个选区的某个少数民族为基本盘的政党可能不参加全国不分区议席选举(即不提出不分区候选人名单),但号召支持者把不分区票投给某个全国性的政党。
4 结语
正如1990年无人预料到一年后苏联解体,即使当今的中共比当年的苏联强大得多,有志于中国宪政事业的人们也有理由在中国能否摆脱中共专制统治这个问题上保持乐观。观察后共国家的现状,值得担忧的恰恰是中国有朝一日开启民主化进程之后能否巩固宪政民主制度,不致复归专制或沦于徒有民主选举之表而无宪政法治之实的威权统治。
就宪政巩固和政治绩效而言,如果对政府架构的选择套用上中下策的说法,那么德国式改进型议会制是上策,接近议会制的半总统制是中策,总统制是下策,接近总统制的半总统制则是下下策。德国模式还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值得探讨。
国家结构的选择亦须有利于宪政巩固,切不可无视盛行于中国大陆的民族主义思潮 [注33]。为了避免把民族主义者推向反宪政的阵营,大陆与台湾宜结为外交与军事协同的邦联,大陆内部应实行宪法保障的、没有联邦之名而有联邦之实的地方自治。少数民族的特殊保障宜以聚居区通用语言为依据,在非汉语区域以通晓当地语言为移民置产的条件。
在中国民主化初期,选举的过程可谓重于结果。候选人之间或政党之间的倾轧攻歼,以及选票成为废票,有可能动摇很多选民对民主制度的信心,给反宪政的势力以可乘之机。为了宪政的巩固,选举制度的选择一定要慎之又慎。尽可能采用多席选区并实行排序复选的、具有适当的得票率门槛和跨党派跨地域合作机制的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以及在必须产生单一胜者的情况下采用排序复选制或认可投票制,是最佳的方案。
最后,借用罗尔斯(J. Rawls)的“无知之幕”[注34],如果制宪者完全不知道自己是多数派还是少数派、属于哪个民族,那么他们为了寻求公平正义而选择的制度设计应当尽量给政治少数派以参与决策的机会而不是让多数派乾纲独断,保障弱势群体的发展机会和文化存续而不是放任强势者对弱势者全面碾压,同时需要尽量避免少数派对多数派施加勒索造成反向的不公,避免政治碎片化带来的不稳和低效。具有“建设性倒阁”等稳定机制的改进型议会制,加以排序复选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所促成的有利于多党合作的议会构成,以及对少数民族弱势群体的特殊保障,能够满足“无知之幕”的要求。
中国民主化和宪政巩固的任务极其艰巨,我们不知道我们的探讨对未来的制度选择能否起到任何作用,但是只要有可能起到些微作用,我们就有理由为之努力。共勉之!
注:
[1] 参看Elgie, R. (2020). An Intellectual History of the Concepts of Premier-Presidentialism and President-Parliamentarism. Political Studies Review, 18(1), 12-29.
[2] 当世民主国家之中,只有很少几个在近几十年获得独立的太平洋岛国不实行政党政治,其中人口最多者不过十万余人。印度尼西亚议会上院是民选的、非政党化的,但没有立法功能。意大利设有若干非政党的终身参议员,而且在政局不稳时产生过无党派的总理,但是其内阁仍然起始于议会的信任、终结于议会的不信任,多数阁员来自政党,所以政党政治的性质并未改变。
[3] 韩国设有总理职位,而且总统提名的总理人选需要议会批准,但总理就职后只对总统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即总理的罢免取决于总统而不是议会),在性质上类同与美国行政部门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但不对后者负责的政务官,所以韩国总理只是执行总统的决策而不是作为行政首脑制定决策,总理职位的存在并不改变政府架构的总统制属性。
[4] 虽然法国宪法把任命总理的权力授予总统,不需议会批准,但是法国总理就任后只对议会负责而不对总统负责,而且总统尊重议会多数,在反对派占据议会多数的情况下任命反对派领袖出任总理。这一现象并非政治节操所致,而是与授权的先后顺序有关:在总统选举与议会选举错开的情况下,如果总统任内议会换届并且反对派获得多数席位,那么议会的构成即反映了最新的民意,总统出于对最新民意的尊重而与反对派共治;如果议会任内总统换届,那么总统可以运用其主动解散议会的权力提前举行议会选举,以期其政党获得议会多数,但如果事与愿违,选民选出了反对党占多数的新议会,那么总统不得不尊重之。一个特殊的情况是,如果议会政党碎片化,没有多数党或多数联盟,那么总统仍然可以任命己党人士出任总理,形成“少数派内阁”。
[5] 半总统制的子类型划分还可以完全依据政治运作中的实权归属,得出四个子类型,包括“总统优越”,与根据总统能否罢免总理而划分的“总统议会制”有较大重叠;还有“准议会制”,涵盖了“总理总统制”之中总统权力微弱、无论何时皆由总理主政者,以及“总统议会制”之中不属于“总统优越”的两个例外(奥地利和冰岛的总统依据宪政惯例甘居虚位)。这种划分方式的另外两个子类型不在此介绍,详见Wu, Y.-S. (2011). Clustering of Semi-Presidentialism. In Semi-Presidentialism and Democracy (pp. 21-41). London: Palgrave Macmillan。
[6] Sedelius, T., & Linde, J. (2018). Unravelling semi-presidentialism: democracy and government performance in four distinct regime types. Democratization, 25(1), 136-157.
