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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诽谤案」在中国的崛起



  前言

  最近几个月来,中国的司法部门受理的侮辱诽谤案忽然多起来了,虽然尚未形成一窝蜂式的一哄而起,但接二连三的公布诽谤案件巳出现蔓延泛滥之势。笔者认为这个新崛起的社会现象,值得社会学家、法学家们加以研究。

  这一阵的侮辱诽谤案,矛盾集中在报纸期刊中的带有揭露性的批评性的文字,这些杂文、专题报道和小说都联系着具体的当事人。这一类诽谤案其实是文字诉讼案,因此还涉及创作自由新闻白由,报道受批评的一方该不该用真名,还是只写职称或效法鲁迅的笔法,用阿Q,小D,T女士等拉丁宇母替代的问题。

  我们从文学的观点来看:这类案件且不问谁胜谁负,目前巳使作者对如下几种文艺体栽不敢问津,它株连及报告文学,综合性纪实文学,人物专访,自传小说和巳故的和活着的名人传记等等。这一类文艺样式,在诸多诽谤案中,作者记者皆被推上法度被告席,直接受到了绳之以法的威胁和挑战,如照目前滥用诽谤罪追究作者的责任,只有回避真实,专写祝辞和歌德之一途比较保险,因此作家和文艺批评家和文艺立法者都会关注这个新崛起的社会现象。

  在改革进一步深入,开放也进一步扩大声中,这一社会现象对当前的改革开放政策是有害还是有利,笔者试着剖析巳公诸报端的几个诽谤案的案例,逐个研究评定其是非曲直,或许对加强法制,澄清诽谤罪的盲目滥用,是切中时弊的吧。

  (一)徐良案的判决不得人心

  徐良控告上海《文化艺术报》及「索价三千元带来的震荡」一文的作者赵伟昌伤害其名誉案,(以下简称「索价」)这一事件因徐良是老山英雄,一等功臣,又是著名歌星,引起了极广泛的哄动。因去年十二月十八日《文化艺术报》刊出「索价」一文,其中提及:「当一家新闻单位邀请一位以动人的歌声博得群众爱戴的老山英模参加上海金秋文艺晚会演唱时,这位英模人物开价三千元,少一分也不行,尽管报社同志一再解释,鉴于经费等各种因素酌情付给报酬,他始终没有改口。」

  就为的这段文字,徐良聘请了律师赶赴上海跟《文化艺术报》和赵伟昌打官司,控告他们诽谤了徐良,因徐良无开价三千元的事实。静安区法院于今年五月三十一日开庭审理,最后判处徐良胜诉,赵伟昌因伤害原告名誉,赔偿徐良经济损失一一一0元,另《文化艺术报》社赔偿其损失二五九0元。

  看了此案的判决,不由得想起元曲里李行甫作《灰阑记》来,这个剧本在十八世纪即传入欧洲,译者把戏名改为《聪明的法官》,据说歌德和伏尔泰都读过这出古老的剧本。此剧写的是包代制断案,(即包龙图)审理一个孩子被两个母亲争夺,她们皆认定这孩子是她亲生儿子,当时还没有验血判定遗传因子的科学方法,包公乃采取心理测定法,在大堂上用锅灰撒了一个圆圈,令孩子站在圈中,两妇人站在圈外,一在左侧、一在右侧,包公宣布:两人同时拉扯孩子,谁把孩子先拉出圈外者,孩子即归属于她。结果,一妇人强拉硬拽将孩童拉过去了,包公反将孩童判与未拉出灰阑之妇人,作判词曰:亲母皆有爱子之情,她不忍强拉硬拽。确是其母无疑。

  古代清官比区法官高明

  法院的法官在审理徐良一案中,用的也是《灰阑记》的心理测定法,原告既然声明并未索价三千元,现在当堂宣判两个被告分别赔偿其经济损失共三千七百元,比当初开价的数字还多了七百元,原告面无愧色,且因打赢官司兴高采烈。这不是证明原告索价三千元之说并非捏造吗?上海人对上述的判决只消用一句含而不露的话:「徐良这一回捞了一个名利双收!」表述他们的观感,实因演出时他已拿过一个三千,(其中,以他妻子的名义开了收入四百元的收据)上法庭又赚进三千还外加七百元利息,名利双收即指此。这出讽刺剧当大幕拉开是以洗刷掉英雄身上的铜臭为主题,却以法官给主人公涂上更多的铜臭而告终,其结尾使你意想不到,真是一出绝妙的讽刺剧。

