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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庄案透视中国司法审判弊端
日期:2/22/2010 来源:中国人权双周刊 作者:李进进

李进进


李庄“律师伪证罪”一案最近二审结束,李的控罪成立并被判一年半。李庄一案从其被逮捕到二审结案不到两个月,可谓神速。一审无一证人到庭,连续审理16个小时,结果李庄被判两年半。二审开庭10分钟李庄认罪并声称“永不翻案”,可是二审法庭继续审理,李庄的律师还在做无罪辩护。二审法庭以李庄的认罪态度好,减刑为一年半。可是一宣布刑期,李庄就跳上来抢过麦克风,大声呼叫“我在二审的认罪是假的”。此案的戏剧性可见一斑。

从李庄案的审判,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司法的不独立和法律观念的落后,法律仍然被看作是统治的工具而不是社会需求正义的规则和程序;律师的法律地位低下,只是受到政府严格管制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其本身变成了需要维权的对象;中国的刑事诉讼在证据规则和其他程序上具有严重的缺陷。最后,李庄案也反映了司法腐败和不公。

一、本案的事实陈述

李庄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2009年11月受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龚云飞的委托担任龚的刑事辩护律师,曾于11月24日、26日、12月4日,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三次会见龚刚模,就该案开庭审理做准备。

龚刚模是备受关注的“重庆打黑第一案”的第一被告,俗称“黑老大”。2009年6月,龚刚模被逮捕,被指控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贩卖、运输毒品”,“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行贿”和“非法经营”等九项罪。如果其中有关“故意杀人罪”和“贩卖、运输毒品”两项罪名成立,龚刚模将面临极刑。

2009年12月10日,龚刚模向警方检举了自己的辩护人李庄律师,说李庄在会见龚刚模时教唆他向法庭以“被刑讯逼供”为理由翻供。他还检举说李庄让他在法庭上避重就轻,否认故意杀人、涉黑、涉毒等重罪,不要承认贩枪、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除此以外,龚刚模供述,李庄还串通证人并指使龚刚模称其为黑社会组织提供资金的行为系被胁迫所为。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李庄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12月12日,李庄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3日,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以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对李庄批准逮捕。

李庄在庭审中否认他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坚称龚刚模自己说被刑讯逼供。李庄在审理中提到,在会见龚的时候“龚刚模开始诉苦。我叫警察离开会见室,根据法律规定,律师有权单独会见当事人。警察出去后,龚刚模露出自己手腕上的伤口,说自己被警察吊到2米多高,足足吊了8天8夜。有时候吊一只手,有时候吊两只手,大小便都拉在裤子上,大便直接落到了地上。打他的警察中有个姓彭。”

法庭在审理中接受了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明。该证明说,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对龚刚模作了是否因外力因素造成其人身伤害及成因的司法鉴定,结论为“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所致擦伤后遗留”。

在李庄如何让龚刚模翻供的问题上,辩方律师提出了中央电视台的采访录像,龚刚模在采访中说“李庄向我使了一个眼神,暗示我翻供”。关于串供李庄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脱罪责,李庄不否认其行为,但认为他的行为是合法的刑事辩护行为。

法庭一审判处李庄两年半徒刑。李庄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于2010年2月2日在重庆第一中级法院法庭开庭。可是开庭不到10分钟,李庄就认罪,说“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判定罪名成立,我撤回上诉理由,先前的上诉理由作废,但仍坚持上诉”。后来他还说“永不翻案”。

二审最后确认一审关于李庄犯罪的认定,但考虑李庄的认罪态度,判李庄一年半有期徒刑。李庄当即抢过话筒说他的认罪是假的。李庄的辩护律师说,“二审闭庭后,我到看守所会见李庄,问他为什么要认罪。李庄告诉我,在二审开庭前几天,有重庆市某部门的两人曾先后到看守所找他谈话,而谈话的内容李庄始终守口如瓶,并一再表示是秘密,绝对不能说。”

二、政府缺乏诚信,政治干预司法审判

李庄一案是在重庆当局“打黑”专项法律斗争中的案中案。许多人都怀疑当局在“打黑”运动中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当局一再表示,他们要依法打击黑社会势力。李庄案的快速审理以及审理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使得当局的这个说法捉襟见肘。李庄案二审开庭后,法学界专家在北京就李庄案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专家认为李庄案件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多项时间限制,使得辩护人及相关的诉讼参加人根本没有时间开展工作。比如,李庄的案件是2009年12月17日到的检察院,18日就被起诉到了法院,只在检察院待了一天,这一天的时间很难完成对案件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针对社会上各种质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关于李庄的案件,重庆的法院是严格按照程序法规定的时间来审理的。

