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儿
2008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讨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决议要求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进一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政治局这个决议,在笔者看来,始终是废纸一张。中共妄想当全知全能的上帝,但上帝能够制造出一块自己也搬不起的石头么?政治局能够主持建设一个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司法制度么?一染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属性,什么"公正高效权威"就只能水中月镜中花了。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必将依然故我,甚至愈演愈烈也。
目前中国司法制度,离"公正"这一元价值何止十万八千里?离"高效"也是观之弥近、驱之愈远的。权威呢,既权且威,但就是被广大民众视为"不接受"。扰乱最高当局的大困惑,即赴京上访,以及几百万人卷入、高达十万起的群体事件,是对中国司法制度不公正、不高效、不权威的诠释。
目前,中国的社会、经济、政治形势极为复杂,各种社会矛盾尖锐化,各种权力、权益、利益纠纷常常转化为社会冲突,在严重的社会问题得不到解除时,不同群体之间的社会矛盾在官民矛盾这一基本矛盾的主导下高度紧张。天下犹如布满干柴。
司法救济,本来应该是全社会救济的最后一道安全网。法律,就其性质言,是最低的道德。司法应守住的,是道德的底线。民众与民众之间,民众与官府之间发生争议与纠纷时,如何给受害人必要的司法救济,化解矛盾,消除冲突的事由,这才能够阻遏社会群体间的对抗。如果司法机关能够实施监督与约束,使官府与官员不敢于执法违法,那么就可能约束官员为非作歹的冲动。民怨沸腾之际,司法公正实在如久旱之盼云霓。
那么,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的病灶是什么?主要有三:第一,司法非独立;第二,司法受不当制约;第三,法院体系行政化。这是"党领导一切"原则下的党国司法必然的弱势处境。
第一,中国司法不是独立的。在西方"三权分立"的立国原则下,司法权相对于立法权、行政权是独立的。但在中国,司法部门与政治部门、行政部门、立法部门之间的关系,处于"弱势群体"的位置。各级党委、行政部门基本上牢牢地控制着司法部门,人大则屡屡对司法予以个案监督。法院从立案、审案到判决,每一过程,无不受到来自于外部的政治部门与行政部门的管制与指导,还受到来自于内部的审判委员会的指挥与命令。这样的运行体制,自然免不了唯党委、政府之命是从。当党委、政府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时,受害民众向法院告诉,法院或不立案,或枉法判处就难免了。为什么访民中有那么多既被法院判决之后不服的上访与申诉?为什么访民不承认司法判决的权威?因为"官官相护"原则下的判决既违法又背理。
第二,中国司法受不当制约。司法体系中,主要有警察权、检察权、审判权所属的三个机关,一是掌握侦查权的公安机关,隶属于行政部门的公安机关不仅仅享有侦查权,并且一案能否进入检察与审判程序,其具有决定权,甚至有"劳教条例"这样的行政法规置检察权、审判权于不顾独自把人送进牢房的恶法。检察机关享有公诉权,既能对公安侦查予以复侦查,又能左右起诉与不起诉,相当多的职务犯罪,就消失在检察机关,往往"钱能消灾",检察机关得到"缴获"的脏款,就放人了。这种颠倒本末的结构,使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左右检察院,检察院又监督法院。这使中国法院处于弱势,使其难以逃脱紧箍咒般的牵制与约束。想"高效"而望洋兴叹也。
第三,是法院体系行政化。法院体系行政化是指法院60年来的位置是与政府其他部门一样的一般的行政部门。非独立的司法权,受不当制约的司法权,最终必然陷入地方化、行政化的圈子之内。不同级法院事实上隶属于同级党委,党视其为管制之下的行政机关之一,这样法院就高度地方化了,成为一地方政府、地方党委的看门狗、打人棒。当地方政府、地方党委为政绩而强制征地、强制拆迁时,法院为其保驾护航是必然的选择。甚至,法院自身的地皮、住宅、福利、家属的工作,甚至水、电等等,被地方牵制的方方面面不可胜数呢。法院出现的审案的不判案、判案的不审案的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原因仍然是"司法不独立",既不独立于行政权、立法权,也不独立于地方。
没有独立的司法权,无论如何改革,总归于缘木求鱼、南辕北辙,永远难以建设一个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因此,政治局11月28日关于司法改革的决议始终是废纸一张,上访仍然将络绎不绝,群体事件仍旧将此伏彼起,直至社会矛盾、社会问题积累成不可遏制的大规模的群体事件与骚乱局面,在血与火的社会冲突中改变现行的政治结构、行政结构与司法结构。
作者为自由撰稿人,居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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