  在法庭的审理中查明「索价」一文的信息来源成为判明是非的焦点,该消息原是从举办金秋晚会的陈某在去年十一月廿七日的青少年问题研讨会上传出来的《没指名》。陈在法庭上否认徐说过那几句话,被告律师向陈某提出一个问题,陈回答支吾,不能自圆其说,法院院长亲自出马任主审官,这时他在大堂上表现出干着急的神情,连忙插话道:「你记不起,要不要再看看你的笔录材料?」这一动作赤裸裸地表现主审官的偏袒。而《文化艺术报》在六月十七日公布的陈的调查笔录,其中不仅谈到:「徐良也有些思想,现在能唱就多唱一些,为下半辈子打基础……,看来没有三四千元可能比较困难。」而且还介绍了出席那个研讨会的人提供了十四份证词,其中有名有姓的十三人都说听到过这个信息,其中三人只是不知说此话的人是谁。上述明摆着的事实还不清楚吗?而我们的区法院却兴师动众,全力以赴。为的查明徐良是否说了那句开口要钱的话,似乎只要原告否认,证人支吾,就可给被告定罪了。真正依法办案的原则是只重事实、证据、和行为表现,而不重口供和一两句话。《灰阑记》中包公就不信两告的陈述,只看事实表现,这正是古代清官比我们区法院的法官们聪明和高明处。

  其实是又一次索价

  只要不抱偏见地看一下只有千把字的「索价」一文,倒有一半以上篇幅是为徐辩护的,该文特别介绍了青少年问题研讨会的主持人的发言:「在改革日益深化的今天,对于「英雄观」也应有崭新的认识,英雄也应该是多元的,当代青年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即对应该属于自己的物质利益,会公开地大胆地追求,而不是像过去那样推却躲闪,羞羞答答,像苦行僧。(还有其它人的发言与此论点相同,从略。)

  此文立意在于提出一种新观念,介绍一种新动向,目的是引起青年的注意和讨论。(事实上,《解放日报》就辟了专栏,连续刊登来自群众的不同看法的争鸣)如说该文有损害英雄之故意,真是冤哉枉也。那么我们的法官连这点鉴别力都没有吗?他们甘愿演出讽刺自己的讽刺剧吗?他们实有难言之隐呀,本人不妨戮破这层窗户纸吧,实因军队系统的首长并不理会「索价」一文的总的精神,他们有另外的看法,认为英雄劳模只能是雷锋、杨怀远型的,不能伸手要钱,能专门利人,毫不利己。(老实说,这样的道德标准偶一为之是办得到的,长此干下去谁也做不到,包括全体首长和法院院长在内,也包括首创这两句道德规范的人在内。)他们认为,开口要钱就损害了英雄形象,徐良登台表演,获取较高报酬已非一日,首长念其战火中致残,尚能容忍,如今登报公开其索价之事,并引起广泛讨论,闹得满城风雨,如任其蔓延,不仅有损辛苦扶植起来的一级功臣的形象,也损坏了军队名誉,他们最怕登报,于是力挽狂澜之既倒,必须弥缝补漏,据说此文一出,恼怒了军方某首长,甚至提出:「如查明确有开口要钱的事,那就要开除他的党籍!」作为一个军人,徐良只有服从遵命了,唯一的补救自拔之道,只有将损坏名誉罪转嫁到记者和报社身上,还是拉出知识分子做替罪羊,首长的一怒便是此案的原动力。

  静安区法院向报界宣布受理此案的次日,就以「秦发沅」的化名在《解放日报》(一月二十七日)登出「本报讯」,这条消息的倾向性太明显了,刚刚宣布受理此案就支持徐良一方,等于做了宣判了,可见贯彻领导意图是紧锣密鼓地配合得很紧的,要不是「文革」期间培养出上海人的十分敏感的政治嗅觉,还不易看出「秦发沅」就是静安区法院代表官方的发言人。(沪音:「静」与「秦」同音)这则报道的大漏洞还有如下两句话:「徐良委托律师沈志耕,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要求经济赔偿三千元。」

  官司还没打,原告和他的律师便提出经济赔偿三千元,这笔数字是怎么计算出来的?这不是又一次的「索价」吗?而且那数字恰好与「索价」一文中的数字相等。原告要求恢复名誉,而这种预先提出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能有助于恢复名誉还是给自己毁坏名誉呢?这不是请律师来坐实第一次的「索价」不假吗?

  法治依然受长官意志制衡

  从这里还可看出,这位法院的代言人:秦发沅先生对法律的无知:按照法律程序,第一步判明原被告的谁是谁非,第二步:确认败诉一方依法给予惩处,都属法院行使权力的范围,哪有刚刚受理此案,是非尚未弄清,原告一方预先提出赔偿条件的?(只有经济诉讼案,受损失的一方可以这么做。)这种过早亮出底牌的拙劣的喜剧,在法院宣判徐良胜诉,(满足了秦发沅文中所开的「条幅」全部要求,还外加点「浇头」—(沪语,饭碗上额外加菜之意),这种灰蛇伏线,前呼后应之结局,虽在人们意料之中,但从这幕喜剧所表现之主题,我国的法治只是玩弄法律条文的拙劣的儿戏,夫复何言?

