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的自然法革命》/秦林山

 

 

《基督教的自然法革命》

 

秦林山

 

(政治神学是神学的本质之三)

 

自然法为什么可以成为人权的哲学基础?它到底是什么东西?我们知道宇宙万物无不受着自然规律的支配,这种规律使得万物在自然界可以有序地运行中。群居中的人类这一特殊的政治理性动物也是有一种法则来调节支配每一个人的社会行为(道德),它对于每一个人的要求、约束都是相同的,决不可以有不受约束的或超越它之外的人。因为只要有一个人不受它的制约,那么所有人的尊严和人权就无法根本保障。我们从自然法中不难看出,正是自然法所包含的正义和公平的原则规定了所有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划出了可为和不可为的边界,规定和约束着所有人,它才可以成为保障所有人的人权基础。所以自自然法的诞生以来它一直都是西方伦理道德和政治思想的基石,它不仅在古典法律,并且在现代法律中都扮演了一个不可缺的重要角色,极大地影响了现代宪政制度的建立。

自然法最早源于公元前二世纪的斯多葛学派,西塞罗受古希腊自然哲学的影响崇拜自然理性,他认为自然法是人类最高理性的思想,以此来展开了他对自然法的论述:自然界中的事物受自然规律即自然律的支配,同样人也必然受到自然法的支配。在他看来法是一种自然的权利,它规定了什么是应该做的和什么是应该被禁止的。因为自然是正义的本源,正义又是宇宙中所有秩序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是自然法的表现。人最高的善是为正义而生存的,社会和国家都必须以自然为依据,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人类依照自然而生活,则一切尽善尽美。因为自然是正义的本原,自然状态“应然”是美好公平的。法律又是植根与自然的,用自然法就可以来衡量一切事物。社会、国家和政府都要与自然为依据,指挥“应然”行为并禁止相反行为的。这一理性当它在人类的意识中牢固确定并完全展开后就是法律,因此它是人类理性的最高的表现。

在西塞罗看来自然法是人类的道德法则、是最高的理性,它体现了正义,因此它又是神的意志。因为神是法的根本源头,他是一切正义力量的化身。这样西塞罗就把自然法与自然、理性、正义和神的意志等同起来了。自然法在有国家以前就存在着,国家是自然形成的一个道德的结合体,法与国家则是人们的共同财产。用法来维持社会道德秩序是人们的共同事务。国家制定的一切法律,必须符合自然法,符合正义和理性的原则。只有符合这样的原则的法才是真正的法律。否则只要违背了自然法的原则、违背了自然正义理性的法也就根本不是法。或者说是恶法,“恶法非法”。

斯多葛主义把自然法、法律看作自然形成的。因此他们把自然、理性、正义、神看作是相同的东西,把自然法看作是最高的理性,与正义、神相提并论。斯多葛主义的神的概念还只是多神论的概念,使得它们在逻辑上既很难统一又很难同一。同一的结果必然是抬高了自然理性,以至于后来十七、十八世纪政治哲学家和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发展为自然神论,它消解了神权、认为只需要依靠人本的自然理性的自然法理论就可以行使自然法权。自然神论的一个重要观点是人有天然的道德观念。即一个人可以根据理性思维来认识自然界的规律,同样他们也会在实践理性中遵守一种符合理性的道德行为,因为上帝已经把普遍的理性法则印在我们每一个人的心灵中了。因此我们只要向自己的内心去认识、光大这些道德良知就可以了,不需要上帝的救赎,那么上帝存不存在就不再重要了。很显然斯多葛主义的自然法理论经过这样的改造,它最合理的内核被抽掉了,只剩下理性至上理想主义的空壳。以至于自然神论影响了绝大部分启蒙运动中的思想家们。

基督教则非常明确地要把自然、理性与正义和上帝区分开来。因为基督教认为,人的自然状态“应然”是美好的,但是“实然”上自然状态表现的却是人与上帝的隔绝。人类堕落后的生活状态,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反自然的。堕落后罪人本性一定会演绎出血腥的丛林法则,形成不平等和奴役。因此美德不是自然的产物,它们是超越自然的、是上帝的道德文化的直接作品,因此基督教创造了一整套完全的道德价值标准。

基督教虽然认为国家也是由人的本性形成的,即人既是政治动物的群居而自然形成的共同体。法律则是保护这一共同体以及共同体中每一个人的权力的规则和制度的,因此法对于国家和个人都是必不可少的。基督教理念中的人无疑是由上帝创造的,创造了人和人的本性的上帝不言而喻是国家和法律的绝对主宰。用托马斯的话来说,“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因此上帝必然是国家的真正主宰,法权来源于上帝,他是一切权力的最高来源。自然法、法律只能是上帝绝对主权者的命令和要求。

基督教思想家托马斯认为法律、自然法的本质虽然是最高的理性,但是他认为有二类理性即人的理性(自然法),和神的理性(永恒法)。这是二种完全不同的理性,人的理性往往是不公正和不可靠的,但是人在不认识神之前却是仅依靠这种理性来论断事物的,人对自己理性的迷信使得人类骄傲不羁要代替神。

