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号-中国民运 北京之春简介 北京之春文章检索


 

 

《未来中国民主制度设计有奖征文活动》初选论文一览
 
按语:未雨绸缪胜过临阵磨枪。对未来民主中国的制度设计展开认真的研究和讨论,是此时此地的我们应该做、能够做、也必须做的一件大事。
 
为 了推动民间对于建构未来民主中国的总体战略和具体方案的思考,2022年上半年,“中国民主转型研究所”与“中国民主教育基金会”、“人道中国”决定共同 发起未来中国民主制度设计有奖征文活动,并于8月1日发出征文启事。到 10/31为止,组委会一共收到25篇来自世界各地的投稿。经过网络评委会初评后,其中9篇文章入围下一阶段,将由专家评委会与网络评委会联合评审。预期 在12月中得出最终的排名。现将这9篇初评入选文章发表,供广大读者研读鉴赏。因评选尚在进行之中,所以每篇文章的作者暂隐其名,以编号数的方式发表。作 者姓名待评选结束后再行公布。
 
 
《未来中国民主制度设计有奖征文活动》初选论文一览
 
《採煉台灣石,補救中國天》
 
编号 23
 
 
一,憲法本身的合法性取材
對於"憲法本身是否合法"這一元問題的追問,可以伴隨一個政權走入墳墓。
不論未來之民主中國,是否沿用"中華民國"這一古雅國號,在建構自身立國合法性方面,其官方敘事必然也必須取正統於台灣,而不能受中共偽朝之禪讓,蓋因中共得國不正,乃借俄寇外力劫奪神器,非我中華正朔。

故 此,即便未來再造民主中華之豪傑,以為"中華民國"已經歷史包袱多於正面遺產,需要通過重開國統以切割負資產,仍可延續台灣業已形成的路徑依賴,在中華民 國的法統框架下,發起全民公投,表決國號。或者更好一點,廢除踡縮台澎金馬自由地區期間的那些憲法修正案,直接回歸四六憲法的那一套,召集國民大會,由來 自全國各地的各界賢達,來表決國號。

如此,則可在變更國號之後,與中華民國構成禪讓-繼承關係。如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對魏瑪共和國之傳承。由此也便於像德國全盤否定納粹第三帝國一樣,徹底根治毛病、戒斷惡習。

更何況,台灣是目前華人世界唯一徹底實行自由民主之地區,且其憲政制度歷經幾十年踉蹌磕碰,終於成長壯碩。若大陸豪傑在自行搞定硬件設備後,不安裝台灣軟件系統的話,則需自己培養熟諳憲政操作之法律工作者隊伍,未免推遲同胞享受民權之快樂。

二,回歸內閣制精神
總統制大選,選的是魅力候選人。內閣制大選,選的是成熟政黨團隊。前者容易選出偏激又無能之民粹偶像。後者容易選出根基深厚之政壇老手。從穩健性而言,無疑內閣制更勝一籌。

且虛位的國家元首與實權的政府首腦,由兩人分飾,至尊與至強不集於一身,可以避免社會上形成對強勢領袖的個人崇拜氛圍,進而避免民主向專制倒退。
1946年製憲之時,主筆人張君勱頂住國民黨壓力,不搞《五五憲草》的強總統制,而採用了內閣制。此後由於毛賊共匪勾結蘇聯、忤逆叛亂,國民大會不得不通過了《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來實行戰時戒嚴體制,並導致總統擴權。

在解嚴之後,李登輝更是為一己擴權之私心,故意推動總統直選,導致台灣民主化後,陷入民粹泥潭,以至於馬英九試圖自我架空,都擰不過體制慣性。
未來我民主中國若重新開局,必須回歸四六製憲之內閣制初心,總統不由全民直選,而由國民大會選出,與民眾隔著一層國民大會,有神秘感、有威嚴,便於做好形同立憲君主之象征元首。

實權在立法院多數派領袖出任的行政院長之手。國民大會-總統之大權,平時高高供起,懸而不發,只在立法院-行政院所構成的半自動機械化運作失靈時,國民大會-總統的手工操作才上陣救場,但修補完畢後,仍退回吉祥物角色。

由 國民大會來替全國公民來間接選舉總統,除了可以避免府院之爭,還有一些不容易看到的好處。比如避免了總統候選人直接到民間拉票、跟選民親密互動,造成的大 規模人群聚集。這在平時不是大問題,但擺在2020年的美國總統大選中,川普的擁躉們大規模跨州大串聯,對當時的新冠疫情,可謂推波助瀾。

美國總統大選有選舉人票制度,是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的混合。這也是其聯邦制的無奈,因為必須平衡多數州的民意和多數人的民意。

而我國總統大選,最好就搞單一制下的間接選舉,這樣既有美國選舉人票制度防範民粹、平衡各地的效果,又可免去其疫情期間人山人海的潛在麻煩。

三,府院分權與君相分工
我設計中之總統職位,如同一柄掛在殿堂墻上的古銅色戰斧,華麗莊嚴,篆刻著神秘的上古銘文。就在大家紛紛說它只是中看不中用的裝飾品而已時,突然火災發生,眾人驚慌失措。此時,一個英雄突然抄起墻上的戰斧,以萬鈞之力,劈開一條逃生通道,讓眾人性命得救。

具體而言,就是中國總統平時跟印度、德國總統一樣,就剪綵、奠基、致開幕詞……而已。皆為務虛的國事活動,可以減輕行政院長的社交應酬負擔,可使其集中精力於務實的國務活動。

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平時因垂拱無為而立於無過之地的總統,正好便於超然其上,以實權仲裁政治紛爭。

具體而言,當立法院沒有任何一個政黨或政黨聯盟構成2/3多數,以至於內閣難產時,可由總統提名新一任行政院長,只需立法院1/2以上同意,即可上任組閣。
同理,當1/2以上立法委員主張倒閣,只要不信任票不到2/3,總統仍可拒絕簽署解散本屆行政院的總統令。但如果2/3以上立法委員提出"建設性的不信任案"直接獲監察院通過,總統也沒法護犢子了,只能行政院換人。

也就是只要府院融洽、君相遇合,總統可以為行政院長作安全閥、保險栓,避免頻繁倒閣造成政局動蕩。

但如果行政院長實在爛泥扶不上墻,因腐敗、叛國等犯罪嫌疑而遭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總統亦可當即宣佈解除其職務。

在舊內閣倒台後、新內閣上台前的權力真空期,總統有權領導事務官出身的各部委次長,組成看守內閣,直到新一屆行政院名單出爐。

四,單一制下的兩院關係
監察院為國會上院,形同美國參議院、印度聯邦院、俄羅斯聯邦委員會。每個省、邦、特別市,不論人口、經濟狀況如何,皆由其議會,選出5名監察委員。監察委員候選人必須是老資格的公務員、律師或新聞工作者。

立法院為國會下院,形同美國眾議院、印度人民院、俄羅斯國家杜馬。按照人口劃分選區,共五百多名立法委員。立法委員候選人門檻不必很高。

通常而言,各國憲法皆由上院代表精英人群,以更加專業審慎的姿態,有權否決相對更接地氣的下院所通過之法案,以構成對民粹的防範過濾機制。
但我國憲法萬萬不可授予監察院否決立法院之直接權柄。因為監察院難免代表多數省的民意,若依據聯邦制原則,有權否決立法院所代表之多數人的民意,必然造成"省主壓制民主",悖逆人情。