[7] 半总统制政体寿命的具体讨论在本文中从略,参看Elgie, R. (2011). Variation in the Durability of Semi- Presidential Democracies. In Semi-Presidentialism and Democracy (pp. 42-60). London: Palgrave Macmillan.
[8] Cheibub, J. A. (2007). Presidentialism, Parliamentarism, and Democrac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9] Linz, J. J. (1990). The perils of presidentialism. Journal of Democracy, 1(1), 51-69.
[10] Ackerman, B. (2000). The new separation of powers. Harvard Law Review, 113(3), 633-729.
[11] Ackerman, B. (2010). The Decline and Fall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2] Fukuyama, F. (2014). Political Order and Political Decay: From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to the Globalization of Democracy. New York: Farrar, Straus and Giroux.
[13] Higashijima, M., & Kasuya, Y. (2022). The Perils of Parliamentarism: Executive Selection Systems and Democratic Transitions from Electoral Authoritarianism. Studies in Comparativ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57(2), 198-220.
[14] Fukuyama, F., Dressel, B., & Chang, B. S. (2005). Challenge and Change in East Asia: Facing the Perils of Presidentialism? Journal of Democracy, 16(2), 102-116.
[15] 有必要指出,匈牙利并没有君主专制的传统(古代王权一向孱弱),柬埔寨、马来西亚等国则有君主立宪制,这些选举式威权政体不太可能像土耳其那样改行总统制。
[16] 耐人寻味的是,台湾目前政府架构的设计初衷并非接近总统制的半总统制。1990年代修宪时,法国模式曾是台湾试图效法的样板,但是比较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与台湾1997年之后的数个宪法增修条文,一个细节上的偏差导致了实际运作的巨大不同:台湾的宪法增修条文并没有像法国宪法那样允许总统主动解散立法院、提前举行立法委员选举(参看注4),而是规定只有在立法院通过对行政院长的不信任案的情况下方可解散立法院。2000年陈水扁就任总统时的立法院产生于两年前的选举,倘若陈水扁有权立即解散立法院,即可征求当下民意对立法院乃至行政院归属的意见。可是,不但陈水扁无权这样做,而且在陈水扁任命了己党的张俊雄担任行政院长之后,占据立法院多数席位的蓝营(国民党和亲民党)却投鼠忌器,因为不愿立法院在倒阁成功后被解散而放弃了倒阁的机会(当时台湾的选举制度不利于立法委员连任,是这种考虑的原因之一),从而形成了总统任命己党人士担任行政院长、不必顾及立法院多数派的宪政惯例。总统对行政院长的免职权不见诸明文,但因为台湾的惯例是执政党党魁担任总统,所以总统有权迫使行政院长辞职也已成为惯例。“魔鬼在细节中”,这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17] 阿克曼在《我们人民》(We the People)系列著作中详细阐释了二元结构。
[18] 参看Fishkin, J. S. (2011).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Constitutions. Social Philosophy and Policy, 28(1): 242-260 以及Stanford Center for Deliberative Democracy网站:https://cdd.stanford.edu/
[19]中国未必能像美国那样在司法领域实行陪审团制度,如果能在立法领域实行协商性民意调查制度,那么随机抽取的审议员就像美国的注册选民收到陪审通知那样必须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参与审议,这个过程对公民意识的培养必将与陪审团制度媲美。
[20] 选民并不具有专业的立法技能,日常的立法途径只可能是代议立法机关即议会。召集人提出审议案,针对的是议会在某些议题上懈怠无为或违背民意,如果有望通过,那么议会可以抢先积极立法或顺应民意,所以“高级立法轨道”不需要频繁动用,其存在即可对议会造成压力。
[21] 参看王天成《大转型——中国民主化战略研究框架》(香港:晨钟书局2012)第165页,以及Inman, R., & Rubinfeld, D. L. (2020). Democratic Federalism: The Economics, Politics, and Law of Federal Governance.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第11页。后者把联邦成员在国家议会有直接的代表并且能够否决国会法案的制度设计称作“宪法联邦制”(constitutional federalism),例如美国、德国、印度、南非,把不满足这一条件但有实质性的地方自治的称作“事实联邦制”(de facto federalism),例如日本、法国、丹麦、乌拉圭。
[22] Horowitz, D. L. (2007). Conciliatory Institutions and Constitutional Processes in Post-Conflict States. William & Mary Law Review, 49(4), 1213.