为此他把法律分成四类。第一类是永恒法,即支配整个宇宙的上帝的意志是上帝理性的体现,它是最高的法,是永恒不变的。第二类是自然法,这个自然法是上帝统治人类社会(人类理性)的法。理性动物服从上帝的管理参与永恒法,它是永恒法的一部分,受永恒法的制约。第三类是人定法,它是根据受永恒法制约的自然法而制定的每个国家的实在法,它反映的是人的理性。只要是符合自然法的就会与理性相一致。第四类是神法,它是受《圣经》的启示,为的是纠正人类理性,以及人定法(实在法)的缺陷,需要上帝制定的神法也即教会法的制约。因此最高的永恒法和神法支配着自然法。人定法(实在法)又必须受制于这种自然法,它位于法的最低端。

十四世纪开始形成了一种新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其时新兴的资产阶级还比较弱小,他们急需要改变封建割据的分散局面,要形成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来有利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大发展,人文主义(其实就是人本主义)思潮的兴起产生了从政治法律上要为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进行论证。

让·博丹是法国的政治法学家,他提出了国家的主权概念,他认为国家是主权力量对于无数家庭和共同事务的正当治理,而主权是最高的一种具有绝对和永恒力量的权威,主权是国家的绝对和永久的权力。主权事务是绝对的,它有无限的管辖权限,而它自己则不受法律的限制,可以凌驾于任何立法权威。博丹虽然认为国家可是绝对的主权者,但是行使主权的统治者却一定要服从上帝的法律和自然法,不能侵犯上帝的意志和上帝的权力。可见博丹虽然把主权从上帝那里降到国家,但是还是没有根本忘记作为法的上帝正义的本质,它无疑是最高的主宰。霍布斯就不同了,到了霍布斯那里则没有什么障碍了,他“驾轻就熟”地把这种权力过渡到了“利维坦”。

博丹和霍布斯的国家主权与卢梭的人民主权,还有近代政治哲学思想家们的古典自然法都很诱惑人。其实质在于他们不了解国家的真正本质,它绝不是主权的存在,只不过为了保护人类社会生活的一个共同体而已。其实质也是为人类服务。国家依赖共同体的力量,当这个共同体虚弱的时候,再强大的可以代表他们的政治力量也是无能为力的,好的公正的法律不是依靠国家的力量的法律。它一定源自于神权,也就是法来自神才会拥有它的神圣性,可以真正行使它的威严来约束、规范人的社会生活。

而卢梭虽然好像把主权从国家主权移至人民主权,形式上更有蛊惑力,但是从国家主权与人民主权所体现出来的问题是一样的,都是不了解主权的特定意义的,把上帝主权随意分割或者要与上帝分享主权,把它随便归属给任何不应该具有主权的共同体,这种结果一定是巨大的灾难。伊甸园中上帝为什么要与亚当立约:不可以吃智慧果,吃了必定死。上帝难道不希望人类的眼睛更明亮可以自己辨别是非?要限制人类的能力?上帝造人它当然了解人类的本质。只要没有信仰,人类是只用自己的眼睛(理性)来看、判断善恶,只用人类的眼睛(理性)来分辨善恶是非会完全正确的吗?!显然人类的理性太有限了。这就是伊甸园故事要告诉人类的深刻意义。

现代基督教思想家马里坦发展了托马斯的理念,成为新托马斯主义的代表。他认为创造了人和人的本性的上帝,不言而喻是源于人类本性的国家和法律的绝对主宰。上帝是一切权力的根本来源,因此上帝的绝对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因为主权有二个基本要素。第一,它是一种最高的独立性和最高的权利,这种权利是自然的和不可让与的权利。第二,一种享有某种独立性和某种权力的权利,在它们固有的范围内是绝对的最高的,而不是比较最高的或整体中的一个部分,因此主权是一种不可分割、不能被分享的权利。也不可以有程度之分,它属于独立于政治整体之外的主权者,作为他自己的一种权利。《人和国家》2011年11页。

主权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它只可能属于上帝!上帝绝对主权,显示上帝意志的法才有了完全的神圣性,如果法不是出自于上帝,就没有了法的神圣性,它就未必可以高高凌驾于国家和每一个人之上行使它的审判权的。正是上帝绝对主权也才可以根本上说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为所有人都是他用泥土造的,即使有差别那也是后天的,本质上完全一样。本质上相同的人共同面对一个神圣的、上帝之法。人组成的国家以及其他共同体同样也必须面对一个上帝之法受最后的审判才能公平。

因此,无论政治社会、国家和人民都不能拥有这种主权,主权概念只有对上帝才是适用的。凡是把本不属于他们的权力强加给他们,那么被滥用几乎是不可避免的。权力才是真正的“春药”,它的危害是无与伦比的。全世界至今都是苦于权力不受制约的悲惨之中。所谓的人民主权和国家主权,前者成为人本主义多数人的暴政,后者不但容易形成国家极权,还会破坏世界和平。历史已经屡屡地反复在告诫着我们!

因此自然法成为真正的法律是因为它对永恒法(神法)的参与,换句话说自然法必须源自永恒法、神法。只要离开这种参与、甚至把它们完全割裂开、对立起来,那么自然法必然就会随之消亡。

至此基督教完成了对自然法和自然法权的神学革命,改造和完善了自然法,为现代民主法政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保证了现代文明的必然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