  平心而论:徐良凭歌唱获得报酬,讨价还价乃正常的有偿服务,他不抢不偷,不受贿行赂,不损公肥私,怎能拉扯上开除党籍呢?又怎能拉扯上伤害其名誉呢?无论党纪国法,都没有这一条。这一事件只是新旧道德观、价值观、英雄观的冲突和较量,与法律无关,将新旧观念之争带到法堂上去,只会使法官成为胡涂官而已。

  从徐良控告《文化艺术报》及其作者的案例中,表明了中国的所谓「法治」,依然受着长官意志和权大于法的制衡,维护旧观念旧正统的长宫们干了「一石击三鸟」的儍事,即扔一块石头打杀了三只鸟:一是侵犯了新闻自由和人权,打击了报社编辑和作者,二是损坏了功臣英雄自己的形象,使他今后难以做人,在这一幕闹剧中,他奉命把自己塑造成一个出尔反尔,嫁祸于人的角色,这就提出了一个活生生的例证,证实我们的功臣模范,是如何被扭曲成缺乏独立意志和人格的人,为了塑造具有道德完美的英雄形象,却在法律的保护下干了一件损人利己的缺德行为,一方面是名利双收,一方面是损害无辜的知识分子,这难道不是损人利己?第三,滥用法律中的诽谤罪或侵害名誉的条款,也就一并损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的尊严。从这一案例中,充分证明着司法、立法权的独立,必须排除长官意志的干扰,防止以感情代替法律,才能建立真正法治的基础。

  (二)全国劳模面临挑战

  徐良一案的错判,它的影响是严重的,立竿见影的后果,就是诱发了一系列文字诽谤案的连锁反应。明显的例证,要算全国劳模杨怀远向法院控告长篇小说《荣誉的十字架》诽谤案。下简称《荣文》,杨举行新闻发布会,距徐案一审判决刚巧是一个月。

  将这两宗由文字引起的诽谤案,试作一番对比研究,就可以发现杨案与徐案在精神上,感情上,甚至使用的词语,两案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杨案或许受着徐案胜诉的鼓舞和启发。

  最明显的相似,两案是在同一指导思想下扔出同一型号的投枪,这场官司的实质在于,有一部分长官仍迷恋于旧秩序中的旧观念旧章法,竭力维持已成为孤家寡人的不倒翁的旗帜不倒。《荣文》所以令这些人气恼,就在于作者大胆地深刻地通过典型人物描述了这一类不倒翁日趋没落的过程。刊登《荣文》的三月号《小说界》一出,就引起了极大的反应,上海的一部分社会学家和文艺评论家把其中被扭曲了的畸形的主人翁,归结为「于妙根现象」,作者令人信服地尖锐地描述了旧时代的造神的幽灵,至今还在纠缠住活人不放,阻碍他们所从事的社会改革。「于妙根现象」当然不是劳模和功臣的全体,但作为标兵的获得荣誉的劳模身上,不同程度地沾有「于妙根现象」是相当普遍的。

  不禁令人想起西班牙的塞万提斯的一部小说来,《唐吉诃德》一出,就如秋风扫落叶一般扫荡了弥漫于中世纪的骑士制度及骑士文学,《荣文》也给一度盛行的「于妙根现象」以有力的冲击,对迷恋骑士制度及其文学作品的人,也包括吉诃德先生在内,不免痛心疾首,如丧考妣,指责塞万提斯为何把他写得那么滑稽可笑,专门出他的洋相。比喻都是蹩脚的,不过从这种的比喻中,可以看到这一场冲突是不可免的,因此,「于妙根现象」和控告《荣文》长篇小说的现象,都是新旧交替,旧的势力不肯退出历史舞台的历史现象。

