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的三大看点
胡平
中共中央办公厅日前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份《规定》是2015年发布,今年8月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修订;9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并发出通知。
和2015年版《规定》相比,新版《规定》有三大看点:
一、在2015年版本的《规定》里,写的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而在2022年版本的规定里,写的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这表明,新版本的《规定》从理论上进一步强化了习近平在决定干部谁上谁下问题上的主导地位。
二、2015年版本的《规定》第四条写道,“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还有第五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以及第六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新版本的《规定》,上述文字均被删除。换言之,新版本的《规定》不再有“干部任职退休年龄限制”和“最高任职年限限制”。
纵观2015年版《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的全文,我们可以发现,尽管有长长短短很多条规定,涉及到很多方面,但其中,只有“干部任职退休年龄限制”和“最高任职年限限制”这两条属于形式化的规定,只有这两条规定具有高度的客观性:谁到了退休年龄,谁还没到退休年龄?谁任职年限到了最高,谁还没到最高?这是十分明显的,无可争议的。这两条规定是刚性的,是硬约束。其他那些规定,比如是否坚持理想信念,是否廉洁,是否有责任心,以及诸如此类,缺少客观性,富于伸缩性,难免见仁见智,是软约束,到头来取决于主事者的主观好恶和主观裁定。
这就是说,新版本的规定取消了旧版本仅有的两条硬约束,这实际上就极大地扩展了主事者——最终也就是习近平——在干部升迁、人事任免问题上的任意性。这意味着,包括总书记在内的最多两届任期的限制已经被打破,包括进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会的“七上八下”等退休年龄限制也已经被打破。
三、新版《规定》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以前要一个领导干部“下”,总得找出一个过错,而且常常是一个严重的过错,没有过错就不会“下”。新版本的规定大大放宽了“下”的标准。新版本的《规定》列出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15条情形,不一定非要犯有什么过错,只要上司认为你“不过硬”、“不强”、“不足”、“不力”、“不严不实”就可以把你撤掉了。这就极大地加强了上司——最终也就是习近平——罢免下属的任意性。
简而言之,新版本《规定》的出笼,表明习近平的权力更进一步接近无限权力。所谓无限权力,不是指权力没有任何限制,世间没有一种无限权力是真正无限的。所谓无限权力,就是指一种权力不受任何明确成型的硬约束、硬制衡。就此而言,习近平复辟独裁体制几乎已经到了极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