我國非由各省坐下來談判締結契約而成,乃以單一軍事力量憑武德底定江山後而設置各省。由此緣起故,我國宜直接向全體國人負責,而不必首先經過多數省之同意乃敢向全體國人負責。

更 何況,我國儘東南一條海岸線。內陸人口不斷往東南遷徙,為天然勢能。試想,若日後十億人口集中於東南幾個省市,而只有三五億人口散佈於內陸幾十個省邦。一 旦涉及沿海發達地區和內陸落後地區的利益衝突,代表東南沿海多數人利益的法案,頻繁被內陸荒涼省邦所否決,不僅多數人情何以堪,更毋論造成族群撕裂、徒增 地域矛盾,不利於國家團結統一。

美國有東、西兩條海岸線,可以形成人口和經濟的均勢。其內陸人口向沿海發達地帶集中之勢能,也不會完全傾註於一側。

但 俄國繼承列寧體制的沉重遺產搞聯邦制,卻導致遠東和西伯利亞的荒涼政區掌握了國會上院的過多權重,可以動輒否決主體民族所支持的法案。俄國由於不符合國情 的憲法過於強調自治體的聯合,而實操中卻又繞不開中央集權,乃不得不走上擁立強勢領袖以事實上架空憲法的不歸路。斯大林、普京之輩再世沙皇由此而來,芸芸 俄民更是因國家利益與憲法規定嚴重衝突,飽受精神痛苦。

如此"愛國群眾反憲政、護憲鬥士恨國家"之國情,何異於糟糕原生家庭之"愛父必恨母,愛母必恨父"對於兒童心理之戕害?中國長期以來也存在"愛國必虐民,愛民必叛國"之兩難,蓋同理也。

上 海總共2300多萬人口,西藏總共300多萬人口。上海每年向國家上繳多少錢?西藏每年向國家領取多少錢?如果讓上海和西藏都五個席位的監察院,有權否決 上海和西藏席位數大體真實反映23:5的人口總比的立法院的法案,這難道不是對上海人極大的不公平嗎?所以,中國千萬不能以省級政區為單位搞聯邦。
一旦荒涼省份在聯邦體制下拿了上院多數席位,必然導致有利於多數人的、被少數繁榮省份推動的法案,即便在下院被順利通過,也容易被上院粗暴否決。
這肯定會導致落後地區拖累先進地區發展。由此先進地區必須拿出財政來向落後地區買讚成票或至少是棄權票。這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各地均衡發展,但卻畢竟妨礙國家集中力量辦大事。

更可怕的是,由此產生的落後地區對先進地區的財政敲詐,可能會讓主體人群把荒涼的內陸邊疆視為統治成本過高的累贅,甚至萌生出放棄領土以割肉止損的念頭。
筆者強烈維護主權體的完整統一,不願民主中國因地區矛盾、族群撕裂而喪權失地,故主張從一開始就不要搞以省為單位的聯邦制。

因為一旦搞了,以後想要放棄聯邦憲法,還得盤踞上院多數席位的內陸荒涼省份同意。他們肯為國家前途而自覺放棄既得利益嗎?我不敢賭。更何況我們追求先進制度,就是為了防範人性之惡的,而不是迷信人性本善的!

至於先進地區帶動落後地區以實現均衡發展,可以由單一制下的強勢中央政府來適度地強制性的劫富濟貧,外加誘導性的哄富濟貧。
具體方法可以包括財政轉移支付、開辦國有企業、讓貧富地區之間結對子搞幫扶援建……但堅決不能讓落後地區仗著上院席位的否決權,來理直氣壯地合法敲詐先進地區!

監察院只有對行政院人事任免的同意權,本身不該有對立法院具體法案的否決權,以防止省權壓制民權。但為了平衡不同發展程度地區之訴求,也可以給多數省反制多數人,留一個必要時或可一用的逃生通道。

即當立法院以不足2/3的微弱多數二讀通過一部法案,並交付總統行璽簽署時,總統若有狐疑,可轉由監察院再複核一遍。

若監察院複核下來,覺得確有不妥之處而諫曰不可,總統可以納諫駁回法案,也可以不用其諫言而仍然以總統令的形式簽署法案,並蓋上玉璽使之生效。

如此,既確保了省權對民權有一個抗衡機制,可以為專業理性諫阻民粹感性構築防線,同時也避免其隨時主動發作。

五,地方自治權重心的下放
中華民國在大陸時期的民主崩潰,和地方軍閥割據叛亂,關係極大。我們這次要沿著台灣經驗的路徑依賴,解決大陸民主化問題,必然首先遭遇台灣內部並不存在的中央如何駕馭省級政區問題。

我們最好仍然沿著四六憲法的"省縣自治"路徑依賴,但不必太拘泥於孫中山和康有為在"強縣弱省"方面達成的共識。

近代中國,地方自治權重心只能下放到縣一級,才可免於各省在高度自治後變脫韁的野馬。而我們當代,情況則相較於當時,有變有不變。

我主張在底定大陸初期,先由強勢中央政府,對全國政區劃分進行大幅度調整,把規模過大的省份,拆成若干小省和特別市,增加省級政區數量,減少其平均規模,便於中央拿捏。

並最好讓它們人口總量相差不多,以實現立法院按人數表決和監察院按省數表決,大概率能結果一致,不容易出現"少數否決多數"的尷尬。

同時,也拉近省和縣的距離,撤銷夾在省縣之間的地州級,減輕百姓的稅收負擔和選舉麻煩。

然後,在各省而言,地方自治權重心在縣不在省。在各特別市而言,則沒有區級自治。

省長由省議會的多數派領袖出任。縣市長則由百姓直選產生。

特別市的市長由市民直選產生,下轄各區的區長,則由市長選派,不由所在區之民眾選出。畢竟,大都會本身是一個超級人口聚落,各區人口走動頻繁,不適宜各區自治。

縣一級,盡量搞類似瑞士的直接民主,把基層百姓的公民參與感養出來。如果縣級政務遭民粹破壞,則由所在的省進行修補。省級運作以間接民主居多,要經過精英篩選和民意過濾。更多由老成持重的省,來監護稚嫩調皮的縣。

全國2700多個縣,就好比2700多個水密艙,就算破了百八十個,船也不會沉。更何況,哪個水密艙破了,還可以由其所在的省進行修補。

修補的方式,可參考美國經典判例所確立之"狄龍規則"。簡而言之,就是如果縣一級的胡亂自治已經破壞了國家的法治原則,省高級法院可判決凍結其自治權一段時期,並由省府出手指導其整改。整改完成後,法治達標了,再由省高級法院判決解凍其自治權。

六,中央派出監察使駐巡地方
如此一來,每個省管的縣少了,容易精耕細作,不必再設省縣之間的政區層級。但中央管的省和特別市必然變多,大約全國的省級政區要從現在的三十多個膨脹到五十個左右。

