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丽云
(作者为香港记者协会主席)
新加坡《海峡时报》首席中国特派员程翔被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有罪并被判刑五年后,新闻自由的丧钟随即敲起,唬吓了新闻工作者的采访工作,令日后的采访更加困难。
自九七回归,香港与大陆的关系就唇齿相依,政治、经济以至民生问题都互相紧扣,香港新闻工作者自然愈来愈多赴国内进行采访,可是,国内法律限制多多,定义不清,艰涩难明,与一般国际惯例要求法律必须清楚、明确的要求,南辕北辙。
以「绝密」、「机密」及「秘密」为例,若泄露会令国家安全和利益受损的消息均属违法,所不同处,仅在于损害程度:「绝密」的损害要达致特别严重;「机密」则是严重损害,而「秘密」只是损害而已。可是,何谓「特别严重」、「严重」?「国家安全及利益」的定义又如何?在模糊不清的法律定义下,如何叫人守法?
法律条文满布陷阱
早前《纽约时报》北京办事处的研究员赵岩,便因披露江泽民移交军委主席的消息,而被起诉泄漏国家机密,其后再加控诈骗罪。虽然,泄漏国家机密罪最终因证据不足,法院宣判罪名不成立;可是,是类高官荣休的新闻,在香港及海外的新闻界寻常不过,但在国内却被视为「机密」,敢问披露有关消息后,如何对国家的安全及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在一个法律条文上满布陷阱的国度里工作的新闻工作者,动辄遭扣上因「披露某些消息」而「对国家的安全及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帽子,这究竟是新闻工作者的错?还是建制的错?过去年余,多个团体已促请国内司法部门能以「公平、公正及公开」的原则审理程翔案,可惜,这个已获国际认同的司法原则却未获国内的法院认受,且对《刑事诉讼法》已订定的诉讼程序,及赋予被告的法律保障,均被各个部门漠视。
拒绝公开审理案件
自程翔被国安局人员扣押,至案件开审,国安局人员利用《刑事诉讼法》中多处地方延长调查期,导致案件历时年半,方获法院审理。中国作为《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国,不但未有在本土法例中实践有关条文,更未有阻止各部门违反公约的规定,即凡逮捕者被捕后,应迅速及在合理时间内交由法院公开审理,且获得足够时间及准备,让法律代表为自己辩护。法院审理程翔案时,更采用叫人不安的闭门聆讯。虽然,有关案情涉及敏感资料,但是,是否所有案情均被视为国家机密?再者,现时法例对「间谍」及「国家机密」的定义均未见清晰、准确,是否就采用此叫人联想「黑箱作业」式的审讯方法?在一个真正讲求法治,一个真正拥有司法独立体制的司法管辖区,公开审讯是必须的,它标志吁法院绝对不会为图方便,或有意逃避传媒及公众监察,而任意将案件审理。 必须拿出真凭实据
香港市民对公开审讯程翔的诉求,相信在本月十五日,藉吁他们出席为支持程翔获得「公平、公正及公开审讯」而举行的烛光晚会,已经不言而喻。当天晚会由筹备至举办,前后不足二十四小时,但已有逾百名香港市民用脚支持。当中,更不乏跟笔者一样与程翔素昧生平的人士。他们引臂高喊「公平、公正及公开」审理程翔案件的口号。
多名本地及海外学者、宗教界及新闻工作者,早前更就法院裁定程翔案罪名成立,联署表达不满及不安的情绪。人民的诉求,难道不值有关方面「青睐」?他们的诉求,跟我们每一名新闻工作者一模一样:倘若说程翔真的犯事,请拿出真凭实据来吧!请在一个让大家心服口服的「公平、公正及公开」的审讯程序之下,进行辩证,让事理愈辩愈明,让公众目睹公义如何伸张!
——苹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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