  上级机关先定调子

  第二点相同之处:既然两案皆是以维护旧传统、旧观念和旧秩序为目标,这就决定了他们使用的斗争方法和手段也只能沿袭旧时代遗留下的武器和框架,例如徐案的把柄是抓到了全文中几句话,杨案中抓到了《荣文》中有七十多处与真实的杨怀远事迹有相同之处;(张士敏在作家协会召开的记者招待会上声明说:「把杨怀远=于妙根,杨怀远妻子=于妙根妻子,这种确认是荒谬的,杨说在我的小说中有七十处像他,我可以举出七00多处不像他。」两案都由上级机关事先定了调子定了性,这就形成了巨大的政治压力,迫使知识分子低头认罪等等。这和当年的抓辫子、扣帽子、打棍子专事迫害知识分子有什么区别?现在再有区别的话,那就是被告也可召开新闻发布会,还可请律师为自己辩护。不过我国的律师制度,多少也受着「于妙根现象」的感染,律师就像于妙根、徐良那样,缺乏独立人格和意志,因为他们是公家人,就得与政法单位内定的口径一致,十有二三的律师依法为被告辩护,即使合理合法有证据,九九归一,最终还是审判官说了算。如李国机律师为河北的何志远辩护,《详见七月十二日《报刊文摘》》此案实亦并未触犯刑律,他的倒霉,实因这件事碰巧发生在全国人大召开之际,报纸刊登只凭一面之词,报道说:他将执法检查的女子绑架至首都,这可是无法无天的典型,当时中央首长正想抓个典型,让代表们当场看看我党对各级干部的为非作歹是决不手软的,盛怒之下,下了一道「严办」的手谕,在法院一审中,逐渐弄清他并没使用暴力,更无绑架之事,该女子多收费是不当的,扣压司机执照更属不当,辩护律师对此作了有力的说明,但一审法庭终因「手谕」的权威过于法律,仍判为徒刑一年,他不服上诉至北京中级法院,批示减半判刑。本来抓到典型,想显示一下我党执法不阿,孰料典型抓错了,反而踏进了权大于法、将错就错的泥淖中。(本人在八月前即提出过忠告,在执法中决不可杀鸡警猴抓个典型来示众,这样容易制造出寃错假案。)中国的律师制度同样是不完善的,他们的地位和发言权是窝囊的、装饰性的,不过它是与我国的上层建筑相适应,所以在执法的工作中必须同步也。批判「于妙根现象」也就在观念上唤起了对我国司法制度和律师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法院管不该管的事

  第三点同一性,这两案都属于文化界的思想纷争,不同性质的矛盾必须用不同的方法才能解决。文艺思想,作品评估,报道失实等等,只宜用文艺批评,开座谈会各抒己见,登报发表更正声明,或向对号入座者讲解文艺常识等办法解决之。毛泽东时代的根本错误之一,就错在习惯使用搞政治运动和专政手段处理思想界文化界的矛盾。现在把杨案、徐案等移交法院问罪,是不是毛泽东时代的那个错误的延伸呢?

  法院已声明受理杨案,这就使法院管了它不该管的事,超越了法律的范围和界限。为什么这么说呢?只因所有维系民主政治的宪法,都没有思想罪、异端罪、反党反社会主义罪,阶级成份罪,恶攻罪等等,我国颁布的新宪法中已完全勾销了这一类专制主义的渣滓。(仅在总纲里保留了四个坚持的语句,但未列入刑法条款,因此,违反四项原则不构成犯罪。为的法律只规范公民的行为,不追究思想意识和个人的信仰和言论。)但是还有一些人念念不忘他的旧领地,还是带着老框框指定用专政手段清除弊端思想,他们终于在现行的「刑法」一四五条中找到了一线曙光,这就是关于诽谤罪的条款。这么一来,我们的法院门口一下子热闹起来了,因为新添了属于法律圈外的纠弹文字案。这样,就势必重犯外行领导内行的历史性错误,如果是法院兼管这项特别复杂生疏的业务,除非聘用文艺界最高权威,组成一个「文学裁判所」(借用欧洲一五至十七世纪大兴异端罪文字狱的「宗教裁判所」的古雅名称。)或称「文艺评论家大陪审团」,这个建议如被采纳,那么,各省市的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署等都将失业了。

  事实上,刑法一四五条并不曾提供可以侵犯言论、出版、创作自由的方便,这一条明明写着:侮辱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里限定三个要素:一是捏造事实,无中生有;二是行为人采取公开造谣或暴力直接故意伤害他人;三是情节严重的。有此三条限定,这就防止了诽谤罪的滥用,堵塞了某些人从这儿打开缺口诬告良民(重点是知识分子)的可能性。这两案交由法院审理,就没有考虑这三项限制性的前提。

  五十八位作家签名信影响大

  杨案尚未开庭审理,笔者未便置评。上海已有五十八位作家在他们的联合签名信中发出预警的忠告:「这场纠纷并不是一个作家一部作品的问题,而是涉及到作家的创作权利。这种权利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如果动辄将这样的纠纷诉诸法律,只能制造无谓的麻烦和无谓的笑柄,同时也给作家心理蒙上阴影」。这两项的共同点是根本的,至于两案的差异和区别,只是个人素质和所处的时代不同,比如:徐是有偿服务,(又称商业性演出)基本上从事演唱的智力劳动,他的演唱已不局限于军内或慰问伤病员,他面向社会和广大听众,既是商业性演出,讨价还价是允许的,徐的开口索价比杨怀远的不收分文就像我国的价格可以有市场议价,也可以有国家价格一样。不过从这可以看出,新时期涌现出的英雄已比老一辈的劳模功臣具有更多的现代意识,徐良案的发动,其目的是不是把这位响当当的一级功臣拉回到杨怀远模式的旧轨道去呢?