我主張對四六憲法中已有的"監察使"制度,進行完善化。即把全國設為十個左右的道,也就是監察區,每道派一員監察使。
監察使由總統提名、監察院通過,原則上異地為官。其職權,類似古代的刺史、御史,在各地查倉庫、查賬本,接受民間擊鼓鳴冤、請願信訪。其工作重點為反腐倡廉、人權保障。這樣,中央即可防止地方上胡亂自治。

同時,監察使可掌握兩項重大卻很少有機會動用的權力。即解散地方議會和宣佈當地進入緊急狀態。

這兩項權力,是對政治安全的保險,一旦被中央派出的監察使掌握,不僅可把一些地區的叛亂苗頭掐滅在萌芽狀態,也可在地方上遭遇瘟疫、天災、動亂之時,立即採取必要措施,不必非要奏報遠在天邊的中央等候批復。

另外,也可考慮省、邦、直轄市的行政長官掌握宣佈解散議會和緊急狀態的權力,但需要所在道的監察使同意並附署。尤其是地方行政首長宣佈進入緊急狀態後,已經消除了禍患卻遲遲不解除緊急狀態的,可以由所在道的監察使強行宣佈解嚴。

在我國大陸重走民主憲政路的初期,必然有主張回歸《五五憲草》即省由中央派出而不自治的藍營,和主張以各省為單位搞聯邦化的自由派,同時發起聲浪,相持不下。

而我優化設計之監察使職位,類似印度的"邦長",又頗似俄羅斯的"聯邦區總統全權代理",可以作為國家在底定初期不得不加強中央集權的同時,發給聯邦主義者的精神安慰。

同時,要借鑒法國的一個做法,即通過對地方政區以數字來編號,並經常打亂重新劃分,以打壓法蘭西國家認同以外的地方主義認同,維護國家統一和中央強勢。
一旦日後我國強化了各道監察使的職權,也應該對各道不定期地重新劃分,只是不必非得以數字來編號。

比如在把偽內蒙古自治區重新拆成綏遠、熱河、察哈爾三省之後,本屆總統把熱河省跟遼寧、吉林等省一起劃入東北道,下屆總統又把熱河省跟河北、山東等省一起劃入中原道,再後一屆總統又把熱河省跟察哈爾、綏遠等省一起劃入漠南道。

總之,就是防止中央派出的監察使署落地生根,逐漸演變成一級政區,重演漢朝刺史變州牧而成為割據動亂根源的歷史教訓。

七,基層的鄉鎮縮編
隨著城市化程度的日益提高,"鄉土中國"必然逐漸消亡。若仍然執迷於鄉鎮一級搞民主,不僅農村精英都進城了,或不屑於競選鄉鎮長,從而陷入"矮子裡頭拔將軍"的困局。

且鄉鎮為熟人社會,非由法律和契約維繫之陌生人社會,一旦開放民選,容易選出一堆黑社會、地頭蛇,做起事來徇私情而枉國法,因為鄉鎮一級微觀社會裡,國法往往幹不過人情。比如近年爆出的"鐵鏈女"案,就是典型的窮鄉僻壤"田野暴政"。
我們未來的民主中國必須法治昌明,至少治安要過得去,絕不能容忍遍地盲山的慘狀出現。不然日後叫那些為中國民主事業付出過的志士們情何以堪?
我主張,鄉鎮不搞自治,甚至不算一級政區。本來中國就自古皇權不下縣。把鄉鎮政府,縮編為鄉鎮公所,為縣政府的基層派出機構。
鄉鎮公所的負責人,即鄉長、鎮長,不由當地百姓選出,而由縣裡面選拔委任。而且最好異地為吏,把此鄉優秀公務員選派彼鎮為鎮長,再把彼鎮的優秀公務員選派此鄉為鄉長。

鄉鎮長不是當地人,是縣長派來看管當地人的。各個鄉鎮不能依據自己本地的民意選出自己的鄉鎮長,而被代表全縣民意的縣裡派來的鄉鎮長壓著。
鄉鎮也不必成立議會。中共政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唯獨鄉鎮人大,是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因為鄉鎮一級規模實在太小。
也有人提出過,建議撤銷鄉鎮政協,因為鄉鎮一級,真沒那麼多民主黨派、少數民族、僑胞僑眷、工商聯……總之,中共政權在縣以下增設的鄉鎮一級政區,頗為雞肋。

但為了配合鄉鎮長的管理,鄉鎮一級可以設置由鄉紳鄉賢所組成的評議會。評議會是咨詢機構,不是權力機關,只負責給鄉鎮長提提建設性意見。類似殖民地議會對總督那樣。

總之,我主張未來之民主中國,在鄉鎮一級不搞民主。縣城對各個鄉鎮,構成如同古希臘城邦對附庸村落的殖民結構。

能夠競選縣長和縣議員的,即便不是強龍,至少也是往強龍方向進化的地頭蛇,言行容易有一定自律和底線。而如果貿然開放鄉鎮民選,大概率會選出一群自知無法進化成龍的純粹地頭蛇,會極大毒化基層治理和鄉鎮社會生態。

總之,不是隨便什麼人都能發起公投的。這也是國際慣例。比如法國憲法就規定,只有總統有權發起公投。因為"直接民主"的洪荒之力,平時最好懸而不發,不到萬不得已不能隨便祭出,此即所謂神器不可輕易示人。

因 此,在刑法裡最好也配套列入"組織非法公投罪",以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為宜。但如果碰到類似政治家作秀搞怪且未釀成實際危害的,也可以由行政當局決定不予起 訴,或者法庭判決量刑從寬,再不濟也可以由總統動用特赦、大赦、減刑的憲法賦權。但這個罪名最好寫入刑法,以震懾政治瘋子們,不許亂開玩笑。

而由於有"國民大會"這個具備充分民意代表性的非專職的最高權力機關,全國性的大事,也可以由總統、國民大會主席或2/5以上國大代表來召集國民大會,來表決,以作為避免"全國公投"的緩衝。

畢竟,中國太大,什麼樣的低端人口都有,把投票箱送進每一個交通不便的山村,只為了得出一個不一定靠譜的投票結果,真的沒啥必要。

八,地方武裝力量的配置
未來民主中國即便不搞聯邦制,仍可學習美國的一個頗具聯邦制色彩的制度,即各州擁有自己的National Guard。美國的NG一般被翻譯為"國民警衛隊",但為與常規意義的"警察"概念保持適度分離,我以為,縮譯為"國民衛隊"即可。

現階段,中共體制內也有此對應物,即"地方武警",而中央的武警,則被稱為"內衛部隊"。所謂武警,就是武裝警察。如果翻譯為英文Armed Police,容易和憲兵Military Police混淆。

日後民主中國的准軍事武裝力量,不如就叫國民衛隊,英文就翻譯為National Guard,跟美國各州的NG一樣,平時歸地方自行調配,戰時聽從中央統一指揮。

由於全國各地的省級政區,都有自己的簡稱,可以讓各地的國民衛隊,以地方簡稱打頭,稱為滬衛、冀衛、川衛、港衛、浙衛……這很重要,不能讓他們自稱滬軍、川軍之類的,一旦在名分上有所僭越,就容易被暗示出不臣之心,為嚴格執行軍隊國家化原則,必須在細微處防微杜漸。