钱锋院长的评价本身就是司法不独立的自白。我们讲司法独立指的是法官的独立,法院的独立(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独立)和司法独立(法院对其他国家机关和政党的独立)。没有这三个独立,法律的正义就无法实现。钱峰院长没有出席开庭,也没有旁听(实际上不应当旁听),那么他的判断本身就是不全面的。如果他事先参与的案件的讨论甚至看阅了案卷,那么他就不当地干预下级法院的审理。上级法院法官只有案件上诉到他那一级的时候,才能对案件按照程序审理。上级法院如果事先干预,那么下级法院是个摆设,下级法官也是一个没有头脑的简单执行者。更重要的是,如果上级法院事先涉及案件,那么上诉审就不可能保持公正和独立。如果上级法院事先说下级法院审理的某个案子程序合法,那么上诉审也变成多余了。虽然李庄案件一般不会上诉到重庆高级法院,但是从原则上,作为重庆第一中级法院的上诉审级,高院的法官和院长不应当对下级法院的审理发表意见。再说,高院有可能在特殊的情况下审理此案的,比如通过申诉等。

那么高院院长为什么要表态说下级法院的审理程序合法?显然是政治的需要,中共重庆市委及其政法委要求高院院长站在政府的立场为其“打黑”辩护。这种情况的发生,恰恰说明中国的司法不独立。

李庄在一审庭上说,警员在审讯中告诉他,抓他是开了“大三长”会议决定的,并劝其早些认罪。所谓的“大三长”是指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和法院院长。当然这“三长”显然是中共政法委书记召集开会的。谁都知道“打黑”是一场政治运动,有其强烈的政治目的和安排,不是正常的执法行为。如果李庄的被捕是“大三长”会议的结果,那么他有可能成为一个为了胜利完成打黑运动而揪出来的典型“黑律师”。历史证明,运动中的“典型”往往是运动的牺牲品。

此案的另外一个政治安排是,李庄案赶在龚钢模等34人等“黑社会”案件审理之前进行审判。李庄案的审理是2009年的12月30日。龚钢模等人案件的审理是2010年的1月5日。龚刚模等人案件的审理对于李庄的案子有直接的关系。比如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和龚刚模是否被审樊奇杭等人敲诈等问题,都会在他们自身的审理中提出的证据来加以说明。李庄律师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没有急迫的社会危害性,没有理由急着开庭。反过来,龚刚模这个被认作“黑老大”的律师提前受审,其结果对于龚刚模和樊奇杭的刑事辩护有很大的负面影响。他们的律师们受到了“震慑”,因而不敢依法辩护。这是政治的安排。该安排破坏了刑事的程序正义。

当然,政府当局说要依法“打黑”。这种说法和态度比起“文革”和1983年的严打是个进步。可是政府是言不行,行不果,失信于民。政府如果失信于民,说假话,说大话,那么政府就失去了统治的基础。

李庄案件在审理中检方和法官有多处不诚实。比如,一审中被告要求至少8个主要证人出庭作证,可是法庭却说证人不愿出庭。我们不知道是证人不愿意出庭还是法庭或检察院或公安等部门的人员不愿他们出庭。他们当中的六个在二审中还是出庭了。另外他们有些是被关押状态,他们许多行为都是被公安或检察官控制的和安排的。还有,检方压住很多材料不让辩方律师看,这些都是不公平和不诚实的行为。

另外,在二审中的六个证人回答问题高度的一致,明显是训练的结果。在美国司法程序中,检方律师或辩方律师都不得对证人进行“训练”(coach),否则就违反了职业道德,是要受到处分的。

政府在李庄案中另一个失信的地方是,在二审前,重庆当局派官员两次找“李庄”谈话。在这种谈话之后,李庄才在法庭上认罪,才说“事实上在一审后,经过各级两道和有关组织的帮助,我已经翻然悔改,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在二审开庭前就把认罪书提交到了法院”。李庄二审宣判后当庭大喊,说自己认罪是假的,开庭前有关领导做过他的工作,承诺只要认罪就判缓刑。现在政府当局完全不承认自己的许诺,还是判李庄一年半。在这种情况下,李庄才听到自己的判决后推翻自己的认罪。这也使得当局的面子难堪,所以现在当局开始封锁有关这放面的新闻和评论。