[23] 参看《奥兰自治法》英文版:https://finlex.fi/en/laki/kaannokset/1991/en19911144.pdf
[24] 一组有趣的数据是,一群研究投票制的学者在2010年召开于法国的一个学术研讨会上针对单一胜者的情况投票选择最佳的投票方式(可多选,也就是说这些学者采用认可投票制),其结果是认可投票制排名第一(68%),其次是排序复选制(45%)。当然,这仅仅是22位与会学者的意见。详见Laslier, J.-F. (2012). And the Loser is… Plurality Voting. In Electoral Systems: Paradoxes, Assumptions, and Procedures (pp. 327-351). New York: Springer.
[25] 一部分议席采用单席选区制、一部分议席采用比例代表制的制度称作“并立制”。但是,意大利和一些后共国家实行并立制的经历表明,并立制一方面导致政党竞争的对立阵营两极分化,另一方面无法解决议会政党碎片化的问题。关于意大利(1993-2005年尝试了并立制),参看Massetti, E. (2006). Electoral Reform in Italy: from PR to Mixed System and (Almost) Back Again. Representation, 42(3): 261-269。关于后共国家,参看Shvetsova, O. (2002). Institutions and Coalition Building in Post Communist Transitions. In The Architecture of Democracy: Constitutional Design, Conflict Management, and Democracy (pp. 55-78).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6] 多席选区比例代表制的投票方式,除了政党名单投票制,还有一种针对单个候选人的叫做“单计可让渡投票制”,选民在多席选区对候选人作出排序选择,得票最多者达到确保当选的一定票数之后,多余票数按照第二选择的比例让渡给其他候选人。这一制度在效果上接近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但不适于全国不分区这样的大型选区。如果用于中国这样的大国的分省选区,国会议员候选人势必需要巨额竞选资金,所以笔者并不推荐(但是可以考虑用于县市议会选举)。
[27] 按政党得票比例分配议席时会遇到不能整除造成的“零头”,西方国家解决这个问题较为盛行的做法叫做“顿特法”,对大党略微有利(从而有助于形成议会多数),但其原理令人费解。好在还有一个在数学上与“顿特法”等价并且易于理解的做法,早在1792年就由杰斐逊针对美国各州众议员名额分配而提出:首先用议席数量加一作为分母,选票总数除以这个分母,所得数字向上取整作为尝试性的获得一个议席所需选票数额,各个政党所得票数除以这个数额再向下取整就是所获议席数量,但是如果汇总之后还有剩余的席位没有分配出去,那么就把获得一个议席所需的选票数额减一,再尝试分配,如此反复,直到全部议席都由降低之后的数额分配干净而无余额为止。这一方法在没有计算机的年代难以操作,所以较为难懂但不难操作的顿特法大行于世;当今时代,“杰斐逊法”在计算机上的操作已经不成问题。中国民主化初期,政治操作应当易于理解,不宜采用让绝大多数选民摸不着头脑的“顿特法”,值得推荐的是“杰斐逊法”。
[28] 参看Lijphart, A. (1991). Constitutional choices for new democracies. Journal of Democracy, 2(1), 72-84。一个值得一提的例子是以色列曾于1996-2001年的三次选举中实行直选总理的制度(与许多拉美国家的总统制+议会比例代表制非常类似),直选总理时期的以色列议会更加碎片化(因为一些选民把总理选票和议会选票分投给不同政党),导致政治运作更加不畅,此制随即被废止。
[29] 比例代表制通常导致多党联合执政,很少出现单一政党执政的情况,这是否合乎中国国情与民情?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有下述两方面原因:(1)从反面来看,由于中国长期的“官本位”传统和中共的负面影响,如果总统制或议会单席选区制促成单一大党执政,执政党很可能会压制反对党、走向威权化,妨碍民主宪政的巩固。(2)从正面来看,中国作为一个内部差异极大的多元国家,有必要采行中间路线,政策不宜过左或过右。中国大陆民主化之后,左派和右派政党的出现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这两个对立阵营组成联合政府的可能性不大,为了避免两党制造成的政策两极震荡和社会割裂(不要忘记,中共“斗争哲学”的流毒在给斗争推波助澜的体制下很可能蔓延生长),比例代表制所促成的多党制和中间派政党经常入阁的局面是更好的选择。诚然,多党制在中国历史上不曾有过实践,但考虑到中国的“人情社会”传统,中间派应当能够跨越党派界限,或与左派、或与右派联合执政,促使政策趋于温和。