  杨怀远则是老一代的全国劳模,他是承毛泽东思想雨露滋长大的。他虽然文化水平不高,(小学两年级程度)但是很懂得适应上级政治的诀窍,用他自己的话说:「万岁不离口,扁担不离手。」他前半生所受的政治思想工作的灌输,基本上是培养歧视知识分子敌视知识分子的思潮,并亲历目睹了「革命行动」给他打上了不可磨灭的阶级烙印。满身挂着奖章以及给他条件到处去作报告,使他变成永远正确的一尊神,听不得一点群众的批评,这就使他变得更僵化,富有强烈的虚荣心。杨在海运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数落张士敏的不是,其中言道:「他批评我左,不是讲我老一套,就是批评我跟不上形势。」这种善意的批评是很中肯的,也许对很多老一辈的离休干部同样适用,而杨连这样的批评都听不进去。而且还在公开场合,给以反击。他的缺乏自知之明,大概连什么左与右,对方是善意与恶意都辨别不出,杨的可悲处就在这里。

  中国知识分子不再沉默了

  对《荣文》,杨未必能看得清楚,例如这本小说,重点是在鞭挞领导层如何造神的,要是说诽谤了于妙根,还不如说「诽谤」了塑造于妙根高大形象的那些长官。这一点,杨的名扬四海和于妙根的红得发紫倒是相同的,可以给杨列举的七十点相同处再加上一条哩。

  七月二日杨怀远夫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在这个会上,市委组织部、市委交通党委、中国海员工会的高层代表人物依次表态,一致发言支持杨怀远;七月十二日中国海员工会副主席张士辉偕同全国总工会干部局副局长王华专程从北京抵沪慰问杨怀远,张士辉说:「一六五万海运职工是理解你的,你的扁担精神家喻户晓……,相信你是生活的强者。」之语。(刊于七月十四日《劳动报》)

  幕后人跑到前台来,是很不高明很不策略的,至少让人们又看到「于妙根现象」在现实中的再现:原来我们的功臣劳模好比是刘阿斗,必须有若干诸葛先生撑腰壮胆,时刻不离左右,才能念完由旁人代笔的台词。他们过早表态,一并使徐汇区法院的法官也将陷入刘阿斗的境地。区法院总是紧跟领导层的大人物纷纷表态,还拉扯上一六五万千军万马呢?

  中国的知识分子在强权的压力下,过去是只有听任摆布,连忙写检讨认罪之一途,这一回张士敏也召开了记者招待会,向公众发出自己的声音,可喜的是上海作家们在《荣文》一案中不再保持沉默了,五十八位作家、诗人、评论家在徐汇区法院宣布受理此案的第三日,发出了联合签名书,这是很值得注意的动态,签名信写得有理、有法、有节,估计会挫败虚张声势的唯上意志吧!

  为了中国的创作自由,文艺事业的繁荣,法治的严肃性,我相信在高喊精神文明建设之时,不至于干出大大损坏文化艺术的蠢事,免得世人及其后代笑掉牙齿。

  (三)《疯女案》水落石不出

  闸腾了四五年的《二十年「疯女」之谜》一案,国人都很熟悉并关注此案的结局。本文为何提到此案?只因拖延了这么长时间的一件悬案,不早不迟,也在今春崛起的诽谤案的逆流中,总算有了结果,上海中级法院突然于四月十日做出「书面裁定」判处该文两记者犯了诽谤罪。剥夺沈涯夫公民权一年半,牟春霖一年,并赔偿主诉人杜融经济损失,沈为一百元,牟出五十元。

  如按诽谤罪的三要素来论定,判两记者有罪可以说毫无道理。首先:「疯女文」的内容是不是捏造的?向壁虚构的?此文刊于一九八三年一期《民主与法制》,只要看看原文三段小标题:一、「疯女」的控诉;二、「疯女」丈夫的申辩;三、娘家人的证明。两记者的材料是有根据的,而不是单方面的,连后来一变而为原告的狄的丈夫,也如实地反映了他的申辩和看法,要判决此文是直接故意,无中生有捏造谣言诽谤他人,必须用事实和证据推翻这三个标题中所写的事实,非常不幸的是,长宁区初审法院的裁决并未能否定该文中的一条半条事实,中级法院的书面裁定更是一字不提。两级法院都把记者的差错归结到「疯女」确实有过精神病的病史上。他们的这种精神状态,有点像今年美国大选中共和党方面的竞选班子。共和党一方发觉民主党的总统候选人杜卡廸斯略占上风,就挖出杜的哥哥曾患过精神病的病史,而杜本人也曾赴精神病院求治,这么一来就可以使对手失去选民的选票了。杜卡廸斯对此只是淡然一笑,声明自己从未去过精神病院;而列根则公开承认他原是开了一个玩笑。这位共和党总统当初相信D神经有毛病,表现了他支持布什当选,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但他还是愿意公开认错并澄清谣传,还不失为一个政治家风度。这段海外新闻,我在这里多说几句,为的它可以作为解开「疯女」案之谜的最佳参考系。正如元杂剧《灰阑记》是徐良一案的参考系一样。

