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自由:相辅相成又相克/子规

 

 

民主与自由:相辅相成又相克

 

子规

 

      民主与自由犹如一对孪生兄弟,谁也离不开谁,两者简直就是一回事,但毕竟又不是一回事,各有各的内涵与外延。它们彼此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共同实现人的发展和社会的良治,面对专制权力的威胁,它们要“打虎亲兄弟”;有时也发生一定的冲突,需要厘清各自的界限,协调好相互的关系,做到“亲兄弟,明算账”。

      民主是要尊重民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自由是人们可以做任何不侵犯他人自由的事情,是人们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自由是每个人都要争取实现的一种状态,但它的实现必须以民主作为保障。实现自由的最大障碍,对自由的最大威胁,乃是不受制约的权力。只有通过建立起民主制度,使权力受到应有的制约和监督,人们的各项自由权利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同时,民主本身固然也可以作为一种价值追求,即所谓“主权在民”的理念,“为民主而民主”这一命题也是可以成立的,但民主还有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更好地保障人们的自由。一个社会倘若连人们的自由都丧失了,民主还有何存在的价值?而且,也只有人们的自由得到了充分实现,个人得到了全面发展,才能产生出高素质的公民,民主才能有效地运行下去,而不致于发生变质和异化。套用胡适的一句话:“ 一个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一个民主机制健全,实现良性发展的国家也不是一群不知自由为何物的愚民建造得起来的。这样的国家,需要的是具有独立人格和自主意识,懂得独立思考的公民,从而才能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不会被外在的某种力量所蛊惑和摆布,使民主沦为专制的遮羞布;才能在个人自由发展的同时,为社会的发展注入不竭的动力,在自由的思想中形成思想的市场,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充分的智力支持。

    然而,民主与自由又并非总是一致的,两者有时也会发生冲突。最常见的就是多数人的决定与少数人的自由之间的冲突,会产生一种“以众暴寡”的多数暴政现象。古希腊的著名思想家苏格拉底,就是因为坚持自己的思想而被雅典公民以民主投票的方式处死的,民主就这样剥夺了他所应当享有的思想自由的权利。他曾经说过:“雅典就像一匹钝马,而我就是一只不断叮它,让它具有活力的牛虻。”正是秉持着这样一种理念,他成了当时雅典传播新思想的斗士。他跟人讨论问题时,总是显示出自己的无知,然后经过一步步的深入,使对方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这种苏格拉底式的反讽使许多智者出了丑,因而视他为眼中钉、肉中刺,而他们又是当时在社会上很有影响的人物。苏格拉底常说自己内心有一个“神明的指引”,使他非如此不可,而这正好成了对方可以抓住的把柄。他们以轻慢神祗、创造新神和败坏青年的罪名控告苏格拉底,在一个由501人组成的公民法庭上,以281票对220票的结果判处他死刑。

    民主必然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否则作为一套政治机制就无法有效地运行下去。然而,真理有时并不掌握在多数人手中,而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起先往往只有少数人才能领悟和发现,这时要是实行民主投票就必然要被否决掉。因此,我们在尊重多数的同时,还必须保护少数,即少数人在行动上必须服从多数通过的决定,但在思想上仍然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在决定生效之后仍然可以公开地发表自己的观点。正是保护了这种自由,才可以使公众在公开讨论中受到更好的教育,才能使多数的意见受到更好的检验,正确的可以更好地为人们所接受,错误的也可以使人们认识到错误何在,从而再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必要的修正。然而,这保护少数所保护的又是他们的思想自由,而不是他们的行动自由。面对已经多数通过的决定,自己即使在内心里不以为然,在行动上也必须服从,否则任何一部法律都无法实行了,因为人的利益以及立场总是会有不一致的,任何一部法律总是会有人不同意的。在思想上保留自己的意见,在行动上又必须服从,否则任何一部法律都无法实行了,因为人的利益以及立场总是会有不一致的,任何一部法律总是会有人不同意的。在思想上保留自己的意见,在行动上又必须服从多数的决定,这才是民主社会的公民必须具备的一种素质。面对多数通过的决定,要是依然我行我素,就是一种无政府主义,一种目无法纪,民主就无法正常地运行下去。而民主一旦丧失了,自由也就得不到保障了。

    当民主与自由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需要的是把这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分开来处理,而不是把它们一锅煮。民主涉及到公共事务的处理,通过民主表决的方式做出一个决定,虽然这未必是最好的方式,却是最不坏的方式。而自由涉及到个人的权利,并不属于公共事务的范畴,因而是不能通过民主投票进行表决的,公民只要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自由权利都是不可剥夺的。就是要剥夺公民的自由权利也要通过法律的程序,而不是民主的程序;就是被剥夺了一定的自由权利,也还享受其他方面的权利。

  

                                  2020年5月3日写就,2026年3月4日重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