各 地國民衛隊,除了發生地震、洪水之時救災之外,主要還是執行一些對內平亂的任務。根據李鵬自己的說法,之所以1989年釀成天安門慘案,一個重要原因是中 共政權當時"沒有準備橡皮子彈"。中共政權在彼時,也確實缺乏區分抗議者和叛亂者的法治觀念,只知道"鎮壓反革命暴亂"。

日後我民主中國,針對合法或灰色地帶的民眾集會、請願、抗議,不宜出動國軍來維持秩序或鎮壓,而常規的警察又往往不夠用,所以要有國民衛隊這種平時可由地方自行支配的准軍事武裝力量。

這也就同時決定了,國民衛隊的主要裝備和訓練,是開著直升機搜救或者用高壓水龍頭驅散暴民,而不是像國軍那樣攻城略地、斬將奪旗。

但國民衛隊也不是完全只有非殺傷性武器,一旦發生恐怖襲擊、劫持人質或者小規模叛亂,地方當局可調遣國民衛隊鐵血鎮壓。

美國電腦遊戲裡也有一個劇情,即某邪教組織控制了某個村莊,在當地人多勢眾。常規警察無力闖入執法,州長派去了NG。

讓省級政權有了自己的國民衛隊,中央難免需要防止其叛亂。目前中共政權的憲法裡,國務院可以批准少數民族自治區成立自己當地的武警部隊,但其實到目前為止,一個自治區的武警部隊都不曾批准成立。

所以,日後民主中國,是否允許一些有叛離傾向的地方成立自己當地的國民衛隊,審批的權力最好在行政院手裡。行政院可以不批。

而如果行政院不信任某些地方,不准其成立本地的國民衛隊,可當地又確實需要國民衛隊這種准軍事武裝力量時,可以由內政部下轄的中央國民衛隊,即內衛部隊去駐防。

此外,如果行政院已經讓某地成立了自己的國民衛隊。可後來當地叛離傾向日益嚴重,越來越不值得中央信任,中央也應有權宣佈將該地國民衛隊納入國軍序列,讓該地自治當局無法調遣。等該地叛離威脅消除後,中央再讓當地部隊出列,從國軍變回國民衛隊。

這在美國有先例,當時阿肯色州州長奧威爾·福布斯為對抗聯邦最高法院對南方州的種族隔離土政策的違憲判決,竟調動本州的NG和發動種族主義白人暴民,圍堵在首府的小石城中學門口,死活不讓黑人孩子進入校園和白人孩子一起同班上學。

艾森豪威爾總統在調動美軍空降師武裝護送黑人孩子進入課堂之前,先宣佈把阿肯色州的NG納入國家陸軍的序列,廢了奧威爾·福布斯的武功,拆除了內戰引信。
國民衛隊的官兵軍餉應該由中央財政發放,以確保其忠誠愛國,如鷹犬聽命於飼主。

但國民衛隊的裝備,原則上最好讓地方上自籌,成為其地方財政負擔的一部分,以確保省級政權普遍不願給自己的國民衛隊配備重型武器,從而也就無法形成威脅國家統一的暴力潛能。

如果地方上確實需要武裝一下自己的國民衛隊,但又自身財政捉襟見肘,那也可以向中央要撥款。

但是誰都知道,拿人手短、吃人嘴軟,中央可以故意給撥款給得不太爽快,以此作為拿捏地方的博弈砝碼。

其他限制和防範各地國民衛隊的辦法很多,比如限制其官兵數量規模,這個不難,因為本來軍餉就是由中央發放到每個人頭的,中央當然有權決定其擴編或縮編。
此外,還可讓國民衛隊的基層官兵享受雙休日等節假日,不是常年封閉在營地,保持一定社會性,反正是在自己家鄉當兵,離家不遠。

再有比如,各地國民衛隊雖則可以有體現自己本地認同的旗幟、臂章等圖騰,讓地方主義具象化,但仍需要每天在營房升國旗,並且帽徽用國徽,不允許地方認同僭越國家認同。

最後,國民衛隊的長官最好也要有在國軍服役的履歷,跟國軍將領是熟人,並且各地國民衛隊還經常跟駐扎本地的國軍一起聯歡、演習、比武,最後讓國民衛隊在情理上不存在跟國軍翻臉的想法。

當然,這些操作細節,不必都寫入憲法,但可製訂專門的法律徽章,作為下位法,和憲法中對國民衛隊的規定,進行銜接。

再說個不重要的,在古代史中十分重要的騎兵部隊,從近代以來早已逐步退化成雞肋。一些國家即便保留騎兵部隊,也是當儀仗隊來觀賞,而不指望其真能打仗。

美國倒是有騎警,是為了處置暴亂的時候,可以騎著馬、揮舞皮鞭和警棍來衝擊暴民隊伍。中國大陸在薄熙來擔任大連市長期間,成立過一支華而不實的女子騎警隊。
我主張,部分邊疆省邦的國民衛隊,可以保留騎兵,以便於在不通公路的交通惡劣地區巡邏、搜救、運送。一旦發生暴亂之類,也可當美國騎警那樣用,總比直接用坦克壓過去好。

國軍不適合保留騎兵部隊,常規警察也犯不著騎馬,因為不實用。

所以,如果誰希望在閱兵中能看到騎兵部隊,國民衛隊的存在可以滿足一下他們這方面的審美強迫症。

九,少數民族的自治方式
中共政權現行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禍患根源,並且已經被強行適用於50%以上的陸地領土。民主中國必須在成立後搶在第一時間廢除全國各地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以及民族鄉。

除了情況實在特殊的西藏和未來有可能回歸的蒙古以外,全國各地只搞常規的地方自治,不搞民族區域自治。

不能把任何省和縣市許諾給某個少數民族搞自治。並且也要廢除與之配套的強制民族識別。以後身份證上面,取消民族一欄。公民自己喜歡說誰的語言、信誰的宗教、穿誰的服裝、過誰的節日,悉聽自便。

具體操作上,就是恢復中共上台前的民國政區劃分。只有寧夏省和廣西省,沒有寧夏回族自治區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沒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只有新疆省。沒有內蒙古自治區,只有綏遠省、熱河省、察哈爾省。也恢復西藏地方、蒙古地方的稱呼。

由於蔣介石政府曾經以總統府公告的形式承認過蒙古地方和西藏地方擁有民族自決之權利,並且又被馬英九政府再次以總統府公告的形式重申過,所以未來民主中國即便傳承中華民國的合法性敘事,也未必真的保全秋海棠的版圖主張。

只不過,根據1946年憲法,只有國民大會才有權對固有領土做出領土變更案。總統府公告不得僭越。因此,且不論早已被國際承認為獨立國家的蒙古,日後西藏在法理上是有權自行舉辦獨立公投的。但其公投結果,中國的國民大會也仍然可以不接受。

但如果西藏以及蒙古,基於平等自願,仍願意留在或回歸中國大家庭,中國最好也在常規的地方自治之外,特准其享受更高程度的民族自治。

高度自治的西藏地方和蒙古地方,最好改稱西藏邦、蒙古邦。微言之中有大義,加拿大聯邦在各省之外還有"地方",但那都是冰封雪蓋的荒涼地帶,不足以設省。

如果我民主中國在漢地各省市之外,仍稱西藏和蒙古為"地方",未免有鄙夷歧視之意,且也是暗示中央眼下孱弱,暫時無力統治鞭長莫及的藏蒙,一旦哪天中央強大起來了,還要對當地改土歸流以推行王化……如此豈非大漢族主義?

