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
一、百年立宪,花开花落知多少?
从1908年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算起,中国已经走过了整整一百年的立宪历程。一百年间,物换星移,人事沧桑,中国经历了大清帝国、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三个历史阶段。在这片土地上,先后有过传统王朝政府、临时革命政府、强人威权政府、军事独裁政府、武装叛乱政府、战时集权政府、附敌傀儡政府、一党专制政府、群众动员政府、共产极权政府等各种(纯粹的或混合的)政府形态。不计"苏区"、"边区"、"伪满"、"汪伪"等叛乱与沦陷地区的非法制宪活动,历届中国政府一共制定、颁布过近二十部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以制宪数量之多、宪法作废之快、制度反复之频、宪政进展之慢,中国是世界各国中颇具"特色"的,大约已至举世罕见的程度。
大清国虽未制定过正式宪法,却是中国宪政的开山鼻祖,这一点我们不能否定。不仅清末的立宪主义者给我们留下了许多宝贵的思想遗产,晚清先贤对"立宪法、开国会"的充分阐释和高度共识对后世影响深远(但是,对于立什么样的宪法、开什么样的国会却从未形成真正的全国性共识,至今依然),而且,大清国也有一些制度上的重大建树。比如,在机构方面,它创建了内阁、资政院、咨议局等新式政治机构(如今高唱"协商民主"者,不必光从"新中国"的人民政协找灵感、也不妨从"旧中国"的老"政协"中去找找经验教训),在文本方面,它留下了一份差强人意的《钦定宪法大纲》和一份情真意切、令人动容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亡清之后,中华民国在大陆统治了38年,分为北京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政府(国民政府)两个时间段。这38年极不安宁,国内一片混乱,世界两次大战。值此安内攘外之际,我国政府和宪政先行者们陆续制定了三部"约法"和两部"宪法"(胡适晚年回首民国宪政历程,曾多次称赞民国初年的政府和制宪议员,认为他们都是"了不起的人才")--分别是1912年临时参议院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4年约法会议制定的《中华民国约法》(史称"袁记约法")、1923年直系军阀入主北京政府时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史称"贿选宪法",这是一个极不恰当的贬称)、1930年国民党颁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46年国民政府败退大陆之前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至于选议员、开国会,选总统、办内阁,制省宪、选省长,这些个宪政事务,我们的先辈们都曾经有所尝试,于经验与教训方面,也曾经大有收获,值得我们研究和记取。
此外,民国时期重要的制宪活动和比较重要的宪法文本还有:1913年民国首届国会起草了"天坛宪草"、1917--1920年第二届国会(史称"安福国会")与南方"非常国会"(亦称"护法国会")分别开展了各自的制宪活动、1921--1925年"联省自治运动"时期以湖南省为先锋,各省制定并部分实施了省宪、1925年北京政府制定了"中华民国宪法案"、1932--1936年国民政府制定并颁布了"五五宪草"、1940年"宪政期成会"提出"期成宪草"。