孔子曰,“盗亦有道”。如果政府失信于民,连“盗”都不如也,如此何以治理一个泱泱大国。

三、李庄案反映了律师法律地位低下,法律观念落后

李庄案的一审法庭的判决书列举了公诉人提出的33项证据。这些证据包括李庄的律师执照﹑李庄的律师事务所和龚家签订的刑事案件代理委托书以及多达十九名证人证言,包括主要检举人龚刚模和他的弟弟以及妻子的证言﹑李庄的助理律师马骁军等人证言,还有狱警﹑狱医,龚刚模专案组的审讯人员证明龚刚模没有被刑讯逼供的证言。法庭提到了辩方提供了三项证据,一是中央电视台采访龚刚模的录像(其中,龚刚模说李庄没有教唆他,是他误解了李庄眨眼睛的表情),二是龚刚模的讯问笔录及龚刚模案件中陈涛、向爱华、张孟军的讯问笔录(证明龚刚模在李庄介入案件前就有被樊奇杭、李明航敲诈的供述,三是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明“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所致擦伤后遗留)。

法庭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认为这些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均予以采信;对被告人李庄的辩护人在庭审中举示的证据除了一项法医鉴定外不予采信。法庭这种全面接受公诉人人证据本身,就是偏袒检方。

在审理前,法院也不给辩护律师看全部材料。这表明中国的律师在诉讼程序中地位低下,与公诉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中国的律师被认为是“法律服务工作者”。这个定义本身有缺陷。律师应当是法律的实施者,性质上是执法人员。在美国法律程序中,被告的律师和政府(检方)的律师的地位平等,都是实施法律的一部分,都是“officer of the court”。

如果律师只是一个法律服务工作者,自然就很容易将律师看作是“讼棍”。中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就是专门针对“讼棍”的。其实,检察官或其他执法人员也有伪造证据的问题。为什么不规定“检察官伪证罪”?美国杜克大学所在的地方检察官在2007年就在杜克大学四名运动员的强奸案中隐瞒一个对被告有利的证据而被迫辞职。当时DNA的检查结果表明,所谓被害人内裤上的精液与四名被告无关。可是检察官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告知被告的律师。为此,该检查官受到查处,最后辞职。这是一个成熟社会所应具备的正义程序。

本来刑法的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了一般的伪证罪就够了,应当适用所有人,没有必要单设一个律师伪证罪。刑法的律师伪证罪本身就说明了中国的律师法律地位低下。这种看轻律师法律地位反映了政府当局的法律意识落后,仍然将法律当作统治的工具。律师的存在有碍于政府当局的“打击犯罪”,所以应予以严厉监控。李庄案件就是重庆“打黑”运动中首先打击律师的一个典型。

法律应当是社会追求正义的一套规则。追求正义的规则在适应上本身就要公正。公正就是要诉讼双方平等和讲道理。如果双方把道理讲清楚了,人们也就信服了政府。社会正义自然就实现了。

四、李庄案反映了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上的缺陷

李庄案在一审中一个证人都没有出席,可是法庭却采纳了检方提出的全部19个证人的证言。这本身就反映了诉讼法上的问题。

首先,法律没有分清举证责任。法庭和检方在李庄案中对于证人不出庭的解释是证人不愿意出庭。在美国,诉讼双方可以通过法庭向证人发传票的。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那是藐视法庭,要受处罚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到底是证人不愿意出庭还是律师或检察官不让其出庭?这个问题不必猜测,解决办法就是确定举证责任。如果在刑事案件中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放到检控方身上,如果检方的证人不出庭,其证言不予采纳,这样检控方的的举证责任就没有完成,案子就不成立。在这种情况下,检控方一定会设法让他的证人出庭。中国的法律没有确定举证责任,所以法庭可以武断来判断和使用证据。

其次,法庭审理采纳了“传闻”(hearsay)。“传闻”hearsay,也就是“听说”的意思,因为诉讼方有时会将“听说”的东西提交给法庭做为证据,故有的文章上为了方便叙述会提到“传闻证据”。提交给法庭的传闻的东西,一般按照规定应当予以排除。所以严格地说,“传闻”不是证据。“传闻”的表现形式或来源很多,比方证人的证言,医生鉴定,专家的鉴定,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验尸报告等等,美国联邦证据法规定,凡是证人不在法庭上作出的而是由别人在法庭上提出来意图证明某件事情真实性的陈述或声明(statement)都是传闻(当然美国法律规定有例外,本文将不讨论例外)。最典型的传闻是中国的检察官或法官在法庭上宣读别人的证言,证人本人则没有出庭作证并接受对方的质问。