一旦改稱"地方"為"邦",則可以名正言順地聲稱,中央就是覺得當地情況特殊,所以放權給當地充分自治。

現階段,國際上有省邦並行的,似乎儘緬甸聯邦共和國。南部緬族地區設省,而中央拿捏不住的北方少數民族則坐擁佤邦、撣邦、克欽邦之流。

我國雖要實行省邦並行之制,但必須堅持軍隊國家化的底線,不能搞成緬北民地武割據之狀。

另外,在政區劃分上,必須果斷否決"大藏區"和"三蒙統一"的狂想。

具體措施上,就是維持青海省的存在,並且恢復西康省和察哈爾省。

西藏邦以藏語衛藏方言為地方官方語言,未來可能回歸設邦的蒙古邦,則以蒙古語的喀爾喀方言為地方官方語言。

而青海省的地方官方語言包括藏語安多方言,西康省的地方官方語言包括藏語康巴方言,察哈爾省的地方官方語言包括蒙古語的察哈爾方言。

總之,不能把整個青藏高原合併成一個省級政區,也不能把整個蒙古高原合併成一個省級政區。因為一旦族群分佈和政區劃分高度重疊,必然導致民族主義與地方主義合流,迸發出巨大的離心勢能,威脅國家統一。

這種"分而治之"的做法,未必引起少數民族的反感,因為多分出一個省,就可以在中央的監察院多了五個監察委員的席位,未嘗不是一種收穫。

因此,有必要以藏語各個方言區的本地認同,從內部制衡吐蕃民族認同的無限膨脹。也有必要讓"可汗本部"察哈爾獨立於蒙古邦,讓外蒙古無法自詡正統。

也就是說,在憲法上,除了承認西藏邦和蒙古邦的高度自治之外,各省即便境內少數民族人口比例很高,也只能實行常規地方自治。

具體方式,比如東北的延吉市,在中共統治期間就是所謂"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的首府,當地朝鮮族可以推動市議會通過法案,設置朝鮮語為地方官方語言。

而一旦哪天當地朝鮮族人口由於大量南下打工或者移民韓國,佔延吉市的人口比例越來越低,屆時延吉市議會也可以通過法案,撤銷朝鮮語的地方官方語言地位。
絕不允許存在中共治下那種,明明當地少數民族人口不到50%,只要達到30%,就可以讓當地行政長官必須由該民族來做。

也就是說,少數民族的自治,其核心是文化自治,即可以設置自己的母語為地方官方語言。當然,這要基於對漢語普通話的國語地位的無條件承認。漢語普通話是全國官方語言,而各地可以設置本地漢語方言和少數民族母語為地方官方語言。

同理,國定節假日,各地必須放假。但各地也可以根據本地民俗,設置地方法定節假日。比如穆斯林較多的地方,可以設置古爾邦節為本地節假日;藏傳佛教徒較多的地方,可以設置燃燈節為本地節假日。都可以,只要本地議會通得過。

西藏邦和蒙古邦的自治程度超過邦外藏區和邦外蒙區的地方,則是不限於母語權利和民俗節日方面的文化自治。

比 如西藏邦的最高權力機關可以叫藏語的"春都杰措",即"僧俗民眾大會",其議席分配可以為紅黃花白黑五大教派各設一個保留席位。其行政內閣,可以稱"噶廈 ",閣員稱"噶倫",閣魁稱"司政"。這也是達蘭薩拉的西藏流亡政權的一貫做法,以後民主中國的西藏邦可以延續該路徑依賴。

同理,蒙古若回歸設邦,其最高權力機關仍稱"大呼拉爾"。這和俄國的國家杜馬、烏克蘭的最高拉達一樣,保留本民族的傳統叫法。

但值得介意一下的是,如果蒙古確實回歸設邦了,其最高行政長官,最好不再稱"總統",以杜絕再次分裂的禍患。

雖然這不是必須的。在國際上,桑給巴爾Zanzibar和坦噶尼喀Tanganyika合併為坦桑尼亞Tanzania聯合共和國之後,仍保留總統職位的稱呼,只不過全稱坦桑尼亞桑給巴爾總統。但桑給巴爾至今仍有不少人主張從坦桑尼亞獨立出去。

蒙古如果真的願意回歸,我們在歡迎之餘當然會要求他們既然回來了就死心塌地。獨聯體國家由於繼承蘇聯體制,到處是"自治共和國總統",這明顯讓大多數中國人感到本能地刺眼。如果改稱"自治邦總督",或許還順眼一些。

除了名稱方面保留傳統文化外,還有更實際的內容。比如現階段台灣或曰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的婚姻法當中,同性婚姻已經合法化。日後大陸民主化若真從台灣接回法統,必然導致憲法之外的其他常規法律也適用於大陸。這肯定需要一個法律銜接的過程。

未來西部邊疆的一些傳統宗教氛圍遠較漢地為更強烈的少數民族地區,可能會很抵觸諸如"同性婚姻合法化"之類的新風尚,或者說當地少數民族在觀念上仍需要一兩代人的接受過程。

所以,西藏邦和蒙古邦應該享有不適用一些常規性全國法律的權利,或者按中共現在的立法技術,讓婚姻法、殯葬法之類,在少數民族自治地區變通執行。畢竟,藏區的一妻多夫、天葬、未成年出家、廢除死刑……等傳統習俗十分普遍且根深蒂固,不僅值得尊重,也事實上很難消失。

在大陸民主化初期,國家很有必要讓西藏邦的高度自治獲得良好的效果,不僅為了博得國際上的好名聲、帶來旅遊外匯收入,也給蒙古做好一個樣板,吸引其回歸。這就跟鄧小平在香港搞"一國兩制"的試點以統戰台灣,是一個道理。

十,香港和澳門的自治方式
香港和澳門,目前在中共統治下,稱"特別行政區",簡稱"特區",其行政首長也叫"特首"。最好日後改稱"特別市",長官就叫"市長"。不僅為了刪繁就簡,也因為港澳之特,主要不在行政,而在司法。
 
尤其香港,是英美法系,而不是大陸法系,以判例為正式法律淵源,不另設行政法院,而且有陪審團制度。
 
不同於只有賭場和農田的澳門,保留香港的特別地位,不是僅僅"馬照跑、舞照跳"而已,而是保留了一個可以吸收盎格魯-撒克遜世界先進文明秩序的窗口。
 
香港的獨立貨幣、獨立關稅,配合其浸潤百年有餘的英式法律係統,可以源源不斷地把五眼聯盟和整個英語世界的好東西移植過來。中國內地看到香港實行的英美那一套,也可以擇其可取者取之。
 
而澳門雖然現階段總體不如香港,但也值得保留。萬一哪天盎格魯-撒克遜民族走向文明衰退,而拉丁民族的文明反超英美,到時候中國就可暫時擱置香港,轉而重視澳門的窗口作用。
 
所以,日後民主中國的憲法裡,需要允許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市,在司法上保持原有的獨立性,包括保留其終審法院,甚至有權聘用外籍法官。然後,還要繼續允許港澳繼續保留自己的貨幣、關稅和出入境管理。這都是蒙藏二邦的自治程度所不能及的。
 