中华民国政府败退台湾之后,统治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虽曾一手制造了"无法无天"的"十年浩劫",妄图用"红宝书"和"最高指示"治国理政并"彻底解放全人类",但总体而言,一向蔑视法治的共产党政府也仍然没有能力充分实现"无宪而治",而不得不时常借助于成文宪法的名义权威以申述和维护其统治合法性,这说明,即使是宪政主义的反对者也在有意无意地传播和捍卫了宪法至上的宪政意识。在制宪的数量方面,中国共产党也并不稍逊于前人。六十年间,中共政府一共完成了四次推倒重来式的重新制宪与十余次应时应景式的局部修宪。这四部正式宪法分别是建国初期的1954年"新民主主义"宪法、文革末期的1975年"毛主义"极权宪法、文革结束后1978年的"华国锋体制"过渡宪法和1982年的"邓小平体制"之现行宪法。至于这几部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文本质量与行宪效果,国人与世人皆有目共睹,兹不赘述。
总而言之,一百年中国立宪史,我们非但没有虚度,简直是手忙脚乱、乐此不疲。我们的宪法,花样齐全;我们的制度,品种繁多。从晚清拟议中的君主立宪制到文革奉行的领袖极权制,从《临时约法》规定的议会内阁制到袁蒋毛邓事实上的"终身总统制",从民国初年的多党共和制到国共两党的党国一体制,从北洋政府时期的地方分散割据制到共产党时期的中央超级集权制,从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制到毛邓江胡的"大权独揽"制,……。在我们这里,发生过各种因人立法、因时设宪的机会主义"宪政"试验,也发生过多种冒失激进、矫枉过正的极端主义"宪政"试验。简言之,每一阶段有每一阶段大不相同的"中国特色",真是让人目不暇接、叹为观止。
因此,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一张虽然花哨却不太好看的宪政成绩单:制宪活动,成少败多;宪法文本,质次量多;所谓"宪政",至今蹉跎。
我们足可以开一间废旧宪法博物馆,可惜,与欧美各国相比,这博物馆的陈品确实有点丢人现眼,不太拿得出手:精品一个没有,优良品种极少,大多数是些半成品、残次品和假冒伪劣品。然而,尽管如此,我们并没有任何理由轻视这百年立宪史(老实说,不光没有理由,我们也没有资格这么做)。若说这百年立宪纯属"闹剧",或说全是"骗局",并以此为由将这一段浸透了血泪的"宪政折腾史"一笔抹煞,显然也苛责前人、有失公允。毕竟,我们的几代先辈曾经是这么走过来的,他们的希望与梦想,他们的思索与困惑,他们的挫折与失败,对于今天仍然徘徊在宪政门槛之外的我辈中国人来说,仍然有着不可替代的借鉴和启发意义。--今人千万不要自我膨胀、自以为是,比起我们那些或贤或愚、或明或昧的先人,尤其是相比晚清、民初那些"了不起"的宪政先驱,我辈后人真的强不到哪里去。他们曾经达到的认知高度,我们未必已经超越,他们曾经犯过的错误,我们也未必就能避免。
二、百年立宪为什么屡立屡败?
中国百年立宪史是一部不断立宪并不断失败的历史,这大概没有什么异议。至今,我们离合格的宪政体制还相距遥远。百年宪政之路上,我们是且战且退、进少退多,走的是一段曲折的下行线、一条起伏的下坡路。我国目前的状况,若抛开经济、器物与技术层面,仅以自由化程度和宪政法治的相对水准而论,我们显然比不上六十年前的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政府时期,更比不上清末民初那一段宝贵的宪政转型蜜月期。这是铁的事实,并非笔者的激愤之辞。但是,我们也不能以成败论英雄、以后果判是非,因为失败并非没有原因,更并非没有价值。对于没有巨人肩膀可站的我辈后人来说,从错误中学习,从挫折中进取,远比怨天尤人更有意义。
在中国这样一个帝制传统一脉相承的千年帝国,探索、建立并巩固新兴的民主宪政制度,出现一些波折、发生一些反复,也是情有可原。然而,如果我们仍然还敢于自称是一个勤劳智慧、慎思明辨、矢志笃行的民族,那么,一百年的时间已经足够长了。我们差不多也该"折腾"得够了,也要有所长进,能够知道些好歹、分清些事理了。
