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勤先——军人楷模时代英雄/费良勇

 

 

徐勤先——军人楷模时代英雄

 

费良勇

 

1989年第38集团军军长徐勤先将军因拒绝执行戒严任务而被免职,并随后被逮捕判刑。许多资料都提到此事,但具体细节,例如他为什么拒绝执行戒严命令,他当时究竟说了什么,中共内部决策和命令传达过程等,没有官方档案公开,只有各种传闻。如今,北京军区军事法院1990年3日17日秘密开庭审判徐勤先的6小时完整视频被吴仁华先生公开出来,人们才了解到一些细节真相。

 

徐勤先拒绝执行戒严命令的根本原因

根据视屏中徐勤先的自述和各种证词,他不执行戒严令的根本原因是:

1.    他在1989年5月18日拒绝执行戒严令之前已经在北京执行过3次任务,亲眼目睹了八九民运,了解民运诉求和民心所向。

2.    他看到4月27日游行以后,28日国务院发言人袁木同学生的对话,社会影响很大,以至于5月4日游行队伍规模减小。所以他认为中共该做的工作没有做,或者做得不够。直接采取武力解决问题不合适。

3.    他认为调动军队带着轻重武器进京戒严,必然会造成冲突和流血事件。

4.    他根据自己的判断,对任务的性质和后果保持忧虑,认为军队参与镇压行动与自己的职业伦理相冲突,不愿成为历史罪人,所以拒绝率兵进京执行戒严任务。他的理性战胜了盲从,人性战胜了党性。

 

徐勤先的真知灼见

徐勤先指出:“这是个群众性的政治事件,应当用政治办法来解决,如果要动用武力,卫戍部队、公安武警也就足够。如果非要用野战军,将野战军调到北京近郊也可保持威慑。

他质问:“好人坏人混在一起,军队老百姓混在一起,怎么执行?打谁?“

当审判长追问有否建议由国家机关而非党发布命令时,他否认说过“以党的名义发布不合适”,但承认自己主张“这么大的事情,应该慎重研究”,建议由中央政治局、国务院、中央军委共同讨论处理方案。

他还提到:军队已纳入国家体制,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可参与讨论。他认为这样做是“科学民主决策”。

审判长反复逼问他,是否说过“这样的行动要经得起历史检验,一件事短时间看不清楚,但历史可以证明。执行这样的任务可能立功,也可能成为历史罪人”。徐勤先承认:“这个思想有”。

徐勤先心中非常清楚,学生和市民已经对军队不理解、不支持、不合作,吐口水,甚至围拦军车。如今调动5万野战军(其中38集团军1.5万人),配备坦克、装甲车、轻重机枪、高射机枪、自动步枪和冲锋枪等大量武器戒严,执行的任务就是要屠杀手无寸铁和平示威的学生和市民。这违背军人“忠于国家、服务人民、保家卫国、维护和平”的核心宗旨。他认为,屠杀人民而“立功”,其实是犯罪。他秉持自己的良知,宁可被撤职,被审判,失去自由甚至生命,也不愿成为历史罪人。

 

徐勤先抗命受难无悔

徐勤先拒绝率兵进京戒严镇压人民,让邓小平震怒。他随即被撤销军长职务,并被总政治部保卫部拘捕,由军事法院审判,被判处五年徒刑,在秦城监狱服满刑期。出狱后,待遇由先前的正军级降为副军级,被安置在石家庄市,拥有在北京和石家庄之间移动的自由。

2011年在接受香港《苹果日报》采访谈到当年自己的决定时,徐勤先表示:“已经过去的事,就无所谓后悔了。已经做了嘛,要不然就不要做,做了就没什么后悔的。”“这个事和打仗不一样,这是个政治性的事件,政治性的事件不能这么办。”“矛盾很激烈,这样的话非发生冲突不可。和老百姓发生冲突,好人坏人又分不清,出了事谁负责?明显当时的状况不适合用激烈的办法解决,还是用谈判对话的办法来解决,这是政治问题。”

徐勤先于2021年1月8日病逝,享年86岁。

一般说来,服从命令是军人的天职。从国家军事制度角度,军队在危机时期通常强调统一指挥、服从命令、维护稳定与秩序。拒绝执行上级命令在任何国家的军队体系中都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徐勤先违抗命令,拒绝执行戒严任务,受到处理并不令人意外。

中共当局对徐勤先没有下狠手,一杀了之,并不是邓小平之流本性仁慈,而是在国内和国际巨大政治压力下,不想引起众怒。

如果邓小平杀了徐勤先,徐将军会成为当代岳飞,流芳百世;邓小平则成为赵构秦桧之流,遗臭万年。当然,邓小平制造了六四大屠杀,永远是屠夫形象,杀不杀徐勤先,都会遭到万世谴责。