  这儿且不提狄振智的亲邻、同学、同事、街道干部一致证明她从未有精神不正常的证词和笔录。(发表该文改称《田珍珠》,她丈夫改称屠勇)只须从以下几个方面便足以证明狄不是精神病:为什么法院提供的所谓司法医学鉴定小组的结论,只是回顾二十年前的诊断情况?如果实事求是判案,我们承认疯女在二十年前确乎有某种精神病的话,(据狄的自诉,她是为了使丈夫便于转户回上海,才装疯的。)那么在二十年中她的病是否好转和痊愈了,法院为什么不给她再作一次「医学鉴定」呢?

  一九八六年五月廿二日,由沈涯夫、牟春霖的辩护律师叶传岵,市政协委员陆久之等在场,请原精神病医院副主任医师贾谊诚给狄振智作了一次精神检查,检查结果,贾医生坚决认为「我认为她现在是有行为能力的,对此我到任何地方都可作证,因此,法庭审理与她有直接关联的所谓案件时,不应该把有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狄振智排斥在外,这样的审理是不公正的,不合法的。」法院的偏袒未免太露骨了,贾谊诚提供的可靠的最近的医学鉴定不屑一顾,宁愿相信二十年前凭几位精神病医生给狄作一次医学鉴定。东风压倒西风,受虐待的女子在哭泣,真理在哭泣,狄没想到一夜之间法院和检察院忽然变得冷漠了,不理不睬了。

  这时杜因那篇倒霉的「自白书」使他硬不起来,二来他还不敢抱有推倒《民主与法制》的非分之想,他开始发觉政治运动的形势向着对自己有利的方面转化,不过清除精神污染又很快结束了。停滞期大约有一年之久,忽然有两个自天而降的喜讯给了杜极大的勇气,一个是检察院保有狄的口述录音带,竟然落入他的手中,这是一个吉祥如意信号,表明检察院是站到他这一边来;一个是在海外他有关系户鼓励他打翻身仗。除此以外,上海一家研讨法学的期刊发表了一篇给杜某打气的文章。

  戏剧性的场面

  一九八五年下半年,杜从被告的地位转变成原告,向区法院呈送了控告《民主与法制》两记者诽谤了他的诉状,他把胜诉的牌押在狄是精神病人这一点上,而长宁区开庭审理此案,首先就不让狄到庭,理由是她不是行为人的精神病患者,剥夺了出庭的权利。

  笔者作为旁听者,在三次庭审中,可说是大开了眼界,这里只须介绍一二庭审镜头,便可知首善之区上海法院是如何审案的。

  在安排证人出庭作证中,几位远道赶来的年老的证人,因为法庭知道这几个证人将会提供对自诉人不利的重要证词,(他们参加过《民主与法制》召开的座谈会。)被法院圈在休息室里,不让他们出庭讲话;使我印象最深的,是特地安排杜现在工作单位的负责人作为证人,他说杜已入了党并提升为一个部的主任,大家对他印象不错。他的证词完全是给杜评功摆好,一点不涉及本案,相反,却证明了两记者的文章对他并没造成什么严重后果。后果严重的倒是为受虐待欺凌的妇女主持正义的记者。

  更富戏剧性的场面:该院李副院长曾数次在审判台下指挥审判长史某,这一丑态是在大庭广众前无所顾忌地表演的,经被告辩护律师两次严正提请注意。休庭后,这位副院长竟大发虎威,当众训斥史某对两记者软弱无力,似乎审判长的偏袒还不够水平。我仿佛又重见到文革时期专案组的专横恣肆,威灵显赫,差别在于,如今是从幕后策划搬到审判台前来了。

  以记者作代罪羊

  上文提及的「天外飞来的喜讯」之二,在庭审中是由杜的辩护律师在无意中泄漏的,我记得是在二次开庭中,主诉人先是被动,渐渐又复归到被告的窘境,他的律师抛出一张王牌,当众宣读某外国人为杜辩解的一封信。结果反而引起被告律师叶传岵的义正词严的答辩:「我们的法庭是按照我国的法律进行独立审判的,难道民主独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还要听任外国人的摆布,照外国的法律行事吗?请审判长制止这种有损国体的话。」

