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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卫平: 与权力相平行
日期:1/5/2009 来源:纵览中国 作者:崔卫平

崔卫平


近期,周围时有一些不安的气氛,某个聚会被取消,某位朋友被“请喝茶”。有一则消息中,特地提到了本人的某篇文章被一家网站所“删除”,并断然推测:“她相信,网站管理者受到不少压力”。听上去这没有问题,一般人们正是这样表达的,但是我本人看后却感到不悦。

其一,拿掉一篇文章实在不是什么了不得的事情,完全不值得大惊小怪。而且我的原话强调的是这篇文章被“隐去”而非“删除”,不同在于“隐去”只是不对读者开放,它本身还在那里。我认为网站这样的处理十分温和,能够理解和接受,因此没有忘记说“我不准备鸣冤叫屈”。况且那是在广泛阅读之后,这件事情有什么好提的。都什么年头了,谁还这么娇气啊?

其二,“压力”云云,是这位记者本人在电话里问我的说法,她问我“网站是不是受到了压力?”我没有接这个话茬。实际上我对于网站的实际经营操作所知有限,等别人告诉我了再说也不迟,为什么我要事先去推测这件事情?而且更主要的,关于这个问题,我恰好有另外一些想法,一时半会也说不清楚,所以选择了不吭气。

我并非说“压力”不存在,而是宁愿换一个说法,叫做“张力”。“压力”者云,某种力量来自某一头,即掌握权力者,是这些人能够对另外一些人施加力量;而另外一些人则处于这种压力之下,他们主要是被动的。“张力”则不然。“张力”指的是两头使力,就像一根绳子,由两头拽着,双方都在施加力量,没有一方仅仅是主动的,也没有一方仅仅是被动的。某种格局也是双方造成的,而不是单方面能够决定的。

换句话说,我感到自己也是有力量的,是有根基和有空间的,而远非仅仅是被动消极的。因此,我不需要“诉苦”,也不需要“抱怨”,不需要像一只被追赶的兔子那样,发出那种成串的尖叫,这种尖叫只会增添追捕者的乐趣,当然也能够博取旁观者的喝彩。我不准备加入这种游戏和乐趣,并认为其中毫无趣味可言。

甚至我不认为自己是“无辜”的,当然肯定也不是“有罪”的。谓之“无罪”,在于我与朋友们的说法做法,是在我国宪法规定保护的条款之内,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我们始终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做事,是在行使作为这个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
 
而谓之“不无辜”,是因为我们的确做了一件看起来是“违反常规”的事情,一些不同身份的人们走到一起,共同表达了对于国家前途命运的忧虑和思考。无论如何,这个举动对于现有语境,或多或少是一个突破,因而令人们感到不习惯,于是有人考虑采用过去习惯性思路来对待处理,这是不奇怪的。我们事先不是没有考虑到这样的后果,也是准备随时承担任何后果的。因此,将自己打扮成“天真无辜之人”,反而取消了去做这件事情的意义和意志。

这样说,是想传达这样一个意思:除非我们变得练达起来,我们才可能拥有智慧;除非我们变得沉着和成熟起来,我们才有可能面对如此复杂的局面。而如果我们希望有关方面处理诸如此类的事务,能够有一个更加开放的思路,那么从我们自己开始,同样也需要有一个更加开放的思路。比如对于现代公民来说,可以将与警察打交道视为稀松平常,视为理所当然,不是那么特别。我这样说有什么不对吗?

    某种开放的思路同样在于——至少我本人,完全可以强调——宪章之举是在与政府一道推动这个社会的进步,是在与政府一道面对和承担我们民族的历史机遇。人们愿意提到中国“08宪章”与捷克斯洛伐克“77宪章”之间的联系,当年“77宪章”的重要发起人瓦茨拉夫•哈维尔在2008年12月19日在《华尔街日报》上发表文章《中国维权人士需要支持》,这篇文章开头有一段,也指出他们当年的行为,与当时政府并行不悖:“我们作为公民,有一定责任与捷克斯洛伐克政府一起,通过我们的警觉,致力于确保基本权利。” ( As citizens, we had a certain responsibility to work with the Czechoslovak government to ensure through our vigilance that basic rights would be protected.)请注意其中的与“一起”(“一道”)这个表述,它非常容易被忽略。对于哈维尔来说,这肯定不是笔误,而是深思熟虑、一贯而为之的。

徐友渔先生在他《我为什么要在零八宪章上签名》文章中,强调需要与“与中国现行宪法的精神和条文一致,与中国已经签署的联合国宣言、公约一致,与中国已经承诺的国际义务一致”,他指的是宪章中所提到的:“中国政府于1997年、1998年分别签署了两个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全国人大于2004年通过修宪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今年又承诺制订和 推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政府已经为诸如此类的工作奠定了一个基础和平台。不管这个政府做多做少,不管它多么心有余而力不足,但是它始终是在努力往前走,并打开了一个基本局面。