关于百年立宪失败的原因,历来众说纷纭,人言人殊。总结起来,大概有以下几种论断:一是"经济基础说"--认为"旧中国"是所谓"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受"三座大山"的压迫,缺乏发展近代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国际国内条件,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展太过缓慢,经济基础十分薄弱,民族资产阶级(或"中产阶级")非常弱小,是故,近代宪政(或"资产阶级宪政")无以立足;
二是"文化传统说"--认为中国的专制主义传统根深蒂固、盘根错节,"孔家店"、"旧文化"是祸国殃民的封建糟粕,如不彻底摧毁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国就不可能进化为真正的现代国家;
三是"国民素质说"与"特殊国情说"--认为中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底子太薄、积贫积弱,且以农立国、"小农"占人口多数,"国民性"太卑劣、文化素质太低下,在此等特殊国情之下,断不可能顺利实行民主宪政,若强行"照搬西方那一套",就会导致四分五裂、天下大乱、国将不国;四是"统治阶级本性说"--认为晚清的统治阶级"腐朽没落",无药可救,都死到临头了才垂死挣扎装模作样地"仿行宪政",他们的立宪,完全是自欺欺人的"骗局";民初的立宪派太顽固保守,革命派又太幼稚软弱,他们迷信议会道路、惧怕暴力革命,既不敢"放手发动群众"大搞阶级斗争,又不敢理直气壮与袁世凯和北洋军阀们抢夺国家政权,因此无法从根本上完成革命的任务、维护革命的成果,他们的立宪,纯属自娱自乐的"闹剧";蒋介石、国民政府则太独裁、太"反动",代表了大地主、大官僚资产阶级的垄断利益,他们的立宪,只是麻痹人民斗志的"花招"、掩饰独裁统治的"幌子";而至于颠覆了民国政府的毛主席、共产党,他们又太"正确"、太"伟大",对于如此圣明的党和领袖,除了感恩戴德、歌功颂德之外,似乎也就只能由着他们去天马行空、为所欲为,而绝不可以、也绝不应该拿一些"狗屁"宪法去限制、约束他们(毛伟人曾经说过:"我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又说:"宪法,还有民法、刑法,我们基本不靠这些。……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每个决议案都是法,开会也是法。")。以上的四种论调,是我国思想界对于百年宪政失败原因的几种主要的流行观点。
笔者并不想提出什么标新立异的观点。但笔者坚决认为,以往那些对立宪失败的分析、对晚清民国立宪运动的贬抑多属不当之论。尤其是那些一味藉口"特色"、责骂祖宗、讨伐传统、仇视外国、怪罪前朝、归咎"敌人"、迷信将来的思想观点,那些动辄给人给事贴"阶级标签"、按"主义"分类的评价准则,那种粗暴、恶劣且毫无思想价值的毛式学风,均既于前事无补,更于后事无益,我们应该坚决摒弃之。
今天,如何评价百年来的制宪活动与宪法文本,仍然是一个富有历史挑战性且极具现实意义的重大课题。面对数十次之多的立宪经历和数十个之多的宪法文本,我们不能仅仅比较其"阶级性"与"革命性",不能仅仅区分谁"创新"谁"守旧"、谁"革命"谁"反动"、谁"先进"谁"落后",我们也不妨踏踏实实地回到基本的宪政原理和立法技艺之中,回到当时具体的历史情境之中,就宪政原理论宪政、就宪法文本论宪法。我不敢说这是研讨百年立宪成败的好方法,但至少,与以往那些研讨的方法相比,这也不失为一种有用的方法。
关于中国百年立宪的教训,本文提出以下几个简单的观点:
1、一百年来,中国立宪为什么屡屡失败?一个最单纯、也最综合的原因,就是:我们从来也没有制定过一部真正体现宪政原则且适合中国国情的好宪法。
一部好宪法至少应该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它能够体现已经获得广泛认可的宪政共识,能够回应各主要政治派别的利益要求与制度关切,因此,主要的政治势力、多数的社会精英愿意承认它、能够接受它;第二,作为根本大法,它还应该具有足够的持久性、一定的超越性,必须避免因人立法、因时制宪,以至过期作废,一遇风吹草动便宪法作废、政体突变;第三,它应该符合最基本的宪政原则,合理授权、适当限权,有效集权、恰当分权,三权分立、相互制衡,避免因权力划分与权力分配之畸轻畸重而致使各宪政机构陷入运行中的不均衡、不稳定、不协调的状态。
