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读中美人权论战?/胡平

 

 

如何解读中美人权论战?

 

胡平

 

近来,中美两国政府分别就对方的人权问题展开激烈的论战。在3月18日阿拉斯加会议上,双方在开场白中就对人权问题展开唇枪舌战;接下来,3月24日,中国国务院发布《2020年度美国侵犯人权报告》;几天后,3月30日,美国国务院发布《2020年度国别人权报告》,其中对中国的人权问题严厉批判。你来我往,针锋相对,十分激烈。

美国政府批评中国政府侵犯人权,中国政府也批评美国政府侵犯人权。这种相互指责,谁有理谁没理?抑或是都有理?

照有些人看来,中美两国政府都有侵犯人权的问题,半斤八两,彼此彼此;或者是,一个侵犯的多一点,一个侵犯的少一点,五十步笑百步;再或者,是小巫见大巫。总之,他们认为中美两国政府都有侵犯人权的问题,只不过在程度上有差异而已。

不对。中美两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的差异绝不只是程度的差异,而是本质的差异。中国政府在侵犯人权,美国政府没有侵犯人权。

首先,经验告诉我们,判断一个国家人权状况的好怀,最简单的一个标准就是看这个国家有没有言论自由。所谓言论自由,当然包括发表不同政见的自由,包括批评执政党和政府最高领导人的自由。拿这个标准来看中美两国人权状况,谁好谁坏,一目了然。

其次,我们务必要弄清楚概念,弄清楚什么叫人权,什么不叫人权;什么叫侵犯人权,什么不叫侵犯人权。

在这个关键问题上,侵犯人权的中国政府比谁都清楚。《人民日报》4月8日发表文章《狭隘的人权理念 十足的霸权主义》,反驳美国的国别人权报告,说“在这一报告中,美国再次把其对人权的狭隘理解作为所谓的‘人权标准’,将与其标准有差异的状况统统归为‘侵犯人权’”。文章说,“在美国的国别人权报告中,却单单拣出在美国的国家制度下,被高度强调的个人自由和政治权利,以偏概全”。这就等于承认,如果用所谓美国式的狭隘的人权理念——其实这才是人权理念的本来含义——做标准,美国当然是做到了保护人权。那正是美国的国家制度予以保障的,而中国则是严重地侵犯人权。但如果用所谓更宽泛的人权理念做标准,那你美国才是侵犯人权,中国才是保护人权。关于这个问题,我在上个月的评论《是“美式人权”的破产吗?》已有论述,这里不再重复。

美国有很多问题,中共发布的美国侵犯人权报告中列举的事情,大部分都是来自美国自己的媒体。报告的首页登出的是,去年被警察致死的黑人乔治·弗洛伊德那句话“我无法呼吸”。应该说,这份报告中列举的事情大都是真实的,但这些事并不叫侵犯人权。

什么叫侵犯人权?打个比方,好比球赛,运动员不守规则叫犯规,但违犯规则不等于破坏规则、践踏规则,只要裁判依据规则对犯规者予以制裁。规则的意义正在于谁犯规谁就要受罚,违者受罚正好证明了规则未受破坏,证明了规则在起作用,从而证明了规则的完整存在。只有当裁判不照规则办事,才意味着规则被破坏、被践踏。看一场球赛是不是遵循规则,不是看其中有没有任何球员犯规,而是看裁判是不是遵循规则,对犯规者给予应有的制裁。

同样的,所谓侵犯人权,指的是政府。我们对一国人权状况进行评判,主要是针对该国的政府,不是针对一般个人。保障人权的问题主要是政府的问题,也只有政府才可能做出侵犯人权的行为。盗贼抢走你的财物,和共产党政府共你的产是不一样的,后者才叫侵犯财产权、侵犯人权。

美国也有很多坏事,但它们基本上都不叫侵犯人权。例如,有警察在执法时对嫌犯使用过度暴力,这当然是坏事。但只有当警察过度施暴是出于执行政府的指令,或者是被政府认可、纵容,因而实际上是体现了政府的意志,属于政府的行为时,那才算侵犯人权。反过来说,如果有警察对嫌犯使用过度暴力,政府就追究,就依法审判,好比球员犯规就被裁判惩罚,那就不算侵犯人权。像弗洛伊德案件一类的案件之所以不算侵犯人权,道理就在于此。

我们说美国是一个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国家,无非是说,在美国,人权理念得到广泛的认同,有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权力受到制衡,有独立的司法,有体现程序正义的审判制度,等等。我们当然知道,美国绝非十全十美,美国有很多很多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既然美国实现了上述几点,那么它就是一个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国家。今天中国没有上述种种,所以今日中国就仍然是一个蔑视人权、侵犯人权的国家。两者有着本质的差异。任何否认这种本质差异的观点都是极其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