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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反腐30年何来辉煌?
日期:10/12/2008 来源:万维 作者:江夏

江夏


中共机关报《人民日报》日前发表奇文,标题曰“探索创新反腐倡廉工作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辉煌30年)”,副题为“三十年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发展历程回顾”。

此文从标题开始,已经令人忍俊不禁——改革开放30年来中共各级干部贪污腐败之风愈演愈烈,应当说是“党的贪腐之风辉煌30年”,导致中共的纪律检查工作,也跟着“辉煌”了30年才对。文章作者竟然颠倒因果关系,大言不惭。

文章宣传中国改革开放30年,“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但事实是腐败不但没有受到遏制,反倒成为中国官场日趋严重的沉疴痼疾。原因正在于,这是一条党、国不分,党、政不分,以党的“纪委”凌驾于司法之上的“中国特色”反腐道路。

中共各级“纪委”只是党的监察机构,照理说最大的惩处权力,不过是开除党员的党籍而已。但是,“纪委”实际上却拥有毫无法源依据的司法大权。不仅可以监察、调查、审讯身为中共党员的国家干部,即各级公务员,而且有权实行所谓“双规”——将怀疑有贪腐问题的中共党员干部软禁关押在“规定的地点”,迫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待问题”。

这是中共以其党规“家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典型违法行为——因为所谓“规定的地点”,并不是执法机关的拘留所,而是内部招待所、公寓、饭店等。“规定的时间”不受《刑法》有关拘留期限的法律约束,可长可短,长达数月也不在话下。而在场监管、审讯的“纪委”人员,更是以一党党员、普通公民的身份越俎代庖,充当执法人员。所以“双规”纯属违法的黑箱作业。

但由于涉嫌贪腐的干部,最后是否移送检察院起诉,完全取决于“纪委”这个凌驾于国家司法、行政监察部门之上的执法怪物。而“纪委”是惩处贪官污吏,还是姑息、掩护这些人,又端看党内利益集团、实力人物如何折冲权衡——可以将贪腐分子抛出去祭旗,向国家、人民有所交代;也可以设法掩盖真相,大事化小,以免牵连过大,动摇国本、“省本”、“市本”;还可以讲好条件,一人扛起,挥泪斩马谡!

正因为“纪委”这个“中国特色”玩意儿的存在,中共内部官官相护、利益互保的歪风始终难以杜绝;不同时期贪腐浪潮一波接一波,前仆后继;一个简单的“阳光法案”——官员财产来源不明罪,十年难以在人大立法通过。如此这般荒谬违法的“中国特色”,有何“辉煌”可言?

北京当局如果真的想让中国的反贪腐“辉煌”起来,首先应当放弃非法的“双规”权力,让各级“纪委”回归中共党内,成为名副其实监察党员道德、操守、纪律的机构。让反贪腐权力回归国家司法范畴。其次应当支持传媒成为重要的社会监察力量。为此必须制定法律,保障传媒的监察权利,严格限制各级政府和当权者起诉传媒、记者、编辑的权利。第三,参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多年来行之有效的经验,成立向各级人大负责、独立的“廉政公署”式机构,通过并厉行“阳光法案”。只要党政官员“支出与收入不符”,而又无法交代多余金钱、财产的来源,便触犯刑律,予以起诉。

如果一定想加添点“中国特色”,不妨让监察部成为类似明清两代“都察院”的角色。设立免受起诉的御史或监察官,赋予弹劾各级党政官员、巡视各级党政机构、列席决策会议、定期向人大报告官员操守及财产的权力。如此坚持实践若干年,或许有可能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真正可称辉煌的的反贪腐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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