以上述标准,我们不难发现,民国时期制定的所有宪法都有严重的缺陷与不足,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所有宪法则完全不合格。比如,《临时约法》、"天坛宪草"和"袁记约法"均是因人立法,纯为袁世凯量身打造,前二者是专给袁穿小鞋,后者则专为袁擅权扩权而定制,如此宪法,不遭对方强力反弹是不可能的("破坏约法"之事自然不能全归罪于袁世凯),必然难以法统持久;"十九信条"、1923年民国宪法和1946年民国宪法则显失立宪时机,在宪政运动已经陷入低潮,当时主要的政治势力针锋相对、兵戎相见之际,不可能达成基本制度共识的情况下,单方面制定并颁布宪法,即使宪法立意远大、文本尚佳,也完全没有制度化行宪的现实可能。
在立法与行政权的制衡、中央与省权的划分方面,历来的中国宪法也一向畸轻畸重:"天坛宪草"是立法至上,议会侵分行政权,"袁记约法"是总统至上,行政压倒立法权;"联省自治"时的各省省宪是"极端联邦制",各省擅夺军事、外交等中央权力,而共产党制定的四部宪法则是"极端单一制",地方完全成为党和中央政府的附庸;更严重的是,中共的四部宪法,其立法宗旨和基本"法理"均与宪政的精神格格不入,比如,我们的现行宪法对党、人大、军委、国家主席、国务院、政协、检察院、法院以及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划分和安排简直可以说是一塌糊涂,这样的宪法天然只能成为政治摆设,断不可能严格忠实地予以履行。
所以,我们可以作一个简单的总结:一百年来,我们尚未制定出这样一部可用、合用的好宪法,一部既在当时可为社会各方所接受,又法统足以传于后世,并且体制设计精良、足以正常运转的好宪法。
2、为什么一百年间未能制定出一部好宪法?除了立宪当时不太有利的历史条件(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和国际环境等条件)之外,笔者认为,主要的政治派别之间缺乏基本的政治信任、缺乏起码的妥协精神、缺乏稳重的中庸品德,也是立宪失败的极其重要的原因。
民国时期,曾经掌握重要政治筹码的各方立宪力量,如革命派与北洋派之间,研究系、进步党与国民党之间,地方势力与中央势力之间,国民党与共产党之间,他们在政治上总是互不信任、互相猜忌、互设壁垒,通常以放纵自己、削弱对方、损人利己为政治目标。在主要的制度主体相互对抗的态势下,立宪活动必然伴随着严重的勾心斗角、党同伐异,结果,不仅未能通过制宪活动实现各方的妥协,反而激化了对抗、扩大了矛盾。如此,则立宪活动向前逐步进行之日,便是立宪各方逐渐分崩离析之时,即使最后宪法的文本得以形成,而宪政的精神则早已在拒不妥协的立宪争执中衰败。这样制定出来的宪法,其实不待名义实施即已实质消亡。而到了共产党统治时期,这种不妥协、拒中庸的情形更趋于极端,中国共产党干脆视一切政治上、思想上、文化上的异己力量为不共戴天的仇敌,必欲赶尽杀绝、斩草除根,置之死地而后快,从中共独揽政权起,我国的立宪活动也就成了一党专政的独角戏。
在中国,妥协、中庸长期以来被当作贬义词,政治家往往把谈判当成所谓"斗争",以不妥协、不宽容为光荣,以不后退、不让步为胜利。然而,欧美的经验与中国的教训均表明,任何一次成功的立宪恰恰需要无数次的妥协和中庸:宪法的形成需要立宪各方的相互妥协,只有通过妥协而形成的宪法才有可能成为真正的根本大法,才能得到参与各方的真心承认和诚意接受,任何靠"斗争"之威慑而强加于人的宪法条款在宪政实践中都将是实质无效的条款;宪政制度的设计更需要在授权与限权、集权与分权之间持守中庸,任何激进和偏执的权力分配与制度设计只能产生畸形的政体,而永远产生不了好宪法、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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