  此案同样以记者当作替罪羊,两级法院坚决站在非正义非人道的一边,它的背景与上述两案不同,不是由中央首长挥手干扰的审理,而是省、市地方法院响应政治运动,服从政治运动的风向,宁愿牺牲法律,这样执法人员不得不歪曲事实,颠倒是非,去适应经常变动的政治运动的口径,这样制造出来的寃错假案是不少的。

  此案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开庭审理:但延至一九八七年六月长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记者败诉。一九八八年四月,中级法院既不公开复审,又不说清理由,采取突然袭击的方式宣布了同意区法院判决的「书面裁决」。以上开列的第二阶段时间表,如果诸君配合当时的政治气候加以对照,就可以理解我国的判案及整个法律程序,都是与当时的政冶运动气候息息相关的,同样的案件,由于此一时,彼一时也,量刑可以相差很远,甚至有罪和非罪也会颠倒。所以中国人怨恨上头的政策多变,打官司的胜败几乎看碰运气,这就是本节标题所说:案件的是非已彰显明甚,但它的判决却是适得其反,就如我国的「水落石出」的成语,水已落下露出了石头,而法官硬要说露出的是「海螺」一样,故曰:「水落石不出」也。

  总 评

  一九八八年滥用诽谤案之崛起,主要的舞台在上海,此文只是挑选三例,此外还有李宝善控告石莘元、顾尔石案,接着有游本昌首告上海《无线广播电视报》谭毅一文,著名作家姚雪垠在《文汇月刊》第五期上撰文,声言要跟刘再复打官司,指责刘在与记者的谈话中犯了诽谤罪,大有一发不可收拾,方兴未艾之势,另一方面,这一崛起之浪的冲击波直接使各新闻报刊成为众矢之的,四月十八日《上海法制报》头版开始惊呼:「本市已有十余家新闻单位和杂志社的记者、编辑,因所报道、撰写的文章被认为损害了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而成为被告,有的还被认定犯有诽谤罪处以刑罚……。那些怕报纸批评的人总算找到一根救命稻草了,在新闻单位和记者队伍中,普遍出现了一种消极、忧虑的情绪,特别是采写法制新闻和批评文章的同志更是忧心忡忡。他们认为:写了批评报道就成被告,怎样来保证舆论监督的地位呢?」

  上述情况,发展至五、六月份更为严重,报刊收到法院传票的更多了,记者和编辑纷纷谋出洋和另觅高枝成风。

  引发出这场诽谤案之风,是自发的还是也有政治背景呢?对此我不能作答,但有一点是清楚的,滥用诽谤案是多种复杂的社会弊端和法制弱点的聚合物结晶,它不是自发的。当我们参照今年上半年,北京连续召开全国人大和政协,各界代表痛切陈词,要求实现新闻开放和自由,要求反映人民的呼声和疾苦;上海也开了同样性质的会议,为求民主、自由,要求真正实施舆论监督的呼声十分激烈。正是在这个时候,诽谤案形成高潮,从这种鲜明的对比下,可以窥见潜隐在反差强烈的现象后面,是来出席两会的手中有实权的一部分人士,不需划圈,不需作口头的书面指示,乃以法律的名义惩处记者、作者、主编的实际行动,对京、沪两地两会的响彻云霄的呼声作出了迅雷不及掩耳的反馈和答复,这些人姓甚名谁,本人不得而知,真的知道了也不能告诉你,笔者也会落入诽谤罪之壳中,如果用阿C、小D、Z老也不行,难免有对号入座者揪牢不放;至于称他们为保守派也犯忌。因党中央否认有保守派之存在也。

  遏制诽谤案逆流之法

  在研究了上述三个案例后。发现作家们团结起来向各界呼吁,不失为遏制这股诽谤案逆流蔓延之一法。创作自由、新闻自由、人权保障等等,还须由群策群力的抗争才能获得,忍气吞声、滑脚开溜只会助长阿Q、小D辈的嚣张气焰。相形之下。《民主与法制》听任法院冤屈本报两记者而不置一词,而《文化艺术报》却运用报刊的便利公开披露事实真相,就从被动挨打转为主动反击错判。若是上海记者协会,为《疯女》案及早仗义执言,中级法院也许三思而行。此案之起较早,系火垂风势,当时记者们和它的团体采取静观态度,结果火势迅速蔓延,殃及池鱼,使更多的报刊和记者卷入诽谤案的熊熊大火之中。

  以下,我尝试着探讨构成这个崛起的社会现象的若干因素:

