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打官司」
从研究鲁迅生平中,了解到他一生曾打过两次官司,一次是一九二七年在广州的所谓「候审」一案,法院没有受理,不了了之。另一次是在一九二五年,鲁迅积极支持女师大学生反对杨荫榆校长的学潮,被当时的教育部呈请段执政政府免去僉事之职,鲁迅乃向平政院提出申诉。
今年九月底,去参观虹口公园的鲁迅纪念馆,在陈列鲁迅的手稿和有关鲁迅生平的文物资料里,有一个镜框展出的一份《平政院裁决书》吸引了我。这份裁决书提供了一九二五年鲁迅给当时的北京段执政的教育部打一场官司的真实记录,我当即抄录下来(原稿无标点),介绍给关心《民主与法制》的广大读者们:
平政院裁决书
原告 周树人 年四十四岁,浙江绍兴县人,前教育部僉事,住宫门口三条胡同
被告教育部
右原告因不服被告呈请免职之处分指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庭审理裁决如左
主文 教育部之处分撤销之
事实
原告曾任教育僉事已歴多年上年八月间被告停办国立女子师范大学该校学生不服解散争执甚剧被告以原告兼任该校教员认为有勾结学生反抗部令情事遽引呈请免职原告不服指为处分违法来院提起行政诉讼分由第一庭审查批准受理续据被告答辩到院当即发交原告互辩又将互辩致送被告准咨复此案系现任章总长办理本部无再行答辩之必要等语……
展出的原件就只有上半截,不胜遗憾。好在那结果,鲁迅的官司是打赢的,那残缺部份大概是说明教育部免去周树人的僉事职是没有道理的,是于法不合云云。
这里需要注释的有三条:(一)北洋政府的平政院是什么机关?它是继承满清皇朝的大理院机构,主要受理官吏枉法失职案件,相当于如今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又可叫作行政法院。
(二)僉事,是民国以后新设的部属的职称,是荐任的办事员。(三)章总长即章士钊,段执政时的司法部长兼教育部长,鲁迅得以任教育部的僉事之职,是由蔡元培推荐给章总长的。
从法学的观点研究这份《裁决书》,有几处是能帮助我们大开眼界:(一)原告是个相当七品芝麻官,竟把堂堂一个「部」作为「被告」,而平政院第一庭即审查批准受理。这是非常罕见的,不能不令人惊异。(二)尤其使人感到诧异的是,这是份违法案被裁决为教育部处分失当,原呈请免职之处分应子撤销。句法干脆,不留尾巴。平政院的经办人在这件事上没有考虑必须维护领导威信,也没有表现官官相护,甚至连教育部的一点面子也不给。这实是难能可贵的案例啊!从这份《裁决书》来看,不仅应该讴歌鲁迅的英勇气魄,还应一并讴歌「平政院」的经办人的执法如山。(据查当时的平政院院长名庄蕴宽)(三)《裁决书》里讲到「来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个行政诉讼的法律用语,已经长久没听说了。我们有了刑法、婚姻法、经济法规等等,但「行政诉讼」却一直被忽视了。其实在现时的我国,有关行政方面的纠纷还是大量存在的。如有些心术不良的领导人常常给他的下属穿小鞋,用公款贿赂关系户之类,就应该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诉。纪委是党的监察机构,它代行了「平政院」的大部份职能,是完全可以胜任的权威组织,不过由于没有法律效力,许多地方对上级纪委的通报,仍可以阳奉阴违,我行我素。而且,某干部犯了法,纪委常常绳之以党纪,就算了事。顶重的不过开除党籍,给人一种假象,似乎党员干部犯法,只受党纪处分,所以除各级纪委仍须加强外,建立行政法院,专门处理行政诉讼,实为必要。
人们不免要问:在非常黑暗的北洋政府衙门里,怎么可能作出比较公正裁决呢?是不是因为鲁迅是个有名人物,故不宜敲掉他在教育部之饭碗呢?我对这个问题也一时回答不出,想了很久,总算有了如下的答案:在封建的或军国统治的一片黑暗里,也不能说完全不会有一星半点光,正如北宋那些时代出了个包公,明朝出了个海瑞一样,这种清官是极个别极少数,他们或许在处理一二宗案件上主持了正义,并不能掩饰整个封建或军阀体制的专制和腐败。而《平政院裁决书》之宣判鲁迅胜诉,还有一个重大的因素是北京女师大师生的坚决不拔的斗争(裁决书里写的「争执甚剧」即指此),站在鲁迅后面的有广大的北京学生界,再加之鲁迅理直气壮地以原告身份打官司,北京各报的舆论皆同情鲁迅。这就是「平政院裁决书」之得以做出公正裁决的历史背景。至于认为平政院慑于鲁迅的名气大,不敢开罪他:依我看,法院里的经办人是向来不把弄笔头的知识分子放在眼里的,何况时在一九二五年,鲁迅还只是个中文系讲师呢。鲁迅打赢了官司,他本当堂堂正正得胜回朝,继续干他的僉事了。不过,他没有到任,由于在被免职后,厦门大学的中文系主任林语堂请他去厦大任教,他就在胜诉以后南下厦门了。
注:庄蕴宽(一八六六——一九三二)常州人,辛亥革命后任江苏省都督,后任平政院长,以办案严明惩治贪污枉法之官吏而名闻海内。
原刊《民主舆法制》 一九八一年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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