[30] 除了排序复选制,本文还推荐了认可投票制,后者能否和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结合起来呢?有趣的是,两位德国学者已经做过了这方面的实验,在黑森邦2008年的邦议会选举中以Messel镇为试点,请九百余位选民在正式选票之外投下认可投票制的实验选票,可以对多个政党表示认可,其结果是小党获利、大党受损,例如绿党在政党选票中的得票比例从正式选票的7%暴增至实验选票的16%,而社会民主党从39%跌至24%。同样的实验在2009年的德国联邦大选中在另一小镇重复进行,居然扭转乾坤,绿党从正式选票的第三位一跃而为实验选票的第一位。详情参看Alós–Ferrer, C. and Grani´c, Ð. (2010). Approval Voting in Germany: Description of a Field Experiment. In Handbook on Approval Voting (pp. 397-411). Berlin: Springer。个中原因在于,最中意于某大党、其次中意于某小党的选民在此制之下对两个党都表示认可,和传统选制相比不增加大党的得票,只增加小党的得票。反之,排序复选制用于政党名单,大党铁定不会出局,所以第二选择投给小党并不影响计票结果。上述实验说明,认可投票制与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的结合不利于政局的稳定,排序复选制用于政党名单就没有这一弊端。
[31] 参看Horowitz, D. L. (2002). Constitutional Design: Proposals versus Processes. In The Architecture of Democracy: Constitutional Design, Conflict Management, and Democracy (pp. 15-36).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在多民族杂居、没有任何一个民族占人口多数的单席选区,排序复选制也是“票池”机制的一种操作模式。
[32] 一个尝试性的方案是,各个省级选区人口在三千万以下者五个议席,超过三千万者每满一千万人增加一个议席。新疆、内蒙、广西各增设五个少数民族席位(西藏、宁夏人口过少,不宜增设;西藏的五个分省议席皆可保障为藏族席位,宁夏五席中可保障三个回族席位)。未被中共设为自治区的各省,少数民族人口每满三百万人增设一个少数民族席位,扣除三百万整数倍之后的余数若超过一百五十万则须在分省议席中保障一个少数民族席位(青海人口过少,应保障两个藏族席位、一个回族席位;四川藏区面积较大,分省议席中必须保障一个藏族席位)。按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不考虑缺乏公信力的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计算,外加香港五席、澳门一席,分省议席总计236个(包括30个增设的少数民族席位和18个非增设的少数民族保障席位)。另设285个全国不分区席位,总计521个议席(以后不管人口如何变化,议席总数不变,不分区议席可以增减),介于美国众议院435席和印度人民院543席之间,应当可行。暂不考虑少数民族人士在非保障席位中的斩获,少数民族总计48个专属席位占议席总数的比例即已大于其人口比例。
为促进民族合作,选举制度应在保障少数民族议席的前提下弱化民族区别,所以各省的少数民族席位应并入省级选区。例如,某省按总人口获得八席、按少数民族人口增设二席,即成为十个席位的选区,如果按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分配议席之后少数民族仅得一席,那么在这一非终局分配中得到汉族席位最多的政党(若数党并列最多,则取其中得到少数民族选票最多者)必须将一个汉族席位让与其候选人名单内尚未入围者中排名最高的少数民族候选人。
至于全国不分区议席是否应当用于弥补各个政党在分省选区所获议席与其在全国不分区得票比例的差距(类似于德国的选举制度),这种做法照顾小党,不利于形成议会多数派,笔者不推荐。事实上,区域议席采用分省的多席选区比例代表制已经是对小党的照顾。
[33] 四十余年前,英国著名思想家以赛亚·伯林提出:“… no political movement today, at any rate outside the western world, seems likely to succeed unless it allies itself to national sentiment”(在西方世界之外,当今没有任何不与民族情感结盟的政治运动看起来有望成功)。见Berlin, I. (1979). Nationalism: Past Neglect and Present Power. Partisan Review, 46(3), 337-358。这句话可能言重了,如果民族主义思潮不盛(如苏联解体前的俄罗斯),民主运动应当不需与民族情感结盟。可是,在中国的当下和可以预期的将来,民主运动即使出于对民族主义的厌恶而拒绝与民族情感结盟,难道有望在无视甚至否定民族情感的情况下取得成功并巩固宪政?
[34] 参看Rawls, J. (1971).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第118-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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