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消极自由,什么是积极自由?
刘荻
笔者最近发现国人对以塞亚·伯林的《两种自由的概念》一书中所论述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概念理解得相当混乱:有人以为积极自由是“做某事的自由”,而消极自由是“不做某事的自由”;有人认为消极自由是私人生活的自由,而积极自由是政治自由。其实这两种理解都是误解,笔者此文将对此做一番澄清。
一、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别
伯林认为消极自由是“freedom from”,而积极自由是“freedom to”。二者的区别简单说来就是:“freedom from”的意思是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只要没有他人干涉你,你就拥有消极自由,无论你是否有实践这种自由的机会和能力。例如,言论自由是一种消极自由,它的意思是说国家不能干涉你的言论;但是如果你不会说话或写字,别人没有义务帮助你,好让你能够发言;如果没有媒体肯发表你的文章或者让你通过它们发言,你也不能以自己拥有言论自由为由要求别人为你提供发言的场地和工具。言论自由的意思只是国家无权禁止你发言而已。拥有消极自由除了别人不能干涉你之外,是不需要其他任何条件的。
而积极自由是有条件的。维基百科把积极自由定义为实现自己潜能的机会和能力,还把积极自由描述为个人实现特定目的的能力。显然,实现某种目的除了别人不干涉你之外,还需要其他条件。例如,如果我有了一百万美元,我大概就有了“财务自由”:我可以不用工作也能生活。这种自由不是仅仅没有他人干涉我就能拥有的,它需要我有一百万美元才能实现。维基百科上还有一些关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之间的差别的例子,例如,你有出国度假或游过英吉利海峡的消极自由,因为没人阻止你这样做;但是你没有这样做的积极自由,因为你买不起飞机票或者游泳游得不好。积极自由指的是做某事或实现某种目的的条件或能力。
二、政治自由是消极自由
伯林说消极自由要求个人有一个哪怕是最低限度的不受国家干涉的私域,但这并不是说消极自由只包括私人生活的自由而不包括政治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我国宪法中规定的表达、结社、集会等政治自由权都属于消极自由。拥有这些自由权利的意思是国家不能干涉你行使这些自由权利,但是你不一定拥有实现这些自由权利的条件或能力。
目前联合国和各国际组织与人权有关的文件中除了传统的与消极自由有关的人权——如表达、结社、集会、宗教自由,财产权和免遭暴力、奴役等权利之外,还纳入了与消极自由有关的权利。有人引用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说法将其称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积极权利包括受教育、获得医疗保健和最低生活水平的权利。显然,受教育的权利并不是说政府不应该干涉你接受教育,它的意思是说政府有义务为你提供接受教育的条件。积极权利是指他人(包括政府、社会等)有义务为你提供某些东西。自由至上主义者从消极自由的角度认为,积极权利不仅是强制他人为你提供教育、医疗保健和最低生活水平,还由于政府强制公民接受教育而干涉了公民不接受教育或在家接受教育的自由,因此根本不能算是一种权利。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积极自由要求国家为个人的自我实现创造条件,这就为国家干涉公民的消极自由打开了方便之门。因此我们可以说,消极自由是自由至上主义者的自由,而积极自由是社会主义者的自由。
三、范美忠实践了消极自由
如果把积极自由解释为自我实现、按自己的意愿做事的条件或能力,积极自由就要求我们自己做自己的主人,自我管理,自我控制,克制自己的本能欲望,做出理性的决定。伯林认为,这就为更高的超个人的实体(如国家、民族等)干涉个人的消极自由提供了方便。因为个人可能是不理性、软弱、不知道自己的“真正”目的的,所以需要国家对个人进行约束,使其能够“自我实现”。弗洛姆用“逐出伊甸园”的故事解释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之间的区别:亚当和夏娃违背上帝的意志偷吃禁果,这是摆脱他人的限制争取消极自由的表现;但是他们没有自我控制,屈服于自己的本能欲望,因此没有实践自我实现的积极自由。
以这个故事为例,我们可以很好地解释范美忠的案例:范美忠的逃跑是消极自由的体现,但是他没能战胜自己的本能,因此未能到达实践自我实现的积极自由的更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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