給蒙藏高度自治,是保留傳統。給港澳高度自治,是探索先進。至少在現行全球文明發展段位排序中,是如此的功能設置。所以,行政院不僅要恢復"蒙藏事務委員會",還要設立"港澳事務委員會"。而除去蒙藏港澳之外的大陸各省市,則大體拷貝台灣的制度。
 
當 然,香港和澳門再怎麼高度自治,也終究是民主中國的領土。不同於中共國,民主中國除了要給香港和澳門"真普選"之外,也必須對這兩個特別市征稅、征兵。國 家對香港和澳門所征收的稅款,可以用當地自己的貨幣。但當兵參軍、保家衛國的事,港澳不應該和其他中國人有什麼差別。中共國不放心把槍交到港澳兵手裡,民 主中國不怕這個。
 
另 外,港澳的貨幣也要改革,必須印有中國的國家圖騰。為體現本地特色與高度自治,可以把歷史上對中國做出過大貢獻的香港人、澳門人的頭像,印在港幣、澳幣 上。這個很重要,英國由於保留英鎊、不加入歐元區,英國老百姓每天使用者印有本國君主頭像的貨幣,對歐盟缺乏感性認同,這也是後來英國能公投退出歐盟的一 個社會心理學潛因。
 
當然,改革港澳的貨幣,需要專門立法,不可能直接寫入憲法。但我們必須在憲法裡,對港澳的自治條款,有貨幣方面的條文規定。如此便能以此為上位法依據,來製訂專門的下位法,把港澳的貨幣發行管起來。
 
其他方面,香港和澳門也要受到民主中國的主權管轄。比如總統若把廣東、廣西、海南、香港、澳門,一起劃入"嶺南道",那麼港澳也要和粵、桂、瓊三省一樣,受嶺南監察使的管轄,其管轄權包括宣佈對港澳實行和解除緊急狀態,解散港澳的特別市議會。
 
十一,固有領土變更的路徑與程序
1946 年製憲的時候,中華民國製憲國大把香港、澳門識別為"境外"而非"國外"。後來中共建政,將港澳台三個自由華人地區都識別為"境外",同樣用以區別於"國 外"。待日後中國大陸民主化,完成與台灣的制度銜接,海峽兩岸互不視為境外。甚至港澳都因為意識形態、生活方式及價值觀與內地一體化,也不宜儘以細微制度 差別而以"境外"呼之。
 
筆者建議,若保留"境外"這一法律概念,或儘適合在我國仍對外蒙古堅持領土主張卻又未能與之合併的時期,用以稱呼烏蘭巴托當局所統治之範圍,同樣為了避免使用"國外"一詞。
 
同 理,若國家在民主化過程中,法理上仍然把西藏和新疆識別為本國領土,但當地實權派卻自行宣佈獨立,並事實上脫離我國統治,我國也可在此狀態下以"境外"稱 呼之,以保持與之對話的名義和不放棄武力解決的姿態。除非國家主流民意確定要放棄對這些地區的領土主張,官方語境對其稱呼,才可由"境外"改為"國外"。
和絕大多數中國人一樣,筆者是本能的中華民族大一統主義者。但是,若國家實在遭遇"不如好合好散"的歷史關頭,筆者也並不忌諱為"和平分家"留一個憲法上的逃生通道。
 
按照國際公法的一般規則,任何地方要脫離母國獨立,都必須母國同意,而母國有權不同意。但殖民地、半殖民地、保護國、非自治領、海外省、海外領、國際托管地,可以除外,這些邊邊角角的地方,得享受民族自決之權利,即可自行決定去留,而不必經過母國同意。
 
這也是為什麼中共國在收回香港和澳門的時候,堅持二者是租界Concession,而不是殖民地Colony,就是怕收回去之後鬧獨立,消化不了。
 
筆者既然主張跳過中共偽朝而直接傳承民國統緒,自然也有心理準備接受西藏地方、蒙古地方有民族自決之權的總統府公告。一旦西藏主流民意經我中央政府之爭取而決定仍然留在中國,就設邦。然後專注於爭取蒙古的回歸,在回歸前以"境外"呼之。
 
新疆在清末左宗棠驅逐阿古柏後就已經設省,民承清制,也將新疆識別為省,不僅不承認"東土耳其斯坦"是國家,還予以堅決鎮壓。並且也不把新疆視為形同蒙藏地方的特別自治體。
 
不論以後的民主中國是不是繼續叫"中華民國",也不論她是否把面積相當於六個法國本土的新疆拆成若干較小的省級政區,新疆都沒有民族自決權,至少一開始沒有。
所以,像這種沒有民族自決權的地方,如果要謀求獨立,中國作為主權國家,天然具備鎮壓的權力,因為這首先是領土之爭,而不是人權問題。
 
無法合法獨立,也就無法和平獨立。但如果當地人實在當中國人當得太痛苦,也讓中國統治當地統治得太痛苦,也不是沒有和平分家的合法路徑。
 
路 徑就是,由當地選出的立法委員,在立法院裡提出舉行獨立公投的法案。這只能由立法委員在立法院開會期間在會議上提出,不能由普通民眾提出。因為根據世界各 國的憲法慣例,議員在議會召開期間,在議會中的任何發言,對外不負法律責任。而普通民眾如果在街頭和網絡上鼓吹裂土分疆,則可以被執法部門抓起來。
 
若立法院通過法案,允許當地舉辦獨立公投,則當地軍警憲特等國家強力部門,自然從鎮壓獨立運動,轉為維持獨立公投的秩序,保護當地人有序表達去留的意志。
 
若 當地舉行的獨立公投中,主張獨立的票數不僅是投票人數的一半以上,也是當地常住人口的一半以上,確能反應當地多數人想要獨立的意志,則總統或國民大會主 席,又或2/5以上的國大代表們,可召集國民大會特別會議,以審議和表決領土變更案。若多數國大代表也主張放棄那塊想要獨立的領土,則交由總統簽署總統 令、蓋上玉璽,並發佈總統府公告,承認其獨立。
 
這 在國際上也有慣例。比如英國國會恩准蘇格蘭舉辦獨立公投,但蘇格蘭公投結果本身並無法律效力,僅相當於一份遞交給英國國會的民眾請願書。英國國會可以不批 准。英國國會更可以不恩准北愛爾蘭舉辦同樣的公投。這取決於英國國家的需要。同理,西班牙從來沒恩准加泰羅尼亞舉辦獨立公投,而加泰羅尼亞自行舉辦公投, 於是被西班牙國王和政府斥為非法公投而不予承認。至今,加泰羅尼亞仍在乖乖給西班牙王國交稅。
 
總 之,除了西藏地方、蒙古地方,可以不經過立法院恩准而自行舉辦獨立公投之外,其他任何省、直轄市、特別市之類,若要脫離中國獨立,都必須先在立法院提出舉 辦公投,經立法院通過法案恩准其舉辦公投後,公投結果若能說明當地主流民意確想獨立,也仍需國民大會通過領土變更案以批准之。國民大會可以不批准。而西藏 和蒙古若表達了想要留在中國或回歸中國的民意並設邦之後,也將自動喪失民族自決權,從番地變本土。
 
