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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龙案原本是一次良机
日期:10/12/2008 来源:南方网 作者:秋风

秋风


杨佳案、周正龙案的一审都已结束。然而,两案的司法判决似乎都没有给这两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画上句号,相反,它们反而构成了事件的一个新内容。

周正龙案、杨佳案的情节相当离奇,并且曾经引起民众、舆论的广泛、持久关注,因而,他们足以构成官方所说的“大案要案”,检察机关对他们提起的诉讼足以构成学者们所说的“影响性诉讼”。尤其是,在这两起诉讼中,出现在法庭上的当事人虽然只是普通民众,但在引发该诉讼的事件发生过程中,行政部门却是当事人,因而它们顺理成章的是诉讼的证人,与诉讼有直接关系。

面对这样的案件,相关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理应十分慎重,给当事人、给舆论、也给整个社会以一个公正的判决。为确保这一点,上述机构首先应当做到程序公正,从一开始即把程序之合法性、正当性放到第一位,在逮捕、拘留、侦查、取证、律师安排、起诉、庭审、合议等每一个环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赋予被告以充分的辩护权利,并要求行政部门提供真实的证据、证词。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那司法确实能够尽到自己作为一个重要社会治理机制的功能,化解那两起事件对社会治理秩序的负面影响。

但很显然,从媒体透露出来的情况来看,负责这两起案件之各个环节的司法部门没有能够做到这一点。如法庭的审理未能充分公开;本来应当出庭作证的官员证人未能到庭作证;法庭的审理过程也过于匆忙,等等。程序如此漏洞百出,判决如何取信于人?

问题并不仅仅在于两位当事人没有得到看得见的正义,更重要的是,两个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司法部门在这样的案件中表现出的程序瑕疵,被成百成千倍地放大,将会极大地影响公众、舆论、学界对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的认知。

即便检方指控杨佳、周正龙的罪名是确实的,并对社会构成了严重损害,但是,司法程序上的重大瑕疵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却要严重得多。培根在其《论司法》一文中这样说:“把界石挪动的人是有罪的,但是那不公的法官,在他对于田地产业错误判断的时候,才是为首的移界石者。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部门在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上的行为不当,也自然会在更大程度上败坏社会对正义的信仰。

从这个角度看,承办此案的相关政府机关似乎缺乏足够的“政治敏感性”。针对三鹿毒奶粉事件,石家庄市政府向公众道歉的第一条就说,自己“政治上敏感性差”,“对事故缺乏政治上的敏感性,没有上升到事关全局的、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高度去认识”。同样,我们可以说,承办此案的相关政府机关也没有把这两起诉讼,上升到事关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事关中国法治进程、事关中国社会优良治理秩序之形成的高度去认识。

一个社会,尤其是现代社会,如欲形成优良治理秩序,就必须建立、维持一套公正的司法体系。只要有人,就会有纠纷,社会必须找到一种有效的办法来定纷止争,给受到损害的人以正义。只要有政府,民众就会与政府官员之间发生纠纷,而民众天然地居于不利地位,社会必须给民众提供一个公正的渠道,针对政府及其官员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样的正义同时起到了约束政府权力的作用。

一个社会如果做到这两点,生活于其中的民众就会觉得,社会秩序是大体正义的,就会对秩序产生认同感,对权力既不会恐惧也不会厌恶,而是有保留地认可。民众的这种心态,乃是社会维持正常秩序的精神基础。

人类的经验及理论证明了,惟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可以做到这两点。司法体系如果始终能够排除权力干扰,公正地审理案件,尤其是审理那些影响重大、涉及政府及政府官员的案件,民众就会信赖社会秩序,信赖权力,而这是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

从这个角度看,法治就是一个共同体最大的政治,建立及维系法治秩序是当今中国最高的政治。当今中国最大的政治是改革,而改革的本质是建立一种与此前不同的社会治理秩序。其中的关键正是打破社会治理的行政化迷信,代之以规则之治、法律之治。而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司法之治,法治秩序的建立和维持要靠司法部门的努力。司法机构公正审理涉及政府及其官员、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每个案件,就是为法治的大厦添砖加瓦,司法人员的政治使命,莫大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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