 

徐勤先抗命合法,邓小平戒严非法

根据中国1982年宪法第六十七条第 12 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力宣布戒严。邓小平让国务院总理李鹏宣布戒严是违宪的。邓小平在人大委员长万里紧急回国时将其堵在上海软禁,并逼迫其发布支持戒严的声明,是违宪违法野蛮的流氓之举。徐勤先的抗命维护了宪法的尊严,也显示出他对人权特别是生命权的尊重。邓小平的大屠杀完全是践踏宪法,涂炭生灵,泯灭人性。

赵紫阳是党主席和国家主席,邓小平用枪指挥党,从根本上违背了中共党指挥枪的原则。中共历史上,大流氓毛泽东也曾经用枪指挥党。

 

从《纽伦堡原则》看徐勤先和邓小平

纽伦堡大审判是二战后国际法史上最重要的事件之一。纳粹德国副元首、空军元帅赫尔曼·戈林(Hermann Göring)等12名战犯被判处死刑。纽伦堡大审判不仅是对纳粹战犯的惩处,更是现代国际刑法与人道法体系的起点。

纽伦堡法庭首次在国际法中确立了“四大罪名体系”:反和平罪、战争罪、反人类罪、共谋罪。其中反人类罪指对平民进行系统性迫害、屠杀、奴役,共谋罪指参与上述罪行的策划与实施。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对国家领导人个人追究战争罪行。“个人对国际罪行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自此确立,具有史无前例的开创意义。

1946 年联合国大会确认了纽伦堡法理,称为《纽伦堡原则》》(Nuremberg Principles),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ILC)1950年制定,包括 7 项基本原则:

1.    犯罪者承担个人责任:国际罪行不是“国家行为”可以掩盖的,个人(领导人、军官、执行者)都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2.    国家法律不能作为国际罪行的借口。

3.    官职不豁免:国家元首不享有国际罪行豁免,元首、部长、军队指挥官等不能以“国家行为”免责。

4.    上级命令不免责:不存在“国家命令下没有个人责任”这种豁免,上级命令不能为明显非法的暴行辩护。

5.    有权审判国际罪行。

6.    明确载明三大罪:侵略罪、战争罪、反人类罪。

7.    从犯同罪。

现代国际刑事法院的全部基本架构(ICC)就是把这些原则系统化。纽伦堡成为国际正义与国际法治的象征。

东京审判、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卢旺达法庭、国际刑事法院(ICC) 的法律源头都是纽伦堡原则。国际刑事法院(ICC)对苏丹总统巴希尔、肯尼亚总统肯雅塔的起诉都直接源自这一法理。

按照纽伦堡原则,邓小平调动军队,用坦克机枪等屠杀学生和市民,犯了“反人类罪”,也就是“屠杀平民罪”。原因明确:

1.    学运的起因在于老人帮用非法手段罢黜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并导致其早逝。

2.    学生们“反腐败、反官倒”,“推动政治改革”,要求制定新闻法,反对新闻审查,反对暴力,呼吁和平解决,保障公民权利,呼吁政府对话,都没有错,要求不过分。没有学者将它归为“推翻政府”式诉求,而是普遍认为它属于“改革内部的改革运动”,即在既定政治框架内,要求反腐与制度改良。

3.    学术界普遍认为,学生的“七条要求”也是在改革内部要求改革”,而不是要求颠覆体制。这不是革命诉求,而是希望深化改革、改善治理。

4.    学生和市民们的行动是完全和平理性非暴力的。学生和市民手无寸铁。

5.    中共政权没有受到致命威胁,没有学生想到要推翻政府。那时根本不是“党和政府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

6.    中共中央总书记赵紫阳希望用民主和法治的手段解决问题,而邓小平坚持用暴力解决问题。不惜用枪指挥党,软禁赵紫阳。邓小平违宪违法,也违背了中共党指挥枪的原则。

7.    邓小平让国务院总理李鹏宣布戒严令,是完全违宪的。根据1982年宪法第12款,只有人大常委会才能宣布戒严。

8.    邓小平以军委主席身份“垂帘听政”,干扰总书记赵紫阳的工作,是非法的。

9.    邓小平调动5万野战军,携带坦克机枪等各种武器进京戒严,这是有预谋、有计划的血腥镇压行为。而且,邓小平有前科,曾经将抗税的四川农民当成土匪剿杀。他也是反右的次凶,饿杀四千万人的帮凶。

