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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首页 > 网络文摘

 

李进进:秘密拘押条款被秘密消失
日期:3/17/2012 来源:纵览中国 作者:李进进

全人大通过了新的刑诉法后,海外各大媒体都报道,草案的第73条关于秘密逮捕的条款予以通过。原草案的第73条的全文如下: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这个条款因为允许公安机关可以不通知被“监视居住”的家属,故被认为是“秘密关押条款”。
 
在全国人大表决此修正案前,新闻报道,全国人大主席团对草案做了五处修改,但是广受质疑的第73条未在此次修改之列。在全国人大通过了刑诉法后,新浪网以《刑诉修正案表决通过 备受争议第73条仍保留》为标题,报道到:
 
“1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报告,并作出了5处修改。草案第73条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款未在此列,而正是这一条目前备受关注。一些法律学者在网络上对73条表示担心,担心秘密拘捕会被滥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73条主要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下,可不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在看到这一消息后,本人也写了一篇“秘密关押违反国际法规范”一文。
 
可是,当三天后新刑诉法的全文在网上登出来后,人们发现草案第73条中的“秘密关押”条款消失了。现在的第73条款关于通知被监视居住的家属规定全文如下: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对比草案的文字,其中“除、、、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的文字消失了。
 
当然,我们在通过刑诉法有关拘留的第83条中看到了类似的文字,即“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可是这一条款在1996年通过的刑诉法的第64条就有,而且没有限制,该条文是“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刑诉法原来这个“不通知条款”适用于所有的案子。比较新刑诉法,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第一,中国的秘密拘押条款从1996年就存在了;第二,现在修订的条款仅仅限制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从第二点看,我们可以说,新的刑诉法还是一个进步。
 
如果我们比较一下刑诉法修订草案,那么草案中的“秘密拘押条款”比原来1996年和现在修订的条款要倒退很多。这是因为草案的“秘密拘押条款”没有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它是现行的“双规”做法的法律化。而根据刑诉法原来的第64条和现在修订的第83条来看,“不通知条款”是发生在拘留后,拘留都是在公安机关拘留所里关押,所以其拘留的地点是清楚的;其次,拘留依法最长不得超过37天。换句话说,现在的规定允许公安机关秘密关押(“不通知家属”)“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嫌疑人37天。比起现实的情况来看,这个法律还是一大进步呢。
可是这个草案中的“秘密拘押条款”的消失在刑诉法修正案通过三天后,媒体才曝光。这么大的事情,国家的立法机关就是这样糊弄全国人民和世界媒体的。
 
国家的立法者,也是全国各不同群体人民的代表,议事和投票都应当公开,让老百姓知道他们在做什么。中国的当权者说坚决不走西方民主的道路,那么按照他们所说的社会主义民主,中国的老百姓总有个知情权吧。可是,在表决前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审议的意见时,全国人大主席团就这条修正案的意见一个字都没有提。但是到了表决的时候,这个“秘密拘押条款”不见了。所以,秘密拘押条款秘密消失了。
 
现在我们来看看,它为什么在草案中提出来后又秘密消失了。
 
刑事诉讼法草案提出的这个“秘密拘押条款,”显然是照顾现实。在中国,秘密关押就一直存在着,秘密关押的情况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出现的“双规”后,变得极为严重。“双规”就是党中央纪委对“经济上有问题的人”实行在“规定的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交代问题。有些人被关押在机关的招待所或旅馆,有些人被关押在拘留所。这实际上是非法拘禁。因为“双规”在法律之外,所以许多被关押的人的家属不知道他们的亲人关押在何处。这就是“秘密拘禁。”
 
对于这个情况,中国的当局者在过了大约15年后才试图合法化,将双规改成“监视居住。”草案的提出者本意是想改善一下法律环境,比如,它规定不能在拘留所里进行“监视居住、”要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等等。可是,中国的政治局势特别是西藏等少数民族的“闹事”使得当局担忧,他们无法在既定的法律框架内达到关押政治异议分子和“分裂主义者”的目的,于是乎当局乘机将“不通知条款”适用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嫌疑人。这就是刑事诉讼法草案秘密关押条款的来龙去脉。
 
可是这个草案的秘密拘押条款,明显地违反国际法。国内的一些有良心的学者和世界上的一些人权机构都对此提出批评。美国的“纽约时报”还撰文批评说,中国正走向“警察国家”。想必全国人大代表们也提出了些批评,只是没有公开而已。
 
操纵全国人大立法的当权者如此面对两难。如果通过,那么就将中国政府押上了包括联合国机构在内的各国政府和民间机构的审判台。可是如果不通过,显然,那些人权机构和有良心的知识分子就获得更多的说话机会和鼓励。如果将此款拿出来公开讨论,那么,他们就要赖着性子听别人的批评声。就算是最贴心的几个刑法或刑诉法专家教授也没有办法为他们自圆其说。
 
这些立法操操纵者反复考虑利弊,觉得还是不要这个“秘密关押条款”好。他们过去几十年就那么做了,为什么要“立法”,还让别人说他们是“警察国家。”于是乎,智慧出来了:不讨论,不争论,也不通过这个秘密关押条款,就当没有那么回事。而且,先让别人批评,然后拿出没有“秘密拘押条款”的法律来打那些人嘴巴。
 
中国的当前的治理者,确实找到了很多智慧的方法来解救自己和治理国家。他们大概是中国乃至于世界前无古者、后无来人的政府精英。可是,在他们智慧的背后没有正义,如同《圣经旧约》里的魔鬼“撒旦”一样,它们虽有能力操纵别人,但是邪恶的代表。
 
这次“秘密拘押条款”的秘密消失,看起来好像是立法操纵者的智慧使然。但是,如果从正义的观点来看,一个国家立法机关实行秘密立法,本身就是荒诞。这哪有什么民主啊!
 
尊敬的那些投票通过诉讼法修改案的2369名人民代表们,你们知道这个立法的过程和法律条款吗?今天,那个“秘密拘押条款”没有被通过,你们没有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是世界文明的胜利,是正义的胜利。你们还得真的感谢那些敢言的人和世界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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