龚刚模等人没有出庭作证的证言是否能接受?在李庄案一审中龚刚模和其他重要证人没有出庭作证。检方只是宣读了龚刚模、李庄的助理律师马晓军等人的证言。这种只是由检察官或通过别人来宣读或说出来的“证词”就是典型的“传闻”。

“传闻”不可被法庭采纳为证据。拒绝这些“传闻”的道理很简单,这就是人的不可依赖性决定的。人要不是记忆有差错,要不就是喜欢假定一个事实或主观的判断一个事实,还有的做假证。另外,人都是有一定的立场和偏见的,对事件的描述和判断难免有偏见。作证的人必须到庭作证,这样对方可以讯问和质证证人。通过质证,我们可以发现证人的证言的偏见,选择性或片面性,甚至是虚幻或虚假的东西。如果一方的证人不受到对方的质证,那么他的证言就难免具有选择性和片面性,甚至是编造的。比如在李庄案中,龚钢模对李庄“诱惑”他翻供指控在一审中,法官采纳的是他的证词,证词上说“李庄走到铁窗边靠近他小声地教他,在法庭上他必须说自己是被警察刑讯逼供了,并且假装演示被刑讯逼供的过程”。这是有检察官宣读并被法院采纳的证据。结果在二审中,龚钢模在辩护律师质问的情况下,说李庄只是用“眼神”会意他去翻供。这里的区别大了。这就是出庭不出庭的区别。这个用“挤眼”方式的诱惑,在一个成熟的法律社会里是很难被接受的。

另外,证人不出庭,法院很难判断其可信度。一个证人的证词是否能被采纳,那么证人的可信度必须要考虑。证人出庭后,对方律师对证人的证词包括其动机和以前的关系可以反复的质证,这样证人就会说出很多东西,可能前后不一致,可能有强烈的目的。在龚钢模案件中,龚钢模受到死刑的威胁,他的证词有其明显的目的。如果通过面对面的对证,那么他的证词会有许多问题。在二审中他就说,他记不得了,头晕了,还说能不能不回答问题等。这些现象表现,龚钢模这个证人不可信。一个不可信的证人的陈词,自然不能被采纳。李庄案件的一审就是采纳了大量的传闻。实际上,在中国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理中都大量地接受了“传闻”。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未经质证的证言必须予以排除,也没有规定“传闻”证据必须予以排除。李庄案件的审理也反映了中国刑事诉讼法上的缺陷。

五、结论:李庄案件反映了司法腐败和不公

最后,这个案件也反映了政府当局和人民在斗“法”。此案在二审开庭之前,网络是开放的。许多网民在网上提出了两种看法,一种是李庄案件反映了人民对中国的司法腐败的不满,指责律师和法官勾结获取最大利益。李庄也许没有犯伪证罪,但是在中国律师和法官勾结的显现很严重。所以网民在腾讯上发表评论说:“法官有几个好东西,吃了原告吃被告~ 我就知道辽阳的法官没几个好东西!律师跟法官都是串通好的,私底下还在一起吃饭。在法庭上装作不认识,骗老百姓玩呗!哪有什么法律,哪有公平~都是骗人的!”。

我们可以从这个结论看出,没有法官的腐败就没有律师的腐败。网民还指出公安和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过程中的不自信和乱抓人:“为什么有‘捞人’的背景,是李庄律师们的杰作?不是!真正是犯罪,还怕律师妨碍司法公正,还怕犯罪嫌疑人反供,这是侦查、公诉部门的懒政行为,是对铁证信心不足。犯罪嫌疑人还不是罪犯,可能还是好人,律师为犯罪嫌疑人作假证虽然不对,但如果有推不翻的铁证,律师作假证有什么用,律师并无审判有罪或无罪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还未接受审判之前,就来定其辩护律师的罪,就来说是妨碍司法公正,真是好笑。真正的犯罪应经得起任何人(包括律师)作假证的考验。律师是帮助国家司法机关执法、打击犯罪的职业,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就是其中的一部分。律师作假证,如果通过审判,假证不成立,证明假证无用,并未妨碍司法公正,如果成立,一方面有妨碍司法公正之嫌疑,另一方面也给司法部门提了个醒,要把证据搞扎实,不要乱抓人”。

人民真的是讲法律了。从这点可以看出今天的中国社会在法律观念上出现了两极,一极是政府当局将法律当作统治的工具使用,在案件的审理上武断;另一方面人民则用法律来追求正义,讲道理。二审宣判后,中国的主要网站很快封杀有关报道。由此可以看出,当局已经有了失控的感觉。 这也说明,重庆当局关于李庄案的审判是失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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