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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权利观念打倒发展的幻象
日期:8/21/2003 来源:议报 作者:

如果读过高华先生的《大跃进运动与国家权力的扩张-以江苏省为例》,就可以知道,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国家权力正是借助于“大跃进”这一符号所代表的发展观念而入侵农村,而在此之前二千多年,农村一直不受国家权力直接控制。

私有是最符合人的本性的。农民经过土改分得的土地,如果没有一种邪教性的说法,是不会交出来进行合作。发展观念是可怕的盅惑和催眠剂,竟然能够使农民们把刚分到几年,还没有捂热的土地凭证主动上交。

当土地公有被证明为失败的时候,已经不可能恢复到合作之前的私人所有状况。《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创设类似地上权的权利,把所有权和权能分离出来,保留一个抽象的、终极的土地公有。

迈克尔.D.贝勒斯在《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谈到了所有权的复归性。如果将财产权的一项权能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转让他人,那么当此项权能在结束时,便必须复归于原所有人。这是所有权作为绝对权的一个特征。因此,所有权人可以根据复归性,收回曾经脱离出去的权能。这种在抽象的、终极的土地公有制的阴影笼罩下,私有的界限是模糊,随时随地都可能被复归于这种终极所有权。所以土地的转让权,取决于国家权力,私有者不可能具有平等谈判的资格。

这种复归权的行使并非是无条件的。《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把条件限定为公共利益。除了公共利益之外,还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是没有把充分、及时和有效的补偿作为前提。

公共利益的定义边界是非常模糊的,私人利益很容易打扮成公共利益。例如房地产商业开发,本来属于商业目的,在城市建设观念打扮下,却成了公共利益。

这种打扮如果是房地产商来操作,是不可能既遂的。房地产商必须和政府勾结起来的,进行立法寻租。他们利用发展观念中的道义首先把商业目的打扮成公共利益,从而把私人财产抛掷到公共领域。然后在颁布土地征用和拆迁法律以及规定,在细节处上下其手,用法律手段严重压低拆迁和征用必须支付给农民和城市居民的成本,强制他们接受。对于政府来说,如果直接夺取,就会导致大规模的抵抗,很难成功。所以他们必须把自己的目的隐藏起来,编织一个高尚、完美的目标,这样占据道德上的优势,比较容易农民,获得配合和支持。

这种发展的道义表达为:为了人类的发展和公共福祉,可以忽视对他人侵害的结果,而要求他人毫无怨言的承受。

如果政府和房地产商与农民协商,会加大成本,一是可能被拒绝,而丧失开发机会,二是需要给充分、及时和公平的补偿,这两方面都是成本。所以如果从“成本--效益”上来考量,可以说这种发展的道义真正动机在于减少所需的代价。这样减少所需的成本,就是把私人利益大规模转移到公共领域,从而可以大规模侵吞。

发展似乎会最终导致均衡,从而实现平等。发展已经成为世俗宗教,实际上这是幻象,或者说是鸦片。发展是一个有毒的政策,对大多数人来说,无论采取什么措施,目标都无法实现;少数可能实现目标的人来说,可以改变他们在社会中的位置,但是他们获取的利益是以损害其他大多数人的利益为代价的。

发展和公共福祉与农民们都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从中受益的是非常遥远的,甚至是不可能的,进行理性衡量,可以认定为根本不存在。所以当没有充分、及时和有效的补偿,而强制要求他人做出牺牲,或用欺诈的方式(这也是不自愿的)攫取,都是不正义的。除了确实属于公共利益外,还需要充分、及时和有效的补偿作为征用的前提。

其实权利与发展之间,没有必要为了发展就一定要牺牲权利,可以有较好的方式来维护二者之间的平衡。这就是等价有偿原则。在实现公正补偿以后,个人权利获得相应等价物,而公共获得需要的资源,实现更大程度的发展,这才是最佳的资源配置方式,也就是市场经济的方式。

在目前的社会生活中,发展观念固然是无所不在,但是权利观念是其天敌。支持权利观念的法律要比坚持发展观念的意识形态坚固的多,前者是比后者更高的价值。当二者冲突起来,最终的裁决者还是法律。坚持权利和正义的观念,才可以打倒有毒的发展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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