  一、许多案例发生错判和冤案,大都因党政领导人越权插手干预的结果,这不能完全责备政法人员素质不高,法律知识不足,他们明明知道谁是谁非,但为了表示党性的服从和紧跟,就只有做胡涂官昏官之一途。加之文革时代专案组的恶劣作风未受到批判,故采用逼、供、信、搜集材料择优录取,对上边定性不利的则淘汰不纳,在《疯女案》初审中安排证人的明显偏袒就是这种指导思想,还有一个老毛病,先由上边定罪定性,(各级政法委员会也是如此。)然后去为证实定罪不错而服务,这种做法相当流行。这是法律程序的颠倒,只要这个流风不肃清,就不能指望有真正依法的公正的判决。

  糟蹋法律尊严

  二、不过,也不可把所有的不公正判决归罪于权大于法的干涉。像本文第三个案例,上峰并末预先定性定调子,(「上峰」是指党委和中央首长。)它的久延不决,杜仍从被告一跃而为原告,是因频繁的政治运动造成的机遇,服从政治运动的框架,不惜糟蹋法律的尊严,这是由来已久的顽症,不过并非由某个首脑主使,而是自律机制的效应,自律机制是习惯势力的一种表现,我国工农兵学商,各行各条战线,皆有应付政治运动的丰富经验,每次政治运动的发动,男女老少皆会调节自己的言行——包括本行业的业务在内,去适应政治运动的要求和指标。这是一种长期培养的「自律」的习惯势力,目的为了求得安全自保,故自律机制来源于自保的本能。(西方民主国家的人民是遵循法律的自律,与中国人的自律不同。)上海市检察院从支持受害女子转而支持被告男方,就是在清污运动中对自身立场的一种重新调整,简称「自律机制」。一个民族如果生活在上述的「自律机制」中,别说冤错假案难以避免,即使真的实行民主自治或差额选举,都会成为徒有虚名的装饰品。

  三、由于我国的法律极不完备,沪语叫做「独缺一只角」,缺了一只什么「角」呢?也就是出版法,新闻文艺立法、行政诉讼法、版权法,对办了错案的公、检、法人员应追究法律责任,受害人应获得经济上的赔偿等等。这几个法酝酿多年,但千呼万唤不出来,是什么势力阻碍它早日出台?首先是中国人大是个软弱的、缺乏独立性格的民意机关,它要通过立法不得不受着那些把新闻、出版、言论、创作自由看成是破坏安定团结的祸害的人的阻挠。这个最最重要的一只「角」,三四十年中一直是个空白,这种空白的长期存在,有利于一言堂的横行霸道,无法无天,也有利于掩饰自身的腐败和侵犯人权,草菅人命清除异己的恶行。这一方面的立法仍付阙如,这个国家就不配称作民主的平等的开明的国家,至于说我党尚有双百方针啦,自由对话啦,听取党外人士意见啦,还有什么「宽松」和透明度等等,都将是场面上的愚弄人的词藻,至多是「放」与「收」的交替使用,而「放」是偶一为之的短命的昙花一现而已。过去四十年的历史就证明了这一点。

  四、中国的法院审案,与当时的政治风向息息相关,已如上述,根据党的政策的多变,使立法与审判程序时时处在不稳定的看风驶舵状态。再加之最高领导层常常下指示给政法部门,一时说某种刑事案要「从重从快」,一时又指出受贿贪污经济案要「从重从快」,(有时还加「从严」两字)叫下边无所适从,最大的弊害还是在于强调了这一类的犯罪行为,其它的犯罪行为似乎可以从轻发落了。这种规定只会把诉讼和刑事案导向倚重倚轻,或者为着显示执行中央指示成绩突出,把不该杀的杀了,惩贪污受贿罪不足从重从严者,设法加码至从重规格等等,这样就破坏了法律的稳定性,并且又制造出新的一批冤错假案,(因求快,就必然粗心、急躁,急功速效就常常以逼、供、信和刑讯达到目的,不遵照既定的法律程序,甚至不让被告请律师辩护。)既然信任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就不必另外加码加压力。这种做法只能产生毁法和轻法的效果。总而言之,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可以防止上述种种弊端的发生,可以防止以党干政,以一言堂指挥法律的毛病。在资本主义国家开始摸索的初级阶段,本文所提及的各种弊端也都发生过。西方国家经历了近三百年的试验和探索,才逐渐醒悟到,司法、立法的独立与分权是相当完善的相互制约的组织形式,它的最大特点是防止个人专制和官僚统治。而中国和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正是在这两个问题上栽了筋斗,我们干嘛要抗拒它呢?

  一位离休干部说得好:「什么时候,一切人等只讲按法律办事,不再讲按政策办事,中国才算走上轨道了。」

  一九八八年七月写于热泪滚滚中

  刊于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第一七五期及九月十六日第一七六期《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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