一件事情,不管是谁做下的,只要其本身有意义,那么就是好的,值得肯定的。宪章本身中亦有这样一些对于政府工作的肯定性表述:“二十世纪后期的‘改革开放’,使中国摆脱了毛泽东时代的普遍贫困和绝对极权,民间财富和民众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个人的经济自由和社会权利得到部分恢复,公民社会开始生长,民间对人权和政治自由的呼声日益高涨。执政者也在进行走向市场化和私有化的经济改革的同时,开始了从拒绝人权到逐渐承认人权的转变。”

如果认可、认同政府此前奠定的相关基础或框架,认为它是朝向一个正确的大方向,那么我们则不仅尊重现有的法律框架,在法律已经提供的范围之内行事,而且我们还应当尊重现有政府工作的框架,认为它是值得肯定和受到欢迎的。我们不应该放弃对于政府的期待,不应该放弃对于政府的要求,只有不放弃才能促使政府的改变和改善。对于政府采取藐视和蔑视的态度,都不是我们的本意。无政府主义那是过去年代的某个遗产,不是我们正好想要继承的。

所谓与政府“一道”,即是与政府权力乃至整个社会“相平行”的意思。这就是我们的“自我限制”。我们必须自我限制。如果我们希望别人是有所克制的,那么我们自身必须是自我克制的。如果我们对别人提出要求,那么我们也必须对自己提出要求。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从自身感受出发,而且要从整个社会出发,从我们民族的未来和和整体考虑。同时需要认清自己不过只是社会当中的一员,我们既不能超越于社会之上,更不能代替社会作出选择。

这实际上对于我们来说也会不习惯,也会觉得难以做到,因为这种“限制式”的思维方式,超出了我们此前可能拥有的思想框架。从某个角度看过去,我们与政府互相所分享、共有的东西,远远超出我们自己的想象。看看我们从政府曾经提供的教育中都学到一些什么吧:阶级斗争、、造反有理、农民起义、直取天下、改天换地、推翻推倒、你死我活、冲锋陷阵、仇视藐视、宁死不屈、绝不妥协,以及革命与政权、万恶的旧社会之类。所有这些只有一个效果,都是令人自我膨胀,觉得自己已经掌握了真理与正义,可以凌驾于社会和其他人之上,为所欲为。而如何学会将自己也置于法律等现有框架之下,学会尊重和尊敬,则从来不曾出现在我们的教科书、学校及其他地方。

而只有当我们自我限制时,我们才可能是自由的、轻松的和放松的。我们不需要对所有的事情负责,只需要对一部分事情负责;不需要对看不见的事情负责,只需要对看得见的事情负责。当我们的思想行为是有边界的,也才可能是清晰和明朗的,而不是混杂了人性深处的各种欲望和恐惧。恐惧这种东西并不仅仅来自外界,有些是来自我们自身。当我们对于自己所做的事情感到没有把握的时候,对行为的后果感到无所适从的时候,就会产生对于自身行为及人性深渊的恐惧。这种恐惧同样会强烈干扰及毁掉我们。某些急躁便是产生于对于自身行为无效和无可控制的恐惧,于是便急于找到证明,急于得到结果。

而我们的自我限制,也是对于政府和他人所发出的理性呼吁。很容易想象,对于我们来说是不习惯、难以做到的,对于政府也不会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结合前面所说的,即使政府的工作与时俱进,发生了重大变化,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是遇到诸如宪章这种事情,还是会感到非常不适应,觉得那是一个冒犯或者挑衅。这同样是从前阶级斗争、权力斗争的思路在作怪。觉得只要采取这种形式,就都是别有用心、有所图谋的,而不会将它看作仅仅是一些公民的自由表达而已。

因此政府与我们一样,需要自我限制,需要去做对于自己来说并非习惯而有难度的事情。时代在变,所有的人都在变化,政府工作也是一样。我们是将自己限制在法律之内并愿意尊重政府工作的框架,那么政府也同样要将自己限制在法律所能够允许的范围之内,尊重并发展自己的工作框架。对于政府来说,如何处理宪章这这件事,需要打破过去阶级斗争的思维,以法律的准绳来衡量、矫正自己的眼光,向法律靠拢而不是向过去的做法靠拢;向法律看齐而不是向从前的结论看齐。政府在人们心目中,是一个榜样,政府的所作所为,对于社会风气等各方面,直接起着带头作用。

法律这种东西,不是一部分人制造出来,让另外一部分人去遵守的,而是需要大家共同遵守,不分彼此地将自己置于法律之下。遵守法律才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离法律靠近一步,便离安全靠近一步,对于所有的人都是一样。在今天能够运用法律能够解决的问题,为什么不去解决,而要在明天发展成别的问题呢?
 

——《纵览中国》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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