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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的中国新闻媒体领域,有一个令人瞩目的时政评论作者群体,他们年龄大多在三四十岁,年富力强,思维活跃,用平实易懂的文字针砭时弊,把自由的精神一点一滴地带到公共生活中。南都传播研究院首席研究员长平先生就是这个群体的典型代表。2008年他发表的《西藏真相与民族主义情绪》在中国互联网上引发了激烈论战,促使人们更加反省日常政治宣传中的民族主义。在近期举行的“中欧社会论坛”上,本台记者采访了长平先生。 RFI:长平你好,在这次的中欧社会论坛上,你发言表示,中国的新闻自由必须更加明确化、精细化,必须把新闻自由分成若干个层次来看待。你能不能为听众朋友们简单谈一下这个问题? 长平:我认为,中国的管制和反对管制都有粗鄙化的倾向。所谓管制,通常只是告诉你“什么不准、什么可以”,没有更多道理可讲,这就会导致人们的反抗也更加粗鄙化,大家只是想突破禁令,看看什么可以做,而“可以”之后,更进一步,我们怎么去做?哪些可以做得多一点、哪些可以做得少一点?我们通常没有一个精细的思考。 就言论自由而言,它其实不是一句话就可以说明一切的――要么自由、要么不自由。按照西方学者的分类,“言论自由”通常会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证自由的意见市场,让真理显现出来;二是民主政治的需要,即用舆论来监督公权力;三是个人自我表达的自由。在西方,最重要、最自由的是民主政治的需要,这也是最难被剥夺的自由。但是在中国,这一方面是最容易被剥夺的,甚至在某些具体时候完全没有。 同时,由于没能细分出个人表达的自由,比如一些先锋艺术或者色情言论,大家会不假思索地一竿子打尽。只有通过细分,通过具体的讨论,大家才能明白言论自由包含的内容和层次,以及“这一次被禁止的是什么样的自由”,它可不可以讨论,或者可不可以有更多的空间延展?而如果要么“是”、要么“否”,这就是一个很麻烦的问题。 经常我们谈到自由,就说“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这就推到了一个极端的状况,而事实上我们并不是生活在极端状况中的,所以我们需要在中间地带进行一个细化的思考。 RFI:你曾经用一种很坦诚的语气说过,当你自己的文章受到攻击时,你本人受到压力时,也会觉得害怕,那么是什么原因支撑你在媒体这条路上走下去? 长平:我认为,在专制制度之下,绝大多数人多多少少都会处于恐惧之中。那么我愿意把我的恐惧、我的胆怯说出来,和很多人分享。 有时候我写了一些文章,大家好像觉得很勇敢。实际上我想告诉大家,我也是一个很害怕的人。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办?我并不希望大家都要有保证之后,我们才行动,比如明天、明年,或者五年之后、十年之后。(如果)我们有希望,那么我们今天就行动。但是有时候,我们暂时看不到希望,眼前一片黑暗,未来也很渺茫,这时候我们非常绝望,是不是应该放弃?而我经常鼓励自己,在绝望中也要寻找希望,在最艰难的情况下,也要坚持自己的原则,坚持内心的理想驱动去做事情,这是更有价值的东西。所以,我确实很害怕,但是我会告诉自己这时候更需要行动。 RFI:很多人都提到,今天中国新闻不自由的现状,一方面是由于官方的审查,另一方面是自我的审查,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自我审查比官方审查更有效。那么你认为要突破这种现状,关键在什么地方? 长平:这个社会是一个整体,个人审查是官方审查的一部分。如果只有官方审查,这种审查是不可能完成的。官方通过某种体系,让你可以进行自我审查,达到管制的目的。 而要突破这种审查,我倒不主张大家都去飞蛾扑火,一下子撞死,但是我们不要放弃,要去试探。在这种时候,一切都是不确定的,我们不知道空间界限在哪里,除非我们去试探。一点一点地扩展,这个空间就会越变越大。可能到了某个时候,它就会突然打开更大的一条缝,然后是一扇门,看到了更多的光亮。 RFI:但是,一方面我们需要不断突破限制,扩展媒体的空间;另一方面,大众媒体又必须时时刻刻自我反省。由于中国社会某些领域缺乏比较有效的自律机制,大众媒体就作为评判者的形象出现,导致了关于“媒体专制”的批评。你觉得中国的大众媒体应该在专业问题上扮演一个什么角色?它的界限在哪里? 长平:我认为媒体在专业问题上应该有更精细化的发展。我们不应该在一个粗鄙化的管理体制中,让自己也变成一个粗鄙化的对象,那是一种自甘堕落――即使你是反叛的姿态。 就媒体自律而言,我认为是非常必要的。我们不能说,突破了管制――比如官方说不要报道自杀事件,我们勇敢地突破了,我们要报道――就OK了,但是事实上,怎样报道自杀事件需要有更专业的态度:怎样采访才能不伤害自杀者的家属,怎样用照片才能表达对死者的尊敬,同时又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这些需要有专业化的知识和态度。 再比如法制报道,怎样做到不干预司法,或者不形成“媒体审判”?这需要细分:在哪种情况下,记者应当毫不犹豫地去报道正在审理的案件?哪种情况下不应该掺和?我过去作为南方周末新闻部主任的时候,其实有一些很具体的标准。比如说,法官受贿,那就不存在干预司法的问题,因为他本身就是在犯法。或者程序性的规定法官没有遵守,比如必须经过审判才能确定一个人有罪。如果它没有经过审判就把一个人称为“犯罪分子”,那么这种情况下媒体是可以介入讨论、进行监督的。 但是另外一些情况,比如纯粹属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记者和法官持不同的态度,这样可能就需要谨慎了,应当尊重法官的专业工作。 RFI:围绕富士康的自杀事件,出现一种比较反常的现象:很多人这一次反而支持政府对新闻的管制,理由是新闻的报道会导致更严重的消极的社会后果。那么你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新闻没有是否应该出于职业伦理,对自身进行某些限制? 长平:这个案例的报道,的确涉及到媒体伦理的问题。媒体应该持自省的态度。在某些报道上,我觉得可能有不太恰当的表述,给读者造成一种“期待事件发生”的感觉。另外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在自杀的报道上,是不是会产生“维特效应”――自杀报道会鼓励更多的人效仿?媒体应该谨慎。 但是在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媒体报道的功效是多方面的,不是单一的,它可能还有另外的效果,比如说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以及对死者家属的安慰。如果发生了这么悲惨的事情,而从媒体反映出来的这个社会视而不见、歌舞升平,那么是一种不尊敬。 另外在中国情境下,有些案件得到媒体的关注,可能会促使相关事情得到政府的重视,这也是种舆论监督。甚至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报道得好,它可能会对想要自杀的人产生劝诫作用,因为这并没有解决当事人想要解决的问题,反而通过自杀给家人带来了悲痛。这样的话可能就起到劝诫作用。媒体应当综合考虑,最后做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