番 地自決如脫衣服,本土分裂如斷手足。一旦番地王化為本土,再要脫輔而去,就是斷我手足,得拿人頭來換主權。在"改土歸流"完成之前,中國對當地的統治權存 在"主權還是宗主權"的模糊和爭議,這也是近代遭遇"三千年未有之大變局"時,天朝轉變為民族國家的過程中,繞不過去的麻煩。所以筆者主張爭取對藏蒙設 邦,也是為了鞏固主權以及坐實"中華民族"這個想象共同體。
 
而如果我國仍不可避免會遭受部分領土分離,也可創設"華盟"之類的國家組織,以保持和前中國領土形同法國和西非法語國家的"特殊國與國關係"。
 
比 如大英帝國的殖民霸業無以為繼後,改組為大英國協,大陸翻譯為"英聯邦"。英國外交部的全稱叫"外交與聯邦事務部"。其實就是區分一般意義上的外國和英聯 邦成員國。法國也在殖民帝國崩潰之際,把法蘭西共同體改組為法語國家組織。西班牙和葡萄牙也一起跟自己的前殖民地組成"伊比利亞-美洲國家組織"。蘇聯解 體,也是找"獨立國家聯合體"這個台階下。
 
我國在爭取繼承前滿清帝國完整秋海棠版圖的同時,也應致力於和韓國、越南等傳統中國宗藩圈國家以及新加坡這種華人國家,組成一個哪怕很鬆散的國際組織。一旦我國不可避免地要有地方獨立出去,盡量爭取其獨立後還留在該國際組織內,以最大限度保存我國顏面和利益。
 
我們在醞釀新憲法方案的過程中,最好也要為國家組建並領導這麼一個國際組織,開一下制度上的方便之門,讓行政院跟"與我有特殊關係之友邦"簽署合作條約的時候,不難得到立法院的放行。當然,這也不是必須的。
 
真 正必須的,是嚴格限制和管控"公投"這一極具爆炸性的危險品。全民公投的結果,合理性難以保障,但合法性卻有時可以很強。日後民主中國大概率仍將繼承台灣 現行的《公投法》,而其中包括,變更國號和國土,以及宣佈獨立,是不准公投的。所以日後如果要變更"中華民國"的國號,最好仍先以中華民國的名義召集國民 大會,來表決。國土變更案,也應該由國民大會來通過。而某些地區想獨立,雖則可以改為允許公投,但也只有立法院有權允許。並且其公投結果本身不具備法律效 力,儘相當於一份遞交給國民大會的請願書。國民大會可以不通過。

十二,非固有領土的管理和吐納
我們可能討論了太多民主化過程中版圖縮小的情況,現在也不妨為民主中國開疆拓土做些提前預案。大家走上這條路,都是覺得民主能讓中國好起來,那一個好起來的中國,吸引到"四方來儀"、"遠人來歸",大家也應該有心理準備。

雖然在我的憲法構思裡,未來的民主中國並非聯邦制國家,但這不代表單一制的中國就不能吸納新的家庭成員。美國和俄羅斯吸納新成員加入聯邦,都是要求當地先自己表達確有加入本國聯邦之意願,再由本國的國會和總統予以接納。

美國聯邦歷史上接納了阿拉斯加、夏威夷這兩個海外領的加入並設州,也拒絕了菲律賓加入聯邦的請求並讓其獨立,同時還至今讓塞班島、波多黎各等海外領保持現狀。
俄羅斯的國內法則要求境外地區加入俄羅斯聯邦,必須先舉辦公投以表達民意。這也是近期普京當局悍然在烏克蘭東部四州發起非法公投的理由。這場非法公投,違反國際法和烏克蘭國內法,之所以被發起,儘為應付俄羅斯國內法。

未來中國若吸納新的領土,同樣應該要當地先舉辦入華公投,然後中國的國民大會,再根據自身利益,決定要不要吸納其加入。這和聯邦制國家沒有區別。如果誰想加入中國誰就可以不經中國同意而加入,這不是歸順,這是入侵。

比如在緬甸聯邦共和國解體之後,佤邦獨立出來成立"大佤民國"之類,由於自身經濟困難,想加入中國。中國要不要他們,得根據自身需要出發。

如果中國不想和緬甸交惡,或者不願被當地窮苦的佤族人蹭福利,大可以由國民大會拒絕其加入,甚至都可以不召開國民大會來審議接納其加入的領土變更案。不是他們想把國家賣給中國,中國就必須買的。

而 如果中國日後不斷向俄國討還失地獲得成功,在新收復或新征服的西伯利亞荒涼地帶,由於當地人煙稀少,人口密度和總量,都不足以設立省縣,可以在憲法上創設 "都護區"的法理,由中央政府先對當地實行直接統治,並且在最初階段,可以由軍方對當地實行藩鎮化管理,直到當地的人口密度和總量達標了,再設縣、設省, 實行自治,並選出本地的民意代表到中央,來一起參與對全國的統治。

這就好比印度,在佔領我國的藏南領土後,最初設置"阿魯那恰爾聯邦轄區",由其中央政府直接統治,待當地逐步被消化地差不多了,再設置"阿魯那恰爾邦",在國會兩院擁有席位。

我國日後對剛打下來的"都護區",必然進行專門的立法。愚以為,可套用孫中山的"軍政、訓政、憲政"三階段論。

剛 打下來的時候,由軍方將帥擔任都護,實行軍管,期間難免大量發配犯人、移民實邊,形同拓殖,此即所謂"軍政時期"。這一時期的任務,是穩固對當地領土的佔 有,並提高當地漢語人口的密度和總量。在此過程中,打下當地並屯墾戍邊的部隊官兵及其親朋故舊,必然要獲得當地大片不動產和自然資源開發權以及建設訂單。
在 結束了藩鎮化管理的"軍政時期"後,進入"訓政時期",當地都護不再由駐軍將帥擔任,改由行政院委派文職官吏,實行軍政分開。"訓政時期"的任務,就是在 漢語人口密度和總量業已達標的當地,完成政區和選區的劃分,並在都護府的指導下,進行縣市一級的民選,選出縣市長、縣市議會和各縣市的國民大會代表以及可 能還有立法委員。

最後進入"憲政時期",即都護府改為省政府,交權給本地民選的省長和省議會,省議會也選出五名監察委員去首都的監察院。

在當地進入"憲政時期"之前的"軍政時期"和"訓政時期",不僅是國家對當地推行王化,也是給內地一段時間來清空腸胃以便於開吃。在此期間,若不能完成當地與內地的銜接,就不要貿然設置省縣,不然內地消化不了。

所以,國家對設省之前的都護區的統治,必然極大地不同於對內地的統治。這種隨意性很大、制度化程度很低的粗放統治,必須要有憲法依據,來授權行政院,可自行決定什麼時候對當地軍政改訓政,以及訓政時期當地議會的民選議席與官守議席比例。

美國對海外領的管理制度,是讓當地人對美國承擔的義務少,享受的權利也少。比如當地人雖則只能選出一名代表在美國聯邦眾議院享有旁聽席位,有發言權卻無表決權,但卻稅款自留,不給美國交稅,仍然符合"無代議士不納稅"原則,不貽"殖民"之話柄。