10.   1989年6月4日发生的北京大屠杀,本质上同1938年的南京大屠杀是相同的,都是军队对无辜平民的大屠杀。两者之间当然有重大差别:(1)北京大屠杀的规模和杀人数量比南京大屠杀小得多,这是事实;(2)北京大屠杀是专制政权在和平时期对本国平民的大屠杀,南京大屠杀是战争期间日本侵略军对中国平民的大屠杀;(3)南京大屠杀发生在二战中的30年代,北京大屠杀发生在纽伦堡大审判和东京大审判50多年后的80年代末,人权法治原则在全球已经取得重大进展。所以,北京大屠杀的责任者更加恶劣可耻、更加罪大恶极。

这里还值得提及一点,大量证据表明,日本天皇裕仁对南京大屠杀“事前知情、未制止、事后继续授勋并纵容战争罪行”,对南京大屠杀负有不可推卸的最高统帅责任。裕仁批准了“对中国不宣战、无限扩大军事行动”的基本战略,这意味着日军在中国可以不受国际战争法约束,不按正规战俘制度行事,为后续系统性屠杀提供了先决条件和制度土壤。而且,裕仁同意对中国军人不实施战俘人道待遇,也就是鼓励大规模虐杀中国战俘,所以南京大屠杀是裕仁允许的行动。南京大屠杀结束后,裕仁亲自批准并颁发勋章给松井石根(南京战役最高司令官),朝香宫鸠彦(攻城指挥官,日本皇族)和多名指挥大屠杀的军官,这显示裕仁赞赏大屠杀。毫无疑问,裕仁是发动侵华战争和屠杀中国人民的元凶。裕仁未受到审判,天理不公。中国人必须永远牢记其滔天罪行!东京大审判只审帮凶,未审元凶,违背了纽伦堡原则,无论法理上政治上都偏离了公正原则。

11.   那些参加六四大屠杀的决策者,元凶邓小平、次凶李鹏,其他帮凶如杨尚昆、杨白冰等等都已经死亡,当然不需要进行法律追究,但进行政治清算是应该的。那些参与六四大屠杀而立功的军官,都犯了“共谋罪”。他们参与了屠杀平民罪行的策划与实施。“服从命令不能免罪”。

按照纽伦堡原则,徐勤先拒绝执行戒严令,反对屠杀平民,没有罪,而是捍卫人权的勇士。他应该获得国际人权机构的表彰。

 

联邦德国对前东德侵犯人权罪犯的审判

1990 年德国统一后,联邦德国(西德)对前东德侵犯人权者进行了司法审判。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议题,被称为“统一本位司法(Vereinigungsstrafrechtspflege)”,也称为 “前东德不法行为追诉”(Aufarbeitung der DDR-Vergangenheit)。这对于转型国家(特别是中国)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我们需要花点篇幅讨论一下。

一、审判的历史背景

1990 年德国统一后,联邦德国面临一个关键问题:东德政权几十年来对公民实施的侵犯人权行为,是否、以及如何追责?

这些行为主要包括:边境射杀逃亡者;监控、迫害、非法拘禁;选举欺诈;司法迫害(政治审判);国家安全部(Stasi)滥权。

联邦德国最后决定以法治方式追究责任,但必须坚持:遵守法治(不搞政治清算),禁止溯及既往,兼顾东德法律体系的特殊性。因此审判极其谨慎。

二、最重要的审判类型

1. “边境射杀案”(Schießbefehle / Mauerschützenprozess),这是最著名的系列审判。

东德边境部队依据“射杀命令”对逃向西方的公民开枪。统一后,主要被告:边防军普通士兵,边境部队指挥官,国家及党政高官(如政治局成员)。

法院的原则判例具有里程碑意义。联邦法院(BGH)认定:“东德法律允许射杀越境者”与基本人权相抵触。因此,边防军在开枪导致死亡时,可依联邦刑法以“杀人罪 / 过失致死”等罪名追诉。

判决特点:普通士兵多为 缓刑(因为存在强烈的“命令压力”和“体制强制”);高级军官、下达射杀命令者则得到更重刑罚;东德最高领导人(如埃贡·克伦茨 Egon Krenz)最终被判刑。

2. 埃贡·克伦茨(Egon Krenz)等前东德领导人审判

罪名:边境射杀逃亡者的间接责任;滥权致死;侵犯人权。

判决:克伦茨被判6 年半监禁(后实际服刑约 4 年)。多名政治局委员(如Mielke、Kessler)也被分别判处不同刑期。这是象征意义极强的审判:最高层领导人因违反基本人权原则而在统一后被追责。

3. 秘密警察(Stasi)人员的审判

涉及非法拘禁,逼供,迫害政治异见人士,监控滥权,非法收集情报。

法院依据联邦法律与国际人权原则认定:“上级命令”不能为“明显不正当的侵犯人权行为”免责。但大部分 Stasi 案例因证据、时效、罪行等级,实际判刑通常较轻(多为缓刑)。