美國若有殖民地,儘首都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而已,當地享受海外領的權利,卻要給聯邦交稅。故首都市民嘗有個性車牌曰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
另外,海外領的當地人不能像本土出生的美國公民那樣參加總統大選第二輪投票。在美國憲法裡,本土美國人是公民Citizen,而海外領的當地人僅為國民National。
通常,海外領總督和一半的議會成員由美國官派,不由當地人選出。在分權方面,海外領美國人顯然下本土美國人一等。

但在分利方面,二者都一樣,海外領美國人可以隨便去美國本土,社保之類都享受一樣的福利。

我也打算借鑒美國的這套成功模式,針對我國未來伐俄獲勝後,見我軍威正盛而望風歸順的原俄國地方,可在"都護區"之外再創設"託管地"的法理。當地從來不是我國領土,和我國人民也從無同胞情誼,我國也可能不願支付在當地的直接統治成本,因為氣候和人口等因素,不划算。

對於這些托管地,我國基於實力背書下的兩廂情願,與他們簽署防務、海關、貨幣等方面的託管協議。託管期間,當地人可以選舉代表來我立法院享有旁聽席位,有發言權而無表決權。

當地人能不能來我國內地享受某些國民待遇或准國民待遇,可視該託管地與我所簽署的託管協議而定。托管地稅款自留,不向我納稅。

託管期限屆滿後,可由當地人公投決定去留。想獨立的,直接承認其獨立。想維持現狀的,托管協議自動續期。想併入中國的,需要中國的國民大會批准。若國民大會拒絕接納,仍維持現狀。

若真能徹底肢解俄國,我國甚至最遠可謀求託管卡爾梅克,過一把"地跨歐亞"的癮。不僅"為了蒙古民族的統一",也好讓民族自卑感入骨的國人一想到"國家在歐洲有塊飛地"而心情好一點。

當然,我們不必像美國那樣對自己的首都進行殖民式的民權壓制,畢竟我們不是聯邦。

這麼一來,我國在繼承《中華民國憲法》的大部分條款時,可能需要通過憲法修正案,來改動其第二條。

即"第二條(主權在民):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似乎有必要改"國民"二字為"公民"。學美國,從憲法上區別本土人和番地人。

當然,我承認,在中國大陸仍然沒能建立民主制度的當下,口嗨這種基於俄羅斯帝國大崩潰的假設無疑是做青天白日夢。我們也從來不是航海殖民帝國。
甚至於,在中國大陸剛剛重建憲政秩序的脆弱時期,在製憲會議上搞這種地圖開疆,不僅是不嚴肅的,甚至是招禍的。

我的意思僅僅是,在以1946年憲法為藍本進行修修補補的時候,要留下日後收復失地、擴張版圖的制度缺口。以便真要開疆拓土的時候,立法院有充足的憲法依據,來第一時間製訂專門的下位法,以進行銜接。

而 至於"都護區"、"托管地"這種有點近乎狂想的東西,不妨先把預案鎖在抽屜裡,或許百年之後還能拿出來,召集國民大會來表決草案。畢竟,這種東西,不便於 在民主化初期嚴肅討論,也就無法被寫入憲法典,但卻仍然是憲法性的文件,可以在成文憲法之外,由有權製憲、修憲的權力機關即國民大會,而不僅僅是立法院, 來另外通過諸如《都護區法》、《托管地法》這種憲法性法案,來構成廣義憲法的一部分。

無心插柳,有備無患。這種聽起來不值一哂的瘋話,或許確實用不到海參崴身上,但卻沒準哪天用到了果敢身上。誰知道呢?鄧小平一開始也是想拿"一國兩制"勸降台灣,也是碰巧先用到了香港身上。

十三,司法體系與違憲審查
有憲法的國家未必都有憲政。能開出憲政秩序的憲法,必然要有自衛能力,也就是要有強大的違憲審查機制。

在這方面,筆者仍主張沿襲中華民國1946年憲法及其在台灣地區生發出的釋憲體系所形成的路徑依賴。

具體而言,就是在司法院以下,設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而司法院的領導層,即由15名大法官所組成的大法官會議。

最高行政法院獨立於最高法院,是大陸法系的常態。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公務員經監察院糾舉、彈劾後,提出上訴的受理和終審機關。

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有權在受到各級法官聲請後,對憲法做出解釋,並且也連帶有權解釋憲法以下的所有法律和命令。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同時也有權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或副總統彈劾案、政黨違憲解散案--這也就相當於韓國的憲法裁判所或者法國的護憲委員會。

這樣的設計,確有好處。因為平常的民告民、官告民,由最高法院終審;平常的民告官,由最高行政法院終審;平常的官告官,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終審。此三者都只管老實埋頭斷案。

而涉及到更深層、更抽象的法律如何解釋的問題,以及關乎政局朝綱的廢立大事、黨派存亡,則由掙脫了日常審判工作的"大法官"們來主持。

這也就避免了英美法係國家法官干政的流弊,盡量不把議會裡的意識形態鬥爭拿到法庭上擠佔司法資源。

不得不說,張君勱是留德海歸,而不是留美海歸,讓我國的司法,多了一些德意志的嚴謹專業,少了許多美利堅的政治掛帥。

司法院長不僅是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主席,同時也管下面各級法院的司法行政。這就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不像同類的韓國憲法裁判所、法國護憲委員會,而在難得一幹的大事之外,有了更加日常的工作。避免其在沒大事可幹的時候徹底養閒人。

筆 者雖然極力讚成沿襲台灣的路徑依賴,但對於其《法官法》的一項過於嚴苛的規定,卻頗望放寬。台灣現行《法官法》過於追求法官超脫於黨派以外而保持獨立性, 不僅不允許法官參與政黨活動和出任黨務工作,甚至連黨員身份都不可以有。也就是任職期間不得加入任何政黨,若層參加者則應退出。

筆者在此方面,更願意跟美國接軌,允許法官參加政黨,只是禁止其參與政黨活動和出任黨務工作。因為亮明黨籍的法官,更便於總統在提名大法官人選的時候,知道自己提名的對象是什麼思想的人。

雖則各級法院的法官們應該踏實斷案,最好斷了干政的心思。大陸法系也不像英美法係公然承認法官能產生判例法的造法功能。

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卻不然,它終究是司法解決政治爭端的機關。我們不要掩耳盜鈴、自欺欺人。給政治爭端來個司法的一錘定音的大法官們,可以和政治絕緣嗎?
《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對大法官提名人選的要求裡列舉了五項,其中第五項即"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只不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可能要組成憲法法庭來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如果大法官本人就是被審理的涉嫌違憲政黨之成員,如此則顯然不合適。

是故筆者主張,允許法官擁有黨籍,但不得參與政黨活動和出任黨務工作。但一經被總統提名為大法官人選,最遲應在被立法院通過其提名當日,脫離一切政黨組織,然後宣誓就任大法官,並於大法官任期內不得再加入任何政黨。

至 於台灣現行之《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對於法官終身任職的規定,在給與法官終身任職的待遇同時,又讓實任司法官任職15年以上者,到65歲得減少辦理案件、 到了70歲就停止辦理案件,然後繼續拿著現任法官的薪俸從事法學研究去。這顯然比美國讓法官工作到老死更優越,只需堅持不必更改。

華光武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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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北京之春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22年12月4日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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