4. 东德司法人员(法官、检察官)审判

一些东德时期的法律工作者因执行政治审判,重判异议人士,违反基本司法独立原则,被联邦德国以 “法律屠夫” 方式追责。

这些被告被判枉法裁判罪(Rechtsbeugung),非法剥夺自由罪。许多判决也是缓刑,但司法公开审判象征意义大。

三、德国法院采用的法律原则

1. 采用“高级法原则”弥补“不溯及既往原则”的缺陷

德国法院引用联邦宪法的基本权利,欧洲人权公约和国际人权法裁定:即使东德法律允许某些行为(如射杀越境者),也不能违背“普遍人权原则”。违法行为仍需追责。这成为“东德清算司法”的基础。

2. 命令压力(Befehlsnotstand)是否免责?

法院判决:普通士兵可以减轻刑罚(但不完全免责),指挥官、命令制定者不得以命令压力为辩护理由。

3. 轻判与象征性司法

大部分轻判(缓刑),基于法律体系差异,被告年事已高,统一后的政治稳定考虑。

但象征意义重大:司法确认东德侵犯人权的违法性,是对受害者的法律认可。

四、审判结果的总体影响:确立了德国统一后的法治权威;在欧洲转型正义案例中具有典范作用;给受害者以法律确认和道义赔偿。

根据联邦德国对前东德侵犯人权罪犯的审判,六四屠杀的责任者邓小平和李鹏之流,以及参与屠杀的军官和士兵,都是侵犯人权的罪犯。已经去世者,当然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人们有权进行政治评判,给受害者以法律确认和道义赔偿。

 

没有六四大屠杀,中国发展好得多

徐勤先将军认为,政治问题应该用谈判对话的办法来解决。中国体制内的开明派,体制外的民主派同他的思路是一致的。如果那样做,就没有北京戒严和六四屠杀,中国的发展可能更好。我不是要把无法证实的历史假设当成事实,而是在此做一些分析,扩展我们的思路。

1.    不发生武力镇压,就会避免六四后遭受美国和欧洲国家的经济制裁与科技限制,对外关系更顺畅,外资和技术合作可能更加开放,中国的国际形象更稳定更好。

2.    赵紫阳为代表的改革派可能继续主政,推动政治改革,法治建设更早进入轨道,监督机制有机会发展,腐败可能更早得到遏制。

3.    随着经济和政治的双重发展,中国可能走上台湾和韩国的社会转型之路,避免习近平上台后出现的政治倒退、个人崇拜和独裁回潮。六四屠杀后的政治逻辑更强调“稳定压倒一切”,并形成了政治集权的制度和文化正当性,为后来更集中的权力结构铺平了道路。

当然,不能忽略的一点是,赵紫阳是崇尚威权主义的。中国能否打破党国结构,实现军队国家化,放松意识形态控制机制,抛弃政权安全优先的政治文化,很难说。另一方面,腐败与经济增长模式不完全取决于“六四事件”的走向。官商勾结、土地财政和国企利益格局能否打破,腐败规模是否会显著不同,也是一个问号。许多不成熟的新兴民主国家都出现严重腐败(如战争期间的乌克兰),俄罗斯和土耳其等国家在经济高速增长后也出现集权化趋势。不能完全排除中国会走类似道路的可能性。

 

徐勤先是反对武力解决政治问题的孤胆英雄

徐晴先是军队国家化思想的当代先驱。他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否定了军队属于党的原则,即党指挥枪的原则,也抵制了邓小平用枪指挥党的军阀作风。在此之前,中共军队从来没有发生过这样的政治抗命事件。徐勤先的言行开创了中国军队历史的最新篇章。

“军队国家化”这一理念1946年在中国短暂地、正式地、制度化地提出并尝试实施过。但它只存在于文件、宪法原则与短暂试验中,并未真正兑现。《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第138条规定:“国军属于国家之全民,不属于任何一党一人。”国共两党曾达成共识:“军队应统一整编;不允许党派军队长期并存;军队应服从国家政府而非政党。”这一共识被正式写入《政治协商会议决议》(1946年1月)。其中明确提出:“建立国家统一军队,实行军队国家化原则。” 因为毛泽东和蒋介石这两个独裁者各怀鬼胎,国共双方都不愿放弃自己的党军体系,1946年夏季内战全面爆发,导致宪法条文未能转化为有效制度。

徐勤先秉持了人性良知和军人的核心宗旨,不愚忠盲从,不愿把枪口对准人民,不惜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自由乃至生命,挺身抗命,是军人楷模、时代英雄,值得千秋万代敬仰!     

 

